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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职教育校企合作机制研究

无忧文档网    时间: 2019-10-15 06:21:20     阅读:


  摘要:校企合作、工学结合是实现高职教育人才培养目标的有效途径。针对政府在校企合作过程中的职权与职责不明晰、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积极性不高、高职院校社会服务能力不强等问题,论证建立校企合作的长效机制。
  关键词:高职教育;高职院校;校企合作;机制
  中图分类号:G7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0432(2011)-12-0259-2
  
  高职教育的办学目标旨在为行业一线培养技能型人才,而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做法是其实现的有效途径,并已成为当前我国高职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取向。如何引导校企合作持续健康发展,需要进行理论结合实际的再探索,其中一个重要问题是要研究如何完善高职教育校企合作的长效机制。
  1 高职教育校企合作中存在的问题
  1.1 政府在校企合作过程中的职权与职责不明晰,督导不力
  发达国家的职业教育注重通过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调控来促进其发展。德国的《职业教育法》是发展职业教育的基本法,在这一基础上还发布了《职业教育促进法》、《企业基本法》、《手工业法》等一系列促进职业教育发展的法律法规。地方和行业依据这些法律配套出台具有法律效力的条例或实施办法,使得德国的职业教育得以以法律形式加以明确规定,奠定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我国虽然出台了《职业教育法》,但地方政府尚未制订出具体的政策措施,从法律层面上明确有关职能部门在校企合作中的职权与职责。现下,各级政府推行校企合作的力度不够,尚未建立专门的协调机构来肩负校企合作的责任,造成学校的一些计划项目难以得到企业主管单位、劳动部门、教育部门的支持,校企合作需要凭借“关系和信誉”来维系,合作办学似乎需在人情因素下实行,没有形成自身发展应该具备的合作机制。校企合作中校、企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均缺乏政府必要的监督和约束,特别对企业的利益缺乏必要的保护。如对企业捐资助学、接受学生顶岗实习并支付报酬等方面,应该给予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但其政策缺乏明确的规定和可操作性。
  1.2 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意愿不强、积极性不高
  企业是校企合作中的主力军,但在校企合作的实践中却表现出了意愿不强、积极性不高的现象,究其原因主要有四:一是就业市场不规范。目前,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的关键时期,由粗放型经济向高质量、高技术含量经济转化,在经济转型的这个时期,就业人口数量多且呈攀升之势、就业压力增大,劳动力过剩显现于粗放型,很多岗位亦被粗放型劳动力所占有。二是企业对校企合作认识度不够。不少企业的领导人不接受校企合作的做法,认为,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多余,“无利可图”,甚至是负担,不愿意或不主动参与校企合作。由于目前我国就业市场对于人力资源的需求是“双向选择”,高职毕业生可在企业间自主选择、自由流动,这就使得企业预感投资职业教育的受益方未必是投资方,甚至可能是为别的企业或自己的竞争对手培养劳动力,就更对校企合作失去可信心。三是校企双方没有找准合作的结合点。在校企合作过程中,一些学校不注重企业的生产规律,要求企业安排实习生地点要相对集中、岗位要专业对口、支付较高的劳动报酬等,致使企业难以接受。而一些企业则把实习生当作廉价劳动力,不安排岗位轮换,更不愿为实习生安排培训。
  1.3 高职院校自身优势不明显,社会服务能力不强
  专业设置与社会需求结合不紧密。缺乏对未来人才市场需求的研究,与地方经济发展的需求结合不紧密,培养出来的人才不能较好地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从高职毕业生的个人素质看特色不明显,还体现不出与其他劳动力相比的不可替代性。
  高职的课程开发与职业岗位需求的衔接不够。目前高职课程改革是通过学校和企业的有关组织机构来研究和确定的,包括进行课程内容的确定,对知识的选取与编排,对课程的设置与组织,缺乏其他有关方面的参与,及其较权威的组织机构的审核,表现出局限性与片面性。那么,构建以岗位职业能力和工作过程为导向的适合高职生就业需要的课程体系,需要解放思想,开拓创新的做法。
  双师教师素质不足。目前我国高职院校具备双师教师资格的已占有很高的比率,乃至在每一所高职学校都拥有这样的教师,但必须承认,双十教师的资格和必备素质间有距离。其中有的教师仅仅是通过参加过一次培训、考取到一个职业资格证书就成为“双师”的,而真正能够适应指导高职学生到企业实习实训的双师素质教师则很少,能够参与到企业新技术研究和新产品开发生产实践中的就更少,而这一因素是推进校企合作的关键性制约因素。
  高职院校的社会服务能力不强。从“订单培养”、“工学交替”、“半工半读”等几种校企合作模式来看,大多数高职院校和企业的合作仍属于浅层次合作。高职院校主动出击,为企业解决发展难题的深层次合作偏少,主要原因是高职院校的社会服务能力不够强,师生较少关注与研究企业在产品生产、开发和销售中存在的问题,发表的论文大多是高职院校教学与管理方面的文章,很少涉及解决企业实际问题的内容。学生在实习过程中所表现出的专业技能和职业态度还不能达到岗位技能标准和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企业的满意度较低。
  2 深化校企合作机制的具体对策
  2.1 政府出台相关政策法规,鼓励支持校企双方开展深层次合作
  国家层面出台促进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法律法规,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制订具有操作性的政策措施,将校企合作纳入学校评估和企业评价的指标,鼓励、引导、支持、监督、协调校企双方开展深层次合作。
  企业接收高职学生实习应该被政府予以宏观调控,政府应把这项工作列入有关部门的职责之中,把企业的学生实习基地建设规划为地方教育事业来办,政府的建设规划和财政预算中应有这方面的列支。企业接收高职生实习属于公益性事业,或为教育事业发展尽责,这个成本不应该由利益相关方合理分摊,首当其冲的应由国家公共财政来承担,即以其支付为主,以学生和企业支付为辅。还应建立企业接收实习生的资格认证、质量监控与奖惩机制,通过规范性和制度性的做法保证实习的质量。同时强调,实习单位不能把实习生当作廉价劳动力来使用,更不能安排实习生到与所学专业无关的岗位去实习。
  2.2 企业在政策支持和利益驱动下,积极参与高职院校人才培养工作
  企业能够获得接收高职生实习的法律性、政策性支持,增强校企合作的热情和主动性,与高职院校的人才培养工作建立联系,企校双方能够共同商谈和研究高职生实习问题,企业能主动选派合适人员到高职院校兼课,参与学科的专业建设、教学改革及其课程开发,与高职院校合力建设实训基地、研发中心或经济实体,也可组建职教集团,在实践层面,共享高职院校的人才资源和设备资源,共享企业能够被高校所利用的教育资源。互惠互利、合作共赢。此外,企业在校企合作过程中依法享受财政专项补助和减税等优惠政策。
  2.3 高职院校通过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提升人才培养质量和社会服务能力
  校企合作共同建设专业。高职院校应瞄准社会需求,坚持就业导向,对专业的社会背景和行业背景作出科学分析,根据行业企业需求开设或调整专业,把专业建设与本地区、本行业的经济发展紧密结合起来。
  校企合作共同开发课程。以培养学生的职业能力、职业道德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为出发点,以企业生产活动和职业岗位能力分析为基础,校企合作重组教学内容,构建以技术应用能力培养为主线、体现工学结合特色的职业性课程体系。通过课程解构与重构,压缩了理论教学,突出职业能力培养,使课程设置与职业岗位无缝衔接。
  校企合作共建教学团队。高职院校应当通过制定专业教学团队管理办法,创新专业教学团队管理模式,安排专业骨干教师到企业一线参加生产实践,从行业企业一线聘请专业技术人才、能工巧匠担任兼职教师等形式,形成培养人才、引进人才、开发人才、稳定人才的工作机制,建设一支双师素质优良与双师结构合理的专业教学团队。
  校企合作共同培养人才。通过校企合作平台,及时了解和把握行业最新人才需求、技术发展趋势及研发动向,为企业“量身打造”符合要求的高素质高技能人才。发挥高校人才资源优势,校企双方通过技术研发、技术服务等深层次合作,进一步密切校企关系,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增强社会服务能力。
  
  参考文献
  [1] 丁金昌.关于高职教育推进“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再认识[J].高等教育研究.2008年第6期第49-55页.
  [2] 欧阳河.打破利益格局促校企合作制度创新.中国教育报.2011年1月10日第02版.
  作者简介:彭新立(1969-),男,河南杞县人,黄河水利职业技术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高校政治理论课教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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