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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一宪法期末复习资料word】

无忧文档网    时间: 2019-09-18 08:17:28     阅读:

.宪法期末复习资料1、柔性宪法:是指制定和修改程序、法律效力都与普通法律相同的宪法。英国是典型的柔性宪法国家。刚性宪法:是指制定和修改宪法的程序比普通法律严格、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当今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宪法都是刚性宪法2、 宪法惯例:是指宪法无明文规定,但在长期的政治实践中形成的,并为国家机关、政党及公民所普遍遵循,且与宪法具有同等效力的习惯或传统。

3、宪法解释:一定主体对宪法内容、含义及其界限所做的一种说明4、国体:国家性质,也称国体,是指国家的阶级本质,它表明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具体来讲,是指在一个国家中哪个阶级是统治阶级,哪个阶级是同盟者,哪个阶级处于被统治者地位。5、违宪审查:指由特定的国家机关依据特定的程序和方式对宪法行为是否符合宪法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的制度6、 宗教信仰自由:含义是公民有信教或者不信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同宗教中的这个教派或那个教派的自由,有过去信教现在不信教或者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

7、我国宗教政策内容是什么?我国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
依法管理宗教事务;
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
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8、宪法规范:调整宪法关系并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各种规范的总和。

 特点:根本性,最高性,广泛性,原则性,适应性,稳定性制裁性,历史性,政治性,授权性,限制性9、宪法渊源:宪法的表现形式。 我国的宪法渊源是什么?宪法典、宪法惯例、宪法解释、国际条约、宪法性文件10、 爱国统一战线:是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政治联盟。

我国的爱国统一战线的实际内容: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为实现祖国统一大业服务;
为维护世界和平服务。.11、国家结构形式:特定国家的统治阶级根据什么原则,采取何种形式来处理国家内部的组成以及调整国家整体与组成部分之间的相互关系。12、单一制是什么?单一制国家有哪些特点?单一制是以普通行政单位(省、县、乡等)或同时包括自治单位的形式来划分其国家内部组成。特点是全国只有一个中央政权,一部宪法,一个法律体系13、 联邦制是什么?联邦制国家有哪些特点?联邦制也叫联盟国家,它是以州、邦或成员国的形式来划分其国家内部组成的。特点是 (一)国家具有最高立法、行政和司法机关,行使国家最高权力,各联邦组成单位也有自己的立法、行政和司法机关,这些机关与中央机关之间没有隶属关系;

(二)国家有统一的宪法和基本法律,在此前提下和范围内,各联邦组成单位有自己的宪法和法律;

(三)国民既有联邦国籍又有联邦成员的国籍;

(四)联邦是国际政治的主体,外交权属于中央政府,但在宪法的范围内,联邦成员也可以有一定的对外交往独立性。14、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在中央政府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相应的民族自治地方,设立民族自治机关,行使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自治权的制度。15、选举制度是什么?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有哪些?选举制度,是一国统治阶级通过法律规定的关于选举国家代表机关的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原则、程序与方法等各项制度的总称,它包括选举的基本原则、选举权利的确定,组织选举的程序和方法,以及选民和代表之间的关系。基本原则:1、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根据我国宪法和选举法的规定,凡年满 18 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除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以外,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选举权的平等性是指每个选民在每次选举中只能在一个地方享有一个投票权,而且每一选民所投的选票的效力相等。它与复数选举权相对,复数选举权是指在选举中,一部分选民只能投一票,而另一部分选民却可以投两个以上的选票;
或者所有选民只能投一票,但其所投选票效力不相等。我国选举权的平等性还具有很多特殊性。例如我国选举法的规定的一般情形是,每一农村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是.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 4 倍。我国选举法还对少数民族与汉族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规定了不同的人口比例。3、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所谓直接选举是指由选民直接投票选举国家代表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选举。间接选举则是指由下一级国家代表机关,或者由选民投票选出的代表(或选举人)选举上一级国家代表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选举。我国选举法规定,县级和县级以下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出;
县级以上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第四、秘密投票原则。秘密投票亦称无记名投票,是指选民不署自己的姓名,亲自书写选票并投入密封票箱的一种投票方法。它与记名投票或以起立、举手、鼓掌等公开表示自己意愿的方法相对立。选举法第 36 条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16、宪法修改有哪些主要方式? (一)全面修改 又称整体修改,是指在国家政权性质及制宪权根源没有发生变化的前提下,宪法修改机关对宪法的大部分内容(包括宪法的结构)进行调整、变动,通过或批准整部宪法并重新予以颁布的活动。

 (二)部分修改 是指宪法修改机关根据宪法修改程序以决议或者宪法修正案等方式对整部宪法中的部分内容进行调整或变动的活动。

 (三)无形修改 又称宪法变迁,是指在宪法条文未作变动(包括修改、解释或者由宪法惯例加以补充)的情况下,由于社会的发展、国家权力的运作等,使宪法条文本来的含义发生了变化。

17、言论自由功能及其界限 (具体的在 p239)功能:1、言论自由在政治权利体系中处于核心的地位2、言论自由是民主政治的基础3、言论自由具有政治监督功能4、具有协调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功能界限:行使言论自由不得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利益18、结社自由的功能及其保障和限制功能:1、社会团体是政府同人民沟通的桥梁和纽带2、社会团体作为社会结构的组成部分,承担某些政府通过行政手段难以进行的行政性业务.3、社会团体是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力量4、发展社会团体是保证政府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形式保障:各过普遍采取追惩制原则,禁止事前审查制限制:1、社会团体的成立实行核准登记制度2、社会团体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损害国家的统一和民族的团结,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和自由。3、登记管理机关对社会团体的活动进行法律监督19、公民行使权力和自由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20、公民的诉愿权:公民的权益受到国家机关的违法或不当处分侵害时,或公民为了获得某项权益,可依法向有关机关或法院提出审查处理的权利。21、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特征独立性,自治性,基层性22、宪法的具体功能有哪些?确定社会制度,保障公民的权益,保障公民的权益正常进行,限制公权力23、我国违宪审查制度存在哪些问题?如何完善?24、我国人大,人大常委,国务院的职权全国人大职权:1,修改宪法,监督宪法实施。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 l/5 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 2/3 以上的多数通过。2,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基本法律是以宪法为根据的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最重要的法律,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民事诉讼法,全国人大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地方各级人大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选举法、民族区域自治法、有关设立特别行政区内管理制度的法律等。基本法律的制定权只能由全国人大享有,基本法律的修改权也由全国人大享有,但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可以对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进行部分的补充和修改,但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3,选举、决定和罢免国家机关的重要领导人。全国人大有权选举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和委员;
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有权根据国家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和秘书长的人选;
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和委员的人选。对于以上人员,全国人大有权依照法定程序予以罢免。按照全国人大议事规则第 39 条的规定,罢免案必须由全国人大主席团或者 3 个以上的代表团或者 1/10 以上的代表提出,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并经全体代表的过半数同意,才能通过。4,决定国家重大问题。全国人大有权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审查和批准国家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划分;
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决定战争与和平问题等等。5,最高监督权。依据宪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全国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全国人大可以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
国务院要向全国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
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也要对全国人大负责。依据全国人大议事规则第 30 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也要向全国人大报告工作。另外,在全国人大会议期间,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可以书面提出对国务院和国务院各部委的质询案。6,其他应当由它行使的职权。现行宪法规定,全国人大有权行使“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25、弱势群体权益的保护第一,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一个健全的、覆盖全社会的社保体系,是弱势群体问题得以解决的根本出路。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的框架已基本确立,但覆盖面窄,层次单一,严重制约了其功能发挥。因此,应从以下方面加以完善:(一 )扩大社会保障制度的覆盖面,建立一个覆盖城市和农村,囊括国企、私企、三资企业,最终覆盖全社会的社会保障制度。(二)加大社会救助的力度,为弱势群体提供最低生活保障、廉价住房、低价医疗等全方位的社会救助。(三 )完善社会保险法律制度。主要是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多层次的社会保险体系。养老保险应以制度建构为重点,逐步实现普惠式的国民养老金与差别性的职业养老金制度,考虑到城乡差别,地区差别,可以采取灵活的多元制。尽快确立涵盖所有非农产业劳动者的工伤保险制度,重点建立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重大疾病保障机制以及相应的社会救助制度。第二,完善司法救济程序和健全法律援助制度。在对弱势群体提供司法保护方面,存在一个突出的问题:即诉讼成本过高的问题。当弱势群体权益被侵犯时因没有能力支付昂贵的诉讼成本而无法寻求司法的保护,如此,司法对弱者的保护只是一种可能性却无法及时转化为现实性。所以加强对社会弱势群体的司法保护就应该在简化程序、便利诉讼和减少诉讼成本方面探索出路,使弱势群体能够消费得起法律这一生活必需品。为此,我国的民事简易诉讼程序应该完善,使其发挥更大的作用。同时,国外的“小额诉讼”和非讼司法程序的创设等有益经验也值得我们借鉴。在完善司法救济程序的同时还要完善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法律援助制度,是现今世界各国普遍认可的一项司法制度。在我国,法律援助制度虽已初具雏形,但还存在许多不尽人意需要完善的地方。第三,继续完善针对特定弱势群体的专门保护法律。在完善现有的专门立法的同时,还应加强对其他特定弱势群体的专门保护的立法。同时,由于弱势群体的多样性和变动性,对某一弱势群体的保护,不是某一部法律就可以解决的,需要各部门法的综合协调,甚至应当在条件成熟之际制定统一的弱势群体权益保障法。总之,弱势群体法律保护制度是一项综合的、系统性的社会工程,除了上述的三点外,还涉及许多其他方面的.社会工作。只有从各个方面入手,多管齐下,齐头并进,建立健全完善的弱势群体法律保护体系,才能真正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实现社会正义和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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