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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英两国教育督导制度的比较分析

无忧文档网    时间: 2019-11-21 06:05:12     阅读:


  (河南师范大学 教育与教师发展学院,河南 新乡 453007)
  摘 要:英国是世界上最早建立教育督导制度的国家之一,中英的教育督导制度存在着多方面的异同。从督学的权威性、督导的实质、督导机构体系的设置、督导制度的法制化进程以及督导人员的选拔聘用等方面来进行比较研究,有利于借鉴他国先进经验,在取其精华去其糟粕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建立有自己特色的督导制度,从而更好地为教育服务。
  关键词:教育督导制度;中英;比较分析
  中图分类号:G64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2096-000X(2016)11-0001-02
  Abstract: Britain is one of the earliest countries who established the national educational supervision system, supervision system of education has the similarities and differences between China and the United Kingdom. The comparative study has be done from the authorityofthesuperintendent, the essence ofsupervision, setting of system of supervision institution, legal process of supervision system and selectionand employment of supervision personnel and other aspects, it is propitious to draw lessons from advanced experience of other countries, and base on taking the essence and discarding the dross, it can better serve our education with the combination of China"s conditions to establish supervision system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Keywords: supervisory system of education; China and the United Kingdom; comparative analysis
  170多年前,英國建立起了世界上最早并至今具有较大影响力的教育督导制度。我国现代教育督导制度发展比英国的现代教育督导制度晚了将近150年(从我国20世纪80年代恢复重建的督导制度算起),英国的督导制度体系在许多方面比我国的督导制度体系更加系统和完善,有许多我国可以借鉴的地方。
  一、教育督导之概念初探
  关于教育督导的概念,不同的学者对此有不同的定义。国内有学者认为,教育督导是指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对下级学校设施和教育行政机关进行行政视察、监督与考核的公关活动。最初英国的教育督导制度就是这样的一种行政视察。在1974年版的《改进督导之训练》一书中,布里格斯认为:“督导,是鼓励并引导教师自我成长和继续努力的一种系统,它促使教师更加卓有成效地贡献于教学。”在1974年版的《普通督导之训练》一书中,卡曼指出:“督导,是学校系统所提供的专业和教学上的服务,以协助教师改善课程及教学背景。”我国在历史上,也有“视学”一词。“督导”一词在我国的正式使用,始于1926年。然而,在新中国的成立初期,我国对教育督导的认识与实践,基本上是照搬苏联。在此,作者采用李帅军和穆岚编写的《教育督导的理论与实践》一书中的关于“教育督导”的定义:教育督导是教育督导组织及其人员对下级政府、下级教育教育行政机关和所属学校的教育、教学、管理工作所进行的检查、监督和指导活动。[1]
  二、教育督导之深入分析
  教育督导是教育督导机构与人员对下级政府、下级教育行政机关和各级各类学校贯彻执行教育方针、政策和教育法规情况的行政监督。对教育工作的行政监督,是政府监督工作的一部分。[1]此外,教育督导对教育工作的行政监督具有行政指令性、执法性与权威性。
  教育督导属于教育管理领域,它是确保既定目标得以达成的控制行为。它与其他教育管理行为相比,有自己的特点。首先,教育督导属于指导性行政,而不是指令性行政,这指的是在教育督导的过程中,督导机构和其人员无行政处置的权力。其次,教育督导还具有范围广泛性的特点。其督导范围上至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下至各级各类学校;大至教育方针政策,小至学校办学思想,由此可见督导范围之广。此外,教育督导还具有任务综合性、作用间接性以及行为自主性的特点。[2]
  关于教育督导的职能,国内不同学者有不同观点,但主要思想还是趋同的。唐金石认为,教育督导机构是一个政府职能部门,它具有多种职能,主要包括监督、指导、反馈和评估四个职能。[3]相类似,李帅军认为,教育督导的职能有评价职能、监督职能、指导职能、反馈职能以及推广职能。[1]教育督导职能的良好发挥,有利于提高督导人员对教育督导必要性、重要性的认识;有利于正确处理相关政府部门的关系;也有利于教育督导机构工作人员正确、适度地履行工作职责。所以,正确履行教育督导的有关职责非常重要。
  三、教育督导之中英比较
  中英两国的教育督导制度在多方面存在着差异,下文将从督学的权威性、督导的实质、督导机构体系的设置、督导制度的法制化进程以及督导人员的选拔聘用五方面来比较研究。
  (一)中英教育督学的权威性比较
  2010到2014年间,我国先后颁布了若干部与督学有关的政策法规,比如《深化教育督导改革转变教育管理方式的意见》,表明了我国对教育督导工作的重视。然而,我国督学职能的现实情况并不容乐观。而对比英国,英国的督导制度发展较早,权威性也高于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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