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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目标责任书(县级)

无忧文档网    时间: 2020-03-05 14:07:13     阅读:

2020年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目标责任书(县级)

为强化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政治责任,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和《中共*自治县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省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意见〉的实施意见》,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落地生根。根据中央和省委、省纪委有关文件精神,由县委班子成员、县政府班子成员与各责任单位签订2020年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

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主体责任内容

(一)加强党的领导。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在党中央和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强化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领导,不折不扣落实上级和县委的决策部署,确保我县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年初应研究部署本单位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同时制定工作计划并进行任务分解,全年召开党风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专题研究会议不得少于2次。年底撰写本单位本部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工作情况报告。

(二)加强党的建设。加强党的思想建设,努力提高政治觉悟,认真组织开展党章、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

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两个《准则》和三个《条例》等党内重要法规制度的学习,自觉筑牢理想信念。加强党的组织建设,严肃党内政治生活,认真贯彻落实“三会一课”、民主集中制、请示报告、“三重一大”、“一把手”末位表态等制度,领导班子成员要主动参加支部生活会并亲自讲授党课,及时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加强党的制度建设,严格执行各项党内法规制度,推进制度创新,积极主动推进党务、政务、村务和各办事制度的公开,健全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用制度“制权、管人、控钱”。

(三)深化作风建设。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精神、省委省政府三十三条实施细则精神,发挥“头雁效应”,坚持以上率下,严格落实。持续深入整治庸懒散奢贪、吃拿卡要拖、为官不为等作风突出问题,扎实推进作风建设专项治理。认真落实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相关精神和要求,严格执行“三公”经费使用管理制度,严禁违规公款消费或接受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邀请进行消费活动。抓好本单位党风政风行风建设,努力提高服务管理水平。坚决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重点纠正党员干部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等违纪违规问题,主动研究部署遏制扶贫领域、生态环保领域、扫黑除恶领域等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严厉查处吃拿卡要拖、雁过拔毛、优亲厚友、与民争利及为黑恶势力

充当保护伞等违纪违法行为。

(四)落实从严治党要求。强化“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职必追究”责任意识,履行好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带头履行“四个亲自”(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环节亲自协调、重要问题亲自督办),严格落实《关于建立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工作情况报送制度的通知》(*办发〔2019〕16号),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报送《单位(党组织)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任务清单》,每年6月15日和12月15日报送《落实主体责任任务清单工作开展情况记录表》,部署开展对下属单位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把责任层层落实到基层。支持巡察、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专项治理、审计监督等工作,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

(五)维护党的纪律。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遵守党的纪律,坚决维护党规党纪的严肃性。维护政治纪律,严禁管辖范围内出现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搞团团伙伙、拉帮结派,发表危害党的言论的行为;

维护廉洁纪律,严禁管辖范围内出现以权谋私、违规购买赠送收受礼品礼金、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或借机敛财、违规从事盈利性活动的问题;

维护组织纪律和工作纪律,严禁管辖范围内出现下级党组织拒不服从上级党组织决定或落实惠民政策措施不到位的问题;

维护群众纪律和生活纪律,严禁管辖范围内出现乱

收费、吃拿卡要等侵害群众利益或侵害群众知情权,不按规定公开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等行为,或出现班子成员、党员干部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的行为。

(六)抓早抓小。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强化党员干部日常监督管理,抓早抓小,使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严格落实《关于建立县领导干部开展谈话提醒工作情况报送制度的通知》(乐廉〔2019〕2号)和《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实施细则》(乐办发〔2018〕17号),对党员干部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谈话提醒,对构成轻微违纪的党员干部及时诫勉。每月25日按时向县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谈话提醒表》和《谈话提醒统计表》。

二、责任期与责任人

(一)本责任书责任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

日。

(二)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第一

责任人。

(三)本责任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由县委、县纪委决定;

责任期内因责任人变动,由继任人和原任人对责任书的执行承担相应责任。

三、责任追究

未能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中国共产

党问责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一)职责范围内存在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且纠正查处不力的;

(二)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的;

(三)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精神、省委省政府三十三条实施细则精神不力,出现“庸懒散奢贪”情形的;

职责范围内“四风”问题突出,问题突出,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严重,发生顶风违纪问题的;

(五)管辖范围内出现区域性、系统性、“塌方式”腐败案件的,或疏于监督管理,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

(六)对管辖范围内发现重大腐败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或疏于对党员干部的日常管理监督,未严格按照《关于建立县领导干部开展谈话提醒工作情况报送制度的通知》

(*廉〔2016〕2号)要求开展谈话提醒,导致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多发,并引发重大事件的;

(七)落实党的主体责任不力,未严格按照《关于建立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工作情况报送制度的通知》(*办发

〔2017〕16号)要求落实主体责任,导致所在党组织领导弱化、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发生重大事件的;

(八)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九)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落实不到位,或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有关制度落实不到位导致群众大规模上访的;

(十)有其他应当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的情形;

(十一)本责任书由*自治县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责任书一式两份,由签订双方各执一份。

县委常委班子成员或县政府班子成员(签字):

(单位)主要负责人:

2020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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