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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北医学院附属医院怎么样 医学院附属医院内部审计工作实施细则

无忧文档网    时间: 2020-02-16 08:52:27     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医院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医院内部审计工作制度,维护国家财经法规,促进廉政建设,维护单位合法权益,改善经营管理,提高医院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保障医院改革和发展的顺利进行,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公告2013年第一号文件《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的公告)审计署2003年4号令《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规定》、x年8月16日卫生部第51号令《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遵义医学院院办发[x](2009年第5号《遵义医学院附属医院内部审计工作实施细则》)第17号文件《遵义医学院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审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医院内部审计是指医院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对医院及所属机构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性以及效益性进行独立监督、审核与评价的服务行为,其目的是为医院增加价值并提高医院的运作效益,通过采取系统化、规范化的方法来对医院风险治理、控制及管理程序进行评价,以提高医院的效益,从而有利于医院目标的实现。(医院内部审计,是一种独立、客观的确认和咨询活动,它运用系统、规范的方法,审查和评价医院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以促进医院完善治理、增加价值和目标。)

第三条医院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设立审计处,下设工程审计与财务审计科,配备相当比例的专职审计人员,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对本院及所属单位或部门的财务收支及其经营活动、内部控制系统进行内部审计评价与监督,独立行使审计职权,对院长负责,同时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省内审协会和卫生厅规财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医院内部审计工作应纳入医院年度工作计划,同部署、同检查,审计处应定期向院长及院长办公会汇报工作。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五条审计处隶属院长直接领导。

院长的主要领导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加强审计队伍和规章制度的建设;

(二)定期研究、部署和检查审计工作,听取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汇报;

(三)及时批复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督促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的执行;

(四)对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五)加强审计队伍建设,切实解决审计人员在培训、专业职务评聘和待遇方面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第六条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准则和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七条审计人员依法履行审计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部门(科室)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和干预内部审计人员独立实施审计,不得打击、报复、陷害内部审计人员。

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内部审计工作,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保护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第八条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时,与被审计单位(科室)或审计事项有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九条按照卫生部《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黔卫审发(1998)306号《调整专职审计人员津贴的通知》文件的有关规定,对在职审计人员实行每月60.00元的岗位津贴,调离内部审计工作岗位的,津贴自然取消。(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人社发【2011】20号文件规定,对在职审计人员实行每月220.00元的岗位津贴,调离内部审计工作岗位的,津贴自然取消)

第十条为了鼓励审计人员多做贡献,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以及参照《遵义医学院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审计工作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基建修缮工程审计实行按决算审计核减额计提3%的审计奖励基金。奖励条件如下:

(一)工作认真负责,积极主动,圆满完成工作任务;

(二)坚持原则,敢于碰硬,不怕得罪人,有效地维护医院经济利益;

(三)刻苦钻研业务,具有较强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能妥善处理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

(四)工作中能与各部门密切配合,具有较强的协调能力,能妥善处理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

第十一条(根据审计署2003年4号令《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以及x年8月16日起施行的《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的规定,)医院应给予审计处履行审计职责所必需的经费,纳入医院年度预算,以保证内部审计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十二条按照《内部审计人员后续教育实施办法》以及内部审计人员上岗资格证管理的规定,内部审计人员每两年不得少于80学时的脱产学习、培训或进修的时间,单位应有相当的经费保证,以提高审计人员的综合素质,主要从业务能力、理解能力、办事能力、适应能力等方面加以培养和锻炼。

第十三条对内审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医院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予以评聘。

第三章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四条审计处对医院所属科室或部门(含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单位)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一)拟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二)对医院及有关科室内部控制制度的科学性、规范性、完整性、可操作性以及风险进行评审;

(三)对医院财务计划、预算的执行和决算的审计;

(四)预算内、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的审计。

(五)设备及物资购置的合理性及相关合同签定等情况进行审计,对设备的安装调试和运行情况及作用效益进行跟踪审计;

(六)国有资产的管理、维修、使用及其保值、增值情况的审计;

(七)对基建建设前期涉及的投资决策、招投标、工程设计技术及概算、资金到位情况进行审计;
合理规避可能出现的投资风险或决策失误;
对建设期涉及的投资财务、施工图预算、施工管理及工程监理、竣工决算进行审计;
对期后涉及的期后评估、投资效益、环境进行审计;
维修工程资金的筹集、使用及其概算、预决算的审计;
基建维修工程项目支出必须通过审计后财务方可付款;

(八)对药品的采购计划及执行、招投标、药品付款、院内流通、价格及其执行等情况进行审计;

(九)对院办产业的资产、负债及损益,对下属单位承包、租赁期间的财务收支及其相关经济活动的审计;

(十)对投资项目的立项、可行性、效益性以及投资项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的审计,如涉及招标的投资建设项目,还应对招投标程序合法、合规性,中标单位资质的真实性、合法性等有关情况进行全程审计;

(十一)对医院科室(部门)及所属单位经济管理和效益的情况进行审计;

(十二)对重要经济合同、契约签订的可行性、合法合规性、效益性以及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十三)对医院卫生材料、试剂等的购进(招标事项、合同的签订等)、保管、出入库核算等情况进行审计,以及卫生材料、试剂、人力资源等的利用情况进行效益审计;

(十四)对医院医疗服务、卫生材料等价格的审计;

(十五)配合有关部门对严重侵占、挪用、贪污国家和集体财产、严重损失浪费等违规行为进行专案审计;

(十六)日常业务的审签工作;

(十七)检查国家财经法规、上级主管部门相关财经规章制度以及医院有关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协助单位领导全面、准确把握政策,切实维护本单位的合法权益;

(十八)对本院与境内、外经济组织全资、合作经营企业及其全作项目等投入资金、财产的经营状况及其效益进行审计;

()对医院的信息系统及相关的信息技术内部控制和流程进行审查和评价

(十九)法律法规规定,上级和医院主要负责人或院务会要求办理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五条医院审计处要积极宣传国家财经审计法规,紧紧围绕医院工作大局,立足微观审计,着眼宏观服务,从机制上、体制上、制度上提出有价值的意见和建议,紧紧围绕医院管理重点,积极开展调研,服务领导决策;
紧紧围绕领导关心、群众瞩目的事情,对热点部门、焦点事件、重点问题强化审计力度,做到审计重点与医院工作中心合拍,与领导意图合拍,与群众利益合拍,并对本院财务收支及其他活动中的有关问题提供咨询服务。

第十六条医院审计既是医院的监督部门,又是促进医院经济管理的服务部门,因此,必须在履行监督职能的同时,重点作好服务管理职能。(医院审计部门提供的是一种独立、客观的确认和咨询活动)必须从全院经营目标的全局出发,及时发现问题,进行综合分析,提出改进意见,促进医院管理,增收节支,推进廉政建设和维护本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为了保证我院内审工作的顺利开展,医院或院务会管理权限范围内授予审计处必要的工作权限,医院领导、相关科室和人员应予以理解、支持和配合:

(一)相关科室及时报送生产、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及其相关文件、资料;

(二)审核会计凭证、帐表、检查资金和财产,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向有关人员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

(三)参加医院召开的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对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提出建议;

(四)参与制定医院有关规章制度,提出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由医院发布后实施;

(五)检查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查实物;

(六)检查医院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七)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科室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八)对模范遵守财经法规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提出表彰建议;
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科室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九)检查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

(十)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帐簿、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我院主要负责人或院务会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十一)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十二)对审计工作的重大事项,应及时向卫生厅或审计厅反映。

()聘请在某一领域中具有专门技能、知识和经验的人员或者单位提供专业服务,并在审计活动中利用其工作结果。

第十八条根据遵医附院党发[2009]5号《遵义医学院附属医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于金额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基建工程或维修项目,其工程决算必须经过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因此,我处根据审计业务的需要。报经院长批准,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并检查监督审计业务质量。

我处在审计工作中应加强与外部审计的沟通与合作。

第四章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九条审计处根据卫生厅、国家审计机关的部署以及医院年度实际工作情况,制定年度审计计划(制定过程严格遵守《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2101号-审计计划),报经院长批准后,按照国家审计规范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审计处根据年度审计计划确定的审计项目和时间安排,选派内部审计人员开展审计工作。对于重大审计事项,还应成立审计组,审计组成员由审计处负责人提名并报经院长同意。审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二十一条审计处在实施具体审计项目前一(三日)周,向被审计单位(部门)送达经院长签发的审计通知书(具体遵守《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2102号-审计通知书的规定)。被审计单位或部门应按审计通知书要求做好准备,提供必要的资料和工作条件。

第二十二条审计组编制审计方案,报经审计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审计人员对审计事项进行审计时,要作好审计工作记录,填写审计工作底稿(具体遵守《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2104号-审计工作底稿的规定),并取得相关证明材料(具体遵守《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2103号-审计证据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审计终结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及时形成审计结论与建议,出具审计报告(具体遵守《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2106号-审计报告的规定),征求被审单位或部门意见,被审单位或部门接到审计报告十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逾期视为对审计报告无异议。被审单位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审计组应当进一步研究、核实,必要时修改审计报告。

第二十四条审计处审定审计报告,对审计事项做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对需要依法处理的,还应做出审计决定,并将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报送院长审批。院长应在二十天内批复,并责成审计处具体办理和监督执行。

第二十五条经院长批准的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应当及时送达被审单位或相关部门,被审单位或相关部门必须执行。

第二十六条被审单位(部门)或相关部门如对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书有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审计决定或意见书后十五日内,向院长书面提出,院长应当在二十日内作出是否更改的决定。对院长决定仍有异议的,可按相关规定向省卫生厅规财处或省审计厅提出复审。

第二十七条审计处对重要审计事项应进行后续审计(具体遵守《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8号-后续审计的规定)。以检查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书的实行情况。审计处应根据后续审计的执行过程和结果向被审单位或部门提交后续审计报告。如应被审单位或部门内部控制或其他因素发生变化,使原有审计决定和建议不再适用时,应对其进行必要的修订。

第二十八条审计处在审计事项结束后,应按规定建立审计档案,并及时向上级报送内部审计工作统计表、报告有关审计信息。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被审计单位(部门)或个人,违反本细则,有下列行为或情节之一的,医院审计处有权责令其改正,并视其情节轻重,提出警告、通报批评、经济处罚、政纪或党纪处分的建议,报请有关领导、上级机关或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或证明材料的;

(二)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有关文件与会计资料的;

(三)转移、隐匿违法资产的;

(四)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五)阻碍、抗拒、破坏审计工作进行的;

(六)拒绝执行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书的;

(七)打击报复和陷害审计工作人员的。

第三十条医院内部审计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认真履行审计职责。如违反本细则,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国家机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构成犯罪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批评教育、党纪政纪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细则由医院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一九九八年二月二十日颁布执行的《遵义医学院附属医院内部审计工作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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