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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公平视阈下的流动人口子女教育问题

无忧文档网    时间: 2019-11-13 06:10:37     阅读:


  摘要:近年来,教育公平问题越来越受到我国教育界乃至整个社会的关注。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两极分化日益明显,流动人口规模不断扩大,由此引发了教育发展过程中很多的不公平现象,其中城市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的教育问题已经成为最突出的教育公平问题之一。尝试从教育公平的含义入手,分析城市流动人口子女教育面临的困境和原因,并提出若干解决的建议和对策。
  关键词:教育公平;流动人口子女;城市化
  中图分类号:G52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2589(2010)29—0239—02
  
  一、教育公平:社会公平的基础、人生公平的起点
  美国著名经济学家斯蒂格利茨曾断言,21世纪影响世界进程和改变世界面貌的两件事:一是美国高科技产业的发展,二是中国的城市化进程[1]。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各项建设取得了显著的成就。然而,长期存在的城乡二元结构,使我国在城市化的进程中出现了众多问题,流动人口及其子女教育公平问题就是其中一个重要问题。目前,我国农民工人数已经达到2亿左右,0~14岁流动儿童近2 000万人。大多数流动儿童处于教育的弱势地位,他们的教育质量直接影响着我国基础教育的整体状况,关乎人才强国战略的最终实现。
  所谓公平,是指公正和平等,即以一定的价值规范对人们的权利或财产在性质上和数量上平等状况的推断。教育公平是指以社会公正之规范对教育平等状况的推断。教育公平是一种“判断”而不仅仅是一种“状态”。“教育公平”的定义,论及者不少,表述不一,大致归为两类。一类是把“教育公平”当成是一种“认识和价值判断”,如“教育公平是指人们对教育资源科学配置和教育机会公平供给的认识和价值判断,其核心是公民受教育权利平等和受教育机会均等。”[2]与这种说法殊途同归的是温家宝总理在《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意见征集座谈会上所讲到的,我们讲教育公平,教育公平指的是人人都有上学的机会。孔夫子说“有教无类”,有教无类就是教育公平。另一类则把“教育公平”当成是一种“状态”,以2001年在苏州召开的全国部分中青年教育理论工作者会议上的界定为代表,其对“教育公平”的具体表述是“公民能够自由平等分享当时当地公共教育资源的状态”[3]。笔者认为,把“教育公平”归为一种判断更为透彻与理性,更有助于客观公正地讨论教育公平问题。
  教育公平是衡量一个国家和地区教育发展水平的重要尺度之一。教育部长袁贵仁2010年2月28日在国新办举行的发布会上曾表示,教育公平应当说是社会公平的基础,是人生公平的起点。它的基本要求是保障每个公民接受教育的权利,关键是机会公平[4]。可见,教育公平与否涉及千家万户,关乎群众切身利益,对个人的人生命运、对整个教育事业的发展、乃至对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都具有重大意义。
  二、城市流动人口子女:社会转型衍生的特殊群体、教育不公平的受害者
  流动人口是城市化进程的产物。有研究者指出,由于大量城市流动人口的出现,社会原有的传统“二元结构”已经无法赋予他们明确的身份,社会结构呈现出“三元”特征,即在农民和市民之间出现了第三个社会群体——流动于城乡之间的农民工[5]。近年来,流动人口的移动已呈现出“家庭化”的趋势,即流动人口不仅自己到城里打工,而且把“家庭”也“迁移”到城里来。有调查数据显示,截至2005年,我国0~14岁流动儿童已达1 941万人,全家一起流动的有1 470万人,占流动儿童总数的75.75%[6]。
  学者们普遍认为,城市流动人口子女的教育问题是与城乡二元结构有直接关系的。甚至可以说,是这种社会结构在教育领域的直接体现。拿户籍制度来说,它以“农业”和“非农业”户口把城市儿童与农村儿童割裂开来,让城乡儿童在不同的制度架构中获取不均等的教育资源。由此衍生出城市流动儿童普遍面临着进公立学校难的问题。在我国现行的教育财政体制下,九年义务教育基本形成了中央和地方财政分担,以地方财政拨款为主的义务教育财政管理体制,如果流动儿童进入当地公办学校就读,就会使生均教育经费降低,这也是公办学校以各种方式阻碍流动儿童进入本校就读的重要原因。此外,公办学校在教材选择、作息时间等方面都不完全适合农民工子女的需要。就算他们当中的部分人能够勉强完成从小学到高中的教育,由于一些地方中考、高考报考必须具备本地户籍的规定,如果想在流入地完成高等教育,是难上加难。
  此外,农民工的身份、收入、流动性、生计方式、自身知识的匮乏等决定了他们为子女选择和安排受教育的方式。更多的打工家庭为子女选择的是打工子弟学校。当前北京流动儿童已达到50.4万人,其中20多万人就读于私立打工子弟学校[7]。如果说他们的父母是“城市边缘人”,那么这些流动人口的子女就是名副其实的“教育边缘人”。
  这种教育的不公平现象最终将带来严重后果。从城乡教育差异来看,我国教育存在着一定程度的文化再生产现象,它使大部分流动儿童被教育所淘汰而返回农村、或继续父辈流动的打工生活,这首先会影响一个群体一生的命运。同时,有学者认为,城乡教育的差异最终形成两个封闭的循环圈:城市优势文化圈与农村劣势文化圈,教育的这种文化再生产是“强化我国城乡二元结构更隐蔽的文化因素”[8]。最终将影响发展成果人民共享的实现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三、解决流动人口子女教育问题的建议和对策
  1.以新《纲要》为契机,端正认识,强调公平。政府政策的倾斜是实现流动人口子女教育公平的有力保证。自1996年原国家教委印发《城镇流动人口中适龄儿童少年就学办法(试行)》开始,国家相继颁布了1998年的《流动儿童少年就学暂行办法》、《关于进一步做好流动人口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2006年《国务院关于解决流动人口问题的若干意见》、《中共中央关于构建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同样强调要“保障流动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以促进社会和谐。2010年2月开始面向全社会全世界征求意见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中更是以极大的笔墨强调了教育公平,指出要“把促进公平作为国家基本教育政策”。“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重要基础。教育公平的基本要求是保障公民依法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关键是机会公平,重点是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扶持困难群体,根本措施是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向农村地区、边远贫困地区和民族地区倾斜,加快缩小教育差距。教育公平的主要责任在政府,全社会要共同促进教育公平。”端正认识,特别是地方政府要端正对流动人口子女教育重要性的认识。认识到流动人口子女是潜在的人力资源,基础教育是人力资源开发的第一步。对教育工作者来说,要在情感和态度上平等的对待流动儿童。对整个社会来说,应该以“海纳百川,有容乃大”的胸襟来接纳流动儿童,为他们创造更好的成长环境。
  2.规范各种制度。第一,应当继续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有论者提出,要建立自由迁移、自主定居、藉随人走、城乡一体的户籍制度。流动人口只要在城市居住一段时间就可以自由申请所在城市的户口,并享有当地人口平等的待遇[9]。也有论者主张流入地政府要把常住人口纳入城市公共服务的范围,为长期居住在本地区的农民工子女提供公共服务,将其纳入教育经费预算之内[10]。第二,完善教育财政制度。主要有三种建议做法:一是改革财政性教育经费拨款制度,实行“生均拨款制”,具体可考虑借鉴西方国家的“教育券”制度。即,将政府预算内义务教育经费直接分配给学生,让学生自由择校。二是建立流动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财政分担机制。制定专门政策法规,形成一个中央、省级、地市、流入地政府各自权责利明晰的管理体制和经费保障机制。三是中央财政要承担起对义务教育经费统筹和调配的责任,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第三,加强教育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建立切实有效的监督和制约措施,促进“两为主”政策真正落实。肯定流动人口子弟学校存在的现实合理性,制定地方性的标准扶持,改善其办学条件。另外,要坚持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充分发挥公办中小学的主渠道作用,扩大招生容量,完善解读手续、降低收费标准、加强学籍管理,为农民工子女接受教育创造条件。建立合理的城乡教师流动机制,完善代偿机制,鼓励优秀师范毕业生到农村任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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