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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高职校企合作教育经验对我国建设校企合作教育的启示

无忧文档网    时间: 2019-11-15 06:21:50     阅读:


  [摘 要] 校企合作教育是高职教育的必由之路,文章从美国、德国、英国、澳大利亚的校企合作教育介绍入手,重点总结其共同的经验,并结合我国校企合作的现状,提出了对我国开展校企合作教育的几点启示。
  [关键词] 高职教育 校企合作
  
  受中国传统教育“重学术轻理论,重学历轻学力”思想的影响,我国职业教育课程设置中也强调“学科式”教育,使我国高职教育培养的人才仍是“毛坯型”,上岗后仍需要企业加工成“成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企业将用人成本列入经营成本中,要求学校培养的人才是“成品型”零距离上岗,这就需要借鉴国外高职教育经验——校企合作教育。
  
  一、校企合作的内涵
  
  校企合作教育是指职业院校与企业、行业、服务部门等校外机构合作,充分利用学校与企业的教育资源,实现课堂教学与企业实际的有机结合;校园文化与企业文化有机结合;专业教育与职业培训有机结合,以提高高职教育的质量和未来劳动者的素质,使毕业学生达到零距离上岗的要求。
  
  二、国外校企结合的模式
  
  1. 美国的“合作教育”
  2001年4月由美国东北大学主持召开的“全国合作教育大会”中对合作教育(Cooperative Education)的定义是:一种将理论知识的学习、职业技能的培训和实际工作的经历三者结合在一起,使学生在复杂的、不断变化的世界中更好地生存和发展的教育方法。1906年美国俄亥俄州辛辛那提大学开始实行职业教育,当时赫尔曼·施奈德教授获准进行此计划:把学生分成两组,一组在学校学习,另一组到工厂去工作,一周后两组相互交换。这种模式被称为合作教育的经典模式。美国高等职业教育主要在社区学院实施,其主要特点是:学生一边在校学习,一边到与所学专业密切相关的企业机构工作;参加企业实习的学生可以获得一定的报酬;企业也可直接雇佣优秀的毕业生作为员工。
  2.德国“双元制”
  “双元制”(Dual System)是指学生在企业接受实践技能训练和在学校学习理论培养相结合的职业模式。“双元制”其“双元”的特征表现在:学员在两个不同的机构(学校和企业)中学习;学员具有双重身份,即学员和企业员工;培训由两部分人承担,即实训教师和理论教师;教学内容为培训大纲和教学大纲;职业教育经费来源有两个渠道,国家及州政府负担职业学校的教育培养费用,企业承担学生的校外合作培训费用。
  3. 英国“三明治”式教育
  “三明治”(Sandwich Education)是一种“理论→实践→理论”的人才培养模式,形式上像两块面包中间夹一块肉的“三明治”,因而得名。在英国,这种培养模式主要有两种形式:第一种形式分为三个阶段,学生中学毕业后先在企业实践1年,再到学校学习完2或3年的课程,然后再到企业工作实践1年即“1+2+1”或“1+3+1”。第二种形式是:第一,二,四年在学校学习理论课程,第三年到企业实践即“2+1+1”。学生在企业实习期间可以获得报酬。
  4. 澳大利亚“新学徒制”
  “新学徒制”(New Apprenticeship)包括受训生制和学徒制两部分,实质是把实践工作与有组织的培训结合起来,颁发广泛认可的学历证书。培训通常以雇主与新学徒签订的培训协议为基础,培训协议要在相关州或领地的培训当局注册,在这份协议下,雇主为自己的新学徒提供就业和培训,以达到双方拟订的职业或行业所要求的能力标准。澳大利亚《职业培训法》规定,参加学徒培训的人员在学徒培训期间,必须进入职业学校学习,这是一种义务,政府的公共资金保证学员在职业学校的实习。新学徒的职业学习主要由地方技术与继续教育学院(简称TAFE学院)来完成。TAFE学院根据产业和企业的要求,开设灵活多样的课程,以满足多样化的培训要求。学徒一旦完成培训合同规定的3年~5年在岗和离岗培训,就能够获得完全的职业资格,培训合同也就随之解除。目前职业学校开展的对学徒进行培训的方式有两种:一是学徒为1年的培训,每年授课8周~12周,每周上1~1.5天课;另一种方式是把所有要开设的课程集中在某一季度完成。
  
  三、国外校企合作教育的经验
  
  1. 在教学内容上理论与实践的结合
  美国通过学校聘请各个行业专家组成专业委员会,确定某一职业所应具备的能力,然后组织相关教学人员将相近的各项能力归纳为教学模块制定教学大纲,并以此施教;在德国,不仅企业参与教学内容的制定,而且职业培训和考试的内容也来源于企业机构的需要;英国企业支持职业教育的教学实习及教学条件的改善,积极参与职业教育的课程设计,企业根据市场信息和企业人才需要及时调整和修订职业教育课程;澳大利亚在职业学校课程中有3/5是围绕职业岗位而进行的专业教育。
  2. 在运行机制上,法律制度是保障
  为了保障校企合作教育能够正常运行,各国都颁布了很多的法律法规,例如:美国《职业训练合作法》、《学校至职场机会法》。德国1969年《职业教育法》标志着双元制作为一个完整的培训体系完成了其制度化的过程,这以后如《联邦职业教育法》、《职业教育促进法》、《企业基本法》、《实训教师资格条例》、《手工业法》的制定使“双元制”不断巩固与发展。英国的《1944年教育法》为企业参与中高等职业技术教育提供了法律依据,它对英国职业技术教育的发展具有划时代的意义;英国1973年颁布了《就业与训练法》更加明确了企业与职业教育机构的合作关系。澳大利亚《职业培训法》、《培训与保障法》,1978年由联邦经济部制定的《职业培训法》,奠定了学徒制的法律地位。
  3. 具有专门的协调或监督机构
  在任何一个体系中,协调机构都是枢纽,在国外成功的校企合作中,专门的协调机构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美国创办了美国高校-企业委员会负责协调学校、企业、学生三方面的关系;德国根据1969年的《职业教育法》,凡涉及整个联邦的企业职业培训的法律、条例、方针、政策均由联邦教科部和联邦经济部制定,而各行业职业培训的具体工作则由各个地区行业协会主管。英国也建立社会监督和保障系统——工业训练协会,为学徒提供或核准职业培训课程,提供经济资助和培训的必要设备,与学徒订立契约。对培训进行监督和评估,颁布培训结业证书等;澳大利亚为了新学徒制得到更好的发展,在各州和地区设立了300多所新学徒制培训服务中心。服务中心向社会提供服务,帮助培训机构(企业或公司以及职业学校)和学徒双方达成培训协议,获得政府的财政资助。
  4. 在利益方面,遵循互利互惠原则
  在美国,学生通过理论与现实工作经验结合,大大改善了毕业以后的工作机会并且可以获得报酬,企业也雇佣其优秀的学生;企业利益方面,20世纪80年代以来联邦政府及州政府为参加校企合作的企业实行税收减免及专项资金支持。在德国,一方面,企业要按给予学校的财力支援比例来分享教育成果;另一方面,学校要培养企业所需人才,接受企业的资金援助。同时,政府设立产业合作委员会,对学校合作的企业给予一定的财政补偿。在英国,一是企业为学校输送学生,英国企业主不但需适时输送员工到职校培训,而且一些开明的企业主还替学生支付学费、书费等。二是企业为学校提供教师,学校教师也可到企业讲学或从事研究,企业为他们提供设备和经费。三是企业与学校共商课程计划。四是企业为学校提供物质条件;在澳大利亚,雇主每雇佣一名学徒,政府向其提供4 000澳元的资金资助,若雇主在职业资格培训上开支达到其年度雇员工资总额的5%或更多,可以相应减税;政府方面,新学徒制使人们充分就业,减少了政府失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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