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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分担高职教育成本机制研究

无忧文档网    时间: 2019-11-11 07:23:47     阅读:


  [摘 要]政府在高职教育成本分担中具有义不容辞的责任,一方面政府应向有需要的居民提供高职教育服务,另一方面政府应保障有需要的居民能够真正获得高职教育服务。履行这种责任,应厘清政府与高职院校的关系,它们是高职教育这种准公共产品的提供者与生产者,它们之间是一种采购与销售的关系。政府与学生个人的分担责任此消彼长,政府应对低收入家庭提供资助,以帮助学生个人完成高职教育的学业。更好地履行责任,还要求建立中央、省和地市级政府共同分担高职教育成本的机制。
  [关键词]政府;高职教育;成本分担
  [中图分类号]G71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712(2015)25-0101-02
  [基金项目]本文系湖北省教育厅职业教育研究规划课题“职业教育成本分担机制研究(G2012A002)”的研究成果。
  发展高水平的高职教育需要建立科学的高职教育成本分担机制。高职教育成本应由政府、学生个人、高职院校和社会共同分担,已经成为共识。但这些主体应该如何分担高职教育成本,尚需进一步研究。本文专门探讨政府在高职教育成本分担中的责任,即政府如何分担高职教育成本的问题。
  一、政府在高职教育成本分担中的责任
  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具有资源配置、公平分配和稳定经济三大经济职能,这三大职能决定了政府在高职教育成本分担中具有义不容辞的责任。政府履行资源配置职能,一是直接提供公共产品,二是通过制定法律法规和经济政策,对资源配置的流向、结构进行引导。高职教育在一定的使用范围内不具有竞争性和排他性,在效用上具有较强的外部性,具有公共产品的性质。同时高职教育能够为学生个人带来直接收益,效用限定在一定的范围内,具有私人产品的性质。这种既具有私人产品性质又具有公共产品性质的产品称为“混合产品”或“准公共产品”。
  作为公共产品的提供者,政府应满足居民对高职教育服务的需求。这种满足包含两个方面的责任,一是政府应向有需要的居民提供高职教育服务,二是政府应保障有需要的居民能够真正获得高职教育服务。政府提供高职教育服务并不是要求政府作为所有者一定要建立高职院校,生产并提供高职教育。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可以亲自生产并提供高职教育服务,也可以购买高职教育服务再向居民提供。政府提供高职教育服务本质上是要求政府承担高职教育成本。但高职教育并非纯粹的公共产品,它还有私人产品的性质,学生个人也应承担一定的高职教育成本,政府只需部分承担高职教育成本。政府应承担多少高职教育成本,由政府的承担能力决定。
  由于部分学生无力承担个人应分担的高职教育成本,即使在政府有效提供足够的高职教育服务的前提下,也无法获得高职教育服务。这时,政府就要履行公平分配职能,通过财政的二次分配,向低收入居民提供资助,保障他们能够顺利接受高职教育。这也是政府履行社会职能保障民生的重要内容。
  二、政府与高职院校分担责任的协调
  (一)科学确定人才培养的规格和规模
  政府作为整个社会的代表,应科学统计和预测本区域内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包括人才规格、专业、知识技能要求及各类人才的需求数量,以此作为依据,向高职院校招标采购高职教育服务。也就是说,政府只向那些符合政府采购规格、数量要求的高职院校提供拨款;超出政府采购要求的部分,政府不予拨款。例如,某地通过调研确定高职造价专业人才需求为2000人,通过招标确定A、B、C、D、E等五个学校来培养,其中A学校的计划人数为300人。实际培养过程中,A学校该专业招生450人,超出了政府采购计划,政府不能以450人为依据向学校拨款,而应以300人为依据向学校拨款;如果A学校的学招生人数不足300人,则按实际人数拨款。
  (二)合理确定生均经费拨款标准
  政府对高职院校的生均经费拨款标准就是政府采购高职教育服务的价格。生均经费拨款标准应建立在对区域内专业人才培养成本科学测定的基础上。专业人才培养成本扣除学生个人负担的部分,就是政府应该承担的成本。生均经费拨款标准应保障高职院校支付全部的成本之外,还有一定节余以支持学校的发展。不同区域、不同专业人才培养成本不一样,生均拨款经费标准也应有所不同。高职院校在政府合理确定生均拨款经费后,应该建立科学的成本核算与控制体系,在确保人才培养质量的前提下尽可能节约成本。
  (三)无歧视性地拨款
  政府对高职院校按生均经费拨款本质上是向高职院校采购高职教育服务。拨款给谁,也就是向谁采购的问题。采购的原则只有一个,即质优价廉。无论是公办高职院校还是民办高职院校,只要能够提供优质的高职教育,政府都应该提供生均经费拨款。当前各地政府只向公办高职院校提供生均经费拨款是一种歧视性的政策,也是一种低效益的措施。因为相对于民办高职院校来说,政府不仅支付了公办高职院校的人才培养成本,还垫付了公办高职院校的建设成本,即公办高职院校花了政府更多钱。民办院校基本实行企业化管理,成本核算与控制更加严格,效率更高,而公办高职院校有了政府的供养,大多不关注资金的使用效率。
  按以上三点要求确定政府对高职院校的拨款后,政府对高职院校的拨款就由现行的无偿供给制转变为有偿采购制。这一转变的本质是从市场的角度重新定义政府与高职院校之间的关系,也是将市场机制引入高职教育中。这种转变既可以减轻政府的财政负担,又可以促进高职院校效率的提高,促进高职院校按市场要求培养人才。
  三、政府与学生个人分担责任的协调
  政府和学生个人是两个最重要的高职教育成本分担主体。他们之间的分担水平此消彼长。统计各省的高职院校生均经费拨款和学费标准,可以算出政府承担了50%~60%的高职教育成本,学生个人承担的比例占40%~50%。我国高职教育的财政管理体制是“谁主办谁出资”。主办高职院校的主体主要是省级政府部门、市级政府、企业等。由于政府承担的高职教育成本由政府的财政负担能力决定,因此现实中不同地区政府和学生个人分担高职教育成本差距很大。以湖北为例,地市州办高职院校政府承担的经费比例只有30%左右,省级部门举办的高职院校政府承担的比例在50%左右,武汉市属高职院校政府承担的比例高达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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