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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西基础教育政策的成效和特点

无忧文档网    时间: 2019-11-16 06:15:21     阅读:


  [摘 要] 在巴西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过程中产生过重要影响的基础教育政策有:学制政策、课程政策、师资政策、管理政策、经费政策。正是这些基础教育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使得巴西基础教育在不断改革的基础上,面貌焕然一新。
  [关键词] 巴西; 基础教育;义务教育;政策
  [中图分类号] G511[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2-1128(2008)10-0039-04
  
  一、基础教育政策的五个方面
  
  1.学制政策
  (1)普及义务教育
  早在1934年的第一部宪法里就规定,教育是人人享有的权利,在学校和家庭中提供教育是国家的责任。① 1946年的宪法明确规定向儿童提供免费的四年初等义务教育。其后,巴西又颁布了三部宪法,每一部宪法都明文规定要向儿童提供免费义务教育。1996年颁布的《全国教育方针和基础法》更是明确规定:“一、提供强制性的、免费的基础教育,包括对那些在适龄时期未受教育者;二、逐步实现强制性和免费的中等教育……”② 一系列法律法规的出台,为巴西义务教育的普及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2)调整学制结构
  20世纪70年代,巴西基础教育改革的中心是学制改革,其主要目标是将基础教育的学制系统重新加以调整,确立由第一级教育和第二级教育组成的基础教育体系。具体来讲,将四年制小学义务教育改变为八年制小学义务教育,取消了小学升初中的入学考试,将原来的四年制初中并入基础教育阶段,实行八年制的义务教育(即初等教育)作为第一级教育。③ 中等教育则作为第二级教育,开办四年制综合中学,在实施普通教育的同时,兼实施职业技术教育。第一级教育和第二级教育的总目标是培养和发展受教育者实现自己的理想、取得工作资格,自觉执行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等潜在的能力。④ 1996年颁布的《全国教育方针和基础法》对巴西的教育层次加以重新规定,明确指出:基础教育由幼儿教育、初等教育和中等教育构成。
  2.课程政策
  (1)实行课程审批制度
  为了规范全国基础教育的课程内容,巴西在20世纪70年代基础教育改革中确立了全国统一的基础教育课程。要求在基础教育阶段开设一些全国统一、公共的、必修的核心课程。与此同时,将课程的审批权赋予各级教育管理机构,逐渐形成了由联邦教育委员会、州教育委员会和学校三级课程审批制度。为了使全国统一的课程目标与各地的特殊情况相适应,1996年的《全国教育方针和基础法》更加明确了各级管理机构在基础教育课程上的审批职权。
  (2)普通教育与职业教育一体化
  在巴西,基础教育的目标定位在使受教育者得到充分的发展,为成为公民作好准备并获得劳动技能,为了实现这一教育一体化的政策,政府强调在基础教育阶段加强劳动和职业技术教育,规定初等教育和中等教育的所有在校生都应有接受职业教育的机会。因此,强调基础教育课程的“过渡性”和“终结性”,通过从5年级开始所开设的实践课程——“专门学科”和“专业课程”等来实施劳动和职业教育。
  (3)注重环境教育
  在课程内容的改革上,巴西注重环境教育。1988年的宪法指出,学校应以跨学科的方法在基础教育课程中引入环境教育。第225条规定,所有的巴西人都有义务维护环境的生态平衡,并要求建立一套环境保护教学计划。1989年,巴西颁布了有关亚马逊河生态保护区的法律,要求在保护区中的9个州应把环境保护放在首位,并开设环境教育课程“我们的自然——亚马逊河保护区”,提出了第一级教育的环境教育计划。到1990年,在各州教育系统中,环境教育计划的实施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人力资源的培训;二是编写教学、教材;三是开设课程;四是动员社会。⑤
  (4)实施国家新课程标准
  为了提高教育质量,巴西政府在教学领域积极进行改革,从1995年开始,基础教育改革的着力点放在制定课程新标准、提高教科书质量、推动教育应用新技术上。联邦教育部为基础教育各年级制定了统一的新课程标准,新课程标准强调培养学生解决问题和逻辑推理的能力,旧课程标准则更注重知识获取和记忆能力的培养。⑥
  3.教育管理政策
  (1)实施联邦、州和市三级教育管理
  在20世纪后期,巴西基础教育的管理逐渐形成了由联邦、州和市三级管理的模式。1946年制定的宪法首先赋予了联邦所拥有的教育管理权限“联邦具有制定全国教育方针和基础法的权力”。之后,1988年的新宪法则将第一级教育方面的优先权赋予市级教育体系,由州和市政府负责第二级教育的发展。这一政策使得巴西的联邦、州和市三级政府形成了一种新型的、一体化的管理关系。
  (2)支持私立学校开办
  在办学体制上,巴西采取支持私立学校开办的政策。从20世纪40年代开始,巴西宪法就为私立学校的开办提供了法律保障。1946年的宪法规定:只要遵守有关法律规定,各级各类教育可以是公立的,也可以由私人创办。这一政策在以后的基础教育改革中不断地得到加强。1988年的宪法则对私立学校提出了更为明确的要求:“私人可以办教育,但要具备以下的条件:一、遵循国家教育的基本准则;二、由公共权力机构批准并评估其质量。”⑦
  私立学校是巴西教育机构的一个组成部分。巴西政府一方面提出了“公立和私立教育机构并存”的管理规则,另一方面对私立学校也逐步规范其管理。巴西的私立学校分为两种:一种是营利性的学校,按照公司的经营方式运行,学校要缴纳所得税、职员社会保障税等四十多种税款;另一种是公益性的学校,主要是宗教学校,不需缴税。巴西的私立学校中,营利性质的私立学校占主体。一般而言,营利性的学校其利润率为10%左右。对于学校运营产生的利润部分,视为投资者个人所得,对于其继续投资的领域和性质,法律不作限制。⑧
  4.教师政策
  20世纪80年代后,巴西的师资政策主要围绕加强师资培养培训、重建教师专业性等方面来制定。为了促进教师专业化的发展,巴西政府于20世纪90年代相继颁布了《十年计划》和《国家教育基础法》,强调教师的最初教育与继续教育相结合,这两个教育模式之间是互补的,并且后者是前者的必要延伸。提出教师必须向更为专业化的方向发展,并通过专业化进程推进教师素养的提升。⑨
  为了保证基础教育的质量,巴西政府为基础教育阶段教师设立了必须取得高等教育学位的最低标准,同时还为教师培训项目制定了标准,规定在基础教育阶段任教的教师必须在高等教育机构完成四年学习计划,方可取得教师资格证书。值得注意的是,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巴西开始推行新的教师评价政策,以提高教师专业水准为目的。评估步骤重点放在职前教师实践能力的提升上。考试和评价的重点也是针对职前教师是否形成了解决问题的能力、教育实践能力。
  5.教育经费政策
  巴西的公共教育经费主要通过法律来保证。在1946年、1967年的宪法到1961年、1971年的教育法中,巴西对教育经费的政策都作出了规定,而且教育经费的比例也不断地得到提高。20世纪80年代后,巴西在教育经费的使用上逐渐向基础教育倾斜。自1996年起,巴西的基础教育政策开始有了很大的变化。根据第14号宪法修正案和新的《教育方针与基础法》,巴西政府于1996年12月26日创立了“发展基础教育和提高教师待遇基金”。基金设立专门帐户,按公式自动拨款,平等对待联邦、州、地方政府三套教育体系,使基础教育经费免遭挪用,推动基础教育各投资主体共同参与。为了提高教师的教学水平和工作责任心,基金的60%必须用来支付在职教师的工资。⑩ 经费来源由法律予以保障,规定联邦政府、州、地方政府用于教育的财政比例,以确保基础教育有稳定的经费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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