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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大学内部治理结构改革路径探析

无忧文档网    时间: 2019-11-16 06:17:35     阅读:


  2010年6月2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审议通过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下简称《教育纲要》),明确提出了完善 “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和“治理结构”的目标,要求“公办高校必须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依法落实党委、校长职权”。目前,我国大学治理结构已形成较好的制度建构,但在现实中还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大学治理结构的基本内涵
  大学治理结构理论源于公司治理结构理论。公司治理结构理论源于制度经济学对企业产权状态与决策权结构之间复杂关系的研究。1995年,全球治理委员会在题为《我们的全球伙伴关系》的报告里,正式将治理定义为“是个人或组织、公共部门或私有部门管理其一般事务的多种方式的总和,它是一个使得冲突和多元利益得到妥协并采取合作行为的持续过程。”这一概念揭示了治理理论的六个特征:治理的前提是“冲突和多元利益”的存在;组织应是一种“非单一化”组织;治理不是一整套规则,也不是一种活动,而是一个过程;治理过程不是控制,而是协调;治理既涉及公共部门又包括私人部门;治理不是一种正式的制度,而是持续互动。由此可见,“治理”不同于“统治”,也不同于“管理”。
  一般认为,大学治理是在大学利益主体多元化以及所有权与管理权分离的情况下,协调大学各利益相关者的相互关系,降低代理成本,提高办学效益的一系列制度安排。大学治理结构旨在研究建立怎样的一种组织性框架及机制,才能够在“冲突和多元利益”状况下“管理其一般事务”。大学治理结构包含外部治理结构和内部治理结构两部分。外部治理结构主要是大学利益相关者之间的权力关系和责任义务,包括大学与政府、大学与社会、大学与用人单位、大学与投资者、大学与学生及其家庭等等。大学内部治理结构主要是学校三大权力关系的建构,包括党委形成的政治权力、校长形成的行政权力和教授形成的学术权力。
  二、合理建构三大权力,力求实现有效制衡
  治理结构的本质是关于权力与利益的规则体系。大学内部治理结构变革的根本,在于建构一种能够提供各种权力公平角力并使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诉求获得最大满足的治理结构形式。当前,我国高等学校内部基本上依靠党政系统、行政权力管理学校,行政权力“泛化”现象严重,学术权力没有得到很好的发挥,因此,改变学术权力的弱势地位,急需从体制机制、组织结构等层面予以调整和保障。
  (一)党委领导——实现执政党的政治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法律形式明确提出我国高等学校要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这是建国60多年来我国高等学校管理体制长期探索和发展的历史选择。
  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内涵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在领导管理体制上,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统一领导学校工作。二是在领导制度上,校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校党委的领导下,积极主动、独立负责、依法行使职权,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三是在工作制度上,党委必须支持校长行使职权,不可包揽具体事务;校长必须尊重党委对学校行政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的决策权。四是在决策机制上,党委对学校工作负领导责任、决策责任,党员校长按规定程序进入党委会,参加党委的集体领导和决策。四个方面相辅相成,构成一个完整有机的整体。
  (二)校长治校——实现大学法人治理
  大学是一个法人组织,校长是大学的法人代表。政府通过委托——代理形式和大学建立一种契约关系,大学则依据治理理论建立一种“大学董事会”作为最高权力机构,来实现各方利益相关者的参与权、话语权和决策权,但最终大学需要一个“经理人”来经营它,这个人就是“校长”,正如“经理治理公司”一样,“校长治校”顺理成章。
  1. 依法选举产生专业化校长。依据治理理论,大学的重要利益相关者将组成董事会这一最高权力机构,通过建立董事会章程,依法选举产生专业化的大学校长。董事会有权聘任和解聘校长、校长受制于董事会的领导。大学校长人选可以从董事会产生,也可以从教师队伍中产生,但最好能从全球海选,选拔具有专业化管理水准的人才来当校长。大学校长的选拔应该有法定程序:成立校长选拔委员会;决定校长的任职资格;发布校长招聘广告;确定候选人;校董事会决定校长人选。校长有明确的任期,任期内一般不得随意更换校长。校董事会定期召开专门会议,由校长述职。董事会成员依据校长工作绩效做出继续聘任和解聘的决定。
  2. 依法赋予校长行政权力。校长一经选举产生,就自然成为学校董事会重要成员,参与大学各种战略规划和决策的制定。其权利包括:提名并任用副校长及大学内部相应机构的部门领导;主管学校的发展方向和对外事务,直接管理人事和财务部门;成为职业管理人员,不再承担教学和科研任务。其义务包括:每年向校董事会述职,接受董事会的工作考核。
  3. 校长依法治理学校。“校长治校”要依法治校,主要反映在三个基本方面:一是校长治理大学要遵循国家的宪法和法律;二是要遵照教育规律,尤其是高等教育发展规律,大学治理不能脱离大学公益性的性质、研究高深学问的特质、教书育人的本质和服务社会的实质;三是要遵循学校的相关制度规范,尤其是董事会章程和大学章程。
  (三)教授治学——实现大学学术自治
  教授治学一方面强调“治学”是教授的本职工作,另一方面强调学术的专业性,行政不能过多干涉。教授治学是学校的主体,学校行政处于服务地位。教授治学要按照学术研究的规律去进行,主要通过以下两种途径实现:
  1. 建立学校学术评议会,确保学术的专业性和自由性。大学是一个学术研究、学术应用和学术教学的机构,为突出大学学术的专业性,大学应建立大学学术评议会。大学评议会由从事学术研究的权威教授组成,是大学学术事务的决策权力机构,能有效地控制着大学的学术事务,它体现了学术权力在大学管理中的作用。大学学术评议会是代表和保护大学决策中教师利益的组织,一般扎根于学科专业并在课程设置、教师职称晋升、教授终身任期制以及学术标准等方面拥有极大的决定权力。评议会权力的价值追求是保证学术标准得以贯彻执行,保证学者所研究与传授的学科得以发展,保证教师、科研人员的学术权力得以保障。2009年5月,吉林大学通过了新的《吉林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将学术委员会分为学院、学部、学校三级。同时规定,学校的党政领导一律不参加三级委员会,院一级负责人在校学术委员会中最多只能占1/3,其他2/3必须是没有任何行政职务的学者。2009年9月18日,新一届吉林大学学术委员会正式成立,这个完全由学者组成的组织,将成为吉林大学学术评议、审议、论证和决策的最高权力机构,旨在保证学术的专业性和自由性。
  2. 教师资格和职称认定的行业化。我国现行的大学教师资格认定主要采取政府设立的教师资格中心进行认定,行政色彩较浓,而且资格认定采用的学历认证和教育学、心理学考试相结合的方法,有其合理性,但弊端也很明显。职称评定以论文数量和科研课题为数量标准,以期刊层次等级和科研课题项目来源为质量认定标准,缺乏对科研本身内容的质量关照。因此,我们主张应由大学自身以及学科行业来进行。大学可以根据学校的办学特色来选聘和评价教师,研究型大学侧重教师的科研能力,教学型大学则侧重教师的知识积淀和教学能力。同时,通过学科的行业组织比如教育学会、心理学会、哲学学会等行业组织来鉴别教师的学术水平,通过这两个环节来对教师资格和职称进行认定和评审,可以确保大学教师的专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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