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高职课程衔接:我国职业教育政策的历史诉求
前 言:“中高职课程衔接理论与实践”是教育部职业技术教育中心研究所与英国大使馆文化教育处2011年度的合作项目。该项目具有非常的意义,因为“中高职课程衔接”是我国职业教育实践与政策的要求,是实现《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的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目标的要求。
英国作为最早踏入工业化进程的国家,多年来形成了职业教育发展的鲜明特色,有很多经验值得我国借鉴。本项目在衔接的英国职业教育体系内来研究英国职业教育课程的衔接内容与方法,并且在此基础上,提出构建我国中高职课程衔接体系的建议。
在项目实施期间,中英双方专家付出了艰辛,也取得了丰富的创新成果。相信这些成果对于增进中英双方职业教育的理解、促进中英两国职业教育的交流具有积极影响。现将这些成果在《职教论坛》专栏中陆续刊登。希望该项目的成果,能够拓展思路,并且能够抛砖引玉,引起对构建我国衔接的职业教育课程体系的更为积极的讨论。
教育部职业技术教育中心研究所
高瑛 副所长
摘 要:中高职课程衔接是建立健全职业教育课程衔接体系的重要方面,也是上世纪八十年代以来我国职业教育政策的历史诉求。它经历了构建职业教育体系与中高职衔接体系阶段、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与中高职课程衔接体系阶段,以及构建与完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与中高职课程衔接体系阶段。我国是在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框架内建立健全职业教育课程体系的政策要求。
关键词:中高职;课程衔接;政策;诉求
作者简介:刘育锋,教育部职业技术教育中心研究所国际合作与比较教育研究室主任,研究员;陈鸿,教育部职业技术教育中心研究所信息文献研究室副主任,馆员。
课题项目:本文是“中高职课题衔接:理论与实践”总课题研究成果。该课题是教育部职业技术教育中心研究所与英国大使馆教育处合作课题,主持人:刘育锋。
中图分类号:G7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7518(2012)01-0043-05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下称《2010-2020教育纲要》)提出要“建立健全职业教育课程衔接体系”。贯彻落实这一精神,需要对我国多年来的教育和职业教育相关政策进行梳理,以明确方向。分析我国1985年以来重要的教育和职业教育相关政策文件可以发现:中高职课程衔接是我国多年以来教育及职业教育政策诉求与发展的必然结果;我国是在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框架下提出构建与完善中高职课程衔接体系的政策;我国中高职课程衔接体系构建政策的提出大约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即:构建职业教育体系与中高职衔接体系阶段、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与中高职课程衔接体系阶段,以及构建与完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与中高职课程衔接体系阶段。
一、构建职业教育体系与中高职衔接体系阶段(改革开放以来至2002年)
这一阶段,我国颁布的大量重要的教育和职业教育政策文件提出了建立职业(技术)教育体系的要求。在提出体系内实施分流制度的同时,提出了不同级别职业技术教育之间要相互衔接、职业教育与其它各类教育之间要相互沟通的要求——构建人才成长“立交桥”的要求。这期间,实现不同级别职业技术教育之间相互衔接的主要政策是高职对口招收中职毕业生。这种政策为中职毕业生所提供的继续学习的机会少且不通畅。但以上政策实施的结果,在实践层面提出中高职课程衔接体系构建,奠定了事实基础。
1985年5月27日颁布的《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1](下称《1985年决定》),在中国教育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该决定要求“调整中等教育结构,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要“逐步建立起一个从初级到高级、行业配套、结构合理又能与普通教育相互沟通的职业技术教育体系。”该决定提出,职业技术教育体系实施两次分流制度,即“根据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的要求,我国广大青少年一般应从中学阶段开始分流:初中毕业生一部分升入普通高中,一部分接受高中阶段的职业技术教育;高中毕业生一部分升入普通大学,一部分接受高等职业技术教育”。同时,该决定还提出要“积极发展高等职业技术院校”,并且要求要“优先对口招收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以及有本专业实践经验、成绩合格的在职人员入学”。《1985年决定》是我国首个提出要建立职业技术教育体系以及实施两次分流制度的政策性文件。虽然这一文件没有提出中高职衔接的要求,但其中要求高等职业技术院校要优先招收中职学校毕业生及有本专业实践经验、成绩合格的在职人员入学的要求,使得中职毕业生升入高职具有了政策保障,也为中高职衔接,尤其是中高职课程衔接在实践层面的要求的提出,奠定了一定的基础。
1991年10月17日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的决定》[2](下称《1991年决定》)提出,在九十年代要“初步建立起有中国特色的,从初级到高级、行业配套、结构合理、形式多样,又能与其他教育相互沟通、协调发展的职业技术教育体系的基本框架”。这一决定,提出了上世纪九十年代逐步建立职业教育体系基本框架的建设目标。与《1985年决定》相比较,《1991年决定》提出的九十年代初步建立的“职业技术教育体系的基本框架”要有中国特色,不仅与普通教育相沟通,而且还要与其他教育相互沟通,并且注重协调发展。《1991年决定》强调体系框架中的中国特色,注重协调发展,为中高职衔接问题的判断及解决问题的思路,提供了政策指导。
1993年2月1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3](下称《1993年纲要》)及1994年7月3日国务院关于《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4](下称《1994年纲要实施意见》),是中高职衔接的重要文件,因为“《1994年纲要实施意见》是我国首个明确提出不同级别职业技术教育之间要相互衔接要求的教育文件,它为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进一步指明了方向。《1994年纲要实施意见》中第4条明确提出要“有计划地实行小学后、初中后、高中后三级分流,大力发展职业教育,逐步形成初等、中等、高等职业教育和普通教育共同发展、相互衔接、比例合理的教育系列”。《1993年纲要》第8条规定详细说明了三级分流的内容,即“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地区,应以发展初中后职业技术教育为重点;尚未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地区,对不能升入初中的小学毕业生应实行职业技术培训;各地要积极发展多样化的高中后教育,对未升入高等学校的普通高中毕业生进行职业技术培训。普通中学也要分别不同情况,适当开设职业技术教育课程”。《1985年决定》提出了初中后及高中后两级分流,而《1993年纲要》提出了小学后、初中后及高中后三级分流,增加了小学后分流的内容;《1993年纲要》提出的分流后的内容更为完善,既包括了原来的职业技术教育与普通教育,还包括职业技术培训。《1985年决定》提出高职院校优先招收中职毕业生的要求,而《1993年纲要》为所有职业技术教育学生提供了更为广阔的继续学习的通道。《1994年纲要实施意见》第4条提出“对所有接受职业学校教育的学生,应根据本人的条件和可能,给予多种形式的继续学习深造的机会”。
199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下称《职教法》),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我国职业教育体系的内容及职业教育体系与其他教育的关系。依据《职教法》,我国职业教育体系包括职业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职业学校教育分为初等、中等、高等职业学校教育。职业培训包括从业前培训、转业培训、学徒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及其他职业性培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分为初级、中级、高级职业培训。职业教育以初中后为重点的不同阶段的教育分流,并与其他教育相互沟通、协调发展。《职教法》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我国职业教育体系的内容,为中高职衔接奠定了职业教育体系的法律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