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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幼儿教师政策变迁的文本分析

无忧文档网    时间: 2019-12-03 06:05:51     阅读:


  [摘要]幼儿教育是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国学校教育和终身教育的奠基阶段,其中幼儿教师队伍的质量又直接关系着整个学前教育的质量。从政策的视角审视幼儿教师培养与培训、权利与义务、资格与任用等方面的政策文本,以此揭示幼儿教师政策的规律和本质,对于促进幼儿教育师资队伍建设,提高学前教育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幼儿教师;政策文本;内容分析
  
  当前幼儿教育师资队伍建设已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从政策文本的视角对改革开放30年发展历程中的幼儿教师政策演变过程、特点、存在的问题进行历史性的梳理与分析,对于我国学前教育在21世纪的持续健康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在汉语语境里,文本指“文件的某种本子,亦指某种文件”,而文件主要指“公文,信件等或有关政治理论、时事政策、学术研究等方面的文章”。本研究中所称的幼儿教师政策文本是指传统意义上的文本,主要是在国家层面由全国人大、中共中央政府及其相关部门颁发的、以正式书面文本为表现形式的各种有关幼儿教师的法规性文件。因此,幼儿教师政策文本分析主要是指运用教育政策话语等理论工具,进入特定的教师政策文本,理解并解释经由特定教师政策文本所展示出来的教育政策话语现象及其变迁过程,以揭示教师政策的规律和本质。
  
  一、幼儿教师培养与培训方面的政策变迁分析
  
  为了使“文革”中被破坏的师资队伍得到尽快的恢复和发展,1980年6月13日至18日,教育部召开全国师范教育工作会议,重申师范教育的基本任务是培养师资,其中中等师范学校和幼儿师范学校培养小学师资和幼儿园师资。同年10月14日,教育部下发《中等师范学校教学计划试行草案》和《幼儿师范学校教学计划试行草案》,在《草案》中阐述了中等师范学校“培养目标”“修业年限”“课程设置”“教育实习与生产劳动”“时间分配”等内容,初步为幼教师资队伍的恢复和重建设定了相对较为完整的方案。
  经过几年的恢复发展之后,随着教育体制改革的实施,为了应对学前教育进一步发展的要求,原国家教委于1986年3月26日下发了《关于加强和发展师范教育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了各级师范学校的培养任务,规定“各级师范学校主要是培养中小学和幼儿师资,也要承担一部分在职教师的培训。中等师范学校含幼师培养小学和幼儿师资。”同时规定:“要认真办好现有的幼儿师范,布点太少的应适当发展。职业中学办幼儿师资班的做法要进一步总结、完善和推广,还可组织社会力量办各种类型的培训班,以适应学前教育发展的需要。”《意见》第一次明确提出了在各级师范学校以外“组织社会力量”,以“办各种类型的培训班”的形式培养幼儿教师队伍。《意见》还规定了幼儿教师在职前培养中的素质结构,包括“思想政治教育和专业思想教育”“专业素质方面”以及“教育课程和教育实践的改革”等,为高质量的幼教师资队伍建设提供了保障。
  为了实现党的十四大所确定的战略任务,指导90年代乃至下世纪初教育的改革和发展,使教育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在《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出台之后,原国家教委于1995年1月27日颁发《三年制中等幼儿师范学校教学方案试行》。该方案对中等幼儿师范学校的培养目标与规格、课程设置与时间安排等进一步做了明确规定,指出中等幼儿师范学校是培养德、智、体等诸方面全面发展、能适应当代幼儿教育发展和改革需要的幼儿教师。
  2003年3月4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教育部等部门(单位)《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体现出的最大变化就是明确了幼儿教师职后培训的规划和建设,并强调“将幼儿教师的培训纳入当地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划”,幼儿教师的培养与培训在政策与制度的层面从此有了明确的规定与要求。
  从我国幼儿教师培养培训的政策变迁过程可以看出,在对幼儿师资培养的形式和方式逐步明确和细化的同时,也反映出对职前培养与职后培训之间的联系缺乏细致的考虑和分析,两者之间没有较好的统合。相比于幼儿教师职后培训,相关政策对幼儿教师职前教育的规定从培养规格、课程设置到培养目标都更为细致和具体,而职后教育仅是被从重要性上给予了肯定。这首先使人们误以为职前教育的培养目标、课程设置、评价方式等也适用于幼儿教师职后培训,从而片面强调幼儿教师职前培养的重要性,造成许多幼儿教师的职前教育经历成为他们从教生涯中接受的惟一的专业教育,这就将教师的培养与培训割裂开来,抹杀了教师职业成长中职前与职后承继的阶段性特点,严重影响了教师个人的职业发展;其次,对职后培训缺乏细致具体的政策规定,误导和模糊了职后培训的目标和功能,最为明显的就是虽然我国1986年《关于加强和发展师范教育的意见》中就明确指出了对“在职教师进修培训”的要求,但之后长时间内还是以学历补偿教育为主,职后培训的功能和作用在某种程度上被等同于职前教育。直到近些年,在终身教育理念的影响下,教师培训的发展趋势才开始从学历补偿教育逐渐向以提高教师素质为中心的全员继续教育转变,教师教育开始把“职前培养”与“职后培训”统一起来,两者的发展呈现出一体化趋势。
  
  二、幼儿教师权利与义务方面的政策变迁分析
  
  1993年10月31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是改革开放以来首次以立法的形式对教师的权利和义务等方面做出具体而明确的规定,其中第七条规定教师应享有除了具体的教育、科研方面的权利外,同时应享有“获取报酬”“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进修培训”等权利;第八条规定了教师应当履行的义务,主要涉及“遵守宪法”“贯彻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等方面。
  1996年3月9日颁布的《幼儿园工作规程》第三十七条对幼儿教师的主要职责作出了五点较为详尽的要求,同时明确提出“幼儿园教师对本班工作全面负责”,但缺省了对幼儿教师权利方面的规定。为适应新世纪学前教育的发展和人才培养的要求,2001年7月2日教育部颁发的《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在《规程》的基础上对幼儿教师角色进行了重新的定位。相对《规程》,《纲要》提出了更为人性化的指导意见,体现了学前教育“以人为本”“尊重幼儿个体差异”的原则,明确提出“教师应成为幼儿学习活动的支持者、合作者、引导者”,但同样缺少了对幼儿教师权益方面的规定。
  《纲要》颁布两年之后,为了促进学前教育的进一步发展,2003年3月4日颁布的《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重申了要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指出:“幼儿教师享受与中小学教师同等的地位和待遇。依法保障幼儿教师在进修培训、评选先进、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资、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合法权益,稳定幼儿教师队伍。”为幼儿教师权益的保障和实现提供了政策法律方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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