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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法律职业技能的养成

无忧文档网    时间: 2019-11-10 06:18:55     阅读:


  [摘要]专业法学教育应当满足社会法律职业的需求,因此,法学教育的目的应当包含专业法学理论、法律知识的传授和法律技能的养成。法律技能是法科学生应当掌握的通识意义上的基本法律技能而非执业过程中养成的执业技能,称为智能技能或者基本法律思维,包括理解法律规范、适用法律、分析法律事实、归纳法律关系、评价事实与法律规范等基本技能。法律技能的养成需要学生通过自己主动反复实践才能实现,因此,传统的以教师主导的授课方式无法培养学生的职业技能,国内法学院校已经针对学生法律职业技能的训练设置了案例教学、模拟法庭、法律诊所等教学方式,对学生法律技能的养成有一定帮助,但又各自存在不能克服的缺陷,案例教学实质是教师引用案例帮助学生理解具体法学原理或者法律制度,模拟法庭与法律诊所资源有限,参与学生有限,借鉴何美欢教授的普通法教学中的案例练习方法,在本科民法教学中实施,得到学生积极参与并取得一定成效,对于学生基本技能的养成有显著的作用。
  [关键词]法学教育;法律职业技能;案例练习
  [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0-8284(2015)03-0000-05
  一、法学教育应当实现扎实的专业法学知识传授和法律技能的养成
  1法学教育应当满足法律职业的需求。法学教育应当是学科教育还是职业教育,或者包括二种,一直是法学教育研究的一个课题,笔者两年前也就这一问题研究了普通高等学校的本科法学教育定位[1],认为法律职业技能不是必须由本科法学教育解决的问题,法学本科教育仍然是一种面向整个社会各个领域的,培养学生具有法学基本知识、法律思维、法律信仰的通识教育,而更专业的法律职业技能需要接受除本科法学教育之外的专门培训和实践经验积累。时过境迁,更深入的研究使笔者的观点更加具体。
  法学教育应当满足社会法律职业的需求。法学毕竟是应用社会科学,存在与其对应的专业化职业领域及职业人群,不能说法学专业的学生将来都从事法律职业,但是法律职业的从业人员一定要经过法学教育是毋用置疑的,因此,教育作为服务业的一种,也必须主要考虑满足受教育者以及社会的这种需求。法学教育必须主要考虑毕业生将来的职业需要。法律职业主要包含三种类型:一是法律实务工作者,包括法官、律师、检察官、公安警察、企业法务人员等;二是立法者;三是法学研究与教学者。后两种职业相对比较自由,相对人数较少,对职业技能上要求相对较低,因此,通常说的法律职业化需求主要指第一种法律职业。既然法科学生主要从事法律实务,法学教育应当培养学生除了法律知识以外还应当具备相应的技能。这一点, 至少在理论上已经成为大体的共识[2]。国家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员会2011年发布的《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提出,“我国高等法学教育还不能完全适应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需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还不够深入,培养模式相对单一,学生实践能力不强,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培养不足。提高法律人才培养质量成为我国高等法学教育改革发展最核心最紧迫的任务”。强调了学生实践能力以及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的培养目标,以实现社会对法律专业人才的需求。
  关于法学教育的法律技能仍存在不同观点。很多学者提出,法学教育中的技能训练的目标应当是律师能力的培养。清华大学法学院的何美欢教授就提出,中国的精英法学院应当培养合格的、能够从事高端律师服务工作的精英律师[3]2。德国的法学教育的主要目标,则是培养学生具备“法官能力”。这意味着法学教育以法律适用而非立法为重点,它要求对不同的利益进行权衡,训练学生在不同利益发生冲突时,尽可能站在一个中立的立场上寻找公正的解决办法,也就是,哪项法律规则应当被适用、哪种利益应当依法被优先考虑,还要训练其对不同法律理由、法律观点进行权衡和评价的能力[4]292。也有学者主张,中国与其他国家一样,法院(或者诉讼)是所有法律实践活动的核心环节。这对于检察官来说自不待言(其主要工作是将刑事案件起诉到法院,或者监督民事、行政案件的审理)。对于诉讼律师来说,其主要工作就是参与法院诉讼。非诉律师的角色虽然有所不同,但是诉讼视角仍然是最根本的。对于仲裁员或者参与仲裁的律师来说,其工作在大多数情况下与法院类似(至少在实体法的适用上)。因此,中国法学教育的目标定位在主要培养法官能力[4]292。
  笔者认为,经过专业的法学教育的法学学生都应当具备法学专业学生特有的法律知识以及法律技能,其中的法律技能是所有法科学生应当具有的技能或者通识意义上的技能,而不是只有律师或者法官才具备的知识和技能。
  2法律技能主要是指智能技能而非实务技能。智能技能使学生除了具有扎实的法律知识,还要具有法律思维,具备理解、分析、判断、引用、解释、适用等基本能力。关于法学的知识与技能,何美欢教授借助布卢母分类学,认为法学知识与技能包含六个组成部分:知识(学生能陈述,如物权、债权的定义)、理解(能用自己的文字表述,如《公司法》某一条文的含义)、适用(能找出适用的规则,得出结果)、分析(能够识别文章的未言的假定并加以检查,识别因果关系,察觉作者的目的、观点思想和感情特征)、归纳(能够就涉及多个部门法的纠纷提出一个解决方案)、评价(能够找出给定作者在给定文章中的逻辑错误或不同文章中不相符的地方,认定并评价某一法条对社会造成的影响)[3]5。在这六个要素中,除第一类属于知识外,其余五类都是技能。可见,对于法科学生,除了掌握法学知识法律体系以及司法程序等相关知识外,重要的还要掌握基本的技能。
  对我们的学生来说,大部分能够达到知识层面的掌握(通过授课方式),并能够达到某种程度的理解,但缺少对法律其他更高层次的能力,这也是近年来法学教育定位或者目的之争议(前面谈及的)的根本原因,即是否有必要把技能训练列入法学本科教育中。笔者赞同何美欢教授的观点,法学教育应当是包含了除法学知识法律制度法律程序知识以外的分析评价等基本法律技能的养成教育,当然这种技能主要是指智能技能,而非实务技能。智能技能(intellectual skills)是指使用符号的能力,是一种程序上的认知,如果说知识是“知道什么”(knowing what),智能技能就是“知道怎样”(knowing how),即知道如何使用“符号”,即载着法律概念及规范的文字[3]6,就是上文分类中的第二类到第六类的认知过程。与智能技能相对应的是实务技能,实务技能主要指草拟法律文件、谈判、与客户交往、控制客户情绪能力等,实质是处理业务中人际关系的技能,这是人生经验,是需要在工作中不断丰富、积累形成的,不是通过专业法学教育能够养成的,因此,对法学教育的理解,一方面明确智能技能应当是法学教育应当包含的内容,不能否定法学教育存在技能训练;另一方面要明确此技能为智能技能而非实务技能。本文研究的即是法学教育中的提高学生的法律技能或者说智能技能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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