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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权公证中未变更登记的房屋权属的公证认定

无忧文档网    时间: 2019-11-10 06:19:19     阅读:


  摘 要 2007年国家《物权法》的颁布,正式的确立了我们的物权和债权相区分的原则,从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到转让和消灭,都是以登记生效为原则。笔者从某公证机构了解到,在公证实务中,公证机构常遇到,不动产权利人生前已对名下不动产做出处置,却因未(及时)办理登记导致不动产物权归属成问题,甚至引发纠纷。本文从某公证机构获知的两个案例入手,引出法理中的法律与事实的关系,再从公证对象的真实性、公证书与判决书确权性的差异,逐个分析案例中的问题,并最终提出解决办法。
  关键词 继承权公证 法定事实 公证书 判决书 确权
  作者简介:陈超,江西理工大学文法学院2015级法律硕士(法学),在读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6.6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08.205
  一、案例介绍
  案例一:
  甲男与乙女系夫妻关系,共有一套房屋,登记在甲的名下,2005年,两人离婚,并协议约定房屋归乙女,但离婚后一直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之后乙女再婚,并于2014年死亡,甲男也于2013年死亡,现乙女的继承人向本处申请对登记在甲男名下的上述房屋办理继承权公证。甲男和乙女的继承人对此房屋属于乙女一人所有均无异议,问:公证机构该如何处理?
  案例二:
  丙将名下房屋卖与丁,并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但暂时不办理房屋变更登记,为确保协议切实得以履行,丙、丁特申请协议公证,公证机构也对该协议出具了公证书。后来,丙去世了,丙的继承人又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上述房屋的继承公证,问:公证机构该如何处理?
  在现实生活中,由于人们法律意识的淡薄,或规避政策的考虑,在处分房屋后未变更登记的情况很多,也因此产生的纠纷也不少。假设当事人提交的材料不存在虚假,查清事实也不存在问题,上述两个案例的问题就回归到了,对于案例中所涉房屋的权属认定上,那么上述房屋所有权分别是甲乙共有的和丙的,还是乙的和丁的?
  二、事实与法定的统一与冲突
  法律,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社会规范之一,为发挥法律的应有功能,法律首先应对我们的社会关系给出认定。社会关系被称为是社会发展过程中人与人之间关系的总称,但是我们社会关系的产生一定是先存在社会事实,那么此时,法律就必先对社会事实做出正确认定。法律为适用的需要,总是对事实做出对自身有利的认定,这样,社会事实就与法定事实存在统一性和对立性,即统一与冲突。
  (一)事实与法定的统一
  我们所说的法律事实也就是事实与法定的统一。法律事实可以具体划分为事件和行为,这是根本的、重要的分类方式。
  1.事件:
  事件也被认作是法律事件,实际上指的是与我们的当事人意志无关的,但是却足以引起法律关系从形成到变更或消灭的事实发生。事件的特点在于它的出现与我们的当事人意志并没有关系,不是由我们的当事人的具体行为而引发的,如出生引起家庭法律关系的产生,死亡引起法律关系的消亡、继承法律关系的产生,出生、死亡即为这里所说的法律事件。
  2.行为:
  行为又可以说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从法律关系上来说,法律意义的行为与我们的当事人的意志有关,同时也可以引起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的作为和不作为。行为与事件的区别还在于由于当事人的主观因素造成此种事实的产生。也就是说行为是指与当事人意志有关且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后果的那些行为,如结婚产生夫妻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缔约产生合同当事人间权利与义务关系,结婚、缔约即为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前述案例一中,甲、乙两人离婚的行为(法律事实),引起他们之间婚姻法律关系消亡;甲、乙间签订关于财产分割的离婚协议的行为(法律事实),引起他们之间合同法律关系,即债权债务关系产生。案例二中,丙、丁两人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的行为(法律事实),引起他们之间合同法律关系,也即债权债务关系产生。具体到房屋上,甲、丙负有交付房屋的义务,乙、丁享有接收房屋的权利。根据《物权法》第十四条规定和第十七条规定,案例中,甲乙、丙丁在签订协议之后,并没有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也即没有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关系,又即没有相关的法律事实,房屋所有权仍分别为甲乙共有、丙所有。
  (二)事实与法定的冲突
  事实与法定的冲突,即社会事实与法定事实不一致。由于社会大众对一事物的认识受多种因素影响,包括道德、风俗、宗教信仰,还有法律,所以不可能要求,也不可能完全做到社会大众对一事物的认识与从法律角度认识的相一致,自然会有认识不一致(冲突)的时候、方面,甚至有时候、在某些方面会表现出很大的冲突。如事实婚姻和法律推定。
  1.事实婚姻:
  事实婚姻,是指男女彼此没有配偶,同时未在民政局进行结婚登记,就以夫妻的名义去同居生活,周边群众也相信他们之间是夫妻关系。事实婚姻倘若没有经过民政局结婚登记,在本质上该婚姻是违法的。我国各界当前对事实婚姻的观点分水岭还是根据1994年民政部颁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
  2.法律推定:
  法律推定是指,我国法律所规定的要件事实在需要证明时,立法者为了更好的举证或是能够举证,他们就针对比较容易事实进行证明。如果不能从反面去证明,我们就可以推定这个要件事实成立。
  前述案例中,甲、丙与乙、丁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将房屋处分给了乙、丁,乙、丁及普通大众都可能认为房屋就是乙、丁的了,乙、丁享有了对房屋的所有权,这种社会事实与法定的房屋所有权为所有权证上登记人(甲、丙)所有相冲突。
  三、公证对象的真实性
  根据我国《公证法》第二条规定,公证机构在公证时一定得保证我们的公证对象真实性和合法性。所谓真实性,即公证对象必须是事实,那这里的事实是社会事实还是法定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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