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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预防视阈中的专门学校教育改革和发展

无忧文档网    时间: 2019-11-20 06:12:11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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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摘要]专门学校教育在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中发挥着重要功能,法律制度不健全、招生程序的被动性等问题制约着专门学校发展。本文运用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总结专门学校的办学模式、学生结构、教育矫治內容和方法等现状,分析在法律制度、教育管理措施、教育矫治內容等存在的不同,从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的角度提出了强化专门学校教育矫治功能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犯罪预防 专门学校 未成年人
  在犯罪预防的视野中,工读学校是教育矫治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或轻微犯罪行为的重要形式。在我国,工读学校创办于20世纪50年代,是当时社会背景下对有严重不良行为或轻微犯罪行为未成年人的半工半读的教育矫治模式,工读学生在半天时间内接受文化知识、思想道德和法制教育,以提高文化素养和法制观念;半天时间用于生产劳动,以学习职业技能和培养劳动习惯。1991年颁布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和1999年颁布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使用了“工读学校”概念。为了避免标签化的负面影响,2006年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将“工读学校”改为“专门学校”。近年来,随着我国未成年人法律的逐步完善和专门学校教育的改革,专门学校教育的内涵逐渐发生了变化,由半工半读教育演化为涵括义务教育、职业教育和特殊教育的教育形式,但是目前专门学校教育的发展仍然面临着法律保障不足、学生之间存在着交叉感染、招生制度不健全等困境。目前,在依法治国的国家治理体系中,劳动教养制度被废止,少年收容教养制度被虚置,部分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但不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被送到了专门学校,这对于专门学校的发展来说,既是机遇又是挑战。笔者在调查研究数据的基础上,从犯罪预防的角度分析专门学校教育的现状、问题和对策建议。
  一、专门学校教育的现状
  (一)专门学校的数量、性质和办学模式
  首先,专门学校的数量和分布。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6年10月,全国共有专门学校90所(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比2006年(67所)增加了34.3%,分布在25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见图1)。其中,北京市、上海市、辽宁省、四川省、贵州省的专门学校布局较为合理,上海市有13所,贵州省有工3所,辽宁省有10所,四川省有7所,广东省有6所,北京市有6所。另外,专门学校的分布存在着不均衡的现象,7个省(区)没有恢复或建立专门学校。这与目前严峻的青少年犯罪问题不相适应。
  其次,专门学校的性质和主管机关。在学校性质方面,工读学校是义务教育的重要形式,属于特殊教育。在学校类型方面,公办的专门学校占95.5%,民办或民办公助的专门学校占4.5%。在学校的主管机关方面,多数专门学校是由教育机关主管,少数专门学校是由教育部门和综治部门双重管理或者由司法行政管理部门管理。
  最后,专门学校的办学模式。在社会转型时期,专门学校教育面对新的问题和挑战不断改革创新,包括招收工读预备生、淡化工读教育痕迹、加强职业教育等改革。调研发现,目前专门学校的办学模式可以归纳为四种类型。一是固守工读教育的教育矫治功能,只招收有违法行为或者轻微犯罪行为的中学生,这是专门学校教育的本位,即青少年犯罪的超前预防和干预。二是建立多种办学形式,既招收有严重不良行为或者轻微犯罪行为的中学生,也延伸开展职业教育或校外培训,前者是本位和主体;后者主要是为了解决学校的生存问题,是辅助和补充。三是教育部门和综治部门双重管理,全部或者多数学生是有违法行为或轻微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由办案警察经学生的父母同意送到专门学校学习,这主要是解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处理程序的法律空白问题。四是职业学校招收少数有违法行为或轻微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开展专门教育,这主要是没有建立专门学校的地区解决对有严重不良行为或者轻微犯罪行为未成年人教育矫治的权宜之计,从不良行为教育矫治的专业性和有效性的角度分析,这不是專门学校教育发展的主要方向和趋势。
  (二)专门学校的学生结构状况
  专门学校的学生结构与专门学校的功能性定位和招生方式密切相关,也反映了专门学校的改革探索。调查发现,目前专门学校的学生主要包括四类:(1)有违法行为或轻微犯罪行为的学生;(2)品德或行为偏常的学生,通常称为“托管生”;(3)工读预备(预控)生,一般是指学校的双差生,即品行差、学习差;(4)职教生,向社会招收符合条件的进行正规的职业技术教育的学生。截至2016年12月在抽样调查的23所专门学校中,在校学生人数为2216名,多数学校的在读学生没有达到饱和度。在学生性别方面,女生占15.59%,并且由于教育管理困难等原因在所调查学校中有7所专门学校没有女生。在年级分布方面,初中一年级的学生占21.2%,初中二年级的学生占28.4%,初中三年级的学生占50.5%。在学生户籍分布方面,本地户籍的占75.3%,非本地户籍的占24.7%。
  (三)学生到专门学校学习的主要原因
  在学生到专门学校学习的主要原因方面,通过学生问卷调查数据分析发现,在原学校学习成绩差的占68.6%,在原学校与老师、同学关系不好的占49.3%,有不良行为的占45.4%(其中,有一般不良行为的占24.9%;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占20.5%),家长管不了的占22.5%,有犯罪行为的占9%。通过对学生父母问卷调查数据分析发现,专门学校学生在原学校学习成绩差的占75.2%,在原学校与老师、同学关系不好的占37.6%,有不良行为的占29.9%(其中,有一般不良行为的占工5.5%,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占14.4%),家长管不了的占23.3%,有犯罪行为的占工.6%。(见图2)对学生和父母的调查数据比较分析可见,二者调查数据的内容相互印证,这表明目前专门学校仍保持原来工读学校对有违法行为或者轻微犯罪行为的中学生进行教育挽救的原职能,这正是专门学校在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功能所在,但是由于招生方式的变化,致使学生结构中基于学校适应困难、网络成瘾等品行偏常的中学生占较大的比例,与之相应的就是教育内容和教育管理措施的变化,这对专门学校的职能定位和教育内容是严峻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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