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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

无忧文档网    时间: 2019-10-17 06:19:01     阅读:


  (中国海洋大学,山东 青岛 266100)
  摘要: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依据是从法律人才的质量反观法学教育的质量的认识结果。这项计划是为弥补不足而为的补救。从法律人才队伍现状发现的法学教育的不足主要有三,即:①教育培养应用型、复合型人才不足;②教育培养涉外法律人才不足;③教育培养西部基层需要的法律人才不足。教育培养涉外法律人才不足、教育培养西部基层需要的法律人才不足和教育培养复合型法律人才不足,可以归结为“供求关系”上的不足,而影响应用型人才培养的实践教学不足是我国法学教育普遍存在的不足,是我国法学教学质量上的欠缺。弥补实践教学的不足是所有法学教学单位共同面临的任务。
  关键词:卓越法律人才;法学教育;法律实践能力
  中图分类号:C96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6)52-0064-03
  2012年5月,教育部、中央政法委联合发布《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教高[2011]10号)(以下简称《卓越法律人才计划》),启动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此举引起了我国政府、社会和法学教学单位对法律人才培养的新的关注。由中国海洋大学承办在青岛召开的中国法学教育研究会2012年年会选定“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与法律人才培养模式改革”这一主题,此后召开的若干以卓越法律人才培养为主题的研讨会,就是对《卓越法律人才计划》的积极回应。那么,《卓越法律人才计划》为什么能产生强烈的社会反响,它是用什么或利用了什么才对国家、社会和法学教育界产生了持续的影响的呢?对这个问题的思考有助于明确《卓越法律人才计划》提出的任务,有助于弄清楚法学教育或法学教育改革前进的方向。
  一、从人才质量反观人才培养能力的发现
  1.《卓越法律人才計划》由教育部和中央政法委联合发布。《计划》共分《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主要任务》、《工作措施》、《组织实施》、《政策保障》五章。在《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一章分两节分别规定了“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指导思想》一节宣布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贯彻落实教育规划纲要,主动适应依法执政、科学立法、依法行政、公正司法、高效高质量法律服务的需求,以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为主题,以提高法律人才培养质量为核心,深化高等法学教育改革,充分发挥法学教育的基础性、先导性作用,为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强有力的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撑。”《总体目标》一节设定的总体目标是:“经过10年左右的努力,形成科学先进、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学教育理念,形成开放多样、符合中国国情的法律人才培养体制,培养造就一批信念执着、品德优良、知识丰富、本领过硬的高素质法律人才。”第二章《主要任务》规定了五个方面的任务,即“分类培养卓越法律人才”、“创新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机制”、“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强化法学实践教学环节”、“加强法学师资队伍建设”。《工作措施》章(第三章)规定了六个方面的措施,包括:“建设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实施高校与实务部门人员互聘‘双千计划’”、“建设法学实践教学基地”、“开展法学教育国际交流与合作”、“建设高水平教材”、“制定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标准”。《组织实施》章(第四章)规定了五个方面的内容。它们是:“实施原则”、“管理机构”、“申报和评审”、“建设周期”、“检查评估”。《政策保障》章(第五章)规定了四个方面的内容,其中包括:“支持参与高校围绕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实施,在招生、培养模式、课程体系、学制设置等方面进行改革”;“支持参与高校改革专业教师准入、职务聘任、考核和培训等相关制度”;“支持具备条件的参与高校申请成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开设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依托‘本科教学工程’,对参与的中央部委高校给予经费支持”。这是一个完整的教育建设计划。这个建设计划虽然也有“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贯彻落实胡锦涛同志清华大学百年校庆重要讲话精神”等与国家新需要相呼应的理由,有“为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强有力的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撑”,这种似乎恰逢其时的社会需求的支持,但它无论如何不是出于“百尺竿头更进一步”的要求而形成的。这个计划是从法律人才的质量反观法学教育的质量的认识结果,是为弥补不足而为的补救,颇类“知耻而后勇”。《卓越法律人才计划》认为:“提高法律人才培养质量”是“我国高等法学教育改革发展最核心最紧迫的任务”。《计划》所说的“提高”不是在一个很高起点上的进一步“提高”,而是从一个不太理想的高度谋求的必要的提升。该文件注意到,“我国高等法学教育还不能完全适应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需要”。这是一个总的判断,是对我国法学教育整体水平—有明显缺欠的水平的一个总的评价。这不是一句客套话,不是行里人的自谦,而是对法学教育真实状况的评价。《卓越法律人才计划》下文所说“培养模式相对单一”、“学生实践能力不强”、“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培养不足”等,都是对“不能”“适应”“需要”的具体说明。
  2.《卓越法律人才计划》是从低处向高处攀登的计划。这一点从它确定的“总体目标”中能够看得出来—“经过十年左右的努力,形成科学先进、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学教育理念,形成开放多样、符合中国国情的法律人才培养体制”。不管是“理念”,还是“体制”,都是根本性问题,都是法学教育大厦的“根基”。这类根本性问题、根基要“经过十年左右的努力”才能“形成”,那就说明眼下,或者具体到文件发布时的2011年,还没有“形成”。《卓越法律人才计划》是从低处向高处攀登的计划。这个低处是用现有人才或以往培养的人才的不足来定位的。“学生实践能力不强”说的是进入法律实践第一线的“人才”“实践能力不强”。“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培养不足”实际上是进入法律实践中去的那些人才不是“应用型”、“复合型”的,或属于“应用型”、“复合型”的不够多,或虽有“应用”的能力,具有“复合”的特点但还没有成“型”,“应用”能力不强,“复合”程度不高。所谓“培养模式相对单一”也主要是基于人才现状的分析得出的结论。《卓越法律人才计划》规定的“分类培养”建设“任务”就是对“培养模式”“单一”现实状况的回应——“应用型、复合型”人才不足,所以才“培养应用型、复合型”的“法律职业人才”;现有法律人才处理涉外事务的能力不强,所以才把“培养涉外法律人才作为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的“突破口”;因为西部法律实践中没有充足数量和足够高质量的法律人才,这种情况在基层表现尤为突出,所以才“把培养西部基层法律人才作为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的着力点”。所以,我们有理由说《卓越法律人才计划》是一个“从不足见不足”的计划,即从现有法律人才或以往培养的法律人才的“不足”“见”高等法学教育的“不足”。对这一点,法学教育界、法学教育工作者应当有清醒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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