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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实践性教学当事人模式论纲

无忧文档网    时间: 2019-11-10 06:15:23     阅读:


  摘要:基于“实用性法学理论”“复合型人才理论”“直接角色理”等,湘潭大学法学院在全国首创了法学实践性教学的当事人模式。与传统教学方法比较而言,该模式具有教学视角的全方位性、教学案例的特定性、学生参与案件的直接性等特征,并在教学实践中逐渐形成了一个四步骤教学流程,即教学案例的选择、法律文书的写作、法律程序的启动与推进、教学效果的考核。
  关键词:法学教育;实践性教学;当事人模式
  
  法学实践性教学当事人模式是指在教师的指导下,学生以当事人的身份参与各类法律案件的处理,并通过各种途径谋求相关法律问题的解决。当事人模式中的“当事人”有两种含义:一是法学意义上的当事人。学生是以案件“当事人”的身份直接参与相关案件的处理,案件结果与学生息息相关。二是教育学意义上的当事人。学生是教学活动的主体,全程参与并控制整个教学活动。当事人模式为湘潭大学法学院所首创,在全国产生了较大的影响,有必要对之进行理论梳理。
  一、当事人模式的特征分析
  在当今中国法学教育界,“通过实践学习”的理念日益成为普遍的共识。近年来,我国各大法律院系积极探索法学实践性教学模式,基本形成了以理解程序为主的“模拟法庭”、以师傅带徒弟式的“法律实习”、以向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为主的“法律诊所”等教学模式。上述实践性教学模式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总的而言,教学效果并不理想。“模拟法庭”的缺陷在于“模拟”而非“真实”, 美国耶鲁大学法学院教授伯顿格尔甚至断言:“模拟是一种有害的教学方式。”法律实习只是将职业体验提前而已,根本不能称之为课程,为了节约教育资源,还不如让学生早一点毕业。2000年,我国法学教育界开始引入“法律诊所”。经过近十年的发展,全国共有40多所高校开设了诊所法律课程,100多所高校加入到“中国诊所法律教育专业委员会”,取得了较大的成效。但法律诊所作为一种舶来品,难免会遭遇“嫁接难题”。另外,法律诊所需要大量的师资和资金投入,非一般法学院系所能承担,因此法律诊所在中国存在较大的发展瓶颈,而当事人模式是在中国法学教育实践中自发形成的,与诊所法律相比较而言,具有如下鲜明的特色,比较契合中国的实际,具有广泛的发展前景。
  (1)教学视角的全方位性。诊所法律教育主要从“律师的角度”推进整个教学流程,即侧重于教授学生如何去做律师所做的事情,教学重点是对学生进行各种律师技能的训练,使学生了解掌握处理一个真实司法案件的必要程序和技巧。但中国的法学教育是为我国的法治建设培养合格的各类法律人才,根据我国大学毕业生的就业情况,只有很少一部分法科学生是从事律师工作,大多数毕业生主要流向了党政机关、司法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因此,法律诊所教育和中国的法律实务并不非常合拍。当事人模式基于培养各类法律人才,其教学视角自然较为开阔,该模式通过启动法规、规章、司法解释的违宪审查,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政府信息公开,公益性诉讼等途径,让学生切身体会到我国现行法律环境、法律实施情况等,并对立法、行政、司法等方面的法律事务有一个清楚的了解。
  (2)教学案例的特定性。在法律诊所中,学生是以“代理人”的身份参与案件的处理,其所选择的教学案件主要是民事、刑事、行政案件,涉及的是具体公民的法律权利。在当事人模式中,学生是“当事人”的身份参与案件的处理,所以当事人模式所选择的教学案件一般是公益性案件,具体包括法规、规章、司法解释的违宪审查,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政府信息公开,公益性诉讼。
  (3)学生参与案件的直接性。在法律诊所教育中,学生是以当事人的代理人参与诉讼,学生和案件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其诉讼权利自然会受到很大程度的局限,学生参与诉讼的热情相应就会降低。当事人模式则要求学生以当事人的身份参与相关法律问题的处理,案件的处理结果和学生息息相关,这更能激发学生的主动性和参与性,从而实现教学效果的最大化。也正因为是以“当事人”身份参与案件,学生享有完整的程序权利,就此而言,当事人模式更有利于学生熟知中国的法治环境。
  二、当事人模式的理论基础
  当事人模式是一种全新的法学实践性教学模式,其所体现的教学理念完全契合中国的法治实践与法学教育现状,具有坚实的理论基础。归纳而言,该教学模式理论基础有三:实用法学理论、直接角色理论、复合型人才理论。
  (1)实用性法学理论。法律的精髓在于实践,法学的要义在于应用,因此,法学教育除了强化法学理论基础知识的教学外,还应特别强调学生应用能力的培养,使学生熟悉法律条文,娴熟地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各种纠纷,掌握法律文书的写作技巧,提升学生的法治意识与职业操守。为此,法学实践性教学就必须转变观念,从传统的模拟实践到亲临实战。也正是基于“实用性法学”的理念,当事人模式要求学生以当事人的身份直接参与教学活动,并通过自身的努力推动相关法律问题的解决。因此,当事人模式可当之无愧称为“实战型”教学模式,其立足点是培养具有实战精神、具有实战能力的法律人,大大缩短毕业生的社会适应期。
  (2)直接角色理论。在法学教学中,不同的角色分工就会催生不同的教学模式。在传统的法学实践性教学模式中,学生是以“模拟者”的身份参与教学活动,始终处于被支配、被控制的地位,很大程度上抑制了学生的主动性、积极性。因此,传统的教学模式是“间接角色理论”的产物。但当事人模式与之不同,基于“直接角色理论”,该教学模式要求学生以“当事人”的身份参与教学活动,学生始终处于主导地位,其始终控制着整个教学活动的进程。因为教学案例是由学生发现、启动、推动的,并且教学活动的结果与学生息息相关,因此,当事人模式能最大程度地激发学生的学习欲望与参与热情,从而达到最好的教学效果。
  (3)复合型人才理论。法律人才的素养是多方面的,法学教育应以培养复合型人才为基本立足点。在现实中,社会对法学人才的要求是多层次的,社会既需要理论性人才,也需要应用性人才,既需要法律人精通业务,也需要法律人具有较强的公民意识与社会责任感。现行法学教学模式在这方面有些偏颇,要么侧重于培养学生的理论水平,要么侧重于培养学生的实务能力,难以适应新形势下社会对法律人才所提出的新要求。当事人模式以“复合型人才理论”为基本理念,力求融“理论研究”“实践操作”“关注民生”于一体,尽力培养学生的理论研究能力、职业技术能力、社会交往能力与社会责任感。
  三、当事人模式的教学流程
  (1)教学案例的选择。当事人模式对教学案例的选择是有严格要求的,为了使教学效果最大化,选择的教学案例必须符合三个要件:一是公益性。公益性是指当事人模式所选择的教学案例必须是涉及公共利益的社会性事件,能在一定程度上推进中国的法治进程。二是典型性。典型性是指当事人模式所选择的教学案例所涉及的事件必须具有指针性意义,能为类似问题的解决提供可资借鉴的方案。三是现实性。现实性是指当事人模式的教学内容必须是正在发生的法律事件,不能将已经解决的法律事件作为教学内容,更不能将现实不存在的虚拟案例作为教学内容。
  (2)法律文书的写作。当事人模式的法律文书大体分为如下四种类型:法律违宪审查建议书,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申请书,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公益性诉讼起诉书、上诉书。法律违宪审查建议书的主要内容是阐述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与部门规章、政府规章存在与宪法、上位法相抵触的情形;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申请书主要阐述规范性文件是否存在违背法律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主要是描写所需信息的名称与内容,是否申请免费以及理由;公益性诉讼的起诉书主要是阐述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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