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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雪体育(运动)产业发展专项政策实施细则】

无忧文档网    时间: 2019-12-10 12:15:06     阅读:

冰雪体育(运动)产业发展专项政策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挖掘和利用我市天然的冰雪资源大力发展冰雪体育(运动)产业,打造冰雪体育(运动)产业强市,根据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冰雪体育(运动)产业发展专项政策》,为了便于操作和执行,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冰雪体育(运动)产业推进专项政策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享受优惠政策企业的界定、扶持政策的申报受理、审核、联合评议、公示等工作。专项工作小组是执行专项政策的常设议事机构。分管副市长任组长;
市体育局局长任副组长;
市体育局、市财政局、教育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体育局,办公室人员由各成员单位设置专人组成。

申请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由各县、区初审,由工作领导小组复审。

第二章 分 则 第三条 专项政策第1项:以工业地产模式建设冰雪体育装备制造基地,入驻企业按照其实际支付年租金额,由同级政府第一年给予租金全额补贴,第二、三年按照租金额的80%、60%给予补贴,企业原辅料采购实行模拟配套机制。

适用范围:“工业地产”是指用于冰雪体育运动产品制造工业类土地使用性质的所有毛地、熟地以及该类土地上的建筑物和附属物。

补贴标准:凡是外来投资(包括独资或合作投资)及本市企业或社会资本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以工业地产模式建设冰雪体育装备制造基地,入住企业按照其实际支付年租金额,由地产属地所在的县(市)区政府第一年给予租金全额补贴,第二、三年按照租金额的80%、60%给予补贴。其中,地产属于北三区且固定资产投资超过5亿元以上的企业,由市政府给予租金补贴。企业原辅料采购由市政府统一协调各县(市)区政府实行模拟配套机制。

第四条 专项政策第2项:对生产冰刀、滑雪板、雪橇等冰雪器材企业给予扶持,地方政府和学校招标采购冰雪体育产品时,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本市企业生产的产品;
引导冰雪体育器材制造企业开展租赁业务。

市及个县(市)区政府以及全市中小学校在招标采购冰雪体育用品时,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采购本市企业生产的产品,对于冰雪体育用品生产企业投产当年,产品尚未打开销路的情况下,经市政府同意可采取单一采购的模式给予生产企业以初期扶持。根据市场需求和消费水准等差异情况,市及各县(市)区政府可引导、鼓励和支持冰雪体育器材制造企业开展租赁业务,租销并举,扩大受众群体。

第五条 专项政策第3项:编制有限发展冰雪体育成套装备产业指导目录,生产符合产业指导目录的造雪机、平雪机、滑雪场缆车、浇冰车等装备的企业,对投产当年固定资产投资贷款产生的利息给予全额贴息,对投产当年利用自由资金完成固定资产投资给予同期利率补助,在政策执行期内补助3年。

对于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投资生产冰雪体育成套器械装备的企业,投产当年属地政府对企业当年固定资产投资贷款产生的利息给予全额贴息,若投产当年企业利用自有资产完成固定资产投资的属地政府应给予企业同期利率的补助。若建设期为1年以上的,企业投产之前的固定资产投资均在此项贴息和补助之列。

第六条 专项政策第4项:市县两级政府规划体育项目建设用地,建造群众性体育活动场所。

对于招商引资或社会资本投资建造群众性体育活动场所(场、馆),投资在亿元以上的由市政府负责规划项目用地,投资在亿元以下的由属地县(市)区政府负责规划项目用地。

第七条 专项政策第5项:为专业冰球俱乐部无偿提供办公场所,住宿、餐饮、训练实行减半收费,在政策执行期内享受3年;
对俱乐部高级管理人员和运动员,按其薪金实际所得由同级政府给予一定奖励。

对于埠外投资在我市建立专业冰球俱乐部的主体,辖区政府应无偿为其提供办公场所,其住宿、餐饮、训练实行减半收费,对俱乐部高级管理人员和运动员,辖区政府每年应给予其2-5万元的适当奖励,以资鼓励。

第八条 专项政策第6项:对市场主体在我市主办国家级冰雪体育赛事,给予30万元补贴;
主办国际冰雪体育赛事,给予50万元补贴。

适用范围:国家级冰雪体育赛事是指由国家体育总局或中国冰联、雪联认定的冰雪体育赛事;
国际冰雪体育赛事是指由国际冰联或亚洲冰联认定的冰雪体育赛事。

补贴标准:对于市场主体(包括外来投资、本市企业及社会资本)在我市承办国家级冰雪体育赛和国际级冰雪体育赛事,市政府应给予30万元和50万元的补贴。

第九条 专项政策第7项:对在我市举办的冰雪体育赛事和活动,我市企业出资200万元以上的赞助费,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在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中列支,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以内部分,准予当年扣除;
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凡我市企业出资200万元以上资助费冠名在我市举办的冰雪体育赛事或活动的,其赞助费可在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中列支,若赞助费少于或等于企业当年销售收入15%的,超过部分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第十条 专项政策第8项:吸纳退役的优秀运动员、教练员从事群众性冰雪体育工作,或进入中小学从事体育教育工作。

适用范围:优秀运动员、教练员是指个人项目在国家级比赛中获得前八名,集体项目在国家级比赛中获得前三名及在国际级比赛中取得入围资格的运动员、教练员。

实施方式:若退役优秀运动员、教练员本人有意愿,市、县(区)两级政府可优先为其提供岗位从事冰雪运动执教工作,若本人有意愿进入中小学校从事冰雪运动教学工作,市、县(区)两级政府可在其没有取得教师资格证的情况下,优先解决其入编问题,其职称评定仍走体育系列,职称工资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协调兑现。

第十一条 专项政策第9项:对我市优秀运动员、教练员在国家级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或做出特殊贡献的实行政府奖励,由市体育局制定具体奖励办法。

适用范围:优秀运动员、教练员是指个人项目在国家级比赛中获得前八名,集体项目在国家级比赛中获得前三名及在国际级比赛中取得入围资格的运动员、教练员。

奖励方式:对于我市优秀运动员、教练员在国家级和国际级比赛取得优异成绩或做出特殊贡献的,实行政府奖励,由市体育局根据成绩等次和贡献大小制定具体奖励办法。

第十二条 专项政策第10项:建立纵横贯通、衔接有序的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冰球、速滑“一条龙”阶梯式、递进式的人才培养体系,新增冰雪项目“一条龙”学校30所;
增加省示范性高中速滑、冰球、花滑、滑雪特长生招生数量;
对在国家级以上冰雪体育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高中生,以自主招生模式向大学推荐。

由体育部门和教育部门密切结合,建立从幼儿园、小学到初中冰球、速滑、花样滑、滑雪一条龙阶梯式、递进式人才培养体系,对于成效好的市、县(区)两级政府可重点扶持其为冰雪项目一条龙示范校,并给予资助,其特长生(由市体育部门测定)应加分进入省示范高中,对在国家级及以上冰雪体育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高中生,由体育和教育部门联合,以自主招生模式向大学推荐。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申请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政策扶持资金要专款专用,对采取弄虚作假、挪用、套取、截留扶持资金等违法行为,有关部门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本细则未尽事项由市主管领导召集联席会议,通过一事一议形式,协商解决。

第十五条 解释部门:本细则由市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执行期限:本细则自2017年起执行,执行期为5年(2017-202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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