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公文大全 >  安全生产公文 > 内容

浅析国外职业教育法制化的主要模式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无忧文档网    时间: 2019-11-15 06:23:15     阅读:


  摘要:法制是对职业教育实行有效管理的重要手段,也是促进职业教育发展的有力保障。本文分析了国外职业教育法制化的两种主要模式,并总结出了国外职业教育法制发展的五条基本经验及对我国加强职业教育法制建设的启示。
  关键词:职业教育;法制建设;模式;启示
  
  法制是对职业教育实行有效管理的重要手段,也是促进职业教育发展的有力保障,世界上职业教育发达的国家都高度重视法制建设。建立和完善我国职业教育法制应该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既立足中国国情,又借鉴国外的普遍经验,我们理应广泛深入地研究探讨国外职业教育法制化的基本经验,“他山之石,可以攻玉”,目的在于加快、促进我国职业教育法制化的发展。
  一、国外职业教育法制化的主要模式
  因不同的国情,职业教育在其发展过程中产生了不同的模式,目前国际公认的、比较成熟的职业教育人才培养模式主要有三种:德国的“双元制”模式,美国、加拿大的CBE模式,澳大利亚的TAFE模式。适应于不同的人才培养模式和文化传统,不同国家在职业教育法制建设上也有相异的特色和模式,归纳起来具代表性的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美国模式”, 一种是“德国模式”。
  (一)职业教育法制化的“美国模式”。
  美国是法治化水平很高的国家,与此相适应,美国高度重视职业教育的法制化,美国职业教育的一系列法案对职业教育的发展起着指引和导向的作用,美国职业教育法制的规范与完善大大促进了其职业教育的发展。美国国会于1862年颁布了《莫雷尔法案》,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联邦政府通过资金资助职业教育的历史,对于美国以后职业教育的稳步发展起了重要的奠基作用。1917年,美国国会通过了《史密斯休斯法》。该法规定,联邦政府必须拨款在全美各大中学建立职业教育课程,首次为联邦政府资助中等职业教育体制提供了法律保障,标志着美国的职业教育体系开始形成。可以说,这是世界上最早的真正意义上的职业教育立法。随后,美国国会又先后通过了《职业教育法》《伯金斯法》和《从学校到工作机会法》,至此,美国的职业教育法律体系基本形成,美国的职业教育进入了一个新境界,开启了全民职业教育的新时期。
  综合考察美国职业教育法律体系形成和法制建设的过程,我们可以看到,职业教育法制化的“美国模式”具有如下特点:
  (1)联邦立法对职业教育发展起关键作用。虽然美国实行联邦与州两级立法体制,但是对职业教育起重大影响的法案主要来源于联邦立法,美国职业教育法最突出的特点是充分发挥中央政府对职业教育的宏观治理作用。
  (2)法院判例具有重要作用。一方面,美国法院关于职业教育领域的判例是其职业教育法律渊源之一;另一方面,美国教育原则多以联邦法院的判例形式确定,对制定法的具体含义进行体现、补充,甚至修改、否决,既制约地方政权的违宪立法,又指导联邦教育法的执行。
  (3)立法的针对性强。美国职业教育的立法并不谋求一次立法解决太多的问题,而是针对上一阶段存在的问题和经验及下一阶段的发展目标,进行下一阶段的立法,或是根据某阶段职业教育发展的新问题对该阶段的立法进行修正。这种阶段性特点使立法具有明显的针对性和可行性。
  (4)法院对法制建设有重要作用。美国法院对职业教育法的适用具有最终的发言权,而且职业教育行政法规必须服从法院决议。
  (二)职业教育法制化的“德国模式”。
  德国非常重视职业教育的法制化建设,德国对职业教育的管理、监督和组织实施,主要采用立法的形式来保障。德国坚持依法治教,颁布了许多职业教育法律法规,形成了一套内容丰富、互相衔接、便于操作的法律体系,有力地促进了该国职业教育的发展。德国于1969年颁布了《职业教育法》,它对培训企业和受培训者的关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对培训机构与人员资格,对实施培训条例的监督和考试,对职业教育的组织管理和职业教育研究均作出了规定。其后,该国又相继出台了与《职业教育法》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如《企业基本法》《培训员资格条例》《青年劳动保护法》等。此外,各部门、行业、地方也相继出台了相关的条例或实施办法。至此,德国的职业教育在学校名称、培养目标、专业设置、学制长短、办学条件、经费来源、教师资格、教师进修、考试办法和管理制度等方面,都有明确而具体的法律规定,使职业教育真正做到了有法可依,以法律形式完善了职业教育的管理和运行,促进了职业教育健康有序地发展。
  职业教育法制化的“德国模式”具有如下特点:
  (1)法律规范以制定法为主。德国属于大陆法系国家,制定成文法是其主要的法律创制活动,在职业教育方面的政策是通过立法来实现的,法院判例很少成为职业教育的法律渊源。
  (2)地方立法多于联邦立法。德国职业教育立法权主要归各州所有,联邦只就某些教育关系的调整进行立法,规定职业教育的一般原则,大量的立法是由联邦各州完成的,职业教育法律纵向结构不如横向结构发达。
  (3)重视立法的先行性。德国职业教育发展,总是先有法律,后见行动,这就保证了职业教育的发展有法可依、有章可循,避免行动的盲目性,少走弯路,少花“学费”,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4)重视法律监督。德国的职业教育法律设立了一整套包括立法监督、司法监督、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在内的职业教育实施监督系统,切实保障了法律的施行,提高了法律实效。
  二、国外职业教育法制化的主要经验
  尽管职业教育法制化的不同模式有各自不同的特点,但它们由于具有相同或相近的法律调整对象及实现目标,所以它们也存在可资借鉴的相同或相近的经验及启示。主要有如下几点:
  (一)以法治教是职业教育发展的根本保证。
  从一定意义上说,国外职业教育的法制化过程,就是一部职业教育的发展史。发达国家经过一百多年的法制化历程,已形成了较完备的职业教育法律体系,为发达国家职业教育快速、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每当职业教育发展处于关键时刻,政府都要通过实施立法来调整、把握职业教育的发展。实践证明,法制化是对职业教育实行有效管理的重要“工具”,是解决职业教育发展中诸多问题的最有效手段。
  (二)成文教育法日益占据主体地位。
  当今世界教育法律体系发展的一大特点,是成文教育法得到迅速发展,并且逐渐成为各国教育法律的主要形式。使用成文教育法国家已扩展至那些传统上不属于成文法系的国家,如美国、加拿大、新西兰等,在这些国家,虽然判例法等不成文教育法仍被继续使用,但成文教育法发展迅速,得到广泛、大量的采用。
  (三)切实把握好职业教育立法的动态性。
  国外职业教育立法一方面注意法的严肃性和稳定性,另一方面又注意结合各自不同时期所面临的实际情况,及时稳妥地予以修订,建立有效的立、改、废制度,使职业教育立法与社会发展保持同步。
  (四)注重职业教育立法的有效性。
  国外职业教育的立法总是在一定的现实要求下,以解决一定的社会问题为目的,每次职业教育立法都有很强的针对性,这样不仅没有因小失大,反而更集中、更有效。可以说现实需要是国外职业教育立法的根本动因,而有效有用则是国外职业教育立法的根本目标。
  (五)重视整体推进法制建设进程。
  美国、德国等都是法治化水平很高的国家,它们在推进职业教育的法制化方面,不仅重视立法,而且更加注重法律的实施,法律一旦制定出来,就强调要严格遵守、严格执行,并一般都会建立起完善的执法监督机制,对违法违规行为给予认真的查处,以确保法律实施。

《浅析国外职业教育法制化的主要模式及其对我国的启示.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文档为doc格式

相关热搜

《浅析国外职业教育法制化的主要模式及其对我国的启示.doc》

VIP请直接点击按钮下载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请使用最新版的WORD和WPS软件打开,如发现文档不全可以联系客服申请处理。

文档下载
VIP免费下载文档

浏览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