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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以来我国幼儿教育重要文献关注的若干重大话题分析

无忧文档网    时间: 2019-10-16 06:08:21     阅读:


  [摘要]通过对建国58周年以来有关幼儿教育的108项重要文献的分析,研究者发现,文献在数量上增长较为迅速;在类别上主要以政策性文件和法规为主,存在类别失衡的状况;在内容上涉及宏观和微观两个方面,宏观上包括幼儿教育管理、经费投入以及幼儿园举办方式和形式;微观上包括幼儿教育任务、幼儿园教育目标、教学内容以及教师的培养和培训等方面。
  [关键词]建国58周年;幼儿教育;重要文献
  
  一、问题提出
  
  建国58周年以来,我国幼儿教育事业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发展,这与有关法律、政策性文件和法规等的保障密切相关。了解建国以来我国制订的与幼儿教育相关的重要法律、政策性文件和法规及其主要关注的方面,对于我们今后制订和完善法律、政策性文件和法规,推动幼儿教育事业的发展有积极意义。
  本研究关于幼儿教育重要文献的分类借鉴了中国学前教育研究会于1999年编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幼儿教育重要文献汇编》中关于幼儿教育重要文献的分类方法,将其分为四类,包括各时期国家有关法律,党中央、国务院、教育部(国家教委)有关政策性文件及法规,党和国家领导人以及教育部门负责同志的有关报告、重要讲话和题词。
  
  二、研究方法和过程
  
  首先,研究者尽可能收集了从1949年至今的有关幼儿教育的重要文献108项。其中相关法律5部,包括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师法和教育法、残疾人保障法;政策性文件和法规83项,如幼儿园工作规程和指导纲要;有关领导人的重要讲话、报告和题词11项以及其他相关文件9项;其次,研究者参照中国近现代史和中国学前教育史,将建国58周年分成三阶段:社会主义改造和初步建设时期、文革时期和改革开放以来的新时期,对三个时期所颁布的重要文献数量、不同类别的文献在不同时期的分布情况进行分析;最后,对文献内容从宏观和微观两个角度进行了分析:宏观方面包括幼儿教育的管理、经费投入以及幼儿园举办方式和形式;微观方面包括幼儿教育任务和教育目标、教学内容及教师培养和培训。
  
  三、研究结果与分析
  
  (一)四类重要文献的总量情况
  建国58周年以来,有关幼儿教育的重要文献以政策性文件和法规为主,数量为83项,占总数的74.11%;其次为领导人报告、讲话和题词,数量为11项,占总数的9.82%;第三是其他有关文件和法律(包括宪法的4次修订,以及未成年人保护法的1次修订),数量为9项,占总数的8.04%。
  
  (二)三个时期重要文献的数量变化以及各类型文献的分布
  首先,有关幼儿教育的重要文献在三个时期变化较为明显:在社会主义改造和建设新时期,重要文献有21项,占总数的19.44%;在文革时期,受整个社会政治背景的影响,重要文献数量仅1项,占总数的0.93%;改革开放以来的新时期,文献数量呈现上升趋势,数量为86项,占总数的79.63%。其次,四种类型文献在三个时期的分布情况为:社会主义改造和初步建设时期有关幼儿教育的法律文献1部;政策性文件和法规14项;领导人报告、讲话和题词类2项;文革时期,有关幼儿教育的法律文献1部;改革开放新时期有关幼儿教育的法律文献7部;政策性文件和法规69项;领导人报告、讲话和题词类9项;其他有关文件类3项。由此可以看出,有关幼儿教育的法律、领导人报告、讲话和题词以及其他有关文件的数量较少,政策性文件和法规的数量在各个时期数量最多,而且增长较为迅速。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政策性法规对幼儿教育发展的影响贯穿始终,同时也反映出我国有关幼儿教育的重要文献在类别上存在比例失衡的情况。
  
  (三)幼儿教育重要文献涉及的内容分析
  1.逐步确立了“地方负责,分级管理”的幼儿教育管理原则。
  建国以来,我国逐渐建立起了“地方负责,分级管理”的幼儿教育管理原则。最初,国家制订的政策规定幼儿园从城市开始推广,托儿所由卫生部门统一领导,幼儿园由教育行政部门统一领导;此后,国家开始重视对农村幼儿教育的领导和管理,但总的来说对幼儿教育的管理在分工上一直较为模糊。1987年颁布的《关于明确幼儿教育事业领导管理职责分工的请示》明确了各部门对幼儿教育的领导分工职责,包括教育部门、卫生部门、计划部门、财政部门、劳动人事部门、城乡建设部门、商业部门、幼儿园行政领导对幼儿教育应担负的责任,并且实行国家教委牵头、主管部门负责、有关部门参加的解决问题方式;1988年《国家教委、计委、财政部、人事部、劳动部、建设部、卫生部、物价局关于加强幼儿教育工作的意见》的颁布进一步明确了“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各部门分工合作”的原则。
  2.办园形式和办园主体的多样化。
  建国58周年以来,办园形式呈现多样化特点,而且城市和农村存在一定的差别;在办园主体上强调政府对幼儿园统筹设置,办好示范性园所的同时,要积极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举办幼儿园。建国之初,强调办园以全日制为主,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设置寄宿制或者是季节班;主要由市、县人民政府统筹设置,鼓励群众、机关、企业、学校办园;随后在形式上增加了半日制和混合制,在农村可以实施学前班或者设立幼儿队,同时规定卫生部门和教育部门举办示范性园所或实验性园所,发挥模范带头作用。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法律的形式对幼儿园举办方式和幼儿园形式进行了规定:国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依照法律规定举办各种教育事业;幼儿园工作规程规定办园形式为全日制、半日制、定时制、季节制和寄宿制,而且可单独设置,或混合设置。同时,《幼儿园管理条例》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条例举办幼儿园,并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公民举办幼儿园。值得关注的是,1992年《九十年代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提出要积极发展社区教育,建立学校(托幼园所)教育、社会教育和家庭教育相结合的育人机制,为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提供了新思路。2001年《努力开创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新局面——朱镕基总理在全国基础教育工作会议上的讲话》除对城市幼儿园办园形式进行强调外,还对农村幼儿教育的办园形式进行了说明,强调以学前幼儿班为主要形式,另设季节性幼儿园;在老、少、边、穷地区,除正规教育外,还可以有幼儿活动站、游戏小组、巡回辅导站、“大篷车”服务等灵活多样的非正规教育形式。
  3.经费投入主体渐趋多元化。
  经费投入因举办者的不同而不同,总的来说坚持的原则是: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举办的幼儿园由财政拨款,其他途径举办的幼儿园由举办者解决,有困难的,地方政府给予适当补助;积极鼓励社会各界捐资助园。这一原则形成的历程是:最初规定地方政府统筹与依靠群众办学相结合,即地方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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