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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财务的管理制度

无忧文档网    时间: 2020-07-17 12:12:33     阅读:

社会团体财务管理制度范本 篇一:协会财务管理制度 XXXX协会财务管理规定 (讨论稿)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XXXX协会的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保障本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XXXX协会章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XXXX协会秘书处下设财务部,负责协会的会计核算和资金监管,以保证资金的合理支配,杜绝资金流失。

第三条 根据会计控制制度的要求,财务部分别设会计岗位和出纳岗位。聘请为人正派,热心协会工作,具有会计从业资格的专兼职会计人员担任会计和出纳。

第四条 协会设立统一帐号,并由财务部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设立账册,组织会计核算,按协会本级和所属各专业委员会设立相应明细帐。

第二章 收入管理 第五条 协会的收入来源包括:
(一)会员及团体会员单位缴纳的会费;

(二)有关部门委托协会完成某项时的拨款;

(三)在核准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个人或社会团体的捐赠;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六条 协会收入只能用于围绕团体宗旨开展业务的活动费用,支付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办公开支、调研费、差旅费和必要的业务招待费用,不得挪做它用。

第七条 所有经费收入均由财务部统一帐号收取,并开具由财政部门监制、民政部门印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记入相应的明细帐内凭联单进帐。其中会费收入的管理,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3]95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财务预算 第八条 协会经费实行预算管理。协会秘书处和各专业委员会应于每年的11月20日前,按下年度工作计划编制出下年度协会本级和各专业委员会的经费预算,并送财务部。财务部应在每年12月份编制出协会下年度的经费预算,并报经协会理事会批准后告知协会秘书处和各专业委员会。

第九条 预算要做到量入而出,开源节流,收支平衡,并争取略有节余。

第十条 协会及其所属各专业委员会开展年度预算批准的各项活动时,还应在年度预算经费额度范围内作出相应项目经费使用的预算,报协会秘书长批准后由财务部执行。项目经费额度需要突破该项 目年度预算额时,须经协会理事长签字同意后,秘书长方可予以批准。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一条 协会秘书长为协会的法定代表人,协会的费用支出,均须经秘书长审核签字后财务部方予报销。

第十二条 所有报销凭证必须是正规的发票或收据。

协会聘请的专兼职工作人员由协会秘书处实行考勤,并根据秘书长审核签字的考勤表,由财务部发放工资、补贴。领款人必须履行签字手续。

第十三条 协会聘请的专兼职工作人员的差旅费标准,参照兄弟协会的相关标准执行。副秘书长以上人员可乘飞机普舱、轮船二等舱和火车软卧。一般工作人员乘火车硬卧,轮船三等舱。因特殊情况需要超标乘车乘机者,事先须报秘书长批准。

第五章会计核算 第十四条每月终了,财务部要按付结帐、对帐,在帐帐相符,帐实相符的基础上编写月度财务报帐;
每年终了,财务部要按付编写年度财务决算。要在次月的10号前将上月的“月度财务会计报表”报送协会秘书处审核;
要在次年的1月20号前将上年度的“年度决算报表”并报送协会秘书处审核。

第六章财务监督 第十五条 协会秘书处每年一次在协会理事会议上,向理事会 报告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供理事会审议监督;
每四年一次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上,向全体会员或会员代表报告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供大会审议监督。

第十六条财务部每年应根据民政部门的要求,做好上年度年检报告,并自觉接受登记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十八条根据国家协会管理的有关规定,理事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时,实行财务审计制度。财务部应根据审计结果编制本届理事会财务报告,由秘书长向本届理事会做出报告。

第十九条 财务人员离职时,必须做到钱清、票清、帐清。并在秘书长主持下办理交接手续。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省民政厅正式批准本协会成立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XXXX协会 二OO六年 月 日 篇二:财务管理制度范本 中山市小商品批发协会财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协会的财务管理,健全财务制度,规范经费收支, 保障协会工作的正常运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章 经费收入 第二条 协会经费收入的主要来源:
(一)会费收入;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协会章程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的活动或服务收入;

(五)银行存款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条 协会的会费收入和其他经费收入,应分别使用社会团体的专用票据。

第三章 经费支出 第四条 协会的日常经费支出 (一)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和与本协会宗旨相符的事业,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二)协会经费支出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和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

(三)协会实行经费支出预算管理。秘书处每季度提前一个月做出下季度的经费支出预算计划并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经研究通过后按计划执行。

(四)计划内单笔金额在XXX元以下的开支由秘书长审批。计划外的临时经费支出,单笔金额在XXX元以下的由秘书长审批,单笔金额在XXX元以上XXX元以下的由秘书长审核、会长审批,单笔金额在XXX元以上的要报经协会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所有计划外支出需由当事人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做出书面说明。

(五)协会应严格控制招待费用,坚持尽量从简的原则,并在报销凭证中注明日期、招待对象及事由。

第五条 协会的单项活动经费支出;
协会组织某单项活动时应由秘书处或此项活动组织机构做出本项活动的经费支出预算并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核通过,对于单项活动采取财务独立核算制度。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六条 协会财务核算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其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度等。

第七条 协会发生的各项经费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薄上统一登记、核算。

第八条 协会财务人员的职责 (一)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财务人员XX名,分别担任会计和出纳。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管账不管钱,出纳管钱不管账。会计负责成本费用核算、资金收支的审核、往来款项结算、登记总账、编 制财务预算、编制会计报表和会计档案的管理。出纳负责资金的收付、费用开支单据审核、登记现金、银行日记账、固定资产管理。

(二)财务人员必须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建立内部稽核制度,原始凭证须有经办人签字证明、会计及出纳复核、审批人审核同意等不同人来完成。

(三)会计凭证登记要清晰、工整,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所附原始凭证要求内容真实准确,取得的发票应为合法、有效。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接受,并向秘书长报告;
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严禁白条垫帐。

(四)出纳人员的现金日记账应做到日清月结,每月将银行存款日记账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余额相核对一次,并由会计复核以保证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五)严格限制库存现金的数量以确保安全,一般日常现金开支3—5天的需要量限额,并做到日清月结,及时盘点,做到账实相符。每月末,由会计监督复核出纳现金盘点。

(六)出纳人员负责低值易耗品与固定资产台账登记工作,确保资产帐实相符。协会每半年组织一次资产盘点,由出纳执行,会计监督复核。

(七)对会计凭证、会计账薄、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建立档案,妥善保管。

(八)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九条 协会一切收支应同时遵循国家税法规定,依法进行税务登记及纳税申报。

第十条 协会的银行帐号、账户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同时未经理事会批准,不得将公款借外单位,以及以协会名义对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第十一条 协会按月编制财务报告,并于月度终了后10天内对外提供。协会于每年3月将上一年度财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检财务审查。

第十二条 协会在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按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五章 财务监督 第十三条 协会秘书处应该每季度的第一个月向理事会提供上个季度财务报告,如果在此期间不召开理事会可通过协会网站对上季度账务报告进行公示。

第六章 印章管理 第十四条 协会银行账户预留印鉴的使用。银行账户预留印鉴由二部份组成:即协会财务专用章和协会法定代表人印章。协会财务专用章,由协会会计保管;
协会空白支票,由协会出纳保管;
协会公章、法定代表人印章,由协会秘书长保管。支票审批、签发、加盖印鉴分别由三个人员办理,形成内部牵制制度。

第七章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以财政部、省财政厅及有关部门颁发的制度为准。

备注:协会前期经费有限,可请兼职人员做帐。本制度第四章第七条可以适当放宽。但无论任何人做帐必须遵守本制度。

年 日 月 篇三:上海市社会团体财务制度 附件一:
上海市社会团体财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社会团体的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增强社会团体经济实力,促进社会团体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改革开放的方针和有关财务法规、制度,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社会团体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在国家政策许可范围内,多渠道、多形式、全方位地组织收入,并对社会团体的财务活动进行综合管理。具体包括:
(一)积极地组织收入,努力降低费用,节约开支,增强经济自立能力;

(二)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建立和健全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监督;

(四)维护财产物资的完整和安全,不断挖掘潜力,充分发挥财产物资的经济效益;

(五)开展财务分析,及时提出行之有效的措施、办法,参与单位经济决策,当好领导参谋,促进事业发展。

第三条社会团体财务管理的内容包括:财务计划管理、财务收支管理、项目费用管理、财产物资管理、货币资金管理、财务 分析与评价。

第四条社会团体财务管理是我国财政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社会团体各项经济活动的综合反映。有条件的,必须建立和健全财务管理机构,配备符合国家上岗证规定的专职或兼职财务人员。

第五条社会团体的财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的原则。在社会团体负责人统一领导下,一切财务收支活动都由社会团体财务部门负责管理。

第六条社会团体的所有经济合同正本统归财务部门管理。所有资金由财务部门按财务计划统一安排、调配、使用。

第七条社会团体的财务管理工作,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改革开放的方针政策,遵守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
除接受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外,还应接受审计、财政、税务机关的监督。

第二章财务计划管理 第八条社会团体的财务计划主要是财务收支计划,其编制原则:
(一)根据国家改革开放的方针、政策和有关规定,按照本单位的任务和业务,组织各部门开源节流,经综合平衡后,编制财务收支计划。

(二)正确处理轻重缓急,需要与可能的关系;
实事求是,量入为出,科学、合理地安排各项资金。

第九条社会团体编制的财务收支计划,必须报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社会团体在编制财务收支计划时,应列出“收入计划数”、“支出计划数”和“上交计划数”。收入计划数可参照上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根据计划年度的增收条件和措施编列;
支出计划数本着量入为出,厉行节约的原则,根据业务发展需要与财力可能情况编列;
上交计划数由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作出规定。

第十一条社会团体应按月编制财务报表。年度终了后,应认真总结,分析单位财务收支计划的执行情况和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及时、准确地编制年度决算报表。按规定期限报送民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

第十二条社会团体年终决算的收益,可按规定比例,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后,提取公积金和公益金。

公积金用于发展社会团体事业,不得购买或建造职工住宅。

公益金用于职工集体福利、奖金、津贴、补贴、超规定的养老保险基金,以及对本单位有突出贡献的人员购买住房。

第三章财务收支管理 第十三条财务收支管理的原则:
(一)必须有利于社会团体事业的开拓和发展,为社会服务,为政府服务,为广大会员服务。在获得社会效益的同时,获得较好的经济效益。

(二)要充分发挥社会团体的人才、科技、信息、管理等优势,积极、合理地组织收入。

(三)必须贯彻以收定支,少花钱,多办事,勤俭节约,遵纪守法,量力而行。

第十四条社会团体收入包括“业务收入”、“其它收入”和“祖收入”三大类。

业务收入是指:会费收入、咨询收入、科技收入、编辑出版收入、会议活动收入等。

其它收入是指:利息收入、汇兑收益、投资收益、下级上交管理费收入、赠偿金收入等。

补助收入是指:财政、上级部门或其他单位拨入的各种补助款项。

第十五条社会团体的各项收入,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收费政策的规定。各项收入都须交财务部门入帐,不得坐支。

第十六条社会团体的各项收入,必须使用上海市财政局监制、上海市民政局统一印制的《上海市社会团体统一收据》和《专用收据》以及由上海税务局监制、上海市民政局印制的《上海市社会团体统一发票》。

第十七条社会团体支出包括“业务支出”、“管理费用”、“其他支出”和“补助支出”四大类。

业务支出是指:咨询活动费、培训活动费、科技活动费、编辑出版费、会议活动费、业务税金及附加等。

管理费用是指:工资、聘用费、办公费、福利费、工会经费、差旅费、接待费、租赁费、职工教育费、劳动保险费、待业保险费等。

其他支出是指:利息支出、汇兑损失、坏帐损失、投资损失、违约金支出、其他税金及附加等。

补助支出是指:拨付所属单位或其他单位的各种补助款项。

第十八条各项支出要按照财务收支计划规定的范围和上级规定的费用开支标准执行,要严格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要严格遵守国家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的有关规定,凡购买国家专控商品,必须按规定报批。

第四章项目费用管理 第二十条为了正确核算、反映和监督服务项目的各项费用、税金和收益情况,应实行项目费用核算制。

第二十一条项目费用核算制的基本任务是:通过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反映服务项目的成果,合理安排和节约人力、物力、财力,降低项目费用,改善项目管理,为发展事业积累资金。

第二十二条项目费用的开支范围包括:
(一)服务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劳务费、差旅费、接待费、会议费、资料费、通讯费、保险费、夜餐费、项目鉴定费等;

(二)向其他单位借用的设备租赁费、测试费、人工费等补偿费用;

(三)服务项目实施过程中耗用的各种原材料、动力、燃料、包装、运输等费用。

第二十三条项目费用的核算资料必须完整,如实反映服务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的各种消耗。有关项目费用核算的原始记录、凭证、帐册、报表等资料,必须完整、真实、及时。

第五章财产物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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