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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措施提升教育经费使用效益

无忧文档网    时间: 2019-11-11 07:23:07     阅读:


  近5年来,全国教育经费年均绝对增长额都在2000亿元以上。2012年全国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达2.2万亿元左右,第一次实现了1993年《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提出的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4%的目标。教育财政性经费投入不断加大,促进并保证了各级各类教育蓬勃和谐发展,使得教育公平与效率得到进一步实现,入学机会进一步扩大,教育资源配置更趋合理,教育质量得到提高。但同时,在教育经费投入上,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矛盾,区域之间的差距仍然较大,各类教育之间的投入还不够均衡,社会资金进入教育领域明显减少,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和农村留守儿童教育问题仍然突出,教育经费监管制度不够健全和完善,教育经费的使用效益也有待于进一步提升。
  一、区域之间的差异仍然存在,不同教育阶段的生均经费差异明显,最高地区是最低地区的6—7倍。虽然全国各省区之间的经费差距有所缩小,但是2011年各级教育生均预算内教育事业费的差距仍然很明显。普通小学、普通初中、普通高中、中职、普通高校中,最高地区分别是最低地区的6.76倍(北京∶河南)、6.25倍(北京∶贵州)、7.09倍(北京∶河南)、3.79倍(北京∶贵州)和5.07倍(北京∶河南)。2011年,全国中职学校生均仪器设备值,东部地区平均为3370元,但中西部地区仅为2000元左右,只有东部的60%,区域差距较大。
  二、由于各种原因,近年来社会资金进入教育领域明显减少。2006年,全国民办学校举办者投入为549.06亿元,占全国教育经费的5.59%。2010年,民办学校举办者投入为105.43亿元,占全国教育经费19561.85亿元的0.54%,4年时间下滑了整整5个百分点,绝对金额甚至低于2001年的128.09亿元。
  三、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和农村留守儿童教育问题突出。2011年,全国义务教育阶段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达1261万人,比2010年增加93.8万人,增长8%。分区域看,在东部地区学校就读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占59%,中部占17.5%,西部占23.5%。同年,全国义务教育阶段在校生中,农村留守儿童有2200.3万人,占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在校生总数的比例为20%,这批儿童成为教育问题多发群体。
  四、经常性经费与专项经费没有打通,预算周期与工作周期存在时间差。多年来,教育财政投入中专项经费占比始终在40%以上,专项经费又以设施设备等硬件投入为主,人员经费及公用经费比例相对较低且增长较慢,影响到师资队伍的专业发展。基本支出预算周期与基层单位工作周期存在时间间隔,每年预算通过的时间(每年的二三月份)远晚于财务年终结算(每年12月底)的时间,真正经费下拨到学校在五六月份,由此导致学校上半年经费只能按估计预拨,下半年经费下来之后突击花钱,降低了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为此建议:
  一、加大对薄弱区域和教育领域的投入。按照“十二五规划纲要”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的精神,进一步增加对贫困地区、农村地区、边远地区、少数民族聚集地区的教育投入。在中央转移支付方面,加大政府对困难地区和困难群体的支持力度,加大东部地区对西部地区农村教育发展的支持力度,增加留守儿童的寄宿制学校建设、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教育、学前教育和中职教育的投入,促进全国教育协调发展。
  二、积极推进教育公共财政投入机制改革。在预算方面,发改、财政、人保、教育等相关部门应及早研究,尽可能打通生均公用经费与经常性专项经费预算,打通各个专项经费的项目预算,打通师资队伍建设与重点专项建设预算,统筹使用教育专项资金和部门预算,逐步降低专项经费拨款比例,增加经常性经费比例,增强学校自主办学能力。在投入方向方面,要由专项投入为主转向经常性投入为主,由条线分散投入为主转向以学校为单位整体投入为主,由硬件投入为主转向逐步增加人员经费投入为主。在预算审批方面,努力缩短教育经费预算批准时间与结算时间之前的时间差,探索教育预算提前至每年年底进行的可行性。
  三、完善教育经费的统筹协调及激励政策。现有的预算管理体制和拨款方式导致教育经费使用缺乏相应的统筹协调,降低了教育经费使用的透明性。2007年,政府收支分类中已经开始单设“教育”类级科目,同时辅以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对改变这一状况起到了积极作用。今后应根据情况及时进行总结,进一步细化和完善教育经费的专项统筹和协调。对于各级财政资助的重点建设项目,应强化项目管理制度,根据评价结果,确定随后的滚动拨款和相应的激励政策。建议尽快将政府财政预算中财政性教育支出的数量指标纳入法律规定中去。
  四、完善教育经费内部控制和外部审计监督制度。教育部与财政部、发改委等有关部门除在严格执行《教育经费使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教育规划纲要重大项目资金使用监督检查办法》等内部控制制度的同时,应加强专业监管,充分发挥发改、财政、审计、监察、纪检等相关部门的检查监督作用。同时,用好人大、政协自身及社会资源,建立由教育、经济、金融、财会、法律等多方面专业人士组成的教育项目专家库。在此基础上,每年在涉及教育的重大项目立项及经费拨付前,通过人大、政协安排相应界别代表、委员及相关专家,共同参与立项评审工作,实现教育经费投入和使用的社会监督。
  五、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进入教育领域。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按照中央有关要求,进一步推出更有力的政策措施,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发展教育和社会培训事业,支持民间资本通过独资、合资、合作、股份等多种方式办学,兴办中小学校、幼儿园、职业教育等各类教育和社会培训机构,鼓励大、中型企业以职业学校为重点投资办学,允许境内外资金依法开展中外合作办学。对民办学校在信贷担保方面,进行相应的体制机制探索,为民办学校正常的融资需求提供保障。
  (作者系全国政协委员、民进上海市委副主委、上海教科院副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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