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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地方本科高校理论法学课程案例教学问题

无忧文档网    时间: 2019-11-10 06:16:24     阅读:


  摘要:案例教学法是实践教学的传统方法之一。美国法学院提倡的案例教学法与德国法学院常见的案例研习法是其基本方式,近些年,国内开始提倡个案全过程教学法。这些方法对师资力量、师生比的要求都相对较高。从地方本科高校理论法学课程案例教学改革实践的基本情况来看,还面临着诸多的问题。需要通过组建教学团队、精选精编教学案例、改善教学组织方式等多种形式来进一步提高教学效果。
  关键词:案例教学法;理论法学;实践教学
  根据学界的一般认识来看,常见的实践教学形式有案例教学法、讨论式教学法、个案全过程教學法、模拟法庭、法律诊所、案例分析、专题教学等,近年来还有法学院开展“法律实验室教学”实践。本文拟以案例教学法为核心,梳理案例教学法的起源、两大法系案例教学的基本情况及我国大陆地区法学课程案例的基本情况;进而介绍我校法学课程(特别是理论法学课程)的案例教学情况,并在此基础上总结地方本科高校理论法学课程案例教学的困难;最后,就地方本科高校如何加强理论法学课程案例教学提出可行化建议。
  一、案例教学法发展概况
  讲到案例教学法,很多人的第一反应就是朗代尔在哈佛大学的案例教学法。1870年,朗代尔担任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后,开始进行改革,首创案例教学法。朗代尔在其代表性著作《合同法案例》的前言部分明确表示:“被作为科学的法律是由原则和原理构成的。每一个原理都是通过逐步的演化才打到现在的地步。换句话说,这是一个漫长的、通过众多的案例取得的发展道路。这一发展经历了一系列的案例。因此,有效地掌握这些原理的最快和最好的,如果不是唯一的,途径就是学习那些包含着这些原理的案例。”[1]上世纪二三十年代以来,案例教学法一直受到现实主义法学派和社会法学派的冲击。为了应对冲击,各法学院逐步开设法律诊所式课程、法庭辩论课等实践型课程。由于法律诊所课程需要的经费和师资人员(师生比大约1:8)要求较高,后又发展出模拟法律诊所课程。
  相对而言,我们对大陆法系法学教育中的案例教学了解较少。根据资料介绍,“德国法学院的教学从第一学期开始就高度重视案例材料。除了教授的讲座课,所有学生都必须参加10-20人的学习小组,在那里他们学到如何将法律运用到小型虚拟案例中去。”“德国法科学生在大学阶段学习的案例都是事实清楚,不需要在当事人之间进行辩论。”[2]这主要是因为德国的法科学生在大学毕业经过第一次国家司法考试后,要进入实务部门进行2年的实务训练。因此,他们大学阶段的案例教学通常是事实清楚简单的案例,主要是训练法律适用。在德国,由于2008年以前的《法律服务法》禁止没有律师资格的人提供法律服务,法律诊所教育开展得并不普遍。即便是2008年修改法律后,德国的大学中设置法律诊所的仍然非常少。
  二、案例教学法的中国实践与发展
  大陆地区法学院中常规的案例教学有两种形式:一是在讲解某些法律时穿插案例,通过较简明的案例分析,帮助学生理解法律条文或者某些法学理论;二是开设专门的案例分析课程。由于美国的案例教学法是建立在判例法制度基础之上的,因为法律的规则和理念都体现在各式各样的判例之中。这样一来,非判例法国家引进该制度就会十分困难。而德国式的案例教学,通过王泽鉴教授的系列专著的引进逐渐为大陆学者及学生所熟悉。但是,根据大陆地区法律规定编写的高质量的案例教学教材仍属阙如。相对而言,法律诊所教育在全国诊所法律教育委员会和美国福特基金会的大力推广下,获得了较大程度的发展。[3]针对美国式诊所教育在中国实践的困难,国内学界开始提出“个案全过程教学法”,希望借此克服传统法律诊所教育的弊端。
  根据学者的见解,个案全过程教学法具有一些显著优点:一是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中国大陆判决书达不到案例教学要求的问题;二是有助于解决学科划分所造成的教学案例与现实案例不完全接轨的问题;三是使学生受到较为系统的法律实务训练,深化对理论问题的认识;四是扩大了模拟法律诊所教学的规模,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模拟法律诊所小班上课成本高的难题。[4]从目前的情况来看,个案全过程教学法获得了很多学者的认可。[5]
  个案全过程教学法相对美国的案例教学法与德国的实例研习而言,有其优点;但也有其局限性,主要在于授课教师的限制,因为“它主要针对从事律师实务课和法律诊所课教学的少数教师”。[6]这就是说,在法学院内适合开设个案全过程教学课程的师资主要是从事过法律实务工作的老师。这就给地方本科高校的实践教学改革带来了更大的困难,主要是合格师资的问题。以我校法学专业,在16名专职教师中,通过国家司法职业资格考试的有7人,比例大约在40%出头;另有3名教授担任了地方仲裁庭的仲裁员。但这些老师也不都是经常参与法律实务的,大约只有一半的老师曾经参与过法律实务处理。这样来看的话,能够适合开设“个案全过程教学”的师资就非常有限。而地方本科高校各专业限于整体师资队伍的人数有限,他们承担的教学任务已经较重,再单独开设其他课程(特别是这种对师生比要求很高的实践类课程)的动力明显不足。因此,较为可行的仍然是传统的案例教学法。
  三、地方本科高校理论法学课程案例教学中的困难及其对策
  作为一名地方本科高校的理论法学课程任课教师,本人也曾在理论法学课程授课过程中有意识的采用过案例教学法。
  在本人的教学过程中,采用案例教学法的做法以两个例子来进行说明。一是《法理学》课程中的法律解释方法问题,大家常用的“知假买假”类案例。对于该类案例,本人先简述王海知假买假案情,请大家根据自己的生活常识进行判断,是否应该支持王海要求双倍赔偿的诉讼请求;然后,介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关于消费者的定义,再请大家思考判断;接下来,介绍知假买假类案例在不同法院得到的不同判决结果(有胜诉的,也有败诉的),并分析判决书中的说理部分;最后,请学生下课后搜索观看王海个人接受凤凰传媒采访的视频,并进一步反思自己判断是合理性及其理由。二是《中国法制史》课程中唐代法律制度基本特征中的“一准乎礼”。笔者在研究其他问题的时候,碰巧发现《唐律疏议》中的“亲属为人杀私和”条很有意思。《唐律疏议·贼盗》“亲属为人杀私和”条规定:“诸祖父母、父母及夫为人所杀,私和者,流二千里;期亲,徒二年半;大功以下,递减一等。受财重者,各准盗论。虽不私和,知杀期以上亲,经三十日不告者,各减二等。”[7]之后,笔者对该问题进行了系统的资料收集,既包括《宋刑统》、《大明律》、《大清律例》对该条文的承袭与演变,又包括《旧唐书》、《新唐书》、《刑案汇览》等历史典籍中的相关案例,还包括《儒林外史》、《二刻拍案惊奇》等文学作品中的相关故事。在资料收集后,本文写了专题论文。在《中国法制史》的授课过程中,本人接受该门课程任课老师的邀请,为学生以专题讲座的形式讲授了该部分内容。私和罪的确立无疑与“一准乎礼”的刑法思想有重要关系,但推行到极致也可能造成荒谬的结果,本人就以《刑案汇览》中的真实案例向学生阐明了该问题。在专题开设前,会让学生简要谈一谈对“一准乎礼”的认识和评价;在专题中,会仔细介绍该罪名与中国古代的“礼”的关系;在专题结尾部分,会通过案例来介绍“一准乎礼”走到极端时的荒谬。此外,在《法理学》的授课过程中,本人还曾邀请开设了《中国传统文学与法律文化》选修课的老师来讲解“法律与文学”部分;本人也曾以“牛郎织女故事的法律意蕴——兼论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为题为学生做了专题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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