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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职院校如何摆脱“工学结合”中的羁绊

无忧文档网    时间: 2019-11-09 06:14:37     阅读:


  摘要:针对当前高职院校在“工学结合”人才培养中存在的种种羁绊,从学生开始“工”和“学”轮换的顶岗实习期间发生人身伤害事故法律关系与性质分析入手,就针对性法律法规的制定、认真严谨地签订实习协议、建立和完善实习责任保险机制、建立和完善学校内部的应急机制与调解机制四个方面,探讨在顶岗实习期间发生人身伤害事故后的法律救济途径以及处理机制的构建。
  关键词:
  人身伤害事故;法律关系;顶岗实习;处理机制
  收稿日期:2010-03-06
  作者简介:车玉(1981-),男,山东淄博人,常州机电职业技术学院讲师,研究方向:诉讼法学;彭银年(1968-),男,江苏兴化人,常州机电职业技术学院,校企合作办主任,讲师,研究方向:教育管理。
  
  一、高职院校“工学结合”中的羁绊——实习生人身伤害事故
  随着“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推进,高职院校学生在顶岗实习期间因发生安全事故而致人身伤害事故的案例逐年递增,受伤害的大学生所遭受的痛苦不仅令人触目惊心,更会使人们为事故发生后不能很好处理解决而深感惋惜。如何抚慰这些受伤害的学生,以及如何妥善处理这些顶岗实习期间的人身伤害事故逐渐成为高职院校推行“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中面临的重大问题。原本是学生、企业、学校可以三方共赢的积极举措,如今产生的困扰也让三方深感棘手。如果处理不好,不仅涉及学生、涉及学校,还会涉及提供实习场所的企业和单位,甚至影响整个“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顺利进行。如何完善法律救济途径,构建切实高效、具有可操作性的处理顶岗实习期间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合理机制,这是值得一个法学研究者或教育管理工作者深入探究的现实问题。
  二、顶岗实习期间的法律关系分析与性质认定
  “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行为过程中形成的以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为表现形式的社会关系。”[1](P.433)只有认清顶岗实习期间,大学生和高职院校,大学生和实习单位,以及高职院校和实习单位之间的三方法律关系,才能在学生顶岗实习期间合理界定高职学院、实习单位各自的管理权限,明确学生、学校、企业各自的权责,特别是当学生在实习期间发生人身伤害事故时,可以得到有效的法律救济以及妥善的安置处理。
  我们总结既有的专家成果,结合既有案例分析后,认同现在的主流观点,即实习学生的法律身份仍旧与在校学生等同,而非劳动者,实习期间的人身伤害事故不属于工伤,按照民法规定的相关内容与原则处理。
  “工学结合”作为一种教学安排,职业院校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和教学计划,组织在校学生到企业等用人单位进行实习,是学生在校学习内容的延伸,实习生在实习期间的身份仍是学生。虽然实践的地点发生了变化,但是学生与学校之间的教育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没变。
  同时,实习学生于实习单位之间基于实习而形成的法律关系,并非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是指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发生的,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一种稳定的社会关系。然而,根据高校的教学计划被安排到实习单位实习的学生与单位之间并未建立实质意义上身份隶属关系,实习期间实习生的档案、户籍关系仍在学校,实习生虽然要服从实习单位的日常管理。实习单位发给实习生一定数额的“薪水”只是一种补偿性的劳动报酬,并非基于劳动关系而发生的“工资”。对于实习单位来说,实习生与单位的正式员工有着本质的区别,实习生不可能在实习单位获得和正式员工一样的待遇。因此,大学生在实习期间与实习单位之间形成的关系不是劳动关系。
  另外,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工伤认定的对象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亦即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者。综上可见,实习学生与实习单位间都不是建立的劳动关系亦不属于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就不符合法定“劳动者”的条件,因而也不具备工伤保险赔偿的主体资格。
  参加顶岗实习的学生身份定位于非劳动者,与实习单位之间也非劳动关系,致使顶岗实习期间受到人身伤害事故的学生很难依照《劳动法》以及《工伤保险条例》申请工伤认定和请求工伤赔偿。另外2002年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出台,使学生实习伤害事故的处理在法律责任的认定上有了统一的标准,即实习单位、高校在实习伤害事故中承担的是过错责任,它们应对学生遭受的人身损害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因而顶岗实习期间的人身伤害事故只能根据我国民事法律的相关规定认定处理。
  三、构建和完善顶岗实习期间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法律救济途径和处理机制
  如何才能充分有效地救济顶岗实习人身伤害事故中受害大学生的合法权利,如何才能及时高效地妥善处理事故、抚慰受伤害的学生是高职院校面临的羁绊,基于以上分析,本文拟从针对性法律法规的制定、认真严谨地签订实习协议、建立和完善实习责任保险机制、建立和完善学校内部的应急机制与调解机制四个方面进行简单探讨。
  (一)针对性法律法规的制定
  上述顶岗实习期间人身伤害事故中的各方困惑,以及法律救济以及处理机制的缺位,主要还是由于现行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造成。规范和完善的立法是构建和完善顶岗实习期间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法律救济途径和处理机制的基本前提。事实上社会保障法中的工伤保险制度具有迅速、及时补偿的特点,能保障顶岗实习期间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学生的基本权益。因为它具有强制性,原则上不考虑受害人的过错,只要基于学生在实习期间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事实,就可以得到有效、及时的补偿。不考虑实习单位和学校承担责任的能力,由国家统一补偿,实现了受害实习学生的公平补偿。工伤保险补偿制度可以减轻高校和实习单位的赔偿责任,有利于实习工作的开展。其可以免除高校和实习单位的后顾之忧,分散了实习单位和高校的风险,也不会带来高校和实习单位对实习学生不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等负面影响。这就需要完善立法,通过制定类似于工伤保险的法律法规保护实习生,抑或将实习生纳入工伤保险的主体范畴,以此类规定分散各方责任风险,保障实习学生的合法权益。
  (二)认真严谨地签订实习协议
  实习单位与学校、学生之间应该而且必须认真严谨地签订书面的实习合同或实习协议,通过合同协议的形式,在民事法律范畴内弥补目前立法的不足,认真严谨地签订实习协议是构建和完善顶岗实习期间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法律救济途径和处理机制的关键环节。由于在我国这样的成文法国家,立法是一个相对漫长的过程,签订实习合同或实习协议相对于它来说就能起到立竿见影的效果。实习单位与学校、学生之间通过平等自愿,相互协商的方式达成的契约,以此来规范实习期间的法律行为,尤其要针对在实习期间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的处理作明确约定,这样才能对此类事件进行及时救济与妥善有效的处理。另外,相关政府职能机关需要也应当明确其在规范管理学生实习工作中的相应职责,加大监管力度,能把签订实习保障协议纳入顶岗实习的必要监控环节,这样才能使顶岗实习逐渐规范化和制度化。
  (三)建立和完善实习责任保险机制是构建和完善顶岗实习期间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法律救济途径和处理机制的有效保障
  2008年9月23日,由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主办的全国职业学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工作研讨会在大连召开。与会代表们针对设立“学生实习责任险”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了充分的研讨和论证,并一致认为应尽快推行这一险种。教育部职成司刘建同副司长还代表教育部对未来将要实施的学生实习责任险险种,提出了“宽、低、高”的三字要求,即“保险范围要宽,投保金额要低,出险理赔额度要高”。可以看到,“学生实习责任险”已经在我国积极启动,相信这一险种的设立与推行将可以更全面的覆盖大学生参与实习的范围,分散实习制度运行中相关主体的风险,提高参与实习的积极性,以更好的实现“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应有目标,并成为保障实习学生的合法权利、加强对实习伤害事故中受害学生权利救济的有效路径。
  (四)建立和完善学校内部的应急机制与调解机制
  建立和完善学校内部的应急机制与调解机制是构建和完善顶岗实习期间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法律救济途径和处理机制的重要内容。为顺利推行“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改革,高职院校在应对顶岗实习期间发生的突发事件及人身伤害事故方面不断尝试各类方案和举措,但是由于长期以来高职院校此类管理经验缺乏以及法律意识相对匮乏,因此在处理过程中频现困局。另外,学生与学校之间的教育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没有改变,学校对学生还负有不可推脱的责任。再者,用人单位在事故发生后的态度不一,作为弱势的学生只能期望由学校出面为其争取权益。种种原因下,学校毋庸置疑的成为了事故发生后的中间人或调解人。因此,高职院校应当在学校内部准备相应的应急预案,并建立专门的调解部门或小组,从而能够及时、高效的对学生权益进行救济,以及对事件进行处理。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除需做到以上四大方面的努力外,还需加强社会各界对学生顶岗实习的高度重视,加强顶岗实习期间学生各方面权益保障的宣传力度。顶岗实习期间的学生作为一个特殊社会群体,随着我国“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推进将越来越庞大,对于这个群体的权益保障除需要教育工作者紧密跟踪研究外,还需要更多的学者、专家、政府部门等相关者密切合作与共同探讨、从而为构建和完善顶岗实习期间学生权益的救济与保障机制提供必要的理论与实践的坚固基础。
  
  参考文献
  [1]公丕祥.法理学[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
  [2]崔玉隆.大学生实习相关法律问题的探讨[J].法制与社会,2008,(14).
  [3]张勇.论大学生带薪实习及其权益保障[J].高教探索,2008,(2).
  [4]刘惠芹.高校学生校外实习伤害事故的法律救济[J]. 江苏经贸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8,(1).
  [5]吴红玲,宋学锋,潘慧明.大学生实习期间人身伤害事故的处理机制研究[J].湖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8,(11).
  [6]尹晓敏.权利救济如何穿越实习之门——实习伤害事故中大学生权利救济的法律思考[J].高教探索,2009,(3).
  [责任编辑:杜红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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