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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则案例谈搭乘酒驾行为的法律责任分析

无忧文档网    时间: 2019-11-10 06:21:50     阅读:


  摘要:在道路交通法规明文禁止酒后驾驶,公安机关严厉查处酒驾行为,媒体对酒驾行为的危害广泛宣传的情况下,搭乘酒驾危险是一种生活常识。所以,受害人明知他人酒后驾驶,仍搭乘的行为构成自甘冒险,应适用过错相抵原则,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责任,这样才能动员各方面的力量,减少酒后驾驶行为发生、减轻危害后果。
  关键词:搭乘酒驾 自甘冒险 过错相抵 减轻责任
  
  1 案情:问题的提出
  2009年8月5日晚,甘某与同事王某、孙某等人在单位旁边的一家饭店就餐,饭后,孙某在明知甘某醉酒的情况下仍乘坐甘某驾驶的轿车,后因甘某醉酒超速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孙某死亡。孙某配偶、父母等人起诉被告甘某,要求甘某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甘某辩称受害人孙某明知其醉酒还搭乘车辆,应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责任。
  本案中,针对甘某的答辩意见,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具有代表性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孙某死亡是因为甘某酒后驾驶、超速等违章行为所致,孙某没有实施任何过错行为,搭乘行为与事故的发生也没有因果关系,因此不应减轻甘某的赔偿责任;另一种意见认为,孙某搭乘酒驾,属于自甘冒险行为,应对自己的冒险行为承担一定的责任,因此应减轻甘某的赔偿责任。
  那么,搭乘酒驾行为究竟应该如何定性,如何适用法律来确定法律责任呢?针对上述问题,本文从搭乘酒驾行为的法律定性入手,检讨、分析搭乘酒驾行为的法律责任原则和具体规则。
  2 搭乘酒驾的定性
  搭乘酒驾,是指行为人明知他人酒后驾驶,仍自愿搭乘他人驾驶的机动车辆的一种行为。搭乘酒驾,具有以下几个突出特点:①搭乘人对驾驶员醉酒的情况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如搭乘人与驾驶员同桌饮酒,或者搭乘人发现驾驶员饮酒后驾驶。②搭乘人自愿搭乘酒驾车辆。如系被强迫搭乘则不属于本文所探讨的搭乘酒驾行为。③搭乘的系机动车。由于法律只是禁止酒后驾驶机动车,并未禁止酒后驾驶非机动车,因此搭乘他人所骑的自行车等非机动车的行为,不属于本文所探讨的搭乘酒驾行为。
  关于搭乘酒驾行为的定性,笔者认为,由于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一直明文禁止酒后驾驶,公安机关亦长期严查酒后驾驶行为,普通民众对搭乘酒驾行为的风险具有普遍的认识,所以受害人在明知他人酒后驾驶,仍搭乘其车辆的情况下,受害人的行为构成自甘冒险,应按照自甘冒险的法律规则来认定搭乘酒驾行为的责任。
  3 自甘冒险的概念
  自甘冒险产生于英国早期的普通法,是英美侵权行为法的一个基本的抗辩理由。在美国,自甘冒险被称为assumption of risk,也被翻译为自冒风险,是一种侵权诉讼中比较常见的抗辩理由,指的是原告在明知危险存在的情况下,主动同意自行承担被告行为可能的后果,从而达到免除被告过失责任的效果。本文所称的自甘冒险是指,明知某具体危险状态的存在,而甘愿冒险为之,如明知他人无驾照或者醉酒而搭乘其车。自甘冒险的构成要件为:
  3.1 行为人所从事的活动须带有风险性。风险是指不确定的损失,即可能发生不利的后果,也可能不发生不利的后果。如果损害后果确定发生,则受害人的放任行为则构成允诺或者同意。
  3.2 受害人对危险的存在行为人可预见或应当预见。具体应采取客观标准来认定预见的可能性,即危险应以一般智力的人在当时的情况下可否预见为准。如行为人在一个室内体育场参加篮球比赛,其只能预见可能因身体碰撞或传球不当而产生的伤害,而不可能预见篮球架或地板因疏于管理破损而导致的伤害,因此后者不构成自甘冒险。
  3.3 受害人是自愿作出冒险行为,对可能出现的风险持放任发生的态度。如果原告是被强迫处于危险状态,则不构成自甘冒险。不过如受害人是在被告的耐心说服下表示原意的,则也构成自甘冒险行为。
  3.4 受害人须具有对自甘冒险行为的同意能力。行为人只有在具有行为能力时,其做出的对自甘冒险行为的同意方属有效。儿童、精神病人或者低智能者的同意只能由监护人做出。
  3.5 行为人的损害必须是本可以避免且非因赔偿义务人故意造成的。本可避免是指行为人采取规避等措施就可以避免危险发生,比如说不参加此活动就不会受到这样的伤害,而自己在明知的前提下还要参加。这是与不可抗力的主要区别。
  3.6 行为人无法律上或道德上的义务而冒险。即行为人不是为了履行法定义务而是为了获得某种利益导致危险。如消防员冒险入火场救灾,其有法律上的职责,非属自甘冒险;见义勇为者冒险将孩童推离疾弛而至的汽车,其基于道德上的义务,亦非属自甘冒险。
  通过对自甘冒险的特性分析,可以看出搭乘酒驾行为完全符合自甘冒险的特性,因此应将搭乘酒驾认定为自甘冒险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
  4 自甘冒险的法律责任适用原则
  对自甘冒险的法律责任,理论上存在以下两种意见:
  4.1 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该种观点认为,生活中的每一个人都负有保护自己人身与财产的注意义务,赔偿义务人自甘冒险是对可能存在的风险及后果自愿承担责任,属于阻却违法的事由,得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责任。目前,美国部分州仍持该种观点。我国亦有学者持该种观点。
  4.2 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持该种观点的人认为,自甘冒险行为应属于受害人的一种过错行为,应根据其过错情况相应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责任,但不能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责任,因为在受害人因加害人具有过错(哪怕是极为轻微的过失时),倘若因受害人自身的过错而完全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过错,并将出现道德上令人难以忍受的结果,这与人类社会的普遍情感也是相违背的。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主要持该种意见。
  笔者以为,将自甘冒险界定为行为人的过失行为,并适用过失相抵原则,从本质上体现了过错责任提出的应依据过错确定责任和责任范围的要求,符合法律所蕴涵的责任自负的公平正义理念,所以对包括搭乘酒驾行为在内的自甘冒险行为,就应当使用过失相抵原则,来认定自甘冒险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5 搭乘酒驾的责任认定规则
  5.1 责任认定规则 既然搭乘酒驾属于自甘冒险行为,即应适用过错相抵原则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但是,现实情况纷繁复杂,搭乘人的主观态度、具体行为表现又千差万别,在具体适用过错相抵原则的时候,应当参考哪些法律因素,来具体确定搭乘酒驾行为的责任呢?对此,笔者认为可以考量以下因素予以确定:
  5.1.1 受害人是否明知驾驶人员饮酒。如并不知情,则不能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责任。如是共同饮酒或者知道驾驶人员饮酒则应适当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责任。
  5.1.2 对驾驶人员饮酒的情况,受害人是否有故意或者过错。如劝酒后搭乘车辆,或者在驾驶人员喝酒后敦促或者要求驾驶员驾车,则应当考虑由多减轻赔偿义务人责任甚至由赔偿义务人承担次要责任。
  5.1.3 赔偿义务人酒后驾驶是否为被害人的利益。如是为被害人的利益而酒后驾驶,应考虑多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5.1.4 饮酒行为在事故发生中所占的原因的比例。如赔偿义务人的确是酒后驾驶,但事故发生并不是因为酒后驾驶所为,而是由于他人的过错或者故意所致,则因为自甘冒险行为和事故的发生没有因果关系,而不得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责任。
  5.1.5 受害人是否有风险预见能力。如受害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且未经其监护人的同意,则受害人的搭乘行为不构成自冒风险,不能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责任。
  5.2 请求权基础 对于侵权责任法实施前的行为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对侵权责任法实施后的行为,应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6 本案责任的认定
  虽然甘某酒后驾驶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但孙某明知甘某系酒后驾车,仍搭乘酒驾的行为构成自甘冒险,应当适当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在具体责任划分上,综合考虑甘某、孙某一同喝酒及事故是在送孙某回家的路上发生,具有为孙某的利益驾车等情节,笔者认为应由甘某承担85%的责任,孙某承担15%的责任为宜。
  作者简介: 谢龙,苏州大学2008级在读在职法律硕士,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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