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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民族学校与普通学校教育发展之比较

无忧文档网    时间: 2019-11-21 06:06:25     阅读:


  摘要:所谓民族学校是指由国家和地方政府批准的,在民族学生集中的地区专门设立的主要供少数民族学生就读的学校。西南地区民族学校与普通学校教育发展在管理体制、课程与教学、师资队伍等方面既存在着共性,也有其独特性。因此,在民族学校的教学检查、教学评价、教学管理、课程设置、师资培训、教学环境等诸方面,就不能采取“一刀切”的方式,而是应该根据民族学校的实际情况来实施。具体说来,要推进西南民族学校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应从以下几个方面人手:(1)加大政府投入,改善办学条件;(2)设置多元文化课程;(3)重视民族学校教育特点,调整教学内容与形式;(4)提高民族学校教师素质。
  关键词:少数民族教育;民族学校;普通学校
  中图分类号:G75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9841(2008)01-0048-06
  
  对民族学校与普通学校进行比较之前,有必要对两者的概念作一界定。本文所指的民族学校与普通学校仅限于普通中小学,职业高中、师范学院、职业技术学院等均不在比较之列。所谓民族学校是指由国家和地方政府批准的,在民族学生集中的地区专门设立的主要供少数民族学生就读的学校。包括挂牌的民族学校,即独立设置的民族学校,这类学校从名称上可以识别,如贵州荔波县瑶山民族中学、广西东寨民族小学等;也包括名称没有特别冠以“民族”二字,但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开办的普通学校,这类学校所招收的学生中少数民族学生所占比重较大,如岩洞中学,虽没有挂“民族”二字,但学校大部分学生都是侗族。而普通学校则指主要为汉族学生开办的学校,这一类学校数量占大多数。如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共有20所中学、894所小学,其中4所为民族学校,即迪庆州民族中学、香格里拉县民族小学(原中甸县民族小学)、德钦县民族小学和维西县民族小学,其余19所中学和891所小学均为普通学校。
  西南地区的四川、云南、贵州、广西是我国少数民族分布较多的省份,四省民族学校教育发展各有其特点,也存在某些相同之处。因此,我们“西南民族学校教育多样化发展模式研究”课题组选取了云、贵、川、桂的78所民族学校为调查对象,对民族学校的管理体制、课程设置、教学方法、师资队伍、办学特色等进行了多维调查。
  
  一、少数民族教育的双重性
  
  民族学校教育的发展有其特殊性,但也与普通学校存在共同性。特殊性与共同性是相辅相成对立统一且互为前提的。单方面孤立地研究民族学校教育的特殊性,由于缺乏必要的参照系和对比物,往往难以得出正确的结论。从这一思路出发,本文首先介绍少数民族教育双重性理论,在此基础上对民族学校与普通学校教育发展的共同性与特殊性进行比较分析。
  
  少数民族教育双重性主要是指在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中,少数民族教育在各方面既要考虑和适应本民族的文化环境,本民族的发展和需要,又要兼顾以主体民族为主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共同的大文化大背景及其发展和需要。在教育目标方面,既教育学生热爱家乡、热爱本民族,继承本民族的优秀文化传统,成为本民族的优秀人才,又要教育学生热爱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成为捍卫和建设统一国家的优秀人才;在教育内容方面,既要教授本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又要教授以主体民族为主的多民族的共同文化;在教学语言方面,既要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又要学习主体民族语言文字或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或族际语言文字。简而言之,撇开国际影响因素,少数民族学生在文化环境、教育目的、教育内容、教学用语等诸方面,都有“两面适应”、“两面兼顾”、“两手准备”。少数民族教育的这种特性,称之为“少数民族教育双重性”。
  少数民族教育双重性的基本内容包括教育目的、教育内容、教育语言、师资队伍、教育体系、学生毕业流向等方面。其中教育目的和教育内容方面的双重性是最基本的。教育目的方面的双重性,贯穿和影响少数民族教育双重性的各个方面,是整个少数民族教育双重性的灵魂。教育内容方面的双重性,是少数民族教育双重性的核心。在不同国家的不同民族中,少数民族教育双重性的内容结构及其表现的范围是不同的,有的可能表现得广些,有的可能窄些。但教育目标和教育内容这两方面的双重性,一般来讲是不可或缺的。
  
  根据少数民族教育双重性理论,普通学校是民族学校的共性,民族性是民族学校的个性,普通中小学所具有的特点是民族中小学所应该具备的绝对共性,而民族性则是民族中小学的个性,普通学校所具有的特点与民族性的有机统一就构成了民族学校。因此,民族学校首先也必须是一所普通学校,其次才是具有民族特性的普通学校。
  
  二、西南民族学校与普通学校教育发展之比较
  
  依据少数民族教育双重性的内容,西南地区民族学校与普通学校教育的比较维度可以确定为教育管理体制、课程设置、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师队伍等几个方面。
  
  (一)教育管理体制比较
  教育体制是指教育事业的机构设置和管理权限划分的制度,主要是指教育内部的领导制度、组织机构、职责范围及其相互关系,涉及教育事业管理权限的划分、人员的任用和对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的实施,也涉及教育结构各个部分的比例关系和组合方式。
  1、共同性
  我国现在实行的是“分级办学、分级管理”的教育体制,这种体制同时适用于对普通学校与民族学校教育的管理。西南地区少数民族教育体制,是根据我国现行教育体制和民族实际而确定的,与我国现行教育体制有很大的共同性。具体地说,民族学校也是在中央(教育部)和省(教育厅)的指导下,由州、市、县教育局负责举办和管理。在不削弱国家扶持的义务和责任的前提下,少数民族基础教育的权力,也与全国基础教育一样,下放给了地方。少数民族农村教育,与全国农村教育一样,也实行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这是共同性。
  
  2、特殊性
  除了实行以县为主、分级办学的管理体制外,针对西南地区少数民族教育的特殊性,从国家教育部到各县(市)教育局,都设立有专门管理民族教育的机构。国家教育部设有民族教育司,各省教育厅设有民族教育处。如云南省教育厅1987年正式挂牌设立民族教育处,其主要职能为:对全省民族教育进行宏观指导,指导各地寄宿制、半寄宿制民族中学、民族小学以及普通中学民族部的管理工作,指导全省双语教学工作,组织和协调教育扶贫工作,组织、开展全省中小学生民族团结教育,处理和协调宗教与教育的关系等。
  此外,出于对民族工作的重视,在各省市(区),政府都设有专门负责民族事务的部门——民族事务委员会。在省、市、县分级设立了民族宗教事务局,对民族工作进行指导。民族事务委员会是针对民族地区的特殊情况而设立的专门负责民族教育与文化事务的部门。省民族事务委员会是主管全省民族事务的省政府组成部门。民族宗教事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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