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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案例教学方法在法律硕士课程教学中的改革与创新改进

无忧文档网    时间: 2019-11-10 06:21:10     阅读:


  摘 要:我国法律硕士教育仍存在不足之处,改革和创新教学模式势在必行。传统以讲授法律为主的教学方法已经不能适应当前的教育现状,近些年,法学教育界提倡的案例教学法开展得如火如荼,它对学生能力的培养有独特优势,但也存在浮于形式、未抓住要点和本质、以及成本高昂等情况,难以达到培养目标的要求。本文针对案例教学法在法律硕士教学中的问题及应用,就此教学模式改革做一探讨,以期对我国的法律硕士教育有所裨益。
  关键词:案例教学法;法律硕士;互联网
  我国法律硕士教育已经发展了近二十年,虽然教学模式在不断进步,也取得了很大成绩,但发展至今,依旧存在问题,需要进一步改革完善。这与“为法律实务部门培养具有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德才兼备、高层次的复合型法律专业人才”培养目标还存在一定的差距。要解决问题,需要多管齐下,较为可行的是改革和创新教学模式。
  其中案例教学法在法律硕士教育领域深受青睐,此教学方法经过几十年发展也展现出独特的优势与运用不当的缺陷。在进行案例教学的过程中,不可完全摒弃原有的教学模式,需根据不同法律科目的特征,以法学理论作为教学基础,以应用法律为目的,科学地糅合案例教学法与传统教学法,以此形成更加科学的教学模式,培养出复合型实践法律人才。
  一、案例教学法在法律硕士教学中的内涵与优点
  案例教学法起源于19世纪70年代的美国,1990年后国内教育界开始探究案例教学法。法学教育界认为此模式与普通法的判例法思维和美国式法律职业教育理念相符,经不断探索与试验,发现案例教学法对培养法学学生的法律思维与实践能力大有裨益,因而广受推崇。案例教学法是在对经典案例的认识与分析中,通过学生主动运用法律知识来解决法律问题,老师进行点拨与总结的模式。但由于我国与普通法系存在诸多差异,实践中对案例教学法的内涵、本质、实施方式等方面认识不足,我国的案例教学法并未达到预期目标。英美法系的案例分析法是一种通过真实判例演化、阐释、推导法律原则与法律理论的方式,其思维方式在于从“事实出发”,运用法律时采用从案例到案例的方式。而我国是成文法国家,法律的思维方式是从“规范出发”,运用“三段论”的逻辑思维先去寻找案件适用的“大前提”(法律规则),再在当前案件的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则之间反复涵摄,以寻找适用于本案的法律规范,并最终根据“大前提、小前提、结论”的方式得到结论。因而这种法律思维与案例教学法的本质存在差距。美国的法律职业教育旨在培养律师,而我国的法律硕士教育在于培养专业法律人才,包括法官、检察官等多方位人才。因而应从我国实际出发,汲取有益因素,在英美模式上予以创新,发展契合我国实践的模式。
  案例教学法有多种形式,不局限于课堂讨论,包括课堂案例教学法、见习案例教学法等方式。
  课堂案例教学法过程包括精选案例、课前准备、深入剖析、课堂讨论、点评考核等步骤。它强调学生具有绝对的主导性,而教师只是引导者、评论者、总结者。学生通过课堂讨论积极发言,进行论证与相互论证、剖析与辩论的各种交叉。通过反复地思考与博弈,实现对法律知识透彻的理解与领悟。美国在此方面的实践已经很成熟,其法律教学中存在一种案例角色模拟训练。学生可以根据案例的事实划分不同的角色,模拟出当时的场景,如律师与当事人或证人的会面咨询、调查取证,双方当事人或代理人之间的辩论、谈判、协调,以及与公安人员、检察官、法官之间的交流等。从角色的准备、内心体验、双方当事人冲突、事件发展各阶段的不同特点等当中去学习、总结、提高。教师进行指导与总结,身临其境的经验教训会给学生留下深刻印象。
  见习案例教学法把实践教学的场地延伸到了课堂外,与我国现实情境下的实习类似,又有所不同。见习案例教学法在各国以不同形式存在。
  第一,美国诊所法律教学。诊所式教学法主要是采用角色模拟训练和代理案件的方式。其中直接代理案件能够使学生在不断变化的场景中磨练自己,增加社会经验,使理论知识得到巩固与强化。学生在自主代理案件的过程中更能感受到压力与动力,更为深刻地体会法律、道德与情感的矛盾与冲突。这有助于培养责任感和法律职业伦理价值观念。
  第二,英國的双导师制度。此制度是英国传统的律师会馆学徒制教学方法的演变和进化。每个学生都有两个导师:个人导师和专业导师。个人导师主要是解决学生学习生活中的一般问题,专业导师则是从学生专业课程的设计、专业知识的学习、专业技能的培养方面言传身教,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技能。
  第三,日本司法研修制度。日本司法研修所是最高法院的一个下级机构,其培训对象包括通过了国家司法考试的法律学徒和接受在职培训的法官。与此相适应,研修所分为法律学徒分部和法官研修分部。日本司法研修制度在本质上就属于英国传统的学徒制教学方法。
  案例教学法的优势在于,它能够让教师与学生之间形成互动,能够调动学生的参与性与积极性,启发学生的创造力,培养学生运用理论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实践能力。在法学教学中,通过这种充分的交流与分析,可以培养学生对于案件的独立思考方式、法律人的思维方式和法律职业技能。从而形成从理论到实践,再从实践加深理论素养的良性循环。案例教学法对于法律职业教育有显著的促进作用,是校园法学生到社会法律人的转变桥梁。
  二、案例教学法的局限与运用不当问题
  (一)案例教学法自身的局限性
  案例教学法并非万能,自身也存在一定缺陷。第一,无法为学生提供体系化的法律知识。我国成文法传统要求学生掌握一套严密系统的概念和术语、原理和精神、原则和制度所构成的知识体系,就这方面教学而言,传统教学法更合适。案例教学法的实施过程会侧重于个案的案件分析,即单纯的案例教学法将无法为学生提供一个系统而全面的知识体系,学生的法律知识将会仅限于讨论案例展示的内容,会使法律知识不连贯,出现相互孤立、碎片化的知识风险。第二,案例教学法的成本高昂。在案例教学法实施过程中,学生为准备课堂的案件讨论,需要在课前寻找充足资料,课堂上启发式问答的归纳推理与总结均会占去大量的课堂时间,教师在案例挑选、课前准备、问题设计等方面也会耗费高昂的时间成本。第三,案例法需要较多的培训时间,对教师和学生的要求也比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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