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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产业协会章程] 产业协会

无忧文档网    时间: 2019-09-24 12:20:11     阅读:

XX协会章程 (报审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XX协会 (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XX。

第二条 本会由XX公司等**行政区域内、有合法经营权的企事业单位和在XX领域有一定影响的专家、学者等自愿联合发起成立,是经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以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改革开放,积极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文化产业政策,促进首都文化产业市场繁荣发展。通过行业自律、自我约束、自我发展,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维护行业合法权益,发挥政府与行业之间、行业与社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推动XX产业市场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XX、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XX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的办公住所:XX。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及北京市的各项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协助主管部门起草行业发展规划,推动文化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开展产业研究,组织专题调研,向政府部门提出行业发展的政策建议;

(三)搭建项目合作交流平台,组织会员参与实施重大产业项目,鼓励企业对接合作,推动产业项目落地见效;

(四)开展消费市场调查,组织会员参与实施重大项目,推动全市市场建设;

(五)搜集汇总国家、北京及其他省市相关政策信息,以培训、讲座、论坛等多种形式为会员提供政策解读和咨询服务;

(六)研究起草行业规约,不断完善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行为,提高行业整体素质,促进行业精神文明建设;

(七)了解、汇总并向政府部门反馈会员单位的发展诉求,为会员单位提供法律咨询服务,维护其合法权益;

(八)推广与展示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的经验做法,开展文化产业高端人才教育培训,提升会员高层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

(九)开展对外交流活动,发展与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商会等相关机构的友好关系,组织会员参与国内外大型展会论坛,促进会员产品及服务“走出去”;

(十)加强自身建设,完善内部机制,扩大宣传推广,展示会员经验做法;

(十一)开展诚信建设,履行社会责任,参与社会公益事业,组织会员投入公益活动,树立良好社会形象;

(十二)承办政府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注册在京从事XX产业经营的企事业单位(会员资格的行使,由会员的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人行使)可申请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四)愿意履行本会义务。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会员入会实行注册制。会员申请加入本会时,应当按照本会要求进行登记注册。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遵守职业道德,遵守本会的行业规范和准则,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四) 积极参与或配合本会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接受本会的规则,服从本会的监督;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执行本会相关议事机构决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八)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不按规定交纳会费或长期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或违反本章程,或损害本会名誉的行为,经秘书处讨论提交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召开换届会员(代表)大会30日前,应将换届准备材料送至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确认符合换届条件后方可召开。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和办公住所的变更;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一)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计划等重要问题,提出下一届理事会候选人建议名单;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原则上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具备履行岗位的基本工作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本会会长的任期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出席文化产业领域有关重要活动。

第二十四条 本会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会长工作;

(二)经授权代表本会出席有关重要活动。

第二十五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监事会,由21人组成,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副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

(三)监督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会成员违反本会纪律,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会按照会员(代表)大会制定或修改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六条 本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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