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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律语言的模糊性分析

无忧文档网    时间: 2019-11-09 06:13:17     阅读:


  摘 要:1965年 扎德教授发表“模糊集”一文后,模糊性研究开始出现在包括语言学在内的各个学科中。模糊性成为法律语言学的一个热点研究对象。本文通过对我国和西方的法律条文的观察和比较,并综合参考前人的研究,从法律意义上、语言学意义上归纳了法律语言模糊性在的主要成因。同时通过一些案例观察了语言模糊性对法律的积极和消极影响,辩证分析后本人得出如下结论:法律语言的模糊性的存在是各国法律中的普遍现象,是由语言本身性质和法律上的需要导致的必然结果。尽管这样的模糊性会对法律的执行造成一定的影响,但是我们无法,也不应该对其进行彻底消除。应该通过采取适当的措施来削弱其产生的消极影响。
  关键词:法律语言学 模糊语言学 语义学 语用学
  一、法律语言模糊性的成因分析
  (一)语言学角度的成因分析
  从语言学角度看,法律语言之所以具有模糊性主要是由语言的离散性和语用模糊导致的。由于现实世界的无限性和人类认知的有限性导致了我们的语词和世界的联系很难一一对应:离散的、有限的自然语言不能划分和表达连续的、无限的现实世界,这就是自然语言模糊性的来源。而当我们把自然语言变为法律语言时,就将这样的模糊性带入了法律语言。
  而语用模糊也是立法语言的模糊性主要成因之一。因为同一个词语或是句子根据使用者和使用语境的不同会产生不同的意思。美国学者布莱恩·比克斯在《法律、语言与法律的确定性》中认为“言外之意”,即语句的用意,是对法律进行解释的立法目的。例如,英王爱德华三世为解决劳动力不足而制定了“禁止给‘身强力壮’的乞丐施舍”的法律,但是倘若这个乞丐由于没有衣物快要冻死了,是否应该施舍呢?该法律的用意,也就是“言外之意”显然是希望帮助国家获得更多劳动力。如果不去救援就会使得乞丐死亡而失去一个劳动力,但是救援又违背了条文的字面意义。这就是因为在这个语境中,语用意义和字面意义产生了偏差。与之相同的还有我国对“见义勇为”的法律定义。虽然“见义勇为”成为了社会提倡、政府呼吁的行为,但是我国宪法和刑法中并未作出明确规定。比较有代表性的是地方性法规《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中的规定“见义勇为是指公民在法定职责之外,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同违法犯罪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的行为”,显然其用意是提倡和表扬公民暂时放弃个人利益为了保护更多人或是更大的利益的无私行为。但是当亲友的生命受到威胁时挺身而出到底应当被界定为“正当防卫”还是“见义勇为”呢?帮助亲友满足了字面上“在法定职责之外,为保护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同违法犯罪作斗争”的定义但是与该法律的“用意”有所冲突,因为这似乎不能算作完全的无私或者利他行为。
  (二)法学角度的成因分析
  从法律角度来看,法律语言模糊性的存在的最主要的原因就是人类对未来和边缘事实的相对无知。人不可能未卜先知,因此法律的制定是根据和总结过去的经验、案例。然而法律的目的却是要对将来可能出现的问题和冲突作出规范和处理。由此导致的法律的滞后性和模糊性也是存在于整个人类社会的普遍现象,并不会由于国家或文化差异而消失。比如美国宪法对于总统的定义“总统为合众国陆海军的总司令,并在各州民团奉召为合众国执行任务的担任统帅”中“陆海军总司令”的定义就没有考虑到也不可能预见到现在空军已经成为国家重要军事力量之一,而总统实际上也控制空军的事实。
  而边缘事实也是同理,人也不能预测什么样的边缘事实可能出现。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对强奸罪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由于社会的发展,两性人甚至男性被强奸已经成为了新出现的现象,而“妇女”这个定义就使得强奸两性人或者男性是否属于强奸罪在法律上处于模糊状态。
  总而言之,由于人类不能预测未来,因此法律语言有可能因为新的事实或是某些边缘案件的发生变得模糊。
  二、语言模糊性对法律的影响
  (一)积极的影响
  1.扩大法律适用性
  法律语言模糊性对法律最大的积极影响应该是扩大了法律适用性。由于法律的适用对象是整个社会,因此就要求它具有普适性,正如前文提到的,条文中运用模糊词语可以增加法律适用的灵活性和裁量空间。比如“其他”“等”词语就在条文中广泛使用,如:《刑法》第九十五条对重伤的定义,本法所称重伤,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伤害:
  (1)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
  (2)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
  (3)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
  就包括了立法者可能难以想象的但是实际却可能人为或是意外造成的重大伤害。
  2.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
  自由裁量权的好处是可以使法官在面对不断发展变化的社会现实时,能够在保持法律自身稳定性的前提下,通过补充模糊语言的内涵,将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新内容和新价值吸收到法律中来。这就平衡了不断发展的现实和相对滞后的法律。
  而比较我国和英美法律可以发现英美法官拥有更大的自由裁量权。我国法官对成文法的解释必须受成文法本身的严格限制,而英美的法官却可以在一定的条件下运用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的技术创造新的判例。比如1886年的益和诉霍普金斯案,此案也是美国法学院教学的经典案例之一。虽然在1868年内战后的美国已经通过了宪法第14项修正案,要求各州“在其管辖范围内不得拒绝给予任何人以法律的平等保护,其初衷是为了保护黑人免于受到各州歧视。但是当时的大多法官非常狭隘地解释这项条款,使得其他族裔的美国公民权利仍然受到侵害。直到最高法院的法官在此案中认定旧金山的两项条例违反了“平等保护条款”,改变了传统的司法解释,使得法院在之后的判决中多次引用,对美国宪法的发展产生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二)消极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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