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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特殊教育立法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无忧文档网    时间: 2019-10-15 06:25:50     阅读:


  摘 要: 改革开放以来,虽然我国特殊教育事业取得了一定成绩,但特殊教育立法方面依然存在一些问题,如法律体系不完备,结构层次不完整;整体上立法规格较低,法律效力不足;特殊教育法律相对笼统,可操作性低;立法科学性低,立法人员思想观念和专业素质弱。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特殊教育立法体系,注意立法质量,提高特殊教育法的层次;倡议建立相关立法监督机关,以保障法律的实施效力;增强立法的可操作性;加强立法人员特教素养等建议。
  关键词: 特殊教育立法 问题 建议
  自从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政治体制的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综合国力得到了大幅度提高,随着国力的不断增强,国家政府日益重视残疾人事业,使我国残疾人事业取得了跨越式的发展,使我国特殊教育事业取得了一些可喜成绩。但仍不能改变我国特殊教育仍旧处于初级阶段的事实,特殊教育立法粗糙,缺乏操作性的现状,没有特定的法律规范和约束特殊教育。加之我国特殊教育法制建设工作起步晚,起点低,发展水平落后,我国特殊教育法制建设还面临许多现实问题,本文阐述我国特殊教育立法存在的问题及相关对策。
  一、我国特殊教育立法中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体系不完备,结构层次不完整。
  虽然我国现行特殊教育法律法规已经开始自成体系,成为教育法律体系的一个子系统,但与其他国家的特殊教育法律相比,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形成完整统一的特殊教育法律体系。特殊教育方面的法律规定多散见于普通教育法律中华,尚未颁布与各大教育专门法并列的独立的特殊教育相关法律。具体来看,我国现阶段的特殊教育法律中还存在很多空白点,许多需要法律调整的特殊教育关系找不到法律依据,无法可依;与特殊教育有关的规定虽在各层级的教育法律、法规中都有提及,但没有独立的特殊教育专门法提供强有力的保障①。
  (二)整体上立法规格较低,法律效力不足。
  我国第一部有关特殊教育的专项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教育条例》,属于法律体系第三层级的教育行政法规,法律效力有其局限性。位于法律体系第一、第二层级的特殊教育规定则多是普通教育法律法规中的零散发条,而绝大部分特殊教育政策法规则是以教育行政规章和地方教育法规的形式存在。现有的专门性特殊教育法规的立法层次较低,本应处于核心地位的《特殊教育法》的缺失,使得特殊教育立法难以具有与普通教育法律平等的地位和应有的效力,客观上造成了其他特殊教育政策法规群龙无首的局面,在实施过程中,特殊教育政策法规的整体法律效力不强,严重制约了我国特殊教育事业的进一步发展。
  (三)特殊教育法律相对笼统,可操作性低。
  现特殊教育立法规定的内容仍停留在宏观层面,法律条款流于形式化,号召宣示性比较强,对特殊群体权利的保障性较弱。很多条款缺乏强制性及具体法律责任和惩罚措施。如《残疾人教育条例》提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残疾人教育业的领导,统筹规划和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逐步增加残疾人教育经费,改善办学条件。”但是对具体的实施没有做出详细规定,这样的法律条款必然给实际的实施和监督带来极大困难。
  (四)立法科学性低,立法人员思想观念和专业素质弱。
  目前,我国特殊教育立法的主体是法律专业人员,他们中的一部分人缺乏特殊教育背景知识,未接受过系统的特殊教育培养,对特殊教育的发展历程和现实状况的认识不一定到位。他们往往是从“外行人”的角度看待特殊教育和特殊人群,对特殊教育事业的意义认识不够,使得制定法律、法规与实践脱节,更多的具有理论意义而缺乏实际价值,难以满足特殊人群的真正需要②。
  二、针对问题提出的建议
  深入开展立法研究,加快我国特殊教育立法步伐,尽早建立独立的特殊教育法,在坚持和贯彻依法治国的同时,要依法治教,依法规范和保障特殊教育的发展,快速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加快我国特殊教育立法步伐,尽早建立完备独立的特殊教育法,促进和保障特殊教育事业的发展。
  (一)完善特殊教育立法体系,注意立法质量,提升特殊教育法的层次。
  目前,我国特殊教育立法的主要问题是缺少处于核心地位的《特殊教育法》,因此,国家立法机关应尽快制定统一的《特殊教育法》,规范特殊教育活动和指导特殊教育立法实践,进而形成一个以《教育法》为母法,以特殊教育法为主体的法律体系。在这一法律体系中,既有从《教育法》、《特殊教育法》、《残疾人教育条例》到地方法规纵向的层次结构,以适应不同地区不同发展水平的客观要求,又有与《义务教育法》、《教师法》等相联系的横向结构,同时每部法律法规都有相应的实施细则,这样便成为既自成系统又不脱离其他教育法的特殊教育法律体系 。
  (二)倡议建立相关立法监督机关,保障法律的实施效力。
  从目前我国的行政制度看,我国并没有实质意义上的监督立法的专门机关,仅仅是作为公民可以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立法建议,并没有专门的机构研究应该建立什么样的法律适应社会的发展。建议建立专门的机关监管法律的建设,例如在证券行业有证监会等,可以在法律行业建立法监会,保证法律的公正公平,这样受益的不仅是特殊教育法还有其他各类法律,也有益于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建立。
  除此之外,特殊人群的权利要得到真正实现,除了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之外,还要有完备的救济制度作为支持,否则这种权利只能是空想,注定是一种无法实现的权利。首先要建立家长或监护人对侵犯特殊群体权利行为的申诉和诉讼制度,残疾人的家长或监护人都强烈希望自己的孩子的合法权利受到保护,当特殊群体的权利受到侵犯或难以实现时,家长或监护人应当及时行使申诉和诉讼权利,向有关部门申诉,必要时向法院提起诉讼,这对特殊群体权利保护有重大意义;其次,各级立法、行政主管部门及各级残联应切实担负起应有的责任,依法对侵犯特殊群体权利的各种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干预,必要时进行行政处罚;再次,各级人大应加大对特殊教育立法实施情况的监督力度,对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单位或个人进行有效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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