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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政府角度谈我国高等教育行政管理职能的转变

无忧文档网    时间: 2019-11-11 07:23:29     阅读:


  摘    要: 我国长期以来政府对高等教育的管理,实行的都是全面管控的计划经济管理模式,对于走进21世纪全面市场经济的中国来说,这样的管理模式显然是与时代脱节的,国家对于高等教育管理的改革可以说是势在必行。本文确认“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根本前提,尝试从政府的角度,谈谈转变高等教育行政管理职能的具体措施。
  关键词: 政府    高等教育    行政管理职能
  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是我国高校建设的根本前提。改革开放前我国参照前苏联的发展模式,走的是对社会各方面全面管制的计划经济管理的发展道路,对高等教育领域也是如此。长期以来,政府一直扮演着高等教育资源的提供者和管理者。改革开放以后,虽然允许民营资本进入高等教育领域,但民办高校无论从数量还是质量上,与公办院校都有很大差距,在占绝对多数的公办院校中,实行的依然是政府对高校的上下级管理模式,高校发展的自主权微乎其微。这当中存在的问题可以总结为:政府集高等教育主办者、管理者和监督者身份于一身,导致其自身权责不明、效率低下;政府管理高等教育事业的行政色彩浓厚,法制化程度不高;上级主管部门过于插手高校日常管理工作,自主办学难以有效落实;政府对于高等教育财政拨款制度的计划经济色彩浓重;政府管理高等教育的诸多辅助性措施不够完善,如对弱势学生的资助不力、管理过程中的信息渠道不通畅、高等教育中介机构发展较滞后等等。
  从当今中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在确认根本前提的原则下,应当看到:改革高等教育的行政管理模式,促进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必须从政府的角度自上而下地进行才有实际意义,任何脱离上级政府主管部门,单从高校角度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都是不切实际的,即使其符合高等教育发展的客观规律,但离开上级政府的支持,成功的可能微乎其微。
  从政府的角度说,转变高等教育行政管理职能,充分挖掘潜能,理顺各种关系,不断提升中国高校的教学、科研与社会服务的水平与能力,是责无旁贷的义务。笔者结合我国高等教育行政管理工作的实际,认为应以如下几方面改进高等教育的行政管理职能。
  一、明确政府的服务性职能,理顺政府高等教育主管部门与高校、市场之间的关系。
  1.政府应明确自身的服务职能,建立起一切为管理对象服务的理念。一个国家政府的服务性体现在政府的权力和职能要有明确的界限,具体到高等教育领域,要遵循客观的发展规律,防范和弥补高等教育领域的市场失灵,根据市场需求的不断变化,重新界定服务高等教育的职能,并拿出相应的措施和手段;要树立完善、细化的法律文件,政府在管理高等教育事业时,要严格遵守这些法律条文,相关的权力、责任和利益必须明确和细化;要建立以人为本的观念,在提供相关的服务时,从广大高校及在校师生的切身利益出发;要做到信息公开,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到高等教育管理中去,多多监督政府的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改进政府的工作,并将其纳入政府工作的绩效评估中。
  2.理顺与各高校之间的关系,做好相关管理权力的下放及高校管理者和高校内部事务管理者之间的角色分离工作,力求明确服务型政府的角色定位。在管理高等教育事务时,政府的定位应该是高等教育的举办者和管理者,其具体的管理方式应该是在相关的高等教育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制定好我国高等教育的管理规则,从宏观层面规划我国高等教育的发展方向;根据这样的管理规则,对阻碍高等教育发展的行为给予监督和检查并建立有效的预警系统等。政府作为高等教育的举办者,要履行好筹措和划拨高等教育业务经费的职能、审议高校的发展规划、在现行的高校施行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基础上选拔和任命大学校长等。总而言之,应该做到从宏观上管理和引导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不过多地干预各高校的日常管理工作、垄断高校的自主发展权。
  3.理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在高等教育领域积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开放市场,吸引社会力量和资本参与到高等教育的建设中去。虽然近年来我国开放了民间资本投资高等教育领域,但是诸多限制条件使得民办高校与公办高校在总量、师资力量、在校生数等方面,存在极明显的差距。为此,政府在民办院校的管理上,要尽量做到与公办院校一视同仁,通过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和引导民办高校健康有序的发展,保护好民办院校的合法权益;要制定一定的优惠政策,鼓励更多的社会资本进入高等教育领域;要积极探索民办教育的多样化建设方式,建立起民有公助、民有民办、公私合作、股份合作、国有民办等多中民办院校发展模式;要积极听取民办院校对于高等教育建设的意见和建议,采取合理的应对措施;要减少不必要的管制措施,保障民办院校的办学自主权。
  二、加强政府管理高等教育的法制化建设。
  1.完善政府管理高等教育的法律法规。《高等教育法》的颁布和实施使我国高等教育的法律调整范围更规范,但法律本身还缺乏一定的实际可操作性,因此还要建立和完善与之相配套的各项法规和制度。与此同时,还要在相关法律文件中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管理高等教育的权限和范围、区分高教管理中哪些权力是属于政府的,哪些权力是属于高校自身的,以法律的形式规定高等教育领域内各行为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对于有些不需要政府直接参与管理和干预的,我们只要用法律保障高等教育市场秩序,规范高等教育管理体制,保证高等教育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就可以,真正使得整个高教市场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2.加强教育行政部门的制度化建设,保障相关制度的有效执行和必要监督,制定工作的具体权责范围、工作考核和评估的具体标准及对违法者、违规者的惩罚等规定。同时,也要提高管理人员的基本素质,对他们进行思想上、行为上的教育和疏导,使他们树立为公众服务的意识和信念,公平公正的对待每一件事每一个人,充分履行好总控的神圣职责与使命。
  三、进行高等教育管理权力的分权与下放,变全面管制为有限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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