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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注册会计师《税法》考试辅导(完整版)

无忧文档网    时间: 2020-10-21 09:12:25     阅读:

税法(前言) 教材结构 框架内容 章次 第一部分 税法总论 第1章 第二部分 税收实体法:
(分为10章、三类、18个税) 流转税法(3章:增、消、营) 第2-4章 其他税法(5章:13个税) 第5-9章 所得税法(2章:企业、个人) 第10-11章 第三部分 税收征管法和行政法制(分为2章) 税收征管法 第12-13章 税务行政法制 第四部分 税务服务业务 税务代理和税务筹划 第14章 第一章 税法总论 第一节 税法的概念   一、税收和税法的概念 概念 含义 特征 税收 税收是政府为了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凭借政治权力,强制、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

1.无偿性 2.强制性 3.固定性 税法 税法是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纳税方面的权利及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义务性法规 2.综合性法规 税法与税收关系:税收的本质特征具体体现为税收制度,而税法则是税收制度的法律表现形式。

税收与税法密不可分,有税必有法,无法不成税。

  二、税法的功能   (一)税法是国家组织财政收入的法律保障   (二)税法是国家宏观调控经济的法律手段   (三)税法对维护经济秩序有重要的作用   (四)税法能有效地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五)税法是维护国家利益,促进国际经济交往的可靠保证   三、税法的地位及其与其他法律的关系   (一)税法的地位   1.税法属于国家法律体系中一个重要部门法,它是调整国家与各个经济单位及公民个人分配关系的基本法律规范。

  2.性质上属于公法。

  3.税法是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税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   1.税法与《宪法》的关系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它是制定所有法律、法规的依据和章程。

  《宪法》第五十六条、第三十三条。

  2.税法与民法的关系   3.税法与《刑法》的关系   两者有本质区别。《刑法》是关于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税法则是调整税收征纳关系的法律规范,其调整的范围不同。

  两者也有者密切的联系。因为税法和《刑法》对于违反税法都规定了处罚条款,两者之间的区别就在于情节是否严重,轻者给予行政处罚,重者则要承担刑事责任,给予刑事处罚。

  从2009年2月28日起,“偷税”将不再作为一个刑法概念存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七)》,修订后的《刑法》对第二百零一条关于不履行纳税义务的定罪量刑标准和法律规定中的相关表述方式进行了修改。用“逃避缴纳税款”取代了“偷税”。但目前我国的《税收征收管理法》中还没有作出相应修改。

  4.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第二节 税法基本理论   一、税法的原则 两类原则 具体原则 要点 税法的基本原则 (四个) 1.税收法定原则 内容包括税收要件法定原则和税务合法性原则 2.税收公平原则 税收负担必须根据纳税人的负担能力分配,负担能力相等,税负相同 3.税收效率原则   4.实质课税原则 应根据客观事实确定是否符合课税要件,并根据纳税人的真实负担能力决定纳税人的税负,而不能仅考虑相关外观和形式 税法的适用原则 (六个)     1.法律优位原则 (1)含义: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立法的效力 (2)作用:主要体现在处理不同等级税法的关系 (3)效力低的税法与效力高的税法发生冲突,效力低的税法即是无效的 2.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 (1)含义:一部新法实施后,对新法实施之前人们的行为不得适用新法,而只能沿用旧法 (2)目的:维护税法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 3.新法优于旧法原则 (1)含义:新法、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规定时,新法的效力优于旧法 (2)作用:避免因法律修订带来新法、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的规定而给法律适用带来的混乱 4.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 (1)含义:对同一事项两部法律分别订有一般和特别规定时,特别规定的效力高于一般规定的效力 (2)应用:居于特别法地位级别较低的税法,其效力可以高于作为普通法的级别较高的税法 5.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 (1)实体税法不具备溯及力 (2)程序性税法在特定条件下具备一定的溯及力 6.程序优于实体原则     (1)含义:在诉讼发生时,税收程序法优于税收实体法适用 (2)目的:确保国家课税权的实现,不因争议的发生而影响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   二、税收法律关系   (一)税收法律关系的构成 三方面 内容 1.权利主体 (1)双主体:
对征税方:税务、海关、财政 对纳税方;
采用属地兼属人原则 (2)权利主体双方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但权利和义务不对等 2.权利客体 征税对象 3.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 征、纳双方各自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二)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   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必须有能够引起税收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情况,也就是由税收法律事实来决定。

  (三)税收法律关系的保护   税收法律关系的保护对权利主体双方是平等的。

  三、税法构成要素   税法的构成要素一般包括总则、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税目、税率、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减税免税、罚则、附则等项目。重点有:
  (一)纳税人:
  1.含义:是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2.范围:自然人和法人;
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

     (二)征税对象:即纳税客体   1.含义:指税法规定对什么征税,是征纳税双方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客体或标的物。

  2.重要作用:是区别一种税与另一种税的重要标志。是税法最基本的要素,体现着征税的最基本界限,决定着某一种税的基本征税范围,同时,征税对象也决定了各个不同税种的名称。

  3.与课税对象相关的两个概念:
  (1)税目:是在税法中对征税对象分类规定的具体的征税项目,反映具体的征税范围,是对课税对象质的界定。

  (2)税基:计税依据,是据以计算征税对象应纳税款的直接数量依据,它解决对征税对象课税的计算问题,是对课税对象的量的规定。

概念 含义 与课税对象关系 作用或形式 (1)税目 税法中对征税对象分类规定的具体的征税项目,反映具体的征税范围。

对课税对象质的界定 1.明确具体的征税范围,凡列入税目的即为应税项目,未列入税目的,则不属于应税项目 2.贯彻国家税收调节政策的需要 (2)税基(计税依据) 是据以计算征税对象应纳税款的直接数量依据,解决对征税对象课税的计算问题。

对课税对象的量的规定 1.价值形态(从价计征):即按征税对象的货币价值计算,如消费税 2.物理形态(从量计征):即直接按征税对象的自然单位计算,如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税率:税率是对征税对象的征收比例或征收额度。税率是计算税额的尺度,也是衡量税负轻重与否的重要标志。

  我国现行的税率主要有:
税率形式 含义 形式及应用举例 (1)比例税率 即对同一征税对象,不分数额大小,规定相同的征收比例。

①单一比例税率(如增值税) ②差别比例税率(如城市维护建设税) ③幅度比例税率(如营业税娱乐业税率) (2)累进税率 征税对象按数额(或相对率)大小分成若干等级,每一等级规定一个税率,税率依次提高;
每一纳税人的征税对象则依所属等级同时适用几个税率分别计算,将计算结果相加后得出应纳税额 ①超额累进税率 (如个人所得税中的工资薪金所得) ②超率累进税率(如土地增值税) (3)定额税率 按征税对象确定的计算单位,直接规定一个固定的税额。

如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等 (四)纳税期限:
  1.含义:是指税法规定的关于税款缴纳时间方面的限定。

  2.相关的三个概念: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指应税行为发生的时间。

  (2)纳税期限:每隔固定时间汇总一次纳税义务的时间。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3)缴库期限:税法规定的纳税期满后,纳税人将应纳税款缴入国库的期限。

   第三节 税收立法与税法的实施   一、税收立法原则:
  1.从实际出发的原则   2.公平原则   3.民主决策的原则   4.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   5.法律的稳定性、连续性与废、改、立相结合的原则   二、税收的立法及调整   (一)立法机关 分类 立法机关 形式 举例 税收法律 全国人大及常委会正式立法 法律 《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立法 暂行条例 《增值税暂行条例》 《消费税暂行条例》 《营业税暂行条例》等 税收法规 国务院——税收行政法规    条例、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房产税暂行条例》等 地方人大(目前只有海南省、民族自治区)——税收地方法规 —— 税收规章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税收部门规章 办法、规则、规定 rare adj. 稀罕的;
稀有的;
珍贵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税收代理试行办法》等 省级地方政府——税收地方规章 《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   (二)税法的调整:税收立法、修订和废止程序   目前我国税收立法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阶段:
  (1)提议阶段。(2)审议阶段。(3)通过和公布阶段。

  三、税法实施原则   1.层次高的法律优于层次低的法律;

  2.同一层次的法律中,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3.国际法优于国内法;

  4.实体法从旧,程序法从新。

第四节 我国现行税法体系和税收管理体制   一、税法体系概述   我国现行税法体系由税收实体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构成。

  二、税法分类   (一)按照税法的基本内容和效力的不同,可分为税收基本法和税收普通法   (二)按照税法的职能作用的不同,可分为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   (三)按照税法征收对象的不同,可分为四种:商品和劳务税税法,所得税税法,财产、行为税税法,资源税税法、特定目的税税法。

  (四)按照主权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的不同,可分为国内税法、国际税法、外国税法等。

  三、我国现行税法体系   (一)税收实体法体系   由17个税收法律、法规组成,它们按性质作用分五类。

主体税 商品和劳务税类   (间接税) 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 所得税类(直接税) 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非主体税  财产和行为税类 包括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契税  资源税类 包括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特定目的税类 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辆购置税、耕地占用税、烟叶税 【要点1】我国目前税制基本上是以间接税和直接税为双主体的税制结构。

  【要点2】间接税和直接税含义。

  (二)税收程序法体系   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包括《税收征收管理法》、《海关法》和《进出口关税条例》等。

  1.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税种的征收管理,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实施的《税收征收管理法》执行。

  2.由海关机关负责征收的税种的征收管理,按照《海关法》及《进出口关税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要点】税收实体法和税收征收管理的程序法的法律制度构成了我国现行税法体系。

  四、税收管理体制的概念   是在各级国家机构之间划分税权的制度或制度体系。税收管理权限按大类可划分为税收立法权和税收执法权。

  五、税收立法权   (一)税收立法权划分的种类   第一,可以按照税种类型的不同来划分。

  第二,可以根据任何税种的基本要素来划分。

  第三,可以根据税收执法的级次来划分——我国的税收立法权的划分就是属于此种类型。

  (二)我国税收立法权划分的现状   第一,中央税、中央与地立共享税以及全国统一实行的地方税的立法权集中在中央,以保证中央政令统一,维护全国统一市场和企业平等竞争。

  第二,依法赋予地方适当的地方税收立法权。

  关注其中的4、6项   六、税收执法权   税收执法权具体包括:税款征收管理权、税务稽查权、税务检查权、税务行政复议裁决权及其他税务管理权(税务行政处罚)。

  (一)税款征收权   1.税务机构设置和税收征管范围划分 征收机关 征收税种 国税局系统 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
中央企业所得税;
铁路、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 地税局系统 营业税(国税局征的除外) 、城建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等。

海关系统 关税、行李和邮递物品进口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提示】自2009年1月1日起,新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中,应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税局管理;
应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地税局管理。

  2.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税收收入划分   (1)中央政府固定收入包括:消费税(含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的部分)、车辆购置税、关税、海关代征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等。

  (2)地方政府固定收入包括: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车船税、契税。

  (3)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共享收入包括——4大税3小税:
  增值税、营业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其余部分归地方政府)、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其余部分归地方政府)、证券交易的印花税。

  (二)税务检查权   (三)税务稽查权   (四)税务行政复议裁决权   (五)其他税收执法权——其中主要的有税务行政处罚权等   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
  应当有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停止出口退税权、没收违法所得、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提请吊销营业执照、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等。

第二章 增值税法 第一节 征税范围及纳税义务人   一、征税范围    征税范围 项 目 一般规定 1.销售或进口的货物(有形动产) 2.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应税劳务与非应税劳务划分) 特殊规定 1.特殊项目:
2.特殊行为:
(1)视同销售货物行为 (2)混合销售行为 (3)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行为 (一)一般规定   1.销售或进口的货物(有形动产)   2.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应税劳务与非应税劳务划分)   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二)特殊规定   1.特殊项目:22项   (1)货物期货,应当征收增值税,在期货的实物交割环节纳税。

  交割时采取由期货交易所开具发票的,以期货交易所为纳税人;
交割时采取由供货的会员单位直接将发票开给购货会员单位的,以供货会员单位为纳税人。

  (2)银行销售金银的业务,应当征收增值税。

  (3)典当业的死当物品销售业务和寄售业代委托人销售寄售物品的业务,均应征收增值税。

  (4)集邮商品的生产,以及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均征收增值税。

  (5)邮政部门发行报刊,征收营业税;
其他单位和个人发行报刊,征收增值税。

  (6)电力公司向发电企业收取的过网费,应当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7)融资租赁业务   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8)对从事热力、电力、燃气、自来水等公用事业的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一次性费用,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有直接关系的,征收增值税;
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无直接关系的,不征收增值税。

  (9)纳税人代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的费用,凡同时符合条件的,不属于价外费用,不征收增值税。

  (10)纳税人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从事汽车销售的纳税人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牌照费,不作为价外费用征收增值税。

  (11)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应按照增值税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并可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对软件产品交付使用后,按期或按次收取的维护、技术服务费、培训费等不征收增值税。

  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

  (12)印刷企业接受出版单位委托,自行购买纸张,印刷有统一刊号(CN)以及采用国际标准书号编序的图书、报纸和杂志,按货物销售征收增值税。

  (13)对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会员费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14)各燃油电厂从政府财政专户取得的发电补贴不属于增值税规定的价外费用,不计入应税销售额,不征收增值税。

  (15)纳税人提供的矿产资源开采、挖掘、切割、破碎、分拣、洗选等劳务,属于增值税应税劳务,应当缴纳增值税。

  (16)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同时一并销售的附着于土地或者不动产上的固定资产中,凡属于增值税应税货物的,缴纳增值税;
凡属于不动产的,按“销售不动产”税目计算缴纳营业税。

  (17)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18)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
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

  (19)供电企业利用自身输变电设备对并入电网的企业自备电厂生产的电力产品进行电压调节,属于提供加工劳务,应当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20)企业销售电梯(自产或购进的)并负责安装及保养、维修取得的收入,一并征收增值税;
对不从事电梯生产、销售,只从事电梯保养和维修的专业公司对安装运行后电梯进行的保养、维修收取的收入,征收营业税。

  (21)经批准允许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收购二手车时将其办理过户登记到自己名下,销售时再将该二手车过户登记到买家名下的行为,属于销售货物的行为,应按照现行规定征收增值税。

  除上述行为以外,纳税人受托代理销售二手车,凡符合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

  (22)关于罚没物品征免增值税问题:
  ①执罚部门和单位查处的属于一般商业部门经营的商品,具备拍卖条件的,由执罚部门或单位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公开拍卖。其拍卖收入作为罚没收入由执罚部门和单位如数上缴财政,不予征税。对经营单位购入拍卖物品再销售的应照章征收增值税。

  ②执罚部门和单位查处的属于一般商业部门经营的商品,不具备拍卖条件的,由执罚部门、财政部门、国家指定销售单位会同有关部门按质论价,交由国家指定销售单位纳入正常销售渠道变价处理。执罚部门按商定价格所取得的变价收入作为罚没收入如数上缴财政,不予征税。国家指定销售单位将罚没物品纳入正常销售渠道销售的,应照章征收增值税。

  ③执罚部门和单位查处的属于专管机关管理或专管企业经营的财物,如金银(不包括金银首饰)、外币、有价证券、非禁止出口文物,应交由专管机关或专营企业收兑或收购。执罚部门和单位按收兑或收购价所取得的收入作为罚没收入如数上缴财政,不予征税。专管机关或专营企业经营上述物品中属于应征增值税的货物,应照章征收增值税。

  2.特殊行为——视同销售货物行为(掌握)   【要求】考试中各种题型都会出现,必须熟练掌握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代销中的委托方:
  【要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收到代销清单或代销款二者之中的较早者。若均未收到,则于发货后的180天缴纳增值税。

     (2)销售代销货物——代销中的受托方:
  【要点】   ①售出时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②按实际售价计算销项税;

  ③取得委托方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④受托方收取的代销手续费,应按“服务业”税目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要点1】上述(4)~(8)项视同销售行为,对自产货物处理是相同的,对购买的货物用途不同,处理也不同。

  ◆购买的货物:用于投资(6)、分配(7)、赠送(8),即向外部移送——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

  ◆购买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4)、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5),即货物进入最终消费——不得抵扣进项税;
已抵扣的,作进项税转出处理。

     二、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   (一)增值税纳税人:为销售或进口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单位和个人。

  (二)扣缴义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
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第二节 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及管理   一、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标准   2个标准:
  (1)经营规模——年应税销售额: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

  (2)核算水平。

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 1.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 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上 2.批发或零售货物的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含80万元) 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上 3.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 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 4.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   二、一般纳税人申请   (一)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的条件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对提出申请并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1)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2)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二)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所在地和权限   纳税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权限,在县(市、区)国家税务局或者同级别的税务分局。

  (三)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1)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

  (2)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

  (3)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三、小规模纳税人的管理   1.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资格认定,不作为小规模纳税人。

  2.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以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四、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及管理   1.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对下列一般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
  (1)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

  (2)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一般纳税人。

  2.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期限为3个月;
其他一般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期限为6个月。

  3.辅导期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应当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抵扣进项税额。

  4.主管税务机关对辅导期纳税人实行限量限额发售专用发票。

  (1)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领购专用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不得超过十万元;
(2)每次发售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25份。

  (3)辅导期纳税人一个月内多次领购专用发票的,应从当月第二次领购专用发票起,按照上一次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3%预缴增值税,未预缴增值税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发售专用发票。

第三节 税率与征收率 按纳税人划分 税率或征收率 适用范围 一般纳税人 基本税率为17% 销售或进口货物、提供应税劳务 低税率为13% 销售或进口税法列举的五类货物 零税率 纳税人出口货物 4%或6%的征收率 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办法征税适用 小规模纳税人 征收率 3% 需要注意的是:
  (一)一般纳税人:17%基本税率,适用于绝大部分销售或进口的货物;
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应税劳务,一律适用17%。

  (二)适用13%低税率的列举货物是:
  1.粮食、食用植物油(包括橄榄油)、鲜奶(灭菌乳为13%;
调制乳为17%);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货物。

  (1)(初级)农产品。

  (2)音像制品。

  (3)电子出版物。

  (4)二甲醚。

  (5)频振式杀虫灯等 。

  (三)征收率其他情况   1.小规模纳税人:3%、2% 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增值税=售价÷(1+3%)×2%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 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增值税=售价÷(1+3%)×3%   2.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征收率为4%、6%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
纳税人 销售情形 税务处理 计税公式 一般纳税人 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未抵扣进项税额) 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增值税=售价÷(1+4%)×4%÷2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按正常销售货物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提示1】该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在购进当期已抵扣 【提示2】对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无法确定销售额的,以固定资产净值为销售额 增值税=售价÷(1+17%)×17%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 第四节 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全面掌握)   一般纳税人计算本月应纳增值税额采用当期购进扣税法: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围绕两个关键环节:一是销项税额如何计算;
二是进项税额如何抵扣。

     一、销项税额的计算   销项税额是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或提供应税劳务收入和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其计算方法为: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一)一般销售方式下的销售额   销售额:是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即价外收入,如违约金、滞纳金、赔偿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运输装卸费等)。

  1.销售额=价款+价外收入   【特别提示】价外收入视为含增值税的收入,必须换算为不含税收入再并入销售额。

  2.销售额中不包括:
  (1)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2)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费:①承运者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
②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

  (3)同时符合条件的代收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4)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二)特殊销售方式下销售额的确定,也是必须全面掌握的内容,主要有:
  1.折扣折让方式销售:
三种折扣折让 税务处理 说明 折扣销售(商业折扣) 折扣额可以从销售额中扣减(同一张发票上注明) ①目的:促销 ②实物折扣:按视同销售中“无偿赠送”处理,实物款额不能从原销售额中减除 销售折扣(现金折扣) 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目的:发生在销货之后,属于一种融资行为 销售折让 折让额可以从销售额中减除 目的:保证商业信誉,对已售产品出现品种、质量问题而给予购买方的补偿 2.以旧换新销售:按新货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不得扣减旧货收购价格(金银首饰除外)。

  3.还本销售:销售额就是货物销售价格,不得扣减还本支出。

  4.以物易物销售:双方均作购销处理,以各自发出的货物核算销售额并计算销项税额,以各自收到的货物核算购货额并计算进项税额。

  5.包装物押金处理:
  (1)销售货物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如果单独记账核算,时间在1年以内,又未过期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

  (2)因逾期(1年为限)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并入销售额征税。

  征税时注意两点:一是逾期包装物押金为含税收入,需换算成不含税价再并入销售额;
二是征税税率为所包装货物适用税率。    (3)酒类产品:
  啤酒、黄酒按是否逾期处理;   啤酒、黄酒以外的其他酒类产品收取的押金,无论是否逾期一律并入销售额征税。

  6.一般纳税人销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
销售情形 税务处理 计税公式 (1)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未抵扣进项税额) 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增值税=售价÷(1+4%)×4%÷2 (2)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按正常销售货物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提示】该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在购进当期已抵扣 增值税=售价÷(1+17%)×17% (3)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 (4)发生固定资产视同销售行为 无法确定销售额的,以固定资产净值为销售额 增值税=净值×17% (三)视同销售货物行为销售额的确定,必须遵从下列顺序:
  (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平均售价;

  (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平均售价;

  (3)按组成计税价格。

  组价的特殊使用——有售价,但也要核定价格或组价      (四)含税销售额的换算: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3%或17%)   含税价格(含税收入)判断:
  1.通过看发票来判断;
(普通发票要换算)   2.分析行业;
(零售行业要换算)   3.分析业务;
(价外费用、建筑业总承包额中的自产货物要换算)   二、进项税额的抵扣   进项税额是纳税人购进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负担的增值税额,它与销售方收取的销项税额相对应。

  (一)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分两类:
  一类是以票抵扣,即取得法定扣税凭证,并符合税法抵扣规定的进项税额;

  另一类是计算抵扣,即没有取得法定扣税凭证,但符合税法抵扣政策,准予计算抵扣的进项税额。

(1)以票抵税 ①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②从海关取得的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计算抵税 ①外购免税农产品:进项税额=买价×13% ②外购运输劳务:进项税额=运输费用×7% 增值税扣税凭证 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发票、运输费用结算单据   1.购进免税农产品的计算扣税:
  (1)基本规定 项目 内容 税法规定 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 计算公式 一般情况:进项税额=买价×13% 特殊情况:
烟叶收购金额=收购价款×(1+10%),10%为价外补贴;

应纳烟叶税税额=收购金额×20% 烟叶进项税额=(收购金额+烟叶税)×13% (2)对烟叶税的有关规定      2.运输费用的计算扣税:
项目 内容 税法规定 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和销售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准予按运费结算单据所列运费和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运费金额(即运输费用+建设基金)×7% 注意:
  (1)购买或销售免税货物(购进免税农产品除外)所发生的运输费用,也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提示】一般纳税人外购固定资产支付的运输费,伴随着消费型增值税的实施,也可以按7%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2)准予计算进项税额抵扣的货物运费金额是指在运输单位开具的运费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费和建设基金。

  (3)一般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允许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4)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的货运发票,必须是通过货运发票税控系统开具的新版货运发票。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发票和国际货物运输发票,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取得的是营改增试点地区运输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票抵扣进项税额。

  (二)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项目 解析 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答案解析』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解析1】设备在建工程(可抵扣)与不动产在建工程(不可抵扣) 【解析2】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解析1】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解析2】非正常损失货物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在增值税中不得扣除(需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在企业所得税中,可以将转出的进项税额计入企业的损失(“营业外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4.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特例】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5.上述第1项至第4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运输费用的计算抵扣应伴随货物 (三)进项税额转出      上述1~3的购进货物改变生产经营用途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如果在购进时已抵扣了进项税额,需要在改变用途当期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进项税额转出的方法有三种:
  第一:原抵扣进项税额转出   三、应纳税额计算   (一)计算销项税额的时间限定 时间限定 税法规定 销项税额的时间限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销项税额的时间限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进项税额抵扣的时间 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
(1)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2)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

(二)计算应纳税额时进项税额不足抵扣的处理: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三)扣减发生期进项税额的规定:进项税额转出   (四)销货退回或折让的税务处理:销售方冲减销项税额,购货方冲减进项税额   (五)向供货方取得返还收入的税务处理   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

  应冲减进项税金的计算公式调整为:
  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      (六)一般纳税人注销时进项税额的处理   一般纳税人注销或取消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

  (七)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增值税的处理   (八)新增内容: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   1.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
非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增值税税控系统包括 专用设备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 金税卡、IC卡、读卡器或金税盘和报税盘 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 税控盘和报税盘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 税控盘和传输盘 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   2.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技术维护费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两项费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4.纳税人购买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自购买之日起3年内因质量问题无法正常使用的,由专用设备供应商负责免费维修,无法维修的免费更换。

  (九) 新增内容:纳税人资产重组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

  四、应纳税额计算举例  某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税率17%,2010年5月份的有关生产经营业务如下:
  (1)销售甲产品给某大商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不含税销售额80万元;
另外,开具普通发票,取得销售甲产品的送货运输费收入5.85万元。

  (2)销售乙产品,开具普通发票,取得含税销售额29.25万元。

  (3)将试制的一批应税新产品用于本基建工程;
成本价为20万元,成本利润率为10%,该新产品无同类产品市场销售价格。

  (4)销售2010年1月份购进作为固定资产使用过的进口摩托车5辆,开具普通发票,每辆取得含税销售额1.04万元;
该摩托车原值每辆0.9万元。

  (5)购进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支付的货款60万元,进项税额10.2万元,另外支付购货的运输费用6万元,取得运输公司开具的普通发票。

  (6)向农业生产者购进免税农产品一批,支付收购价30万元,支付给运输单位的运费5万元,取得相关的合法票据。本月下旬将购进的农产品的20%用于本企业职工福利。

  以上相关票据均符合税法的规定,请按下列顺序计算该企业5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额。

  (1)计算销售甲产品的销项税额;

  (2)计算销售乙产品的销项税额;

  (3)计算自用新产品的销项税额;

  (4)计算销售使用过的摩托车应纳税额;

  (5)计算外购货物应抵扣的应纳税额;

  (6)计算外购免税农产品应抵扣的进项税额;

  (7)计算企业5月份合计应缴纳的增值税额。

    【正确答案】   (1)销售甲产品的销项税额=80×17%+5.85÷(1+17%)×17%=14.45(万元)   (2)销售乙产品的销项税额=29.25÷(1+17%)×17%=4.25(万元)   (3)自用新产品的销项税额=20×(1+10%)×17%=3.74(万元)   (4)销售使用过的摩托车应纳税额=1.04÷(1+4%)×4%÷2×5=0.1(万元)   (5)外购货物应抵扣的进项税额=10.2+6×7%=10.62(万元)   (6)外购免税农产品应抵扣的进项税额=(30×13%+5×7%)×(1-20%)=3.4(万元)   (7)该企业5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额=14.45+4.25+3.74-10.62-3.4+0.1=8.52(万元)   【考题·计算题】(近三年考题节选)位于县城的某内资原煤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月发生以下业务;

  (1)购进挖掘机一台,获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60万元,增值税税款为10.2万元。支付运费4万元,取得公路内河货运发票。

  (2)购进低值易耗品,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合计为8万元。

  (3)开采原煤10000吨。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原煤9000吨,每吨不含税单价500元,购销合同约定,本月应收取1/3的价款,但实际只收取不含税价款120万元。另支付运费6万元、装卸费2万元,取得公路内河货运发票。

  (4)为职工宿舍供暖,使用本月开采的原煤200吨;
另将本月开采的原煤500吨无偿赠送给某有长期业务往来的客户。

  (5)销售开采原煤过程中产生的天然气125千立方米,取得不含税销售额25万元。

  (6)月末盘点时发现月初购进的低值易耗品的1/5因管理不善而丢失。

  (说明,相关票据在本月通过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并申报抵扣;
增值税月初留抵税额为0。)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计算回答问题,每问需计算出合计数。

  (1)计算该企业当月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2)计算该企业当月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3)计算该企业当月应缴纳的增值税。

  [答疑编号5787020804]     【正确答案】   (1)进项税额=10.2+4×7%+8×(1-1/5)+6×7%=17.3(万元)   (2)销项税额=9000×500×1/3÷10000×17%+(200+500)×500÷10000×17%+25×13%   =34.7(万元)   (3)应纳增值税=34.7-17.3=17.4(万元) 第五节 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简易办法   一、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不含税)销售额×征收率3%   公式中的销售额应为不含增值税额、含价外费用的销售额。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二、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货物 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 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增值税=售价÷(1+3%)×2% 2.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 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增值税=售价÷(1+3%)×3% 第六节 特殊经营行为和产品的税务处理   一、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   1.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分别计算应纳税额;

  2.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征收。

  二、混合销售行为   1.含义: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同时涉及非应税劳务(即应征营业税的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

  2.税务处理:混合销售原则上依据纳税人的营业主业判断是征增值税,还是征营业税。属于增值税纳税人的混合销售行为,只征增值税。

  应用举例:
  (1)销售家具的厂商,在销售家具的同时送货上门,为增值税的混合销售行为。

  (2)邮局提供邮政服务的同时销售邮寄包裹的包装纸箱,为营业税的混合销售行为。

  3.特殊规定   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   ——按兼营税务处理:
  (1)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

  (2)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三、兼营非应税劳务   1.含义:增值税纳税人在销售应税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的同时,还从事非应税劳务(即营业税规定的各项劳务),且二者之间并无直接的从属关系,这种经营活动就称为兼营非应税劳务。

  2.税务处理:兼营非应税劳务原则上依据纳税人的核算情况判定:
  (1)分别核算:各自交税;

  (2)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销售额: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3.应用举例:
  (1)购物中心既销售货物,又提供餐饮服务;

  (2)酒店提供就餐和住宿服务,又设商场销售货物。

  四、新增: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   (一) 加油站一律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 发售加油卡、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纳税人,在售卖加油卡、加油凭证时,按预收账款作相关财务处理,不征收增值税。

  (三)加油站无论以何种结算方式收取售油款,均应征收增值税。

  加油站以收取加油凭证、加油卡方式销售成品油,不得向用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加油站通过加油机加注成品油属于下列情形的,允许在当月成品油销售数量中扣除:
  1.经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加油站自用车辆自用油。

  2.外单位购买的,利用加油站的油库存放的代储油(代储协议报税务机关备案)。

  3.加油站本身倒库油。

  4.加油站检测用油(回罐油)。

   第七节 进口货物征税(海关代征)   一、进口货物征税范围及纳税人   征税范围:凡是申报进入我国海关境内的货物。

  只要是报关进口的应税货物,不论其是国外产制还是我国已出口而转销国内的货物,不论是进口者自行采购还是国外捐赠的货物,不论是进口者自用还是作为贸易或其他用途等,均应按照规定缴纳进口环节的增值税。

  二、进口货物适用税率:   17%、13% (同国内货物)   三、进口货物应纳增值税的计算   纳税人进口货物,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和规定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进口增值税=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四、进口货物的税收管理   进口货物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当天;
纳税地点为进口货物报关地海关;
纳税期限为海关填发税款缴纳书之日起15日内。

   第八节 出口货物退(免)税   出口货物退(免)税是指在国际贸易业务中,对我国报关出口的货物退还或免征其在国内各生产环节和流转环节按税法规定已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即对增值税出口货物实行零税率,对消费税出口货物免税。

  根据财税 [2012]39号“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现行政策如下:
  一、出口退(免)税的基本政策   (一)出口免税并退税——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二)出口免税但不退税——增值税免税政策   (三)出口不免税也不退税——增值税征税政策   二、出口货物和劳务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一)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范围   出口货物,是指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并销售给境外单位或个人的货物,分为自营出口货物和委托出口货物两类。

政策 货物 内容(注意选择题) 1.出口企业出口货物 列举了8项,其中重点是:
(1)出口企业对外援助、对外承包、境外投资的出口货物 (2)出口企业经海关报关进入国家批准的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等特殊区域并销售给特殊区域内单位或境外单位、个人的货物 (3)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的货物 (4)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用于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国际招标建设项目的中标机电产品 (5)生产企业向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销售的自产的海洋工程结构物 (6)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国际运输企业用于国际运输工具上的货物。(如: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的货物;国内航空供应公司生产销售给国内和国外航空公司国际航班的航空食品。)   续表 政策 货物 内容(注意选择题) 2.视同自产出口货物 列举的9项具体范围可关注: (1)用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下的货物 (2)用于境外投资的货物 (3)用于对外援助的货物 (4)生产自产货物的外购设备和原材料(农产品除外) 3.出口企业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指对进境复出口货物或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行的加工修理修配   (二)增值税退(免)税办法:
  1.免抵退税办法: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列名的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

  2.免退税办法:不具有生产能力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劳务,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予以退还。

  (三)增值税出口退税率   1.一般规定:
除单独规定外,出口货物的退税率为其适用征税率。

  2.特殊规定:
  (1)外贸企业购进按简易办法征税的出口货物、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出口货物,其退税率分别为简易办法实际执行的征收率、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上述出口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退税率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税率和出口货物退税率孰低的原则确定。

  (2)出口企业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其加工修理修配费用的退税率,为出口货物的退税率。

  (四)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   出口货物劳务的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按出口货物劳务的出口发票(外销发票)、其他普通发票或购进出口货物劳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确定。

出口企业 出口项目 退(免)税计税依据 1.生产企业 出口货物劳务(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除外) 出口货物劳务的实际离岸价(FOB) 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 出口货物的离岸价(FOB)扣除出口货物所含的海关保税进口料件的金额后确定 国内购进无进项税额且不计提进项税额的免税原材料加工后出口的货物 出口货物的离岸价(FOB)扣除出口货物所含的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的金额后确定   续表 出口企业 出口项目 退(免)税计税依据 2.外贸企业 出口货物(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除外) 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 出口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 加工修理修配费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

  续表 出口企业 出口项目 退(免)税计税依据 3.各类企业 出口进项税额未计算抵扣的已使用过的设备 退(免)税计税依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 × 已使用过的设备固定资产净值 ÷ 已使用过设备原值 4.免税品经营企业 销售的货物 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 (五)增值税免抵退税和免退税的计算   1.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免抵退税:
     计算公式:   (1)当期应纳税额的计算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一(当期进项税额一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折合率×(出口货物适用税率一出口货物退税率)一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当期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2)当期免抵退税额的计算   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折合率×出口货物退税率一当期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当期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当期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3)当期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的计算   当期应退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当期免抵退税额”中的较小者。

  步骤总结:
   三、出口货物和劳务增值税免税政策:
  (一)适用范围:
  1.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规定的货物,列举15项,如: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

  (2)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

  (3)软件产品。

  (4)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钻石及其饰品。

  (5)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卷烟。

  (6)已使用过的设备。

  (7)非出口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

  (8)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

  (9)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

  (10)以旅游购物贸易方式报关出口的货物。

  2.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的下列货物劳务:
  (1)国家批准设立的免税店销售的免税货物(包括进口免税货物和已实现退(免)税的货物)。

  (2)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为境外的单位或个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3)同一特殊区域、不同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之间销售特殊区域内的货物。

  四、出口货物增值税征税政策:
  (一)适用范围:列举7项,例如: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的生活消费用品和交通运输工具等。

  (二)应纳增值税的计算   1.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   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出口货物耗用的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金额)÷(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2.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   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1+征收率)×征收率      五、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了解)    第九节 税收优惠   一、《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免税项目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提示】对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农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规定范围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
古旧图书,是指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7.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征免税项目,15项   (一)资源综合利用、再生资源、鼓励节能减排的规定   1.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
  (1)再生水。(2)以废旧轮胎为全部生产原料生产的胶粉。(3)翻新轮胎。(4)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

  2.对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

  3.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5项   4.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现的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50%的政策:6项   5.对销售自产的综合利用生物柴油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6.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的粘土实心砖、瓦,一律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不得采取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

  (二)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按照相关规定缴纳增值税。但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废旧物品免征增值税。

  (三)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   1.对销售自产的以建(构)筑废物、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建筑砂石骨料免征增值税。

  2.对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劳务免征增值税。

  3.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100%的政策:7项   4.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80%的政策:
  以三剩物、次小薪材和农作物秸秆等3类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生产的木(竹、秸秆)纤维板、木(竹、秸秆)刨花板,细木工板、活性炭、栲胶、水解酒精、炭棒;
以沙柳为原料生产的箱板纸。

  5.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8项   (四)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   (五)飞机维修业务增值税处理方式   (六)扶持动漫产业发展增值税政策   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动漫企业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七)免征蔬菜和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包括批发、零售)增值税。

  (八)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   即征即退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3%   (九)粕类产品征免增值税   (十)制种行业:制种企业生产销售种子,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十一)有机肥产品: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

  (十二)按债转股企业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签订的债转股协议,债转股原企业将货物资产作为投资提供给债转股新公司的,免征增值税。

  (十四)节能服务公司免征增值税   (十五)调整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管理措施:由先评估后退税改为先退税后评估。

  三、增值税起征点——限于个人。

  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①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②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③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四、其它有关减免税规定   (一)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未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二)纳税人放弃免税权   【要点】   ①生产和销售免征增值税货物或劳务的纳税人要求放弃免税权,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放弃免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自提交备案资料的次月起,按照现行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②放弃免税权的纳税人符合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尚未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应当按现行规定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销售的货物或劳务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③纳税人一经放弃免税权,其生产销售的全部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均应按照适用税率征税,不得选择某一免税项目放弃免税权,也不得根据不同的销售对象选择部分货物或劳务放弃免税权。

  ④纳税人在免税期内购进用于免税项目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所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一律不得抵扣。

  ⑤纳税人放弃免税权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第十节 征收管理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根据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货款结算方式不同规定如下:
货款结算方式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备注 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 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 不论货物是否发出 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 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不论货款是否收到   续表 货款结算方式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备注 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 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不论款项是否收到 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 货物发出的当天 【特殊处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不是收到预收款时   续表 货款结算方式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备注 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 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或收到全部(部分)货款,二者中的较早者 【特别关注】对于发出代销商品超过180天仍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视同销售实现,一律征收增值税,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代销商品满180天的当天 不是发出代销商品时,也不是只有收到代销款时 销售应税劳务 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的当天 — 视同销售货物 货物移送当天 —      二、纳税期限   1.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

  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仅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

  2.税款缴库时间: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三、纳税地点 纳税人 纳税地点 (1)固定业户 机构所在地纳税 (2)非固定业户 销售地纳税,未在销售地纳税的,要在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补交 (3)进口货物 报关地海关纳税   纳税地点规定中需要注意的是: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了解主表结构    第十一节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及管理   一、专用发票的联次   专用发票由基本联次或者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基本联次为三联:发票联、抵扣联和记账联。

  二、专用发票的开票限额   最高开票限额由一般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依法审批。最高开票限额为:
  10万元及以下的,由区县级税务机关审批;

  100万元的,由地市级税务机关审批;

  1000万元及以上的,由省级税务机关审批。

  三、专用发票的开具范围   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四、开具专用发票后发生退货或开票有误的处理   五、专用发票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规定 项目 具体情形 税务处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1.无法认证 税务机关退还原件,购买方可要求销售方重新开具专用发票 2.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 3.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1.重复认证 税务机关扣留原件,查明原因,分别情况进行处理 2.密文有误 3.认证不符 4.列为失控专用发票   六、加强专用发票的管理:新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规定 第三章 消费税法 第一节 纳税义务人与征税范围   一、纳税义务人   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纳税义务人。

  二、征税范围   四个环节:生产、委托加工、进口、零售,指定环节一次性缴纳,其他环节不再缴纳。

  两税关系:   消费税:生产、进口、加工(委托方)   增值税:销售、进口、加工(受托方)   特殊   批发 零售   批发 零售   重要说明:   (一)生产环节征收消费税的说明(新增内容)   工业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下列行为视为应税消费品的生产行为,按规定征收消费税:
  1.将外购的消费税非应税产品以消费税应税产品对外销售的;

  2.将外购的消费税低税率应税产品以高税率应税产品对外销售的。

  (二)两个特殊环节:
  1.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有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具体要求:   要素 规定 注释 征税范围 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仅限于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 不符合条件的,仍在生产环节交纳消费税的金银首饰 税率 5% 对既销售金银首饰,又销售非金银首饰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将两类商品划分清楚,分别核算销售额。凡划分不清楚或不能分别核算的,在生产环节销售的,一律从高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10%);
在零售环节销售的,一律按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    要素 规定 注释 计税依据一般规定 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含税销售额÷(1+17%) 计税依据具体规定 1.金银首饰与其他产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 按销售额全额征收消费税 2.金银首饰连同包装物销售 无论包装是否单独计价,也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金银首饰的销售额,计征消费税 3.带料加工的金银首饰 按受托方销售同类金银首饰的销售价格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没有同类金银首饰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4.以旧换新(含翻新改制)销售金银首饰 按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   2.批发环节:只有卷烟在批发环节加征一道消费税   自2009年5月1日起,卷烟在批发环节加征一道从价税。相关内容如下:   要素 规定 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卷烟批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关注的问题:
(1)纳税人销售给纳税人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卷烟于销售时纳税 (2)纳税人之间销售的卷烟不缴纳消费税 计税依据 批发销售的所有牌号规格的卷烟,按其销售额(不含增值税)征收5%的消费税 税额计算 应纳消费税=销售额(不含增值税)×5% 关注的问题:
(1)纳税人应将卷烟销售额与其他商品销售额分开核算,未分开核算的,一并征收消费税 (2)卷烟消费税在生产和批发两个环节征收后,批发企业在计算纳税时不得扣除已含的生产环节的消费税税款 纳税地点 卷烟批发企业的机构所在地,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地区的,由总机构申报纳税   第二节 税目与税率   一、税目   消费税征税范围可以概括为: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从消费税的征收目的出发,目前应税消费品被定为14类货物,即消费税有14个税目。

  1.烟:包括卷烟(包括进口卷烟、白包卷烟、手工卷烟和未经国务院批准纳入计划的企业及个人生产的卷烟)、雪茄烟和烟丝三个子目。

  卷烟回购问题:
  不符合下述条件的回购卷烟,则征收消费税:
  ①联营企业必须按照已公示的调拨价格申报缴税。

  ②回购企业将联营企业加工卷烟回购后再销售的卷烟,其销售收入应与自产卷烟的销售收入分开核算,以备税务机关检查;
如不分开核算,则一并计入自产卷烟销售收入征收消费税。

  2.酒及酒精:酒包括粮食白酒、薯类白酒、黄酒、啤酒、果啤和其他酒。酒精包括各种工业用、医用和食用酒精。

  (1)啤酒的分类:甲类啤酒、乙类啤酒   (2)配制酒(露酒):饮料酒。

  (3)其他配制酒,按消费税税目税率表“白酒”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另外:饮食业、商业、娱乐业举办的啤酒屋(啤酒坊)利用啤酒生产设备生产的啤酒应当征收消费税。

3.化妆品。包括各类美容、修饰类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和成套化妆品。

  不包括:舞台、戏剧、影视演员化妆用的上妆油、卸装油、油彩。

  4.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包括以金、银、珠宝玉石等高贵稀有物质以及其他金属、人造宝石等制作的各种纯金银及镶嵌饰物,以及经采掘、打磨、加工的各种珠宝玉石。出国人员免税商店销售的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

  5.鞭炮、焰火:
  不包括:体育上用的发令纸、鞭炮药引线。

  6.成品油:成品油包括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润滑油、燃料油7个子目。

  7.汽车轮胎:包括用于各种汽车、挂车、专用车和其他机动车上的内、外轮胎。

  不包括:
  (1)子午线轮胎免征消费税,翻新轮胎停止征收消费税。

  (2)农用拖拉机、收割机和手扶拖拉机专用轮胎不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汽车轮胎”范围,不征收消费税。

  8.小汽车:小轿车、中轻型商用客车   不包括:(1)电动汽车不属于本税目征收范围;
(2)车身长度大于7米(含)、座位10~23座(含);
(3)沙滩车、雪地车、卡丁车、高尔夫车。

  9.摩托车:包括2轮和3轮。最大设计车速不超过50Km/h,发动机气缸总工作容量不超过50ml的三轮摩托车不征收消费税。

  10.高尔夫球及球具:包括高尔夫球、高尔夫球杆、高尔夫球包(袋)。高尔夫球杆的杆头、杆身和握把属于本税目的征收范围。

  11.高档手表:高档手表是指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每只在10000元(含)以上的各类手表。

  12.游艇:长度大于8米小于90米。

  13.木制一次性筷子   14.实木地板:以木材为原料。

  二、税率——两种税率形式   (1)比例税率:适用于大多数应税消费品,税率从1%至56%;

  (2)定额税率:只适用于三种液体应税消费品,它们是啤酒、黄酒、成品油。

啤酒 单位税额 ①每吨出厂价格在3000元以上的 250元/吨 ②每吨出厂价格不足3000元的 220元/吨 ③娱乐业和饮食业自制的 250元/吨   (3)白酒、卷烟2种应税消费品实行定额税率与比例税率相结合的复合计税。

应税消费品 定额税率 比例税率 卷烟 每标准箱150元, 每条0.6元, 每支0.003元, 56%(每条价格≥70元) 36%(每条价格<70元) 白酒 每斤0.5元 20% 第三节 计税依据    三种计税方法 计税公式 1.从价定率计税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2.从量定额计税 (啤酒、黄酒、成品油)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3.复合计税 (白酒、卷烟)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一、计税销售额规定   1.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全部价款中包含消费税税额,但不包括增值税税额;
价外费用的内容与增值税规定相同。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2.包装物   (1)包装物连同产品销售。

  (2)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收取酒类产品的包装物押金除外),且单独核算又未过期的,此项押金则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和已收取1年以上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率征收消费税。

  (3)包装物既作价随同产品销售,又收取押金。

  (4)对酒类产品生产企业销售酒类产品(黄酒、啤酒除外)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押金是否返还与会计上如何核算,均需并入酒类产品销售额中,依酒类产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包装物押金的税务处理   押金种类 收取时,未逾期 逾期时 一般应税消费品的包装物押金 不缴增值税,不缴消费税 缴纳增值税,缴纳消费税(押金需换算为不含税价) 酒类产品包装物押金(除啤酒、黄酒外) 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押金需换算为不含税价) 不再缴纳增值税、消费税 啤酒、黄酒包装物押金 不缴增值税,不缴消费税 只缴纳增值税,不缴纳消费税(因为从量征收) 二、销售数量规定   1.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

  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4.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的进口数量。

  三、(复合计征)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混合计算方法   【例题·计算题】某白酒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2年7月向某烟酒专卖店销售粮食白酒20吨,开具普通发票,取得含税收入200万元,另收取品牌使用费50万元、包装物租金20万元;

  要求:计算本月甲企业向专卖店销售白酒应缴纳消费税。

  [答疑编号5787030305]   『正确答案』   应缴纳消费税=(200+50+20)÷1.17×20%+20×2000×0.5÷10000=48.15(万元)      四、计税依据特殊规定   (一)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当按照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销售数量征收消费税。

(二)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为依据计算消费税。

  (三)酒类关联企业间关联交易消费税处理   白酒生产企业向商业销售单位收取的“品牌使用费”是随着应税白酒的销售而向购货方收取的,属于应税白酒销售价款的组成部分,因此,不论企业采取何种方式或以何种名义收取价款,均应并入白酒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

  (四)从高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有两种情况:
  1.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未分别核算各自销售额;

  2.将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即使分别核算也从高税率)。

第四节 应纳税额计算   五个大问题:应税消费品生产销售环节应纳消费税计算、委托加工环节应纳消费税计算、进口环节应纳消费税计算、已纳消费税扣除的计算。

     一、生产销售环节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一)直接对外销售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三种计税方法 计税依据 适用范围 计税公式 1.从价定率计税 销售额 除列举项目之外的应税消费品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2.从量定额计税 销售数量 列举3种:啤酒、黄酒、成品油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3.复合计税 销售额、销售数量 列举2种:白酒、卷烟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二)自产自用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1.用于本企业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不缴纳消费税   2.用于其它方面: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①本企业连续生产非应税消费品;

  ②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

  ③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

     3.组成计税价格及税额计算:
  按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售价计税;
无同类消费品售价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税。

  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消费税税额   应纳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      组价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有几种适用情况:
  (1)对从价定率征收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
  (2)对从量定额征收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   消费税从量征收与售价或组价无关;
增值税需组价时,组价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按增值税法中规定的10%确定,组价中应含消费税税金。

  (3)对复合计税办法征收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二、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税务处理   (一)什么是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是指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以下情况不属于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①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②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③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二)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的缴纳   1.受托方加工完毕向委托方交货时,由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

  特别注意:如果受托方是个体经营者,委托方须在收回加工应税消费品后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消费税。

  2.如果受托方没有代收代缴消费税,委托方应补交税款,补税的计税依据为:
  (1)已直接销售的:按销售额计税;

  (2)未销售或不能直接销售的:按组价计税(委托加工业务的组价)。    (三)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计算   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时,应按受托方同类应税消费品的售价计算纳税;
没有同类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1.从价征收组价公式为:
        2.复合征收组价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四)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收回   1.委托方将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为直接出售,不再缴纳消费税;

  2.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不属于直接出售,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三、进口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计算(掌握)   (一)计算方法:
  1.从价定率办法计税:计税依据为组成计税价格,组价中应包含进口消费税税额。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比例税率)   消费税中3个组价:
  1.生产环节:组价=成本×(1+消费税成本利润率) /(1-消费税税率)   2.委托加工环节:组价=(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代收代缴)   3.进口环节:组价=(完税价+关税)/(1-消费税税率)        (必须)   四、已纳消费税扣除的计算   (一)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的扣除   税法规定:对外购已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销售时,可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1.扣税范围:
  在消费税14个税目中,除酒及酒精、小汽车、高档手表、游艇4个税目外,其余税目有扣税规定:   (1)用外购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

  (2)用外购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3)用外购已税化妆品生产的化妆品;

  (4)用外购已税鞭炮焰火生产的鞭炮焰火;

  (5)用外购已税汽车轮胎(内胎和外胎)生产的汽车轮胎;

  (6)用外购已税摩托车生产的摩托车(如用外购两轮摩托车改装三轮摩托车);

  (7)以外购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8)以外购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9)以外购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

  (10)以外购已税石脑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11)以外购已税润滑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

  2.扣税计算: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扣除其已纳消费税。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外购应税消费品适用税率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期初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当期购进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期末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   3.扣税环节:
  (1)对于在零售环节缴纳消费税的金银首饰(含镶嵌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已纳消费税不得扣除   (2)允许扣除已纳税款的应税消费品原来只限于从工业企业购进的应税消费品和进口环节已缴纳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   新增内容:从商业企业购进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符合抵扣条件的,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   (3)对自己不生产应税消费品,而只是购进后再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工业企业,其销售的化妆品、鞭炮焰火和珠宝玉石,凡不能构成最终消费品直接进入消费品市场,而需进一步生产加工的,应当征收消费税,同时允许扣除上述外购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

  (二)用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税款抵扣   税法规定:对委托加工收回消费品已纳的消费税,可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从当期应纳消费税税额中扣除,其扣税规定与外购已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扣税范围、扣税方法、扣税环节相同。

  五、消费税出口退税的计算(新增内容)   对纳税人出口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
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出口免税并退税   有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购进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口,以及外贸企业受其他外贸企业委托代理出口应税消费品。

  注意:外贸企业受其他企业(主要是非生产性的商贸企业)委托,代理出口应税消费品是不予退(免)税的。

  出口货物的消费税应退税额的计税依据,按购进出口货物的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和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确定。

  1.属于从价定率计征消费税的,为已征且未在内销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中抵扣的购进出口货物金额;

  2.属于从量定额计征消费税的,为已征且未在内销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中抵扣的购进出口货物的数量;

  3.属于复合计征消费税的,按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的计税依据分别确定。

  消费税应退税额=从价定率计征消费税的退税计税依据×比例税率+从量定额计征消费税的退税计税依据×定额税率   (二)出口免税但不退税   有出口经营权的生产性企业自营出口或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的应税消费品,依据其实际出口数量免征消费税,不予办理退还消费税。

  (三)出口不免税也不退税   除生产企业、外贸企业外的其他企业(指一般商贸企业),这类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应税消费品一律不予退(免)税。

第五节 征收管理   一、消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期限   与增值税原理一致,内容也基本相同,此处不再重复。只是注意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二、纳税地点   1.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应当向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除此之外,由受托方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代收代缴消费税税款。

  3.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4.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或委托外县(市)代销自产应税消费品的,于应税消费品销售后,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但在同一省,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5.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如因质量等原因由购买者退回时,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退还已征收的消费税,但不能自行直接抵减应纳税款。

  ◆本章内容总结:
  一、征税范围和征税环节   二、生产环节消费税计算,尤其是自产自用   三、委托加工环节消费税计算,特别是双方的处理   四、进口应税消费品消费税计算,重点是组价   五、消费税零售环节、批发环节应纳消费税计算   六、消费税的扣税的范围、方法、环节   七、消费税出口退免税的范围及退税计算   八、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地点 第四章 营业税法 第一节 纳税义务人与扣缴义务人   一、纳税义务人   1.一般规定: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

  【提示】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属于营业税的非应税劳务。

  2.境内劳务判定的几种情况——劳务发生地在境内。具体情况为:
  (1)提供或者接受应税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2)所转让的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的接受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3)所转让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在境内;

  (4)所销售或者出租的不动产在境内。

  【特别关注】境内提供保险劳务:一是指境内保险机构为境内标的物提供的保险,不包括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
二是指境外保险机构以在境内的物品为标的物所提供的保险。

  【链接1】对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劳务免征营业税。

  【链接2】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个人提供的国际通信服务(包括国际间通话服务、移动电话国际漫游服务、移动电话国际互联网服务、国际间短信互通服务、国际间彩信互通服务),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链接3】境内单位或个人在境外提供建筑业、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劳务暂免征收营业税。

  3.其他规定:
  (1)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转包的,以分包人或转包人为纳税人。

  (2)承租人或承包人。

  (3)单位或个体经营者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的劳务,不属于营业税的应税劳务。

二、扣缴义务人   现行政策规定: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而在境内未设有机构的,其应纳税款以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
没有代理人,以受让者或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

第二节 税目与税率   营业税的税目按行业、类别共设置了9个,税率也实行行业比例税率。税目税率表如下:
税目 征收范围 税率 一、交通运输业 陆路运输、水路运输(含远洋运输的程租、期租业务) 、航空运输(含湿租业务) 、管道运输、装卸搬运 其他:公路经营企业收取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 3% 二、建筑业 1.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 2.自建自用建筑物,其自建行为不是建筑业征税范围 出租或投资入股的自建建筑物,不是建筑业的征税范围 3% 三、金融保险业 1.贷款、融资租赁、金融商品转让、金融经纪业和其他金融业务 2.以货币资金投资但收取固定利润或保底利润的行为 5% 四、邮电通信业 邮政:传递函件或包件(含快递业务)、邮汇、报刊发行、邮务物品销售、邮政储蓄及其他邮政业务 电信业务:包括基础电信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 3% 五、文化体育业 文化:表演、播映、经营游览场所和各种展览、培训活动,举办文学、艺术、科技讲座、讲演、报告会,图书馆的图书和资料的借阅业务等 体育业:是指举办各种体育比赛和为体育比赛或体育活动提供场所的业务 3% 六、娱乐业 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网吧 5%~20% 七、服务业 1.8个子目: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及其他服务业 2.远洋运输企业光租业务、航空运输企业干租业务 3.对福利彩票机构以外的代销单位销售福利彩票取得的手续费收入,依法征收营业税 4.对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社保基金托管人从事社保基金管理活动取得的收入,依法征收营业税 5.单位和个人在旅游景点经营索道取得的收入,按“服务业”税目“旅游业”项目,征收营业税 6.交通部门有偿转让高速公路收费权行为,按“服务业”税目“租赁业”项目,征收营业税 7.无船承运业务,应按照“服务业”税目“代理业”项目,征收营业税 8.酒店产权式经营业主在约定的时间内提供房产使用权与酒店进行合作经营,如房产产权并未归属新的经济实体,业主按照约定取得的固定收入和分红收入均应视为租金收入,根据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按照“服务业——租赁业”征收营业税 9.对港口设施经营人收取的港口设施保安费,全额征收营业税 10.单位和个人受托种植植物、饲养动物的行为,应按照营业税“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11.纳税人提供的矿山爆破、穿孔、表面附着物剥离和清理劳务,以及矿井、巷道构筑劳务,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应当缴纳营业税 12.自2012年1月1日起,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应当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5% 八、转让无形资产 1.转让土地使用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商誉 2.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共担投资风险的,不征营业税;
在投资期内转让其股权的也不征营业税 5% 九、销售不动产 1.销售建筑物及其他土地附着物 2.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共担投资风险的,不征营业税;
在投资期内转让其股权的也不征营业税 3.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发生应税行为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4.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视同发生应税行为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5% 【提示】营业税税率需要记忆    第三节 计税依据   一、计税依据的一般规定   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是营业额。

  营业额是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包括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营业额不包括同时符合条件的代收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计税依据的具体规定   针对不同行业的具体情况,计税营业额确定的主要规定有:
  (一)交通运输业   1.纳税人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2.运输企业自境内运送旅客或货物出境,在境外改由其他运输企业承运旅客或货物的:以全程运费减去付给该承运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劳务免征营业税。国际运输劳务是指:(1)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
(2)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
(3)在境外发生载运旅客或者货物的行为。

  3.铁路运输联运业务 (二)建筑业   1.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2.纳税人从事建筑劳务(不含装饰劳务),其营业额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纳税人从事安装工程作业,凡所安装的设备的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其营业额应包括设备的价款在内。

  【链接】通信线路工程和输送管道工程所使用的电缆、光缆和构成管道工程主体的防腐管段、管件等物品均属于设备,其价值不包括在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中。其他建筑安装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也不应包括设备价值,具体设备名单可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列举。

  3.自建行为:是指纳税人自己建造房屋的行为。

  (1)纳税人自建自用的房屋不纳营业税;   (2)纳税人(包括个人自建自用住房销售)将自建房屋对外销售,其自建行为应按建筑业缴纳营业税,再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

     建筑业营业税计税依据的总结:
子目 计税营业额 不包括 1.从事建筑劳务 (不含装饰劳务) 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 不包括建设方提供设备的价款 2.从事建筑劳务的分包转包业务 总承包额扣除分包额、转包额   3.从事安装工程作业 安装劳务收入 不应包括设备的价款 4.从事装饰劳务 装饰劳务收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包括:人工费、管理费和辅助材料费等 不包括原料、主料的价款 4.新增内容:纳税人受托进行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并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费:   (1)其提供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劳务的收入按“建筑业”交营业税;

  (2)其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费属于“服务业—代理业”,应以取得的全部收入扣除支付的拆迁补偿费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三、金融保险业   1.一般贷款业务:以贷款利息收入全额为营业额(包括加息、罚息)。

  2.金融企业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以纳税人向承租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去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以直线法折算出本期的营业额。

  本期营业额=(应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实际成本)×(本期天数÷总天数)   实际成本=货物购入原价+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运杂费+安装费+保险费+支付给境外的外汇借款利息支出和人民币借款利息   3.金融商品转让业务:从事股票、债券买卖业务以股票、债券的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但买入价应依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以股票、债券的购入价减去股票、债券持有期间取得的股票、债券红利收入。

  【提示1】个人金融商品转让业务,免纳营业税。

  【提示2】卖出价、买入价均不考虑交易中的税费。

  【提示3】买卖金融商品可在同一会计年度末,将不同纳税期出现的正差和负差按同一会计年度汇总的方式计算并缴纳营业税。

  4.金融经纪业务和其他金融业务:手续费(佣金)类的全部收入。

  金融企业从事受托收款业务,如代收电话费、水电煤气费、信息费、学杂费、寻呼费、社保统筹费、交通违章罚款、税款等,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委托方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5.保险业务:
  (1)初保业务营业额:全部保费收入。

  (2)储金业务营业额:储金的利息(即纳税人在纳税期内的储金平均余额乘以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存款利率折算的月利率计算)。

  (3)保险企业已征收过营业税的应收未收保费,凡在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核算期限内未收回的,允许从营业额中减除。在会计核算期限以后收回的已冲减的应收未收保费,再并入当期营业额中。

  (4)保险企业开展无赔偿奖励业务:向投保人实际收取的保费。

  (5)境内保险人以境内标的物向境外再保险人办理分保业务:以全部保费收入减去分保保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境外再保险人应就其分保收入承担营业税纳税义务,并由境内保险人扣缴境外再保险人应缴纳的营业税税款。

  6.贷款利息的确认时间。

  7.外币折合成人民币。金融业按其收到的外汇的当天或当季季末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价折合营业额,保险业按其收到的外汇的当天或当月最后一天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价折合营业额。

  四、邮电通信业务   1.集中受理跨省出租电路业务:受理地区的电信部门余额计税;
提供跨省电信业务的电信部门:按各自取得的价款为营业额计征营业税。

  2.邮政电信单位与其他单位合作,共同为用户提供邮政电信业务及其他服务并由邮政电信单位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合作方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五、娱乐业   娱乐业以向顾客收取的各项费用为营业额,包括门票费、台位费、点歌费、烟酒饮料收费及其它收费。

  六、服务业   1.一般代理业以代理者向委托方实际收到的报酬为营业额。

  2.电脑福利彩票投注点代销福利彩票取得的任何形式的手续费收入,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3.广告代理业的代理者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付给广告发布者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4.拍卖行向委托方收取的手续费为计税营业额。

  5.纳税人从事旅游业务的,以收取的旅游费减去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6.对单位和个人在旅游景区经营旅游游船、观光电梯、观光电车、景区环保客运车所取得的收入应按“服务业——旅游业”征收营业税。

  7.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计算机软件征收营业税。

  8.从事物业管理的单位,以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全部收入减去代业主支付的水、电、燃气以及代承租者支付的水、电、燃气、房屋租金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9.纳税人从事无船承运业务,以其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的海运费以及报关、港杂、装卸费用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申报缴纳营业税。

  七、销售不动产或受让土地使用权   1.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2.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抵债所得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3.自2011年1月28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
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
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个人转售住房业务         普通住宅   非普通住宅   5年以内  售价×5%   售价×5%   5年以上   免      差价×5%   4.自2011年9月1日起,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同时一并销售的附着于土地或者不动产上的固定资产中,凡属于不动产的,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计算缴纳营业税。

  八、纳税人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计税营业额的核定   组成计税价格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计税营业成本或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地方税务机关确定。

  九、营业额的其他规定   1.单位和个人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发生退款,凡该项退款已征收过营业税的,允许退还已征税款,也可以从纳税人以后的营业额中减除。

  2.单位和个人在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时,如果将价款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营业额;
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营业额中减除。

  3.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时,因受让方违约而从受让方取得的赔偿金收入,应并入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

  4.单位和个人因财务会计核算办法改变,将已缴纳过营业税的预收性质的价款逐期转为营业收入时,允许从营业额中减除。

  5.劳务公司接受用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排劳动力,凡用工单位将其应支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上交的社会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统一交给劳务公司代为发放或办理的,以劳务公司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减去代收转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8.营业税纳税人购置税控收款机,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凭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抵免当期应纳营业税税额,或者按照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依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免税额。

  可抵免税额=价款÷(1+17%)×17%   9.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相关规定可以扣除部分金额后确定营业额的,其扣除的金额应提供相关的合法有效凭证。

第四节 应纳税额计算与特殊经营行为的税务处理   一、应纳税额计算      二、兼营与混合销售行为税务处理 经营行为 税务处理 1.兼营不同税目的应税行为:
营业税纳税人从事不同税率的应税项目 均交营业税。依纳税人的核算情况:
(1)分别核算,按各自税率计税 (2)未分别核算,从高适用税率 2.混合销售行为:
既涉及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又涉及营业税应税项目的某一项销售行为 依纳税人的营业主业判断,只交一种税。

以经营营业税应税劳务为主,交营业税 3.兼营非应税劳务:
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的同时,还经营非应税(即增值税征税范围)货物与劳务 依纳税人的核算情况:
(1)分别核算,分别交增值税、营业税 (2)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行为营业额   三、营业税与增值税征税范围划分   1.邮电业务征税问题   (1)集邮商品的生产征收增值税。邮政部门销售集邮商品,应当征收营业税,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与个人销售集邮商品,征收增值税。

  (2)邮政部门发行报刊,征收营业税;
其他单位和个人发行报刊,征收增值税。

  (3)电信单位自己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并为客户提供有关的电信劳务服务的,征收营业税;
对单纯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等不提供有关的电信劳务服务的,征收增值税。

  2.其他与增值税的划分问题:   (1)燃气公司和生产、销售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在销售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时,代有关部门向购买方收取的集资费、手续费、代收款等,属于增值税价外收费,应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2)随汽车销售提供的汽车按揭服务和代办服务业务征收增值税,单独提供按揭、代办服务业务并不销售汽车的,应征收营业税。

  3.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征税问题   (1)自2011年5月1日起, 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应按照规定分别核算其货物的销售额和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根据其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分别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和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

  (2)纳税人的认定。规定中所称纳税人是指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或个人。

  征管要求: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须向建筑业劳务发生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供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出具的本纳税人属于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或个人的证明。建筑业劳务发生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持有的证明,按本规定计算征收营业税。

  (3)纳税人按照客户要求,为钻井作业提供泥浆和工程技术服务的行为,应按提供泥浆工程劳务项目,照章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4.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   对商品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费、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5%)征收营业税。

  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五节 税收优惠   一、起征点   对于经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个人,营业税规定了起征点。

  自2011年11月1日起,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的要求,税法规定的起征点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除另有规定外)为月营业额5000~20000元;

  (二)按次纳税的(除另有规定外)为每次(日)营业额300-500元。

  二、税收优惠规定   (一)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下列项目免征营业税:5项   1.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

  2.残疾人员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

  3.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

  4.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5.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馆、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二)根据国家的其他规定,下列项目减征或免征营业税:45项   重点关注:
  1.保险公司开展的1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
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是指保期1年以上(包括1年期的普通人寿保险、养老金保险、健康保险。

  2.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3.个人转让著作权,免征营业税。

  4.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营业税。

  7.为扩大就业,鼓励创业的优惠   8.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作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9.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价租住房暂免征收营业税;
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在3%税率基础上减半征收营业税。

  【提示】根据财税【2008】24号文的规定,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在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征收营业税。教材表述不是最新的政策。

  10.保险公司的摊回分保费用不征营业税。

  11.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不征收营业税。人民银行对企业贷款或委托金融机构贷款的业务应当征收营业税。

  12.金融机构往来业务暂不征收营业税。

  13.对金融机构的出纳长款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17.对纳入全国试点范围的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可由地方政府确定,对其从事担保业务的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

  18.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其转让价格不仅仅是由资产价值决定的,与企业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的行为完全不同,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19.对社保基金理事、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运用社保基金买卖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21.保险企业取得的追偿款不征收营业税。

  22.对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房产税。

  23.住房专项维修基金征免营业税的规定。

  24.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和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25.对QFⅡ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取得的差价收入,免征营业税。

  26.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垃圾处置劳务不属于营业税劳务,对其处置垃圾取得的垃圾处置费,不征收营业税。    27.对在京外国商会按财政部门或民政部门规定标准收取的会费,不征收营业税。对其会费以外各种名目的收入,凡属于营业税应税范围的,一律照章征收营业税。

  28.个人向他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包括继承、遗产处分及其他无偿赠与不动产等三种情况可以免征营业税。

  29.公司从事金融资产处置业务时,出售、转让股权不征收营业税;
出售、转让债权或将其持有的债权转为股权不征收营业税;
销售、转让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征收营业税。

  30.境内单位或个人在境外提供建筑业、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劳务暂免征收营业税   31.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时,只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无论支付征地补偿费的资金来源是否为政府财政资金,该行为均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32.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个人提供的国际通信服务(包括国际间通话服务、移动电话国际漫游服务、移动电话国际互联网服务、国际间短信互通服务、国际间彩信互通服务),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33.对台湾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免征营业税。

  35.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公租房租金收入与其他住房经营收入应单独核算,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营业税优惠政策。

  36.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37.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取得的收入,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的,暂免征收营业税。

  38. 对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从事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39.境外单位和个人执行跨境设备租赁老合同取得的收入,至合同到期日免征营业税。

  40.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或者个人提供的完全发生在境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属于在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征收营业税。

  41.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的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42.对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所在地在县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的金融保险业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43.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单位提供的下列劳务,免征营业税。(1)标的物在境外的建设工程监理。

(2)外派海员劳务。(3)对外劳务合作。

  44和45了解 第六节 征收管理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般规定: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的凭据的当天。

  (一)预收性质价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收到预收款(包括预收定金)的当天:   1.转让土地使用权   2.销售不动产   3.建筑业劳务   4.租赁业劳务   【提示】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和商誉时,向对方收取的预收性质的价款(包括预收款、预付款、预存费用、预收定金等),其营业税纳税业务发生时间,以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该项预收性质的价款被确认为收入的时间为准。

  (二)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建筑物后销售,其自建行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其销售自建建筑物并收讫营业额或者取得索取营业额凭据的当天。

  (三)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其他项按教材内容掌握即可。

二、纳税期限   营业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5日、10日、15日、1个月或1个季度。

  纳税人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特殊规定有: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纳税期限为1个季度。】   三、纳税地点   原则上为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或个人居住地。

第五章 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和烟叶税法 第一节 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对从事工商经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一、纳税义务人   城建税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义务人。也就是说,只要缴纳了“三税”,就必须缴纳城建税。

  自2010年12月1日起,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二、税率   城建税采用地区差别比例税率,共分三档:
档 次 纳税人所在地 税 率 1 市区 7% 2 县城、镇 5% 3 不在市、县城、镇 1% 特殊情况:受托方代扣代缴“三税”的纳税人,按受托方所在地适用税率计算代扣代缴的城建税。

  三、计税依据   城建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之和。

  特别说明:
  1.纳税人违反“三税”有关规定,被查补“三税”和被处以罚款时,也要对其未缴的城建税进行补税和罚款。

  2.纳税人违反“三税”有关规定而加收的滞纳金和罚款,不作为城建税的计税依据。

  3.“三税”得到减征或免征优惠,城建税也要同时减免征。(城建税原则上不单独减免。)   4.城建税出口不退,进口不征。

  5.经国家税务总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分别按规定的税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已按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不再退还,未征的不再补征。

  四、应纳税额的计算   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实纳增值税税额+实纳消费税税额+实纳营业税税额)×适用税率   五、税收优惠   (一)城建税按减免后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计征,即随“三税”的减免而减免。

  (二)对于因减免税而需进行“三税”退库的,城建税也可同时退库。

  (三)海关对进口产品代征的增值税、消费税,不征收城建税。

  (四)对“三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对随“三税”附征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一律不予退(返)还。

  (五)对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六、征收管理   (一)纳税环节:城建税作为“三税”的附加税,纳税环节与“三税”一致。

  (二)纳税地点:
与“三税”一致,特别之处:
  1.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同时也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人,其城建税的纳税地点在代扣代收地。

  2.跨省开采的油田,在油井所在地缴纳增值税,同时一并缴纳城建税。

  3.对管道局输油部分的收入,由取得收入的各管道局于所在地缴纳营业税,城建税也一并缴纳。

  4.对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单位和个人,应随同“三税”在经营地按适用税率缴纳。

第二节 烟叶税法   烟叶税是以纳税人收购烟叶的收购金额为计税依据征收的一种税。

  一、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1.纳税人:在我国境内收购烟叶的单位   2.征税范围:晾晒烟叶、烤烟叶   二、应纳税额计算   1.收购烟叶应缴纳的烟叶税:
  应纳烟叶税税额=烟叶收购金额×20%   烟叶收购金额=收购价款×(1+10%),10%为价外补贴;

  2.收购烟叶可抵扣的增值税:
  烟叶进项税额=收购价款×(1+10%)×(1+20%)×13%=收购价款×1.1×1.2×13%   三、征收管理: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收购烟叶的当天   2.纳税地点:收购地主管税务机关   3.纳税期限: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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