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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教师工资政策的分析

无忧文档网    时间: 2019-11-13 06:07:56     阅读:


  “师者,传道授业解惑也”,教师担负着培养人独立个性和社会性的重要职责。教师队伍的稳定、教师素质的提高、教师专业化程度的加强可以加速国家教育的发展,进而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进程。
  在我国古代教师有着很高的社会地位,“天、地、君、亲、师”的排序,足以显现教师地位之高。但是在“文化大革命”期间,教师被贬为“臭老九”。因此,社会地位急转直下,一度出现教师流出现象。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教师的地位有了一些提高,特别是《教师法》的确立,进一步保障了教师的合法权益。
  随着21世纪信息时代的到来,我国处于市场经济转型期,在这种情况下,职业工资待遇的高低决定了一个职业的社会认可度。因此,教师工资待遇合理化是稳定教师队伍、提高教师专业化的重要途径之一。国家政策的制定、执行是保障教师合理工资待遇的重要方面。
  
  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教师工资政策
  
  下面是我国从改革开放后的各个时期关于教师工资待遇的政策文件:
  在“文化大革命”10年里,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事业都遭到了严重的破坏,职工的工资基本没有调整。1976年10月以后,特别是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进入了一个崭新的历史发展时期。
  在1977年~1981年中4次调整了教职工的工资,并采取其他措施,提高了教职工的生活待遇。为了进一步解决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待遇偏低的问题,1981年11月,国务院批发了教育部初等学校、幼儿园等教育事业教职工的工资待遇。
  1991年8月国家人事部、财政部和国家教委联合下发《关于认真检查教师工资待遇有关政策的通知》。随着教育事业的发展,政府逐渐意识到了教师的地位和作用,于是在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提到:
  第二十五条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建立正常晋级增薪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六条中小学教师和职业学校教师享受教龄津贴和其他津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十条教师退休或者退职后,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或者退职待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适当提高长期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中小学退休教师的退休金比例。
  第三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善国家补助、集体支付工资的中小学教师的待遇,逐步做到在工资收入上与国家支付工资的教师同工同酬,具体办法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
  1994年《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提到关于教师待遇问题:提高教师的待遇和社会地位。
  ——保证实现《教师法》和《纲要》所规定的教师工资待遇的目标,使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要建立有效机制,绝不允许拖欠教师工资,人事、财政部门应制订相应的提高教师工资的规划和计划……
  1997年8月15日国务院办公厅的《关于保障教师工资按时发放的通知》内容如下: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教师工资按时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题注】:近年来,由于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关心和重视,各级人民政府及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以“数额大、范围广、时间长”为特征的拖欠教师工资的严峻形势一度得到一定程度遏制。但是,目前许多地区又出现了新的拖欠,并且出现了教师工资“拖欠又克扣”等新问题,已经影响到教师生活、教学秩序和政府的形象。为保障教师工资按时发放,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二、对我国教师工资政策问题的分析
  
  1.缺乏细则
  在《教师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教师工资应不低于甚至高于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级提高,这表面上是给教师们打上了一剂强心针,但究竟是哪个部门为教师提供这与公务员齐平甚至是高于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呢?平均工资水平又是以哪种条件下的工资水平作为协调呢?从《教师法》的颁布到现在差不多十年了,可是教师的待遇问题还是依然存在。在一些中小城镇,教师的工资根本开不出来,依旧成年地拖欠教师工资,找到教育局,根本拿不出钱来开工资。因此,关于教师工资待遇的具体负责部门应该落到实处,我们的《教师法》应力求向细则方面作些完善,一旦出现问题,会找到具体负责的部门。
  
  2.教育管理机制、教师工资收入的保障不完善
  这种现象特别表现在基础教育上,现在实行“分级办学、分级管理”的基础教育管理体制,基础教育的人权、财权已下放到乡镇,县一级政府在经费投放、教育管理等方面产生松劲情绪,对基础教育的调控能力严重弱化。由于乡村的计费和管理机制问题,便存在大量的拖欠工资现象。尽管《教师法》已经颁布逾十年,但是农村教师的工资经常被拖欠,因而影响教师队伍的稳定,很容易造成教师外流的现象。
  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在地方的教育行政部门拥有人事权、教育管理权,却没有财务权。因此,地方政府的教育财政拨款方面没有什么能力,也即是人家拨给多少就只配多少。有一些地方政府肆意挪用教育的款项去建设其他方面,例如,城市建设、或者经济建设方面。因此,使教育财政出现断口,特别是一些经济不发达的地区,很大程度上,教师的工资依靠国家的拨款。尽管这种情况很明显,但是却没有明确的部门来处理这种情况,缺少有效的监督机制。
  教师工资收入的保障还不够完善,还受到一些地方政府拖欠、摊派强行建设资金等问题的困扰。一些地方在预算中未对教育经费给予足额的预算,据了解,许多地方在对学校教师工资进行预算时,只拨给70%的基础工资部分,其余30%的活动工资由学校自筹。
  
  3.教师工资分配不合理
  教师工资包括国家工资和学校内部(结构)工资两部分,然而我国当前的国情是,经济发展不平衡,东南沿海经济发达,东北地区经济发展缓慢,西部地区是欠发达的地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同等条件下,国家工资是一样的,由于各个地区的经济情况不一样,这样不同地区的教师的结构工资也会大不一样,它与本地区经济成正比,那么西部地区的教师的工资与东部的教师会有很大的差距,就更别提东南沿海地区了。
  
  三、保障教师工资的政策
  
  1.明确教师工资的最低标准
  最近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在公务员法中规定了一些条文,其中提到了一些公务员的工资待遇政策。那么在《教师法》中应该也具体规定教师的最低工资应该达到什么程度。城市的教师国家规定工资的最低标准,县以上的教师工资的最低标准,乡村的教师工资的最低标准,公务员工资的平均水平到底是一个什么样的标准,没有具体的规定,只是将教师的工资与公务员联系起来,并不能真正解决教师地位低下、工资低下的问题。
  
  2.理顺工资关系
  拿高校为例,理顺地方高校和部属高校教师之间的工资关系。目前,经过改革和调整,我国高校一部分归地方政府管辖,办学经费由地方财政支付;另一部分归教育部管辖,办学经费由中央财政支付。改革开发以来,地方经济不断发展,地方出台的津贴、补贴年年增长,而教育部没有相应的津贴、补贴政策,由此造成了同在一个地方的高校,由于上级主管部门不同,教师之间收入差距越来越大,工资关系越来越不顺,部属高校的压力越来越大。因此,必须理顺地方高校和部属高校的工资关系。
  
  3.要完善教师工资制度
  “教师工资发放工作实行政府领导责任制。公办教师工资和民办教师工资中的国家补助部分,由县级财政部门按月拨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发放。民办教师工资中集体统筹部分,由农村教育费附加支付”(贵州省教师条例)。由于“以县为主”来统筹发放教师工资,减少了工资发放的中间环节,有效避免了在中间环节上出现的挪用和挤占教师工资的现象,有利于保障教师基本工资的按时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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