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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的情况汇报

无忧文档网    时间: 2020-09-28 12:12:28     阅读: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的情况汇报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自2019年2月成立以来,认真贯彻落实《英雄烈士保护法》的相关要求,加强对英雄烈士的保护,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积极宣传、弘扬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努力在全社会树立崇尚英雄、缅怀先烈的良好风尚,现将相关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县属于全国的重点革命老区县,全县共有在册的革命烈士281名。目前全县较大的烈士纪念建筑物共有XX处,总占地面积53570.4平方米,建筑面积XX平方米,其中**镇革命烈士陵园、**马头村革命烈士碑、**镇烈士纪念碑、**镇**烈士陵园、**街道**社区烈士墓、**革命烈士纪念碑和**纪念馆等7处烈士纪念设施为县级保护单位,列入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另有4处较大的烈士纪念设施由镇级人民政府管理。

(一)学习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情况。**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成立后,在学习方面:局领导班子高度重视政策理论的学习和干部职工的教育培训,经常性的组织全体干部职工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的重要论述和系列讲话精神,并在单位制度中确定每周集中一次干部职工开展理论学习研讨,学习内容以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厅编制的《退役军人工作政策法规汇编》为主,同时跟进国家新出台的关于退役军人工作的政策法规,如:2018年5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等等。在工作方面:严格贯彻落实保护英雄烈士的相关政策法规,积极弘扬英雄烈士精神、爱国主义精神,并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原则制定出了《**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谁执法谁普法”任务措施清单》积极开展相关政策法规的宣传。在宣传方面:我局成立后开设了部门微信公众号,用于发布一些关于退役军人工作的政策法规。同时,利用地方政务公开平台宣传《英雄烈士保护法》等,据统计仅2019年我局通过网络发布宣传政策法规的信息36条,制作服务办事指南、宣传手册达1万多册;
以及积极参加县政府组织的一些对外宣传活动,如:普法宣传周活动、政务公开日活动等等。

(二)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英雄烈士保护工作中依法履行职责情况。2020年*月*日,我县召开第二次县委退役军人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和双拥工作会议,审议通过了《县委退役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职责》、《双拥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并明确了各成员单位工作内容,如:出现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
在公共场所、互联网或者利用广播电视、电影、出版物等,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
将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标、商业广告,损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
在烈士纪念碑、纪念馆保护范围内从事有损纪念英雄烈士环境和氛围的活动,或侵占、破坏、污损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等情形的,县委宣传部、县公安局、县检察院、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文体旅游局、司法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等部门将依法履行职责。

(三)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经费列入本级预算情况。2019年我局成立后,立即向县政府申请了XX万元资金用于全县纪念设施的修缮,维护了烈士纪念设施应有的严肃、整洁。同时,我县积极向自治区申请专项资金用于全县7处县级纪念设施的修缮维护,并于2020年获得了**万元维护资金。由于我县革命烈士纪念设施属于零散管理类,没有专门机构管理,只依托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及地方政府实施管理,因此,对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经费大多是向县政府临时申请。

(四)英雄烈士纪念设施建设和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情况。2020年我县围绕英雄烈士纪念设施建设和保护工作拟申报3个重大建设项目分别是:**市**县荣誉军人休养院(光荣院)、**县六万山革命烈士纪念碑(续建)、**县革命烈士陵园(新建),投资总额为8200万元。目前,我县已经将上述项目建议列入《广西退役军人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纲要工程项目表》和《**县“十四五”建设规划》。钦州市**县荣誉军人休养院(光荣院)项目已经完成立项、选址,当前正在进行可行性调研报告。

(五)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机构和人员编制情况。我县没有专门的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机构,保护工作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为辖区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的主责机构,17个镇(街道)、274个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为配合管理部门。因此,纪念设施保护机构有18个,在职在编人员38人,并落实有村两委干部274人协同管理。

(六)英雄烈士抚恤优待制度落实情况。截至2020年6月,全县有烈士、因公牺牲和病故人员XX名。其中:烈士XX名,领取定期抚恤金烈士遗属XX人;
因公牺牲和病故人员XX人,因公牺牲X人(领取定期抚恤金家属X人)、病故XX人。相关人员的抚恤优待全部及时落实到位。

(七)烈士陵园执行英雄烈士保护法情况,对烈士陵园出售墓地、违规出租土地等问题整改情况。我县有烈士陵园两处,分别是**镇革命烈士陵园、**镇**烈士陵园,**镇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作为烈士陵园的管理部门严格执行《英雄烈士保护法》,不存在有在烈士陵园出售墓地、违规出租土地等问题。

二、存在的主要不足和突出问题 (一)社会各界人士大多对烈士、因公牺牲和病故内容的界定不清楚。有人错误的认为因公牺牲就是烈士,但事实上每一项内容的认定都有其严格的认定程序和办法。

(二)相关法律政策宣传不到位。关于《英雄烈士保护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烈士褒扬条例》等部门规章条例的宣传普法力度不够,致使社会各界、团体对烈士、因公牺牲和病故内容的界定、认定等内容认知较少。

(三)缺乏经费资金。目前,对革命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和管理的经费来源主要为自治区划拨,以及地方财政补助。资金来源单一及有限,如自治区下拨的维护管理资金申请都是按五年计划进行申报,对于突发性的损毁也只能靠地方财政予以解决,此外对于以散墓形式存在的纪念设施,没有形成统一的维护与管理机制,资金申请方面也比较困难。

(四)在广播网络舆情监督方面,没有制定有专门维护英雄烈士形象方面的方案或紧急预案。如出现诋毁或损毁英雄烈士形象、声誉的突发事件,很难做到立即控制舆论导向。

(五)对红色旅游资源的开发利用缺少明显路线布局和宣传力度。如没有结合辖区内旅游景点的布局合理的安排线路图,对于地名的标识牌不够明显大多是在附近路段才予以设置,宣传牌过少。

三、工作建议 (一)强化组织领导,形成工作合力。要按照“继承与发展并举、建设与保护并重”的原则,切实加强对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形成党委统一领导、政府行政主导、部门协调配合、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努力推动英雄烈士保护工作深入开展。

我们将积极探讨成立落实英雄烈士、因公牺牲和病故人员保护法的部门联席会议机制,和公安、宣传、电信、网络等部门一起努力,加强监管和普法宣传力度,建立完善的管理机制,尽快制定有专门维护英雄烈士形象方面的方案或紧急预案等。

(二)全力做好相关法律政策的宣传。我们将以更鲜明的态度、更积极的努力做好烈士、因公牺牲人员的褒扬纪念工作,弘扬主旋律,激发广大干部群众的爱国热情,激发广大官兵的革命英雄主义精神,汇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磅礴力量。

(三)争取上级资金与鼓励社会参与相结合。针对革命纪念设施因为年代久远大多陈旧破落的实际,通过多方筹集资金,加大对革命纪念设施的修缮保护力度,认真编制纪念设施保护项目。同时,充分调动社会公益性组织和社会公众的积极性,为革命纪念设施的保护利用多方面筹集资金。

(四)平时维护与关键节点相结合。对全线所有革命烈士纪念物,要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加强日常管护。此外,在每年的“清明”、“八一”、“国庆”等时机,通过下发通知或派出人员巡查等形式,督促基层做好革命纪念设施的维修保护工作,促进革命遗址管理保护工作的常态化和制度化。

(五)宣传爱国主义与双拥“创模”相结合。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新媒体等宣传媒介,大力宣传英雄烈士事迹,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同时,在积极争创建全国双拥模范城的过程中,坚持把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和国防教育基地列入全民国防教育的有效载体和重要平台,常年向社会开放,充分发挥革命纪念设施的教育功能。

(六)落实英雄烈士抚恤优待制度与特别关爱相结合。认真落实英雄烈士抚恤优待各项政策,不断提高烈属生活、医疗等各项保障水平。同时,采取挂钩帮扶、志愿者联系服务等形式,通过帮、包、带、扶等方式,给英雄烈士家属送去及时特别的关爱。

(七)依法保护与产业发展相结合。在严格执行革命纪念设施依法保护的基础上,着力把红色遗址保护融入当地产业发展大局,促进发展红色旅游,积极打造旅游景区的精品典型。

(八)提升基层党组织战斗力与美丽乡村相结合。在加强基层政权建设的过程中,积极因势利导,引导所在村镇发挥革命纪念设施在爱国主义、党性教育上的重要作用,促进基层党组织凝聚力和战斗力的提升。同时,把革命纪念设施保护与美丽乡村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既美化环境,又利于红色革命纪念设施得到更好保护。

(九)全面落实抚恤优待政策,切实保障英雄烈士遗属合法权益 。做好英雄烈士家属抚恤优待政策落实工作是褒奖英雄烈士壮举、关爱英雄烈士后人、体现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政治任务和民生工作。依据《烈士褒扬条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相关规定,在认真做好烈士申报评定工作的基础上,切实抓好英雄烈士遗属抚恤优待政策落实。

(十)打击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行为,捍卫英雄烈士荣誉。英雄烈士不容亵渎、不容诋毁。依法保护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严厉打击各种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的行为,坚决捍卫英雄烈士的荣誉、尊严和合法权益,在全社会营造缅怀、崇尚、学习英雄烈士的正气和浓厚氛围。如:网信和电信、公安网络监管等有关部门在对网络信息进行依法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发布或传输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信息的,网络运营者发现其用户发布以上规定信息的,应当按《英雄烈士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及相关规定予以处置。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0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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