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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侵权责任法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无忧文档网    时间: 2019-11-10 06:18:32     阅读:


  摘 要:通过对我国侵权责任法与其他法律制度进行对比分析,得出侵权责任法具有很多明显的优势,具有复杂性、概括性原则,侵权责任法在我国是一个比较独立的民法制度。在我国人民法院刑事审理案件中侵权责任法占有非常重要的位置,适用性比较强,能用于各种案件审理。本文首先分析目前中国侵权责任法的一些现状,在此基础上接着对责任法在应用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最后针对当前侵权责任法出现的问题提出合理化建议及策略。
  关键词:侵权责任法;诚实信用原则;适用问题
  一、我国侵权责任法的现状
  在2009年12月26日,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十二次会议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将在2010年7月1日正式实施于社会。在我国的侵权责任法主要指依靠相关成文法进行分析,然而关于法律确定的举证方式、责任原则、责任处理方式及赔偿范围方面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及司法官对成文法做出的一系列补充解释,但是这样仍然不能改变当前成文法的滞后及古板的现场。
  我国的侵权责任法涉及领域非常广泛,这主要是因为侵权责任制不只是在人民利益领域方面,还涉及很多生命安全问题,同样在环保关系、上下级关系及一些资源管理方面也多次涉及。到目前为止,侵权責任制形式越来越复杂,不管是从制度调整范围还是从法律规范方面看,其都存在扩大的情形。当前我国侵权责任法虽然涉及领域广,但是制度仍然不全面,因为侵权责任法仅仅是针对侵权现象制定原则和总结性规定,根本没有包含人民生活中大量的事件问题,所以适用性有限。
  我国的侵权责任法没有特别重视发生行为前的约束原则,主要强调是以填补受损及注重时候补偿为中心,这根本对于一些非法行为的扩张没有进行强力控制。在现在社会,侵权责任法更加倾向于保护受害人。通常情况下,普通老百姓对于维权意识特别差,没有多少人知道自己利益被损害之后如何进行合法权益维护。此时,老百姓往往是采取两种方式,其一是通过两者私了的方式达成协议,这样获得的利益非常少;其二是通过上访的方式维护自己权益,随着国民经济的迅速发展,企业维护利益往往都是带有功利性目的,更多一部分人自己主张权利维护自己利益,增加大量金额去维权,结果就会让损失程度扩大化。
  二、侵权责任法在存在的问题分析
  1.与民法基本原则相冲突
  我国侵权责任法主要是根据法律条例对公民保护权利的程度直归咎于责任负责人,这种情况是一种典型的归咎原则代替为基本原则的现象,然而对于很多构成要点都是需要在整个法律原则里提到,这让很多公民不明白原因。杨立新是中国人民大学法制学院的教授,他指出:责任法是一种单独的法制,它是从债法中独立出来的,属于民法典。虽然我国侵权法是对整个民法制度的延续及发扬,但是在很多立法背景及现状条件下民法制在会与我国新的侵权责任法相背离,比如上世纪八十年代的公平原则制定,其主要是表示在市场经济社会中交易公平公正的原则,不支持强行买卖,在交易上属于一种公平性。但是现代社会很多企业的法人在不同领域里地位相差悬殊,比如企业在人力社会管理、财富、法人科技及技术等都和普通公民存在一定的差距,这种所谓的公平实际上很难得到真正的实施,根本不是不想强行买卖就能够实现的。
  2.对公民权利保护不足
  在21世纪,即使法律明文规定人民主体的义务和权利,但我国社会现在是一个物欲横流的社会,从根本上不能让我国及时的减少侵权事件的出现。法律与我国社会发展的脚步进行比较,前者仍然滞后于后者。虽然侵权责任法开始实施,让公民因为法律规定了侵权事件后的赔偿原则和依据看到了一些希望,但是往往大多数企业或者公司都比较强势,凭借企业经济发展的实力,拥有着很高的地位。这会让毫无竞争优势的公民在权利方面很难得到真正的维护,这是非常常见的一种现象。
  3.共同侵权责任分类问题
  对于我国共同侵权责任法在原则上是正确的,共同侵权责任草案强调以下几个问题:首先,我国共同侵权责任法需要同时保持共同过失的基本特征,也就是共同侵权包括共同过失及故意,这就是平时所说的主观共同侵权。其次,每个人在某种程度上侵权都能够给人造成很大的伤害,属于一种客观共同侵权,范围有限,这与之前的客观关联是不同的。在因果分析上,上述情况属于一种叠加的客观共同侵权。最后,由于在当前社会中的恐怖活动、犯罪团伙及团伙骚乱现象经常容易发生,我国制定的团伙责任是一个保护当事人利益的重要法律工具,侵权责任法应该明确指出团伙责任应该是属于共同侵权责任的特殊案例,在此观点上,大多数专家也持相同观点。
  4.构成要件本身具有缺陷
  在我国,违法行为的定义就是损害公民的一切违法性行为。实际上,生活中合法的行为也能能够形成侵权行为,且非常常见。主体企业在正常合法情况下产生的一系列责任侵权行为,即使国家对于这种行为指定了相应规定,但是仍然还不能有效的实施。在以损害公民利益为基础,补偿实施的原则仍是对公民产生实际损害的情况下才能有效进行,就算是进行赔偿,但是损害利益实际情况如何进行确认其轻重程度,这实际上是一个很大的难题。此外,我国侵权责任法判定的标准有客观及主观标准两种。客观标准的定义是根据事实进行的某种客观行为来对人当前的行为及当时人的心里状况进行衡量的标准;主观标准定义是以主观人物为中心来对人的心里状态进行过错判定,基本核心思想是通过预见人产生一定行为的后果进行客观评判,在近几年,主观标准居多。当法院对人具体行为过错认定时,判定的标准都是不一样的,得出的裁判的结果也不同,这是事件本身存在一定的缺陷。
  三、对侵权责任法的建议
  1.侵权责任法与个人信用互补
  根据人大教授观点可以得出构成要件本身是一种标准,其主要是对过错行为进行本质上的分析。基本原则本身存在一定的弹性范围,而构成要件就是一种强制性的行为,硬性强度太高,不能够达到一种理想的效果,构成要件实际上就是一种错误的做法。对于民法通则中的诚实信用,以前的观点和现在的观点都是存在一定的区别,但是法律可以将其进行扩大来解释,让其更具有合理性。很多主体价值的观念通过构成要件是根本无法反应出来。而我国的民法是也可以实现的,所以在实际中,需要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与诚实信用基本原则结合起来,两者可以互补,能够填补一些法律发漏洞,有效保护弱势群体,这是非常有意义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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