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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解案例教学法

无忧文档网    时间: 2019-11-10 06:20:53     阅读:


  摘 要:案例教学法是法学教育实践取向的重要体现。美国式判例教学法在规范化的案例分析基础上,结合苏格拉底教学法形成了综合的法律思维训练体系。大陆法系各国也大量应用判例教学方法,但与美国式案例教学法在功能和操作技术上存在一定差异。中国高等法学教育应发展以服务立法和理论学习为目标的判例教学法,并在编写高水平案例教材、发展司法判例制度和精细化案例教学环节等方面有所作为。
  关键词:案例教学法;美式判例教学法;大陆法系判例教学法
  美国式法学判例[1]教学法常常被具有浓郁大陆法传统的中国法律人作为矫正讲授式教学模式和立法与理论本本主义的重要手段。国内法学教育各个层次也均有一定程度的借鉴。这表现在20世纪90年代开始出现第一批案例教材和教辅材料,各大法学院的教案和教学课件中均安插有各种真实或虚拟的案例材料,法学课堂上的案例讨论也较为多见。强调案例教学的确起到了对传统满堂灌教学进行纠偏的作用,但也不免流于表面。深入梳理和审视美国法学判例教学法发展沿革、认识大陆法系判例在法学教育中的功能,研讨中国高等法学教育中应用的案例教学方法,实为必要。
  一、美式案例教学法:定义与溯源
  美式案例教学法(case method teaching)是指“通过案例教材编者精心选择和按逻辑编辑的上诉法院的判例观点,以展现诸如侵权法、合同法等某一法律领域中法律原则的发展。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研习案例,并应该能够清楚而简要地阐述:(特定判例的)相关事实、法律问题、判决结果和法院的推理。……通过提问或者回答某些学生的问题,教师能够判断案例是否得以准确的理解”[2]。通常认为案例教学法源自美国19世纪七八十年代哈佛法学院的兰戴尔(Christopher Columbus Langdell)院长的倡导,并在1920年前后在美国法学教育中取得了较为彻底的胜利,至今仍是美国法学教育的核心教学方式[3]。兰戴尔认为: “作为一门科学的法律包含了某些原则或学说。能够熟练掌握这些知识并把它运用到复杂的人际事务中的人,就是真正的律师。有效掌握这些法律学说的最好和最简洁的方法就是研究包含这些原则或学说的判例”[4]。兰戴尔认为,法律内在地包含着原则和理论,法律中的每一种理论均经由甚至长达几个世纪的积累、演进和发展。而当时流行的教科书讲授教学法尽管也将这些法律理论和原则在教科书和教授的讲解中进行了阐释,但并没有给予法律学生以充分的机会,让他们运用自己的思索、推理和判断去深入领会这些原则和理论。兰戴尔认为,如果让法律学生们在即决案例研习中去发现、总结和阐释这些法律原则和理论将会更好地实现法律教育的目的。这样,法律原则和规则就不再仅仅是被教授给学生的,而是学生自己发现和概括的。因此,案例教学法提倡交给学生更加基础而未加概括的材料,让学生自己寻找和总结法律推理过程而不是直接告诉他们法律原则本身。学生通过学习案例可以更好地领会作为适用于特定事实的法律理论的含义。这种学习将指明从特殊到一般的法律发展过程,反之亦然[5]。由此,当法律在新的判例不断涌现、法律规则和原则本身不断发展的过程中,未来的职业律师们就可以仰仗这种能力和技术去提炼法律,而不是静待学者把他们总结出来列于教科书中。
  兰戴尔的案例教学法的出现并不是历史的偶然。案例教学法在19世纪美国法学院的发展及其后来的盛行是对于普通法学徒式职业培训的矫正,从而将法律职业培训的任务揽为大学法学院之责。学徒式训练往往是跟踪案件办理成长起来的,但师徒之间讲解判例和运用判例的方法却不一而足。兰戴尔的判例教学法事实上是一种统一和系统化。同时,判例教学法作为普通法经验逻辑生长而出的自然之果也是普通法维系其自身传统的重要一步。如果法学院课堂雷同于大陆法课堂讲授原则、理论和立法,普通法经年积累的判例传统就有被颠覆的风险。一方面立法传统相对较弱,另一方面,学者的理论阐释也被认为缺乏权威性。在我们的法律传统(普通法)中,文本作者作为法律专家并没有被授予独立的权威性地位,因此,尽管具有主导地位的理论可能有时被认为是具有说服力的,但他们也只是第二位的法律渊源[6]。在这两种意义上,判例方法是普通法发展到现代阶段,法律职业与高等教育相结合的必然产物。兰戴尔判例教学法的影响经由教育和思维训练进入司法,并反哺司法,从而在一定程度上规范化司法的推理过程。每一个法学院毕业生在身着法袍之时也在运用这种结构性、系统化的法律推理方式,而且在脑海中留下某种连续、稳定地发展法律的任务。也正是在这种意义上,兰戴尔的法律科学之理想才能得以实现。
  二、美式判例教学法的具体内容
  1. 判例解析的基本要求
  当代美国法学院教学中几乎每一门课程都会要求两本教材,一本是讲理论和立法的教材,一本是案例教材。尽管在很多传统学科的课堂上,理论部分教授几乎不讲,而是作为学生自行学习的内容,但大多数的教授都会做一些关于立法规则发展演化的讲解,进而再研习判例。通常,在美式法学院课堂,教授会要求学生从一个判决中抽象出下列基本内容:双方争议的事实(the facts of the controversy); 法院总结的法律问题(the legal issue that the court decides);法院的裁判(the holding, or legal resolution, that the court reaches);用以论证判决的推理逻辑(the reasoning that the court uses to explain its decision)。课堂往往是要求学生提炼上述案例要素的内容,或者教师给出与研习案例相近或相反的虚拟案例,要求学生对虚拟案例进行裁量。
  2. 判例教材
  传统的美式案例教学法在教学材料的使用上,通常根据需要讲授的理论或者法律规定,选取不同时代具有代表性的高位阶法院作出的实际案件判决作为研习内容。这种真实案例中司法推理和裁量过程所具有的影响力是虚拟案例所无法比拟的。同时也恰到好处地弥补了教科书文本的抽象和理论化,体现了法律的具体化。同时,通过一个个判例的线索,能够发现法律发展的过程和规律。当然,教授也会使用虚拟案例,但主要是为了引导学生发现虚拟案例与真实判例之间的区别与联系,以发展批判思维。有时教授也会要求学生根据既有判例对虚拟的判例进行裁决,并论证其裁决理由。在一些理论性和系统性较强的学科教学中,虚拟案例甚至会扮演重要的地位。如富勒在1949年发布的著名虚拟案例洞穴奇案即为成功一例。案例为阐明法律哲学的基本原理,虚拟了探险者被困洞穴、深陷绝境而食人所引发的法律和道德困境,并通过多名参与审判的法官之口,阐明了不同的法学理论路径,直至今天仍然是法律哲学和刑法课程的热门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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