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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保育员岗位涵义探析

无忧文档网    时间: 2019-12-05 06:08:46     阅读:


  【摘要】随着幼儿教育事业的发展,幼儿园保育员工作日益引起人们的重视。但目前,我国幼儿园保育员工作存在岗位职责不明确、队伍整体素质偏低、队伍不稳定的问题。因此,有必要澄清保育员岗位的涵义,提高对保育员工作的认识。从历史的角度审视,保育的涵义随着社会的发展不断演进,保育员的学历要求不断提高、职责日益明确。参照发达国家对保育员岗位的涵义解读和职责定位,应将幼儿园保育员界定为:在托幼园所、社会福利机构及其他保育机构中辅助幼儿教师负责婴幼儿保健、养育和协助教师对婴幼儿进行教育的专业技术人员。
  【关键词】保育员;岗位职责;儿童保育
  【中图分类号】G6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017(2012)12-0016-03
  【作者简介】皮军功(1966-),男,湖南常德人,长沙师范专科学校副校长、副教授,教育学博士。
  长期以来,我国幼儿园保育员的工作不受重视,在很多人眼中,保育员主要的工作就是注意幼儿安全、打扫卫生、负责幼儿的饮食以及管理班级的设备等。因此,不少人认为当好保育员关键是要有爱心,不需要专业的知识和技能,也不需要经过专门的培养和培训。随着《幼儿园工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和《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以下简称《纲要》)的颁布与实施,保育员的工作职责与聘任资格越来越明确,保育员工作逐步走上专业化的道路。但由于现实中保育员工作仍存在诸多问题,再加之历来对保育员岗位涵义的界定不清,因此需要进一步澄清保育员岗位的涵义,对保育员工作职责、角色定位与聘任资格进行调整。
  一、保育员岗位职责不清:现实的问题
  定位保育员岗位,首先应明确保育员的岗位职责与用工标准。《规程》中规定保育员的主要职责如下:负责本班房舍、设备、环境的清洁卫生工作;在教师指导下,管理幼儿生活,并配合本班教师组织教育活动;在医务人员和本班教师指导下,严格执行幼儿园安全、卫生保健制度;保管幼儿衣物和本班的设备、用具。《规程》第三十八条规定,幼儿园保育员除必须符合幼儿园工作人员的一般要求外,还应具备初中毕业以上学历,并接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
  虽然《规程》对保育员的岗位职责与用工标准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但由于长期以来对保育员队伍建设的不重视,现实中保育员的整体状况令人堪忧。这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岗位职责不明确
  一方面,幼儿园没有明确保育员的岗位职责,认为保育员仅需做好卫生工作,照顾好幼儿的安全即可,并未对保育员参与幼儿教育提出明确要求;另一方面,大部分保育员也不认为自己是教育教学人员,对自己工作的理解就是卫生清洁,包括室内外的环境卫生、幼儿生活用品的清洁、教具的清洗等。因而,他们常常游离于教育教学活动之外,很少参与到教育教学活动过程中。[1]
  (二)整体素质偏低
  有关调查发现,在保育员中,拥有初中学历的人数居多,占53.4%;初中以上学历的占32.2%;仅具有小学文化的占14.4%。可见,仍有部分保育员未能达到国家规定的最低学历要求。调查还发现,保育员普遍缺乏系统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技术等级水平较低。[2]
  (三)队伍不稳定
  岗位待遇会直接影响保育员队伍的稳定性。一项针对保育员劳动合同与编制问题的调查发现,大部分保育员与幼儿园签有劳动合同,但仍有部分保育员没有劳动合同,且半数以上的保育员没有编制。[3]劳动合同与编制问题造成保育员流动性较大、保育员队伍不稳定,客观上不利于幼儿园的教育教学。
  二、保育员岗位涵义的澄清:历史的审视
  “保育”一词,我国古已有之,《后汉书·清河孝王庆传》中记载:“皇子肇保育皇后,承训怀衽,导达善性,将成其器。”明王錡《寓圃杂记》中有:“母唐氏守节不嫁,艰难保育,底于成立。”这其中保育的主要含义都是养育。
  2004年出版的《幼儿教育辞典》对“保育”的解释是:成人(家长或保育人员)向0岁~6岁的儿童提供生存与发展必要的环境与物质条件,并给予精心的照顾和培养,以帮助儿童获得良好发育,逐渐提高独立生活能力。”[4]一般来讲,保育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保育是指对儿童身体的照顾和各种心理发展过程的培养,狭义的保育则是指对儿童身体的保护和养育。
  我国幼儿园对于保育概念的引入可以追溯到清朝末年。当时由于对外国教育的认识逐渐加深,加之教会幼儿教育的影响,因而有不少有识之士开始重视并思考新式幼儿教育问题。姚锡光在《上张之洞查看日本学校大概情形手折》中就对日本幼儿教育的情形做了介绍。1902年,罗振玉在《学制私议》中说:“将来必立幼稚园,以三岁至五岁为保育年限。”[5] 1904年由清政府颁布的《奏定蒙养章程及家庭教育法章程》真正对保育概念进行了详细论述,其中明确了保教结合的原则,称之为“保育教导”,并指出“外国所谓保育,即系教导之义,非仅长养爱护之谓也,兹故并加‘教导’二字以明之。”[6]并规定了保育教导的目的:在发育其身体,渐启其心知;体察幼儿身体气力之所为,心力知觉之所能及;务留意儿童之性情及行止仪容,使趋端正;务专意示以善良之事物,使则效之。[7]
  民国时期教育部公布的《国民学校令施行细则》不仅对保育的目的、方式、项目以及时数做了规定,还明确了蒙养园保育幼儿者为保姆且规定“保姆须女子有国民学校正教员或助教员之资格,或经检定合格者充之”。[8]
  建国初期,为了加快社会主义建设步伐,中央提出了向苏联学习的方针。在教育上,也积极学习苏联的经验,进行教育改革。1950年9月苏联学前儿童教育专家戈林娜在北京师范大学教育系任教,在她的指导下,拟定了《幼儿园暂行规程》(以下简称《暂行规程》)和《幼儿园暂行教学纲要》(以下简称《暂行纲要》)。这两个文件的制定和试行,明确了幼儿园教养并重的方针,强调了幼儿园教育的目的性和计划性以及各学科教学的思想性、系统性和科学性。[9]《暂行规程》明确规定幼儿园每班设教养员两人,生活助理员一人。然而,《暂行规程》中虽然明确规定幼儿园每班须设保育员,但并没有明确保育员的教育职责,所以在20世纪80年代以前,许多托儿所和幼儿园里的保育员大多由未接受过任何专业训练的家庭妇女担任,她们在托幼机构里被孩子们称作“阿姨”,教育程度和专业素养都不高。直到1990年颁布《幼儿园管理条例》,才明确了保育员的用工标准:保育员应当具有初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规程》则进一步明确了保育员的岗位职责与用工标准。随着《纲要》的颁布,保育员的角色和工作内容发生了很大变化:由侧重“卫生消毒”变为侧重“配班参教”;由对幼儿的表面安抚到关注幼儿的内在需要;由侧重“保”到注重“育”。[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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