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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务工作管理制度] 临汾市党务处分执行工作细则

无忧文档网    时间: 2019-09-03 18:52:17     阅读:

党务工作管理制度 1 范围 本制度明确了公司党委工作的基本任务,规定了党建工作规范、程序,规定了发展党员程序、规范和要求,明确了党员教育管理的工作任务、原则、要求和方法,规定了党务工作综合事务管理的程序和管理要求。本手册适用于公司各直属单位。子(分)公司可参照执行。

2 职责 2.1 公司党委 公司党委工作职责 a) 紧紧围绕企业发展和生产经营开展工作,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

b) 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企业的贯彻执行;

c) 支持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班子依法行使职权;

d) 全心全意依靠职工,支持职代会开展工作;

e) 参与企业重大问题的决策;

f) 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领导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 织。

2.2 公司党委办公室工作职责 a) 负责党的方针政策、上级相关部门文件、部署、要求和公司党委决议、文件、会议 精神的传达和贯彻落实,公司党委事务的上传下达、联系、沟通,协调公司群团部门的工作,负责起草公司党委工作制度;

b) 负责公司党委各种会议的组织准备、会务保障和会议议定事项的跟踪催办工作,以及党委其它各种活动的组织工作;

c) 负责公司党委文件、工作计划与总结、工作报告等文稿的起草工作;

d) 负责公司党委印章管理、收发文处理工作;

e) 负责公司党委有关报表的填报;

f) 党委及各党支部党报党刊的征订、分发,党员进出管理和党费收缴工作;

g) 牵头开展公司计划生育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负责指导、协调公司社会治安综合治 理工作;

h) 负责公司党员职工的来信来访工作;

i) 完成公司党委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2.3 公司党委组织部工作职责 a) 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贯彻落实公司党委的决议、决定和各项工作;

b) 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加强对干部,特别是党员干部的管理和监督;

c) 协同公司劳人科做好干部的培养、考察和考核工作,及时向公司党委反馈干部考核 情况并提出有关建议;

d) 按照党的“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加强发展党员工 作,对各党支部发展党员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

e) 完成公司党委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2.4 公司党委宣传部工作职责 a) 负责公司党委宣传工作的计划和实施。

b) 负责开展公司思想政治工作。

c) 做好宣传舆论导向工作,负责公司重大新闻的采写,配合信息科对公司焦点、热点 问题进行采写报道。

d) 负责与上级党委宣传部门和各类新闻媒体的联系工作,配合新闻媒体对公司的采访 报道活动。

e) 配合信息科做好企业的形象宣传,负责组织公司宣传画册、展版、音像资料(含电 视专题片)的设计、拍摄和制作。

f) 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企业文化的构建、宣传、推介工作。

g) 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珲春紫金矿业年鉴的编撰工作。

h) 完成公司党政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2.5 支部主要工作职责 a) 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 紧紧围绕企业发展和生产经营目标,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团结、组织党内外员工,努力完成本单位(部门)所担负的各项任务;

b) 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技术业务管理知识,大力宣传紫金文化;

c) 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提高党员素质,增强党性,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 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可侵犯;

d) 密切联系员工,及时了解和掌握员工思想动态,倾听员工的意见和建议,维护员工 的正当权利和利益,做好员工的思想政治工作;

e) 充分发挥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发现、培养和推荐他们中的优秀人才,鼓励和支 持他们在企业改革发展进程中贡献自己的聪明才智;

f) 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做好经常性的发展党员工作,重视在生产、 科研一线和青年中发展党员;

g) 教育党员和员工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监督党员干 部和其他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法政纪,严格遵守企业各项制度,不得侵占国家、企 业和员工的利益;

h) 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领导所在单位(部门)精神文明工作和群团工作。

3 工作内容及要求 3.1 党建工作有关制度 3.1.1 党建工作例会制度 党委每季度召开一次党委会、一次支部书记联席会研究党建工作,根据实际需要,也可以随时召开党委会和支部书记联席会。各级党组织要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集体领导,定期向党员报告工作。

3.1.2 组织生活会议制度 党支部要健全“三会一课”制度,做到每季度召开一次支部大会,每月召开一次支委会,每月召开一次党小组会,每季度上一次党课。

3.1.3 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 党员领导干部既要参加所在支部的组织生活会,又要参加定期召开的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每年一次,根据实际需要,也可以随时召开。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召开日期和议题要提前十天报告上级党组织,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广泛征集党员、员工的意见和建议,要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每次民主生活会的议题要有针对性。

3.1.4 民主评议党员工作制度 民主评议党员工作以党支部为单位进行,每年开展一次。在评议党员的基础上,对党支部一年的工作由本支部党员进行评议。评议中与本年度的党员目标管理和支部的目标管理结合起来,与表彰优秀共产党员、处置不合格党员结合起来,各级党组织要对评议情况及时进行总结并向上级党组织汇报。

3.1.5 党内选举制度 各级党组织按《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凡任期届满的党组织应及时召开党员大会(党委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党员到会率应达到五分之四以上,并实行无记名投票差额选举。须提前或推迟选举的要报上级党委审批。3.1.6 党建工作三联系制度 党委成员联系支部,支部成员联系党小组,党员联系群众,制定工作责任制,定期汇报 联系工作情况。特别要进一步加强党支部(党小组)建设,合理设置党小组,充分发挥党支部(党小组)在教育、管理、监督党员方面的作用,要定期组织党员学习,过组织生活,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同时开展为民办实事,党群共谋发展等活动。

3.1.7 干部培养教育与选拔任用制度 a) 公司在任免公司厂级(处级)以上人员之前,在董事会和经营班子中任职的党委委 员要向党委报告并征求党委意见,在决策中体现党委意图。

b) 公司党委组织部在基层干部提拔前要征求基层党组织的意见,基层党组织要积极配 合,把思想素质好、诚信尽职、勇于奉献、清正廉洁、开拓进取、会经营、善管理的优秀人才推荐到领导岗位上来。

c) 公司中层以上干部、外派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上岗前,公司纪委要与他们进行廉政 约谈;
对重要岗位人员,所在单位党组织要定期与他们进行廉政约谈。

3.1.8 党组织定期汇报思想和工作制度 各级党组织要深入基层,了解和掌握员工的思想、工作、生活情况,要认真解决员工思想领域中的突出问题,把一般性的思想问题解决在基层。要积极开展化解矛盾、帮困扶贫工作,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3.1.9 党支部“六必谈、六必访”制度 党支部在日常工作中,对所辖单位(部门)的员工要做到:工作出现差错必谈;
与同志发生矛盾必谈;
旷工、缺勤必谈;
受到奖励、处罚必谈;
调进、调出必谈;
提升、降级、离职必谈。家庭遇到特殊困难必访;
家庭发生纠纷必访;
结婚必访;
生育必访;
伤、病必访;
家属亡故必访。

3.1.10 创先争优和评比表彰制度 各级党组织要大力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结合年度民主评议党员工作和“七.一”纪念活动等开展评比。表彰评选出来的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和先进基层党组织。

3.1.11 党费收缴管理制度 a) 党员必须每月按规定向党支部(党小组)交纳党费。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交 纳党费者,按自行脱党处理。

b) 支部每年度要向党员公布一次所在支部党费收缴情况。

c) 各级党组织每季度将收缴的党费交上一级党组织(基层不能留存),逐级上划。

d) 公司党委每季度将收缴的党费上交市委组织部,每半年将党费收缴情况通过内部网 向广大党员公布。

3.1.12 转移党员组织关系制度 党组织在党员变更工作单位或工作地点时,将其党组织关系按有关规定程序转移到另一 个党组织。有关党组织只有在接到其组织关系介绍信后,才能承认其党员身份,并将其编入一个支部,参加党组织生活。党员临时外出,时间在六个月以内的,可开具党员证明信或《流动党员活动证》,证明其党员身份,在所去单位的党组织过组织生活,但在这个党组织中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2 党建工作有关程序 3.2.1 建立支部工作程序 3.2.1.1 根据《党章》规定,凡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都应成立党组织。

3.2.1.2 由所在单位向公司党委提出建立党组织的请示。说明建立党组织的条件、组织形式及人员构成情况。

3.2.1.3 公司党委办和党委组织部对需设立(有条件设立)党组织的单位进行调查了解,核对单位以及党员情况。

3.2.1.4 根据了解、核对情况,提出是否建立党组织及其组织形式、人员构成方面的具体意见提交党委会讨论确定。

3.2.1.5 根据党委决议,以公司党委名义向市合作区党工委(市委组织部)提出建立党支部的申请,申请中须写明建立党组织的条件、组织形式及人员构成情况。

3.2.1.6 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公司党委根据上级党组织的批复下发设立该党组织的正式文件。

3.2.2 撤销、改建支部工作程序 3.2.2.1 由原单位党组织向公司党委提出撤销或改建的请示,写明撤销或改建的具体理由和方案。

3.2.2.2 公司党委根据请示的内容,要先由党委办和党委组织部进行考察,提出意见,再由党委会研究决定是否撤销或改建。根据会议决议以党委名义向市合作区党工委(市委组织部)提出撤销或改建的请示。

3.2.2.3 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公司党委根据上级党组织的批复下发该党组织撤销或改建的正式文件。

3.2.2.4 在特殊情况下,上级党组织亦可直接对下属党组织作出撤销或改建的决定。

3.2.3 召开党委会工作程序 3.2.3.1 会前准备。党委办加强与下属党组织和有关部门的沟通交流,收集须提交会议研究的议题,党委书记、副书记负责调查研究并与党委成员通气商议,确定会议时间和内容。各党委委员做好会议准备。

3.2.3.2 会议由党委书记主持,书记不在,由副书记主持。各位委员充分发表意见,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进行讨论、表决、形成决议。并研究决定出贯彻落实决议的方案和措施。党委 办工作人员做好会议记录。

3.2.3.3 会后党委办起草会议纪要,并做好会议决议的贯彻落实和督办工作。

3.2.4 党委(支部)换届工作程序 根据党章规定:“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至五年,党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两年或三年”。换届工作程序为:
a) 按照《党章》规定,结合我司实际,公司党委每届任期为五年,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为三年。任期届满前,所在党组织要召开全体委员会议,认真研究换届选举工作,向上级党组织提出换届选举的请示。请示中应写明换届的根据、时间、召开会议形式、下届委员人数、选举办法等。若召开党代会进行换届选举的要报告党代表人数和选举办法。党委换届选举还需将下届党委、纪委委员、正、副书记的候选人情况写明。

b)支部的换届选举工作,经党委办和党委组织部了解、审核后,由公司党委审批,并以 党委名义给予批复。党委的换届选举工作向市委请示后,由市委审批。

c)根据上级党组织审批意见做好换届的各项筹备工作。

d)召开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作上届委员会工作报告,选举产生新一届委员会。

e)召开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委员会书记,副书记。向上级党组织报送召开 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的基本情况和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结果及有关材料。

3.2.5 党员代表大会及选举工作程序 3.2.5.1 会前筹备 a)党委会研究决定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并向市委(市委组织部)呈报关于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的请示。

b)召开党委会研究党员代表大会筹备事项:
1) 由各党支部在党内进行民主集中制、党员权利和义务、换届的目的、意义、计划和 要求的教育;
组织党员酝酿党委、纪委候选人初步人选名单,并按有关规定选举产生党员代表大会代表;

2) 党委反复听取各党支部酝酿讨论候选人初步人选的意见;
召开党委会,根据各支部 酝酿讨论情况,研究确定党委、纪委候选人预备人选,并将候选人预备人选报请市委(市委组织部)审批。讨论草拟工作报告,检查换届中各项工作的准备情况;

3) 根据党委会决议,认真做好会议的各项筹备工作。

3.2.5.2 会议流程 a) 大会主席团和党员代表检查换届各项筹备工作情况。

b) 由党员代表通过会议议程;
有关领导分别作开幕词和工作报告。

c) 组织党员代表讨论工作报告。大会主席团根据讨论意见对报告进行修改,并形成有关决议,由党员代表大会通过。

d) 根据党员大会通过的选举办法选举产生新一届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

e) 由有关领导致闭幕词,宣布闭会。

3.2.5.3 选举工作程序 a) 召开大会主席团会议。听取市委组织部关于下届党委、纪委候选人预备名单的说明,并讨论通过此名单;
审议大会选举办法(草案);
布置酝酿讨论下届党委、纪委候选人建议名单、推选监票人及其他有关事项;

b) 召开代表组会议。酝酿讨论下届党委、纪委候选人建议名单;
讨论大会选举办法(草 案);
推选监票人;

c) 召开大会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大会选举办法;
根据多数代表意见,研究确定候选 人名单;
确定总监票人、监票人名单;

d) 摆好票箱,并由工作人员当场检查票箱后加贴封条;
发放选票,说明选票填写方法;

宣布代表总数、出席数、说明会议选举是否有效;

e) 选举。由党员代表填写选票;
由选举人直接投入票箱;
投票结束后,由工作人员开 箱清点选票,核对发出与收回的票数是否相符,并向大会主持人报告;
由大会主持人宣布收回选票情况(与发出的选票相当或少于的有效,若多于实发票数无效);

f) 计票。由工作人员分别按选票填写情况计票、监票人员对选举全过程进行监督;
最 后统计选举计票结果,报告大会主持人;

g) 宣布选举结果。由大会主持人向选举人宣布当选人名单;

h) 选举有关材料、选票等由党委办整理后交公司档案室存档。

3.2.5.4 党员代表大会闭幕后,分别召开新一届党委、纪委第一次全体会议,各推举一人主 持,无计名投票选举党委、纪委书记、副书记。

3.2.5.5 党代会结束后,党委要向上级党组织呈报换届选举情况的报告。

3.2.6 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程序 根据党章和党内政治生活若干准则规定精神,党委召开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其程序如下:
a) 会前准备: 1) 由党委成员或党委职能部门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归纳整理后,在生活会上报告:
一些不便广泛征求员工意见的问题,要做好调查研究。

2) 党委书记事先同各位委员通气,商议民主生活会的中心议题和时间安排,议题及时 间确定后,向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合作区党工委报告,并邀请上级党组织派员参加会议。

b)开会。由党委书记主持。认真学习有关文件,统一思想认识,正确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并制定改进措施。要指定专人做好记录。

c)会后。①将记录进行整理,报告上级党组织。②对民主生活会根据党内外群众意见建议和会议意见建议研究确定的整改措施以文件形式下发,并督促落实。③第二年召开民主生活会时将上年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通报。

3.2.7 评选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工作程序 3.2.7.1 制订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条件和“创先争优”活动计划。

3.2.7.2 各党支部根据活动计划,组织党员积极开展“创先争优”活动。

3.2.7.3 每年五月下旬,各支部召开党员大会,根据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评选条件进行评选,并将评选结果及“一先二优”事迹材料报上级党组织。

3.2.7.4 公司党委对各党支部评选的“一先二优”对象进行审核,召开党委会研究确定当年表彰对象,并于“七.一”期间进行表彰。

3.2.7.5 党委宣传部对受表彰的集体和个人的先进事迹进行宣传。

3.2.8 党支部委员选举产生程序3.2.8.1 召开支部党员大会(上级党组织派员参加),在不提候选人名单的情况下,由支部党员大会民主推荐候选人预备人选。

3.2.8.2 党支部根据应选委员名额加上20%差额的比例,按高票到低票原则在所推荐的候选人预备人选中取足候选人数。

3.2.8.3 由上级党组织对候选人进行考察后确定正式候选人。

3.2.8.4 根据《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规定,召开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支部委员。

3.2.8.4 选举结果报公司党委审批。

3.2.9 发展党员工作程序 3.2.9.1 经党组织教育引导,要求入党的同志向党组织递交入党申请书。支部收到申请后,要派员了解申请入党人情况,同申请入党人谈话。

3.2.9.2 确定入党积极分子 a) 经党小组推荐或党支部提名,是共青团员的由团组织向所在党支部提出书面推荐意 见。

b) 由党小组或党支部对推荐提名名单进行充分酝酿讨论,党支部根据多数党小组或党 员的意见,集体讨论决定。

c) 当申请入党人被党支部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时,支部要及时向全体党员公布,填写 《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建立该同志的入党积极分子档案。

3.2.9.3 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 a) 入党积极分子确定后,党支部要指定两名正式党员做他的培养联系人。培养联系人 要帮助入党积极分子熟悉党的基本知识,端正入党动机,提高思想觉悟;
要了解其 思想、工作、学习、生活等方面的情况,及时向党支部作出负责的汇报;
要经常与 其谈心,指出其优缺点和努力方向,督促其发扬成绩,克服缺点,严格要求自己;

要按照党支部的要求,每季度对其作出客观全面的考察意见。

b) 党支部要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党内组织的一些有意义的活动,为入党积 极分子提供接受锻炼和考察的机会,给他们分配一定的工作,并检查他们完成工作情况,要求入党积极分子经常向党组织汇报自己的思想和工作情况(每季一次,至少半年一次)。每季度对他们的表现进行考察,肯定成绩,指出不足和今后努力方向。

3.2.9.4 确定发展对象。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和考察后,根据发展对象必须具备的条件,研究确定是否作为发展对象。

具体程序为:
a) 公示。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考察,拟提交支委会或支部大会研究确定 为发展对象前,党支部须将其基本情况按规定格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为5~7天。公示期间,党支部要指定专人负责群众的来信来访工作,对群众举报或反映的问题,要及时进行调查、核实。

b) 支委会听取党小组和培养联系人汇报培养考察意见,组织委员汇报综合考察意见和政审情况,党支部审阅入党积极分子的全部材料。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支部大会)酝酿讨论,初步确定发展对象名单。

c) 将初步确定的发展对象名单交各党小组(党员)讨论。以座谈会或个别访谈的形式广泛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对群众提出的意见,党支部要认真分析研究,正确的要采纳,不正确的要做好解释工作。

d) 经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支部大会)认真讨论,综合分析,集体研究确定发展对象。

e) 政治审查。支部确定的发展对象,由支部派员对其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 表现和现实表现,以及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进行审查了解。

f) 参加入党前短期集中培训。支部确定为近期发展对象后,要将其送到市委组织部参加入党前短期集中培训。培训结束后考核不及格或培训成绩超过2年的应重新培训。

g) 写出综合审查报告。上述工作之后,党支部应写出发展对象的综合审查报告。内容 包括:政审情况、培养考察情况、现实表现、党内外群众意见及支委会意见。

3.2.9.5 党委预审。党委对发展对象的有关材料及情况进行认真审查,经党委委员认真酝酿讨论后提出党委意见。

3.2.9.6 市委组织部预审。

3.2.9.7 确定入党介绍人。发展党员须由两名正式党员介绍。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支部指定或由发展对象自己约请。入党在介绍人指导下,发展对象按要求认真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介绍人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上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

3.2.9.8 召开支部大会。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后,要及时召开支委会,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再提交支部党员大会讨论(研究吸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程序见 3.2.10)。

3.2.9.9 填写支部大会决议。在支部大会票决通过后,党支部应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填写在该发展对象《入党志愿书》的支部大会决议栏中,由支部书记签名盖章,并盖上党支部公章。

3.2.9.10 将该同志的入党志愿书和本人入党申请书、政审材料及其他有关材料一并报党委审批。

3.2.9.11 党委派专人同发展对象谈话。支部上报的审批对象,党委审批前,应指派专人对《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并同申请人进行谈话。审查谈话后,谈话人应认真负责地提出能否发展入党的意见,填写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上,并向党委汇报。

3.2.9.12 党委审批。党委派专人审查谈话后,要及时召开党委会审批,党委会与支部大会的间隔一般不超过3个月。特殊情况下不能超过6个月。党委会根据谈话人介绍的审查谈话情况及能否发展入党的意见,按照《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和入党手续,进行严格审查和充分讨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表决决定。并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上填写党委审批意见。应写清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加盖党委公章,党委书记签名或盖章。然后,及时将审批意见通知报批的党支部。

3.2.10 支部大会研究吸收预备党员的程序 3.2.10.1 发展对象宣读《入党志愿书》,向大会汇报和介绍自己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现实表现、家庭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3.2.10.2 入党介绍人介绍对发展对象的培养考察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本人是否同意其加入党组织表明意见和态度;

3.2.10.3 支委会(书记或组织委员)报告对发展对象审查的情况及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的情况,包括“推优”、政审、培训、呈报预审、公示等情况;

3.2.10.4 到会党员酝酿讨论,充分发表意见,然后由发展对象对支部大会上党员讨论、提 出的意见表明自己的态度;

3.2.10.5 进行票决 a) 主持人通报有表决权的党员到会人数,并民主推荐出监票、计票人员;

b) 监票、计票人员领取、清点和发放《接收预备党员表决票》;

c) 主持人作填写《表决票》的说明;

b) 有表决权的党员以无记名方式在《表决票》上填写相应符号;

e) 投票;

f) 监票、计票人员清点票数,当场计票并进行汇总,未到会有表决权党员的书面表决意见应统计在内;

g) 监票人宣布得票情况;

h) 监票、计票人员在《票决情况汇总表》上签名,并封存《表决票》。

3.2.10.6 召开支委会,研究票决结果,根据有关规定提出“同意吸收”或“暂缓吸收、延长考察期”或“不予吸收”的意见。对需调查核实的,要待核实后再提出;

3.2.10.7 支部书记将支委会根据票决情况研究提出的意见提交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宣读支部大会决议;

3.2.10.8 党支部在《票决情况汇总表》中填写相应符号,并盖上党支部公章,然后将该《汇总表》归入发展对象的入党档案材料中。

3.2.11 支部大会研究预备党员转正的程序 3.2.11.1 由主持人宣布大会的主要议题和程序;

3.2.11.2 转正对象宣读《预备党员转正申请书》,汇报自己在预备期间的表现,肯定成绩,找出差距,表明决心,并说明有关问题;

3.2.11.3 预备期间的考察联系人介绍转正对象在预备期间的表现,表明本人是否同意其按期转为正式党员的意见。转正对象所在的党小组,也应同时介绍转正对象在预备期间的表现和小组意见;

3.2.11.4 党支部介绍转正对象在预备期间的教育考察和表现情况及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情况;

3.2.11.5 党员酝酿讨论,充分发表意见,未到会党员的书面意见由支委在大会上宣读。转正对象对党员提出的意见表明态度;

3.2.11.6 进行票决 a) 主持人通报有表决权的党员到会人数,并民主推荐出监票、计票人员;

b) 监票、计票人员领取、清点和发放《预备党员转正表决票》;

c) 主持人作填写《表决票》的说明;

d) 有表决权的党员以无记名方式在《表决票》上填写相应符号;

e) 投票;

f) 监票、计票人员清点票数,当场计票并进行汇总,未到会有表决权党员的书面表决 意见应统计在内;

g) 监票人宣布得票情况;

h) 监票、计票人员在《票决情况汇总表》上签名,并封存《表决票》。

3.2.11.7 在本次支部大会期间,召开支委会,根据票决结果,提出“同意按期转正”或“延长预备期半年或一年”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意见;

3.2.11.8 将支委会意见提交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形成支部大会决议;

3.2.11.9 填写《票决情况汇总表》中的“说明”栏,盖党支部公章;

3.2.11.10 党支部及时根据支部大会作出的决议将预备党员的《入党志愿书》中“支部大会决议”栏填好,签名盖章,连同有关材料上报党委审批。

3.3 发展党员管理 3.3.1 发展党员工作制度 1) 发展党员工作要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坚持 入党自愿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保证党员的入口关、质量关。

2) 发展新党员以培养发展35周岁以下青年为重点,文化程度在初中以上。

3) 吸收28周岁以下的青年入党,一般应从共青团中发展,发展团员入党应经过团组织 推荐。

4) 对入党积极分子,党组织要指定两名正式党员做其培养联系人。

5) 要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定期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考察。

6) 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考察,在确定发展对象前,党支部须将其基本情 况进行公示,公示后无异议的,方可列为发展对象。

7) 经公示无异议的入党积极分子,经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支部大会)讨论同意,方 可列为发展对象。

8) 对发展对象,要进行政治审查,审查合格后方可发展入党。发展对象须经市委组织 部为期5—7天的短期集中培训,并经考试合格,方可发展入党。

9) 发展对象的入党材料经党委审查后,须报市委组织部预审。

10)党支部在吸收预备党员或预备党员转正时,必须实行票决制。

11)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必须在3个月内审批,如遇特殊情况可适 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6个月。

12)上级党组织在审批申请人入党前,要派专人同申请人谈话,作进一步的了解和考察, 帮助申请人提高对党的认识。

13)预备党员必须面对党旗进行宣誓。由党支部组织仪式的,须请上级党组织派人参加。

14)党支部要加强对预备党员的教育和考察工作,预备党员预备期满,本人提出书面申 请后,党支部应及时讨论其转正问题,不得拖延。

15)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在3个月内讨论审批,审批结果应及时 通知党支部。

16)对发展党员要实行责任追究制,针对违反发展党员工作程序、未能坚持党员标准和 不履行发展党员工作职责的行为及情况,对相关党组织及责任人给予责任追究。

3.3.2 发展党员公示制度 a)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培养考察、拟提交支委会或支部大会研究确定为发展对象 前,由党支部按规定进行公示。

b)公示内容:公示对象的姓名、年龄、文化程度、申请入党时间、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时间、工作简历和培训情况,以及其他有必要让党员、群众了解的重要内容。

c)公示形式:按照公示内容和统一格式的公示表,在公示对象所在单位通过电子公告或其他适当形式进行公示。

d)公示时间:一般5至7天。

e)公示程序:
1) 由公示对象所在单位党支部具体负责,按规定的公示内容、形式、时间,公布公示对 象的有关情况。

2)公示对象所在单位党组织,要认真听取和收集党员、群众对公示对象的意见。

3)公示期满后,党支部必须对党员、群众反映的意见进行整理汇总,对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根据收集的意见和调查核实情况,形成公示结果的具体意见。

f)公示结果运用:
1) 支部将公示结果填入《中国共产党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相应栏目,作为支委会或支 部大会研究确定发展对象的重要依据。

2) 支部对公示中党员、群众反映问题的调查结论,要在支委会或党员大会上说明。

3) 未经公示或公示期间所反映的问题经查实,认为不具备或暂不具备党员条件的,不得 提交或暂不提交支委会(支部大会)研究其入党问题。

g)公示纪律:对公示对象问题的调查,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要严格为反映问题的党员、群众保密。对于泄密者,要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纪律责任。

3.3.3 发展党员预审制度 3.3.3.1 预审的对象:预审的对象为经过一年以上教育培养和考察的入党积极分子,公示后 无异议,并经支部确定为近期发展的对象。

3.3.3.2 预审的有关材料 a) 预审对象的入党申请书;

b) 思想汇报;

c) 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表(是团员的应有团组织的推优材料);

d) 政审综合材料;

e) 入党积极分子的培训情况等。

3.3.3.3 预审的有关程序及要求 a) 党支部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的入党积极分子确定为发展对象后,必须将发展对 象的有关材料报上级党委;

b) 党委对支部上报的发展对象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在收到上报材料后的十天内作 出审查意见,并反馈给相关支部;
同意列为近期发展对象的必须将有关材料报市合作区党工委(市委组织部)预审。

3.3.4 发展党员票决制度 4.1 发展党员票决的基本原则 a) 客观公正原则。在票决中,对票决对象必须一视同仁,确保党员能更加客观、公正 地评价每个票决对象。

b) 逐人酝酿原则。对票决对象实行逐人讨论酝酿,使党员了解每个票决对象,能真实 地反映党员对每个票决对象的评判意愿。

c) 一人一票原则。对一个票决对象,投票人只投一票,或不投票,但不得多投票,也 不得代替未到会的党员投票。未到会的有表决权的党员不能委托投票,但可在会前 书面向党支部表达自己的意愿。

d) 唯一意愿原则。投票人对同一票决对象。只能选择“同意”、或“不同意”、或“弃 权”作为唯一意愿。对同一票决对象表达两种以上意愿的视为无效票。不表达意愿 的视为弃权。

e) 超过半数原则。到会有表决权党员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党员的半数才能召开支部大会;
“同意接收”或“同意按期转正”的表决票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同意接收预备党员”或“同意按期转为正式党员”的支部大会决议。

4.2 发展党员票决制度的适用范围 a ) 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考察,通过公示、预审后,提交支部大会讨论、表决是否接收 为预备党员的发展对象;

b) 预备期满,提交支部大会讨论、表决能否转正的预备党员。

4.3 发展党员票决的基本步骤 a) 会前准备。召开党员大会之前,党支部必须准备好每个发展对象的基本情况、培养考察和培训情况、政审情况,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和公示情况;
预备党员转正的必 须准备好预备期间的表现考察情况等有关材料;
准备好加盖支部公章的表决票和票决情况汇总表,并指定专人填好“姓名”栏。

b)票决程序 1) 支部大会研究吸收预备党员的票决程序(见党务工作管理办法3.2.10) 2) 支部大会研究预备党员转正的票决程序(见党务工作管理办法3.2.11) c) 整理归档.支部大会通过了接收预备党员决议后,要将《票决情况汇总表》归入个人 档案一份,支部存档一份,没有被同意接收为预备党员的发展对象的《票决情况汇 总表》要存入支部档案。对支部大会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无论是否按时转正,其《票决情况汇总表》都要归入个人档案一份,支部存档一份。有关发展党员工作 的档案应长期保存。

3.3.5 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3.3.5.1 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范围包括 a) 党组织及其负责人不认真履行《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所赋予的职责,没有将发展 党员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或长期不做发展党员工作的, 要追究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的责任。

b) 党组织和组织部门不认真贯彻上级有关规定,不深入进行调查研究,没有科学制定 发展党员工作规划或年度工作计划,不认真实施发展党员工作分类指导和督促检查,使所辖单位发展党员造成全局性工作被动或发生重大失误的,要追究党组织和组织 部门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c) 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采取弄虚作假或其他非正 常手段把明显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的,或者违反有关规定程序发展党员 的,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要追究党组织及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 责任。

3.3.5.2 对在发展党员工作中违规违纪的党组织要进行严肃批评教育,必要时进行组织整顿,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对在发展党员工作中违规违纪的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严肃查处。对尚不构成违纪,但问题比较严重的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采取批评教育和通报等形式,督促其整改。

3.3.5.3 对弄虚作假、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

3.4 党员教育管理 3.4.1 党员教育的主要任务 3.4.1.1 用科学的理论武装党员。通过组织党员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与和谐发展观,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努力掌握其立场、观点、方法和基本原理,并用以武装头脑,指导工作。

3.4.1.2 用现代科技知识充实党员。通过组织学习、宣传、教育,提高广大党员的科学文化知识和技术业务管理能力。

3.4.1.3 用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教育党员。通过组织革命传统教育,使广大党员增强历史责任感和使命感,继承和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

3.4.1.4 用紫金文化感化党员。通过对紫金文化的宣传灌输,使广大党员带头成为诚信尽职员工,成为紫金文化的实践者和传播者,成为企业发展的先锋。

3.4.2 党员教育的基本原则 3.4.2.1 党性原则。

党员教育必须坚持宣传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
必须始终着眼于提高党性;
必须用工人阶级的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锋战士的标准严格要求党员;
必须用共产主义思想觉悟、道德风尚规范党员的行为;
必须坚持培养党员具有高度的组织纪律性和敢于坚持真理修正错误,为人民勇于负责的精神。对党内的不良倾向,要严肃开展批评,决不能姑息迁就。

3.4.2.2 理论联系实际,加强党员教育工作的针对性,做到有的放矢。

一是要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深刻领会马克思主义所揭示的普遍规律和观察问题、解决问题的立场、观点和方法。二是要从实际出发,敢于接触和解决党员的现实思想问题,增强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三是教育党员面向实际,了解实际,在解决实际问题中深化对马克思主义的理解。总之,党员教育工作要经常深入基层,及时掌握党员的思想动态,努力做到按需施教,注意把解决思想认识问题同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

3.4.2.3 以正面教育为主,正面灌输与自我教育相结合。

对党员的教育必须是说服、教育、引导、疏通,而不是强制、压服和行政命令,更不能搞“残酷斗争,无情打击”那一套“左”的办法。要采取启发式的教育方法和耐心说理、平等讨论、互教互学的民主方法,激发党员自我教育的积极性和自主性。要多表扬先进,树立榜样,同时要选择反面典型,引导党员吸取教训,警戒自己,努力在党内营造一种奋发向上的良好风尚。

3.4.2.4 适应党员的不同情况和不同特点,分类分层施教。

党组织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教育重点,采取不同的教育方法。要把适当的集中学习与自学结合起来,内容要少而精,方法要灵活多样,注重实效。

3.4.2.5 言教与身教相结合的原则。

党组织领导必须为广大党员作出好榜样。首先,要比一般党员学得早一点,学得多一点,学得好一点。其次,凡是要求党员做到的,自己首先要做到,凡是要求党员不做的,自己首先不做。再次,在工作、学习、生活、作风等方面,要严于律己,以身作则,言行一致,时时处处起带头作用。

3.4.2.6 把加强教育同改进管理、严肃党纪结合起来。

要继续探索融教育与管理、监督为一体的好办法,通过有效的组织管理,增强教育效果。要坚持从严治党,严格执行党的纪律,增强党员的法纪观念,增强党员的抗腐拒变能力。要通过教育使党员提高觉悟,还要严格用党规党法规范党员的言行,使之真正成为合格的共产党员。

3.4.3 党员教育的基本要求 3.4.3.1 围绕企业发展和党员思想开展教育,加强针对性和实效性。各级党组织要经常深入基层,多与党员员工沟通和交流,及时了解和掌握党员的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开展教育。

3.4.3.2 要结合实际,通过行之有效的宣传教育,提高党员素质,引导党员为企业发展奉献自己的聪明才智。

3.4.3.3支部每季度要向所在单位行政和上一级党组织递交一份工作情况和员工思想动态的书面调研报告,每半年提交一份所在单位生产经营、领导者工作、思想、作风等方面的情况汇报。要深入掌握和认真解决员工思想领域中的突出问题,把所辖单位(部门)员工一般性的思想问题解决在基层,并积极开展化解矛盾、帮困扶贫工作,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3.4.3.4 党支部对所辖单位的员工做到“六必谈、六必访”(见党务工作管理办法P3)。3.4.4 党员管理的基本任务 3.4.4.1 引导党员严格履行义务,保障党员充分行使权利。党组织要引导党员严格要求自己,模范地履行党员义务,正确地行使党员权利,自觉地做合格党员。同时,党组织要认真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试行)》的规定,为党员行使权利创造必要的条件。

3.4.4.2 组织党员参加党的活动。党组织对党员的日常管理,主要体现在经常组织党员参加党的活动上,如参加党的组织生活、缴纳党费、接受党的教育和培训、完成党组织分配的工作等。

3.4.4.3 严格党员组织关系和党籍管理。党员流动后要按规定办理转移组织关系手续,党员凭组织关系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3.4.4.4 严肃处置不合格党员。对于那些理想信念动摇,价值观念发生变化,己经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党员,党组织应按照《党章》规定,根据党员的不同情况,采取措施进行组织处理,逐步形成党员队伍的自我纯洁机制,以保证党员队伍的纯洁性。

3.4.5 党员管理的主要原则 3.4.5.1 从严治党的原则。一是通过加强党员管理,使党员增强党员意识,自觉坚持党员标准。对那些不履行党员义务的党员,经过多次教育仍不能改正的,要劝其退党,或者从党内除名。二是通过加强党员管理,维护和保障党的纪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不管是谁违反了党的纪律,都要按照《党章》规定,毫不例外地受到党的纪律的制裁。三是通过加强党员管理,建立严格的约束机制,使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自觉地接受党内外群众和党组织的监督。3.4.5.2 注重实效的原则。坚持党员管理工作为改革、发展和稳定服务,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衡量一个单位党员管理工作的好坏,主要是看党员的素质是否有所提高、党性是否有所增强,能不能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积极投身改革发展事业,带领员工为企业发展和社会进步作出实绩,在本职岗位上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3.4.5.3 制度规范的原则。一是制定和完善党员管理制度,如“三会一课”制度、民主评议党员制度、党员目标管理制度等;
二是制度的实施和检查;
三是引导党员自觉地执行制度。

3.4.5.4 组织管理与思想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思想教育与组织管理是紧密相连的,二者同等重要,不可分割,不可偏废。

3.4.5.5 继承与创新相结合的原则。党员管理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很多,必须以改革的精神在实践中积极探索,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创造新经验,使党员管理工作在改进中加强,在转变中适应,在发展中提高。要把继承优良传统和改革创新结合起来,不断改进工作方法和活动方式,使管理工作真正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

3.4.6 党员管理的主要方法 a)“三会一课”。

“三会”指定期召开支部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党小组会,“一课”指按时上好党课。“三会一课”是党组织生活的基本形式。

b) 党员领导干部的双重组织生活会。

根据《党章》和党内有关规定,各级党员领导干部既要参加所在党支部、党小组的组织生活会,又要参加定期召开的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

c) “创先争优”活动。

主要是指党内创建先进党支部、争当优秀党员的活动。

d) 党员目标管理。

党支部按照《党章》规定,结合本单位(部门)的工作和党员个人的实际情况,提出和议定党员在一个时期内履行党员义务、发挥党员作用方面的具体目标,通过定期检查考核,来督促和激发党员更好地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e) 党员责任区。

党支部根据党员的不同工作岗位、工作性质、实际能力和活动范围,把需要党员 承担和完成的各种生产指标、工作任务、社会工作以及党组织分配的各项事务有机 地结合起来,以责任制的形式落实到每个党员,形成以一个或几个党员为主体、以一 定数量的员工为对象、以一定区域为活动范围的党员责任区,从而密切党员与员工的联系,以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f) 党员主题实践活动。

基层党组织在党员教育管理中,有目的、有领导、有计划地组织党员结合企业特点和本单位(部门)实际,围绕企业发展和员工思想政治工作开展的一系列旨在 增强党员党性、提高党员素质、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推动企业发展的党内活动。

g) 谈心活动。

谈心活动有集体谈心和个别谈心两种形式。谈心的目的在于沟通思想,统一认识,解决矛盾,互相帮助,增强团结,做好工作。谈心一定要以诚相见、以心换心,还要具 备搞好团结、解决问题的愿望和实事求是的精神。廉政约谈是一种较好的谈心活动。

3.5 党务工作综合事务管理 3.5.1 印章管理 3.5.1.1 公司党委及下属党组织所有印章都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规定进行制作、启用。

3.5.1.2党委印章一般由党委秘书或党委办指定专人保管和使用。使用时必须遵照以下规定:文件用印以该文件签发人的签字为准;
常规用印由办公室主任签字;
对不涉及重大事项的用印,可按常规用印;
对不符合原则和手续的用印,管印人有权提出异议,并经请示主管领导决定后用印或拒绝用印。此外,用印要正确,位置要恰当,印迹要清晰。

3.5.1.3 文秘人员接到印章后,要做好接印登记,登记好印章名称、颁发印章单位、领印人姓名、收到日期、启用时间、主管领导签名、管印人签名、留下印鉴等。

3.5.1.4 印章保管人要有高度的责任感,经常检查印章,确保印章的安全和良好的使用。3.5.1.5 印章应在办公室内使用。如因特殊需要须带离办公室用印时,须经领导人批准,并办理登记手续。

3.5.1.6 印章一旦发生异常情况,应保护好现场,并立即报告主管领导,迅速查处,必要时应报告公安、保卫部门协助查处。

3.5.1.7 印章停止使用时,应将原章交回颁发单位,根据规定办好手续。予以销毁。

3.5.2 党员组织关系管理 3.5.2.1 党员组织关系包括正式组织关系和临时组织关系。转移和接收正式组织关系,应凭据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
转移和接收临时组织关系,应凭据党员证明信或流动党员活动证。

3.5.2.2 党员外出地点或工作单位相对固定,外出时间6个月以上的,一般应开具党员组织 关系介绍信;
外出时间6个月以内(含6个月)的,一般应开具党员证明信。外出地点、时间不确定的,一般应持有流动党员活动证。短期外出开会、参观、学习时间在3个月以内(含3 个月),不需证明党员身份的,可不开具党员组织关系凭证。

3.5.2.3 党员工作调动后,必须及时转移党员正式组织关系,新的工作单位党组织应及时把他们编入支部和小组。没有转移党员正式组织关系的,在新的工作单位党组织不能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党员证明信的有效期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一般不超过3个月。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党员证明信一般由党员自己携带。

3.5.2.4 对没有正当理由,长期不转移党员组织关系的党员,应给予严肃批评教育,限期接转。如该同志经教育仍继续把党员组织关系留在自己手中,视其情况给予党纪处分,直至按照《党章》规定,以自行脱党论处。

3.5.3 党费收缴管理 3.5.3.1 按期交纳党费,是党员应尽的义务,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党员通常每月按规定向党支部交纳党费,一般不宜由别人代交。如遇出差、外派、出国等特殊情况,经支委会同意,可委托亲属或其他党员代交或补交党费,但补交党费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3.5.3.2 党支部(党小组)应指定专人负责党费收缴管理工作。每年度要向本支部党员报告一次党费收缴情况。

3.5.3.3党委每季度将收缴的党费如数上缴上一级党组织,(基层不能留存党费,党委将党费交市合作区党工委),逐级上划,定期检查,每半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

3.5.4 会议组织保障 4.1 党代会:
a) 召开党委会研究确定党代会工作方案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b) 经上级党组织批准,成立党代会筹备工作委员会;

c) 部署各支部按有关规定选举产生党代会代表;

d) 按规定组织推荐新一届党委、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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