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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与考核细则

无忧文档网    时间: 2020-09-01 21:05:58     阅读:

**职业学院关于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与考核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校意识形态工作,落实党管宣传、党管意识形态原则,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主动权,巩固马克思主义在高校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明确全校各级领导干部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根据上级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意识形态工作是党的一项极端重要的工作,关乎旗帜、关乎道路、关乎国家政治安全,必须明确认识到意识形态的自觉是政治坚定的前提,意识形态的自信是道路自信、制度自信、理论自信和文化自信的基础,全体党员领导干部应从全局和战略高度出发,进一步增强意识形态工作的自觉性主动性,切实肩负起抓意识形态工作的重大政治责任和领导责任。

第三条 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必须坚持党管意识形态原则,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建立和完善意识形态工作统筹协调机制。成立党委书记为组长,校长、党委副书记为副组长,其他党委委员为成员的意识形态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党委宣传部、信息中心等相关部门和各二级学院(部)党政主要负责人为办公室组成人员,办公室设在党委宣传部。

第二章党委意识形态工作责任 第五条 党委意识形态工作责任是:
(一)党委领导班子对全校意识形态工作负主体责任。党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应当旗帜鲜明地站在意识形态工作第一线,带头抓意识形态工作,带头管阵地、把导向、强队伍,带头批评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要问题亲自过问,重大事件亲自处置。党委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协助党委书记抓好统筹协调指导工作。党委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抓好分管部门的意识形态工作,对职责范围内的意识形态工作负领导责任。

(二)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省委高校工委、省教育厅党组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决策部署及指示精神,严守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切实增强 “四个意识”、做到“两个坚决维护”、不断坚定“四个自信”,自觉承担起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的使命任务,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三)加强对意识形态工作的统一领导。把坚定“四个自信”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关键;
把意识形态工作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
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学校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重要议事议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列入年度工作要点。

(四)定期分析研判学校意识形态领域情况。校党委每年至少两次专题研究意识形态工作,分清主流支流,辨析思想文化领域的突出问题,对重大事件、重要情况,对师生员 工中重要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引导,做出工作安排,维护意识形态安全。

(五)指导并监督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的意识形态工作。要在学懂弄通做实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上下功夫,加强对全校党员领导干部意识形态工作的教育培训,增强责任意识,提升政治鉴别力。把意识形态工作纳入到各党总支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全面加强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制度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工作紧密结合,一同部署、一同落实、一同检查、一同考核。

(六)领导、组织对学校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的处置。对发现的否定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等错误思潮和言论,应当敢抓敢管,旗帜鲜明地加以批驳,有理有利有节地开展舆论斗争。对校内出现的有错误思想的重点人物应加强教育引导,做好转信息作。对在各类媒体、出版物、讲坛等公开场合发表同党中央精神相违背的言论,散步传播政治谣言的党员干部、教职员工要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七)做好知识分子的团结引导服务工作。充分发挥知识分子在教书育人、学校建设中的主力军作用,引导他们与党同心同德、同向同行,最大限度地把他们团结凝聚在党的周围。

(八)选优配强学校宣传思想领域干部队伍。旗帜鲜明地坚持党管宣传、党管意识形态,确保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牢牢掌握在忠于党、忠于人民、忠于马克思主义的人手中, 确保学校宣传思想领域干部队伍坚强有力。对敢抓敢管、敢于同错误倾向作斗争的同志应当公开支持、大胆使用,对不合适的应当及时作出调整。

第三章党委职能部门意识形态工作责任 第六条 党委各职能部门意识形态工作责任 (一)党委宣传部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党委宣传部作为党委主管意识形态工作的综合职能部门,在统筹意识形态工作、统筹推进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统筹校园文化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统筹新闻宣传舆论引导、统筹网络文化建设和管理、统筹全校师生思想政治工作等方面负有牵头抓总的职责任务,是学校对外宣传联络、媒体接洽、新闻发布等方面的主管部门。在校党委统一领导下,对意识形态工作负有指导、组织、协调、督查和抓好落实的职责。

要加强网络、校报、广播、电子屏、宣传栏等阵地的监督;
严格执行哲学社会科学类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审批、监督制度。加强本部门干部队伍、人才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努力打造一支政治过硬、本领高强、求实创新、能打胜仗的宣传思想工作队伍。

对学校官方网页上的新闻发布、网络媒体及对内对外宣传采访报道负具体审查责任;
定期对校内出版物进行审查,切实做到可管可控。

(二)党委办公室意识形态工作责任。报请校党委研究解决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切实将意识形态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做好全校安全稳定工作的综合协调、督查督办以 及应急预案的修订工作,做好学校有关涉密文件、内部资料的管理工作。

(三)组织人事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把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作为领导干部考察考核的重要方面,作为干部评价使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纳入到干部考核,纳入到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内容。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党员领导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

要严把教师聘用考核政治关,将思想政治考核纳入教职员工年终考核、职称晋升等考核内容中,制定和完善学校教师师德规范标准。重要领导岗位的选人用人和海外人才的引进要征求意识形态部门的意见建议,对理想信念、立德树人、纪律规矩等方面存在问题的实行一票否决。

(四)党委统战部意识形态工作责任。进一步加强对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政治引导,做好党外人士的思想政治工作,突出对党外知识分子的政治引领与政治吸纳,引导他们与党同心同德、同向同行。

坚持教育和宗教相分离的原则,积极开展党的宗教政策知识教育,坚持开展相关法律法规、民族基本常识教育,防范和抵御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对校内的渗透,引导全校师生正确看待宗教问题,自觉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五)纪检监察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把全体中层以上干部和各二级学院(部)、各部门落实上级和校党委关于意识形态工作决策部署情况纳入执行党的纪律尤其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监督检查范围,加强执纪问责力度,对违反 政治纪律、政治规矩者,在处置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上出现严重偏差者,将根据《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有关规定,会同党委办公室、组织人事处、党委宣传部向校党委、纪委提出问责建议或纪律处分建议。

(六)团委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加强学生会、学生社团等阵地管理,不给违法、有害言论提供传播空间。不断提升大学生骨干、团干部等青年群体的思想政治素质与政策理论水平。对校内文艺演出活动、学生社团活动、尤其是思想文化类学生社团活动的具体内容和形式负责审查和把关。

(七)工会意识形态工作责任。有效发挥工会在学校意识形态工作中的积极作用,积极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维护广大教职员工权益。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师德师风建设活动,进一步树立广大教职工正确的教育观,营造立德树人的良好氛围。

(八)老干部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加强离退休人员思想教育工作,引导他们在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为学校事业发展发挥余热。

第四章 重点领域相关部门意识形态工作责任 第七条 重点领域相关部门意识形态工作责任是:
(一)教务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进一步强化课堂教学的政治纪律,强化课堂教学管理,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和教学管理人员听课等课堂教学管理制度,加大对课堂教学的意识形态 和价值导向把控的力度,确保课堂教学正确的政治方向,对在课堂上出现诽谤党的领导、抹黑社会主义、违反宪法言论的有关人员要依法依规做出相应处理。加强在线开放课程、学习平台等网络课堂管理,严格意识形态审查。对教材的编写选用要严把政治关,认真做好引进教材的内容审查工作。

(二)学生工作部 (学生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加强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做好教育引导,做好学生宗教知识学习教育工作,防范和抵御境外势力对学生思想的渗透。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和业务能力培训。

(三)保卫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配合党委办公室共同承担安全稳定总体工作。参与各类突发应急事件处置工作。按照国家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配合党委统战部、学生工作部 (学生处)负责校内民族、宗教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及境外敌对势力、非法宗教、邪教防范等工作,负责对校园及周边意识形态相关不稳定因素的排查和处置工作。

(四)科研外事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负责哲学、社会科学类横向课题备案检查,负责对各级各类课题选题的把关,关注敏感研究成果的去向。

(五)信息中心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加大依法管网治网力度,不断提升互联网建设、运用管理水平。做大做强网络正面宣传、做好网络新闻宣传、网上评论引导和网络文化建设等方面的技术保证和支持,深入推进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融合发展,全力做好管网、用网和引导网络的各项工作。

(六)思想政治理论教学部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坚持马 克思主义在我国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的指导地位,实施好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体系创新计划,加强思政理论教师队伍建设,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三进”工作,不断提升思政课的抬头率和满意率。

第五章各二级学院(部)、机关党总支意识形态工作责任 第八条 各二级学院(部)、机关党总支主要承担意识形态工作责任是:
(一)在校党委的领导下做好本总支的意识形态领域工作。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为第一责任人,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要问题亲自过问,重大事件亲自处置。各二级学院院长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对职责范围内的意识形态工作负领导责任。

(二)认真贯彻落实校党委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决策部署及指示精神。要牢牢把握正确政治方向,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守组织纪律和宣传纪律,坚决维护党中央、省委、省委高校工委、省教育厅党组、校党委权威,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三)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每学期向党委宣传部报送一次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报告。各党总支书记要定期分析研判本总支(直属党支部)意识形态领域情况,对本总支内发生和出现的重大事件、重要情况、师生员工中重要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引导,并将处置过程和相关记录留存。

(四)加强对各类意识形态阵地的管理。按照谁主管谁 负责、谁主办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确保各类意识形态阵地可控可管,对主办的报告会、探讨会、讲座、论坛、培训等,做好报告人的背景核查,全面了解其思想倾向和报告主要内容,并报党委宣传部备案。持续加强对本学院(部)学生课堂监督管理,加强对宗教及宗教思想传播的管理,加强对外文化交流、学术交流合作的管理,坚决封堵境外政治性有害出版物向校内渗透。

(五)建设、维护管理好本学院(部)“两微一网”。各二级学院(部)党总支书记要亲力亲为,加强对互联网的管理,确保责任到人。要充分利用“两微一网”时效快的优势,做大做强网上正面思想舆论,规范网上信息传播秩序,严密防范网上意识形态渗透,旗帜鲜明地开展网上舆论斗争。

(六)领导、组织对本总支(直属党支部)内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的处置。对本总支(直属党支部)内中出现的散布同党中央精神相违背的言论,传播政治谣言的有关人员,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依规依纪做出处理。

(七)做好知识分子团结工作。各机关党总支书记,各二级学院(部)党总支书记、院长要带头联系师生代表,注重做好教师队伍、学术带头人、领军人物的思想政治工作,针对重大思想理论问题、重大工作部署、重大改革政策及社会思潮动态,及时进行观点交流、思想引导。要利用重大节日、纪念日等节点,组织走访慰问或者开展其他形式的联谊活动,加强对党外知识分子的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耐心细致的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八)强化队伍建设。各二级学院(部)党总支要高度重视宣传思想队伍建设,抓好重要阵地、关键岗位人员的选拔配备和使用管理,确保宣传思想战线队伍坚强有力。

第六章 检查考核与监督 第九条 校党委意识形态工作接受上级党组织考核与监督,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意识形态工作接受校党委的检查考核与监督,同时接受全校党员监督。

第十条 全体党员领导干部要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及年度述职述廉述学报告的重要内容,接受群众评议和监督。

第十一条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每学期需向党委宣传部报送一次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报告,校党委对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意识形态工作的检查考核每年进行一次,可与年度考核结合进行。

第十二条 各二级学院(部)领导班子、各机关党总支书记、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提醒、批评教育、责令做出书面检查、进行通报批评并给予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

(一)对校党委安排部署的重大宣传教育任务、重大思想舆论斗争组织开展不力的;

(二)在处置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上,本学院(部)、本总支、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没有站在第一线上、没有带头与错误观点与错误倾向作斗争的;

(三)本学院(部)、本总支、本部门管辖范围内意识 形态领域出现群体性事件的;

(四)对本学院(部)、本总支、本部门师生员工散布同党中央精神相违背的言论、公开发行的出版物和编写的教材等在意识形态方面有严重错误导向的放任不管、处置不力的。

(五)本学院(部)、本部门“两微一网”平台宣传出现严重错误导向的;

(六)丧失对本学院(部)、本部门 “两微一网”等宣传文化阵地的领导权和实际控制权的;

(七)不主动、不积极开展本学院(部)、本总支、本部门舆情研判工作,没有行使职责并有效处置本部门的舆情而引发负面“舆论场”的;

(八)对本学院(部)、本总支、本部门师生员工在微博、微信、QQ群等媒体上就校内外热点事件,公开发表与事实不符或故意歪曲事实、无确切出处的言论、图片等情况没有履行教育、提醒的。

(九)本学院(部)、本部门网络意识形态安全出现严重问题的;

(十)本学院(部)、本部门联系或申请举办的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和在课堂教学中有发表否定党的领导、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言论,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一)其它未能切实履行工作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三条 实施责任追究应当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追究集体责任 时,各二级学院(部)领导班子、各机关党总支书记、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分管的负责人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其他领导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错误决策由领导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的个人责任。

(一)对二级学院(部)领导班子实行问责的方式:1.提醒;
2.批评教育;
3.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进行通报批评;
4.整顿调整。

(二)对党员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的方式:1.提醒;
2.批评教育;
3.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进行通报批评;
4.诫勉谈话;
5.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
6.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等党纪处分。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问责 1.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挽回影响的。

2.积极配合问责调查,主动承认错误并承担责任的。

3.因管理服务对象弄虚作假,致使无法履行职责的。

4.因意外事件或不可抗力因素,致使难以履行职责的。

(四)受到问责的领导班子和党员领导干部,一年内取消评先评优资格;
因问责被免职的党员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

(五)对问责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校党委提出申诉。申诉期间,不停止问责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十四条 各二级学院(部)领导班子、各机关党总支 书记、各部门领导干部违反本细则有关规定,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学校党委依据有关规定实施。党委宣传部可向学校党委、纪委提出问责建议。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问责情况,由组织人事处备案。

第十五条 凡教职员工有违反意识形态相关规定的,由组织人事处会同党委宣传部、教务处等相关部门按照有关纪律给予相关处分。

第十六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和教师,取消当年度考核评优、职称评审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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