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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整体提升基层治理自治工作实施方案

无忧文档网    时间: 2020-09-30 06:07:57     阅读:

整体提升基层治理自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充分发挥村(社区)自治组织的自治职能,激发村(居)民参与活力,推动村(居)民民主自治,实现人民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良好机制。根据我区实际情况,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十九大报告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促进和谐社区、美丽乡村建设。坚持党的领导、发扬民主和依法办事有机统一,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村(居)务公开民主管理制度,规范民主决策机制,强化村(居)务管理监督制约机制,根据居民的民主、发展和生存需求,切实保障城乡居民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按照协商于民、协商为民的要求,以村(社区)公共事务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为内容,健全村(社区)民主协商流程;
加强对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工作的指导规范,引导村(居)民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

二、工作目标 到2020年底,全区所有村(社区)的村(居)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规范。民主协商流程明确,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覆盖率达100%并形成长效机制,健全完善村(居)务监督,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进一步完善村(社区)党组织领导下充满活力的村(居)民自治机制。

三、任务安排 (一)规范村(居)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 实现村(居)务公开的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科学化,做到公开有内容、有阵地、有载体、有制度、有监管、有考评。到2020年底,全区村(居)务公开率达到100%、规范率达到95%、合格率达到90%。具体做到“六个”规范,即:规范公开阵地;
规范公开内容、规范公开形式、规范公开时限、规范公开程序、规范档案资料。

1、规范公开阵地。按标准室外建设“五务一点”公开栏。即:①党务公开栏;
②政务公开栏;
③财务公开栏;
④事务公开栏;
⑤服务公开栏;
⑥点题公开栏。

2、规范公开内容。村(居)务公开的内容统一划定公开栏版面,村(居)务公开栏形式及具体内容如下:
(1)党务公开:
村(社区)党组织基本情况:任期目标及年度计划、班子成员及分工情况等;
基础党务工作情况:党组织议事决策制度、开展活动制度,党员党费收缴及使用、培养入党积极分子及发展党员、党员年度评议、党员奖惩情况等;
日常活动情况:民情恳谈、结对帮扶等;
重大事项通告:上级党组织的重大决策、重要决定,本级党组织的重大活动等;
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开展情况;
党风廉政监督举报电话等。

(2)政务公开:
村级:村委会基本情况;
农村社会保障政策措施;
村庄规划、征用征收土地和宅基地审批及补贴政策措施;
国家强农惠农政策;
有关其他涉及“三农”问题的政策措施;
计划生育有关政策、法规;
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

社区:社区居委会班子成员及分工情况等;
社区居委会工作职责;
社区管理相关政策,重大事项及活动;
计划生育有关政策、法规;
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

(3)财务公开:
村级:财务公开制度、民主理财制度;
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的村级年度财务收、支预算方案及决算情况;
国家强农惠农资金收支情况:各级财政下拨到村的基础设施建设、农业生产发展、扶贫、农业开发、以工代赈、对农民的直接补贴、农村社会事业发展等项目资金;
新农村建设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包括项目预算、资金来源、具体开支、工程决算等;
村集体土地征用征收及补偿情况;
农村低保、救灾救济、移民补偿、农村征地补偿安置、退耕还林还草等款物的发放情况;
村集体“三资”(资金、资产、资源)处置情况;
社会团体、民间组织、社会个人等捐赠款物使用情况;
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

社区:财务公开制度、民主理财制度;
居民代表会议通过的年度财务收、支预算方案及决算情况;
社区项目建设资金使用情况、固定资金投资情况、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城市低保、救灾救济、扶贫慰问等款物的发放情况;
社会团体、民间组织、社会个人等捐赠款物使用情况;
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

(4)事务公开:
村级:村委会组织网络,村委会和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及分工情况;
村级建设规划方案及其实施情况;
“五议五公开”执行情况;
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情况;
新增五保及低保对象情况;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大病救助情况;
各种农业补贴政策落实情况;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情况;
征兵工作开展情况;
村民宅基地批建情况;
村民的建议及意见反馈等;
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

社区:居委会组织网络,居委会和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及分工情况;
社区建设规划方案及其实施情况;
“五议五公开”执行情况;
社区“三重一大”决策工作制度情况;
新增低保对象情况;
困难群众大病及临时救助情况;
征兵工作开展情况;
居民申请住房补贴、申请经济适用房廉租房、以及房屋改扩建批准情况;
居民的建议及意见反馈等;
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

(5)服务公开:
村级:经济服务:农产品供求信息、生产经营、市场流通,培育农村经济组织、金融贷款、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农村灌溉、机耕植保、农村劳动就业培训等;
社会服务:扶贫济困、医疗救助、五保供养、烈军属优待、残疾人及托老托幼等;
综治维稳服务:农村治安、外来人口管理、人民调解等;
公益事业服务:村公共设施建设、村容村貌整治、乡村道路修建和维护、公共水利设施建设和维修、兴办村小学(托儿所、幼儿园等)、合作医疗建立、实行计划生育、生态资源环境保护、婚事新办、丧事简办、禁黄、禁赌、禁毒,抵制封建迷信,开展健康文明的文体活动等;
便民服务:开展便民服务的内容及程序。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

社区:执法执纪部门的办事依据、办公程序、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主要包括民政、税务、市场监管、派出所、综合执法对执法依据、办事程序、收费项目和标准;
流动人口、妇幼保健、社区服务、捐款捐物等方面的管理办法及办理结果;
社区理事会情况;
社区志愿者服务事项。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

(6)点题公开:村(居)民要求公开的其他内容。

3、规范公开方式。村(居)务公开形式以制作公开栏、电视公开、网络公开等形式为主,也可通过召开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民主听证会或发放明白纸(卡)到户等多种形式进行辅助公开。公开栏旁应设立“意见箱”并公布监督电话,广泛收集村(居)民意见或建议,有条件的地方还可以通过电子触摸屏公开。

4、规范公开时限。公开的时间要及时,一般实行季公开,具体公开时限由业务主管部门界定。其中:
(1)一般性的村(居)务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开一次;

(2)涉及村(居)民利益的重大问题以及群众关心的事项要及时公开;

(3)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村(居)委会,财务收支情况应每半年公布一次。要推进村(居)务事项从办理结果的公开,向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公开延伸,保证村(居)务从事前决策到办理过程再到办理结果的每一个环节都要公开透明。

5、规范公开程序。村(居)务公开应遵循如下程序:村(居)民委员会根据本村的实际情况,依照有关法规和政策要求提出村(居)务公开的具体方案;
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对方案进行审查、补充、完善后,提交村(居)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集体讨论确定;
确定后的方案根据公开的内容呈报乡镇、街道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核签字;
村(居)民委员会通过村务公开栏等形式及时公布;
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审查村务公开内容是否全面、真实,公开时间是否及时;
听取群众意见,及时解答群众疑问;
建立村(居)务公开档案备查。

6、规范档案管理。村(居)级资料按8类收集装订存档。其资料分类为:(1)制度类;
(2)党务类;
(3)政务类;
(4)财务类;
(5)事务类;
(6)服务类;
(7)会务记录类。

(二)实现村(居)民自我管理,完善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

1、明确主要内容 (1)组成结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一般由名称、正文、审议主体、日期四部分组成。名称为《××村村规民约》《××社区居民公约》;
正文应简洁明了、贴近群众生产生活、易于掌握和遵守,可采取结构式、条款式、三字语、顺口溜、山歌民歌等表述形式;
审议主体为村(居)民会议;
日期包括村(居)民会议表决通过的日期和实施生效的日期。

(2)主要内容。村规民约、居民公约要体现正面倡导和负面约束两方面的内容,应当针对违反的情形,提出适当、合理的惩戒措施。村、社区除制定综合性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外,还可以就某一项具体事务制定单项性规范。村(居)民小组、住宅小区、楼栋可以依据本村(社区)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结合实际制定“组规”“楼栋自治公约”“小区公约”等。

2、遵循制定程序 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制定或者修订,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1)征集民意。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通过会议、入户走访等形式,广泛征求群众意见,提出需要规范的内容和解决的问题。

(2)拟定草案。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就提出的问题和事项,组织群众广泛协商,根据群众意见拟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草案,同时听取村(居)民代表会议、村(社区)法律顾问、群团组织、社会组织和驻村(社区)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机关干部等意见建议。

(3)提请审核。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根据有关意见修改完善后,报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把关。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就内容合法性、完整性、可操作性等提出意见建议。

(4)审议表决。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根据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审核意见,进一步修改形成审议稿,提交村(居)民会议审议讨论,根据讨论意见修订完善后提交村(居)民会议表决通过。制定或者修订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应当召开村(居)民会议,女性村(居)民应当占村(居)民会议组成人员三分之一以上,参会人数和通过人数比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有关规定执行。

(5)备案公布。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于村(居)民会议表决通过后十日内,将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报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备案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合法性审查工作,发现有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内容的,由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经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街道办事处)合法性审查、出具准予备案通知书后予以公布,让群众广泛知晓。

3、加强监督落实 (1)加强指导考核。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对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工作落实情况的调研指导,将其作为基层组织建设的常态性工作,纳入村(社区)“两委”班子目标责任考核内容,防止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流于形式,成为摆设。

(2)加强内部监督。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村规民约、居民公约遵守情况的监督,村(社区)“两委”成员、人民调解员、村(社区)妇联主席和德高望重、办事公道的村(居)民代表共同参与监督。充分发挥村(居)民议事会、人民调解委员会、道德评议会、红白理事会、禁毒禁赌会等群众组织的作用,建立履约评议和公示制度,强化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遵守和落实。

(3)完善奖惩机制。通过开展十星级文明户创建、文明家庭创建、模范村(居)民评选等多种形式的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促进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遵守和落实。对违反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情形,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公示通报、适当惩戒,同时在评优评先、诚信评级等方面予以约束,督促纠正,切实增强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权威性。对可能构成违法犯罪的事件,应当及时提请执法机关或者司法机关认定处理,防止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代替法律制裁。

(三)推动村(居)民自治,健全民主协商制度 以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为目标,以城乡社区公共事务和涉及居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为内容,以扩大有序参与、推进信息公开、加强议事协商、强化权力监督为重点,丰富协商内容和形式,扩宽协商范围和渠道,保障人民群众享有更多更切实的民主权利。形成参与主体广泛、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程序规范、制度健全、成效显著的城乡社区协商新局面。

1、明确协商内容。坚持从村(居)民自治实际出发,将涉及城乡社区公共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关乎基层群众切身利益的热点敏感问题等纳入协商范畴,合理确定协商内容,明确城乡社区协商目录。

2、确定协商主体。城乡社区协商的参与主体要有广泛性,根据利益相关原则。涉及行政村、社区公共事务和居民切身利益的事项,由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牵头,组织利益相关方进行协商。涉及村(居)民小组的公共事务或部分群众利益的事项,由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组织村(居)民小组居民或部分群众进行协商。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村、社区的重要事项,单靠某一个村(社区)无法组织开展协商时,由乡镇(街道)党(工)委牵头组织开展协商。人口较多的自然村、小区、院落或楼宇有需要协商的事项,在村(社区)党组织领导下进行协商。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协商事项,应邀请相关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第三方机构等进行论证评估,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和建议。协商中应广泛吸纳威望高、办事公道的老党员、老干部、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基层群团组织和社会组织负责人、社会工作者及群众代表参与。

3、拓展协商形式。结合参与主体情况和具体协商事项,可以采取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村(居)民小组会议、村(居)民议事会、村(居)民理事会、村落和小区协商、业主协商、民主决策听证、民主评议等形式,以民情恳谈日、警务开放日、村(居)民论坛、多方联席会议、道德讲堂、妇女之家等为平台,开展灵活多样的协商活动。大力推进城乡社区信息化建设,通过建立社区QQ群、微信公众号等,拓展社情民意征集渠道,为城乡居民搭建更广泛的网络协商平台。

4、规范协商程序。协商的一般程序是:
(1)收集协商信息。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通过社区QQ群、微信公众号等网络平台以及利用村(居)民(代表)会议、村(居)民论谈、走访座谈、民情恳谈等时机,掌握和收集村(居)民、辖区单位、小区业主等个人、单位和社区组织有关推进社区建设创新发展的意见和建议。

(2)确定协商内容。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对村(社区)重大事项或村(居)民建议事项,在调查研究、认真论证的基础上,召开“两委”联席会议,集体研究确定协商内容。其中,村(居)民建议经研究未被采纳的,要及时向建议人做好解释工作。

(3)确定协商主体。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按照依法、属地、利益趋同、公开透明、平等理性的原则,根据协商内容类别、利益关系、复杂程度和影响范围等,确定参与协商的主体。

(4)确定协商形式。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根据协商内容的性质,综合相关利益方的诉求,确定协商形式。

(5)做好协商准备。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在充分酝酿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协商方案,明确协商的时间、地点、主体、内容、形式、程序以及协商结果的运用等,并通知参与协商的主体。

(6)组织开展协商。根据协商方案,由村(社区)党组织、 村(居)民委员会牵头组织开展民主协商。主要流程:一是由村(社区)党组织书记或村(居)民委员会主任介绍议题的内容、来源和协商规则;
二是由提出议题的代表人对议题进行说明;
三是相关人员就议题发表意见;
四是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根据各协商主体的意见,引导各协商主体找到群众意愿与要求最大公约数,按照实现公共利益和各方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形成商议意见并做好相关记录。

(7)公开协商结果。村(居)民委员会通过各种形式及时向协商主体、利益相关方和居民群众公布协商结果。协商未果的要说明原因。

对于涉及面广、关注度高的事项,要经过专题议事会、民主听证会等程序进行协商。通过协商无法解决或存在较大争议的问题或事项,待条件成熟后再进行二次协商,或者提交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决定。跨村(社区)协商的程序,由乡镇(街道)党(工)委研究确定。

5、运用协商成果。建立协商成果采纳、落实和反馈机制,确保协商成果落到实处。协商结果达成后,牵头协商的部门或组织应对落实协商成果的事务进行分类,明确责任分工,尽快组织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在规定期限内通过村(居)务公开栏、村(社区)网络平台等渠道公开,接受群众、媒体和社会监督。需要村(社区)落实的事项,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实施;
应由村(居)民群众自己解决的事项,应组织村(居)民群众自己解决。受基层政府或有关部门委托的协商事项,协商结果要及时向基层政府或有关部门报告,基层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吸纳,并及时反馈。对协商过程中持不同意见的群众,要及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协商结果违反法律法规的,基层政府应当依法纠正,并做好宣传教育工作。

(四)健全党组织领导下的村(居)务监督机制 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是村(社区)党组织领导下的村级民主监督机构,由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向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对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

村(居)务监督委员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不直接参与具体村(居)务和经济事务的决策和管理工作。

1、村(居)务监督委员会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1)监督村(居)民委员会落实村(居)民会议或者村(居)民代表会议决议执行情况;

(2)监督村(社区)重大事项民主决策情况;

(3)监督民主理财、“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情况;

(4)监督村(社区)集体经济负责人和财会人员执行财务制度、遵守财经纪律的情况;

(5)监督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款物、扶贫资金、补助补贴资金的管理发放使用情况;

(6)监督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村(居)民小组长和由村(居)民或者村(社区)集体承担误工补贴人员履职尽责及廉洁自律情况;

(7)监督村(居)民委员会依法执行村(居)务公开制度情况;

(8)支持和配合村(居)民委员会等村(社区)组织正确履行职责,协助做好有关工作;

(9)主动收集并认真受理村(居)民的意见建议,及时向村(社区)党组织和村(居)民委员会反映。

2、村(居)务监督委员会享有下列权利:
(1)列席村(社区)“两委”联席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和村(居)民委员会会议。向村(社区)干部和村(居)民了解有关情况,查阅、复制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了解掌握村(居)务决策和管理执行情况;

(2)对村(居)务事项和村(居)民委员会履职情况提出质询,要求村(居)民委员会作出说明和解释。逾期不答复的,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可申请村(社区)党组织或乡镇(街道)党委、政府督促村(居)民委员会答复;

(3)参与制定村(社区)集体的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检查、审核财务账目及相关的经济活动事项,有权否决不合理开支;

(4)围绕村(居)务事项,结合村(居)务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村(社区)“两委”提出工作建议和意见;

(5)主持对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及其他由村(居)民或者村(社区)集体承担误工补贴的人员履职情况的民主评议。

3、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履行下列义务:
(1)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反映和处理问题;

(2)认真完成村(社区)党组织和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授权监督的事项;

(3)向村(社区)党组织和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报告履行职责情况,自觉接受民主评议;

(4)支持村(社区)“两委”工作,不干预村(居)民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5)带头廉洁自律,遵守村规民约或居民公约。

4、监督内容和工作程序 (1)监督民主决策。监督村(居)务是否按照民主的程序进行决策,及时纠正违反决策程序的行为。对应当依法由村(居)民会议或者村(居)民代表会议进行讨论决定的有关事项,而村(居)民委员会不组织召集或擅自作出决定的,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应及时向村(社区)党组织、乡镇(街道)党委和政府反映,并督促村(居)民委员会及时召开村(居)民会议或者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表决。对村(居)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以及村(居)民会议或者村(居)民代表会议的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2)监督村(居)务公开。监督村(居)务公开内容是否全面、真实,公开时间是否及时,公开形式是否科学,公开程序是否规范。对公开事项存有疑义的,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应及时向村(居)民委员会提出,村(居)民委员会应在10日内予以答复和处理,处理结果在村(居)务公开栏予以公示。村(居)民委员会未按时答复并处理,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应及时向村(社区)党组织、乡镇(街道)党委和政府反映,督促落实到位。

(3)监督村(社区)集体“三资”管理。对财务支出事项进行审查,未经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审核盖章的票据,乡镇街道会计代理服务中心或“三资”服务中心不得入账。对有争议的票据,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可提请村(居)民会议或者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对村(社区)集体投资经营情况和集体土地、房屋、山林等资产、资源处置情况实行全过程监督。

(4)监督村工程建设项目。对工程从立项、招投标、质量验收到资金预决算及支付等进行全过程监督。主要监督项目立项是否科学、民主;
是否按有关规定实行招投标;
有无随意变更工程设计;
工程建设质量是否合格(可委托专业机构验收);
资金管理和支付是否规范等。对项目实施中发现的问题,村(居)务监督委员会要及时向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反映。若发现有村(社区)干部违规违纪的,村(居)务监督委员会要及时向村(社区)党组织和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反映,并协助进行调查。

(5)实施监督程序。

①收集意见。根据村(居)民会议或者村(居)民代表会议决议事项,围绕村(居)民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或根据上级要求,通过上门走访、个别约谈、议事日、民主会商等形式广泛收集村(居)民的意见和建议,确定监督事项。

②调查研究。围绕监督事项开展调查,了解、核实相关情况,查阅、收集有关资料。对收集到的意见和建议进行认真分析,及时将工作建议向村(社区)党组织和村(居)民委员会反映。

③监督落实。根据调查结果,提出整改和处理意见,督促村(居)民委员会落实到位。

通报反馈。通过公开栏、召开会议、个别反馈等形式及时公布监督结果,对村(居)民的询问质疑作出答复。

四、相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街道办事处)要高度重视,将规范村(居)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健全民主协商制度和完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作为加强基层组织自治的重要内容,强化组织领导。组织、民政部门牵头协调,政法、宣传、农业农村、住建等相关部门负责业务指导,抓好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

(二)做好宣传总结。要利用公开栏、QQ群、社区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新媒体形式,广泛宣传发动,提高群众知晓率,及时公开村(居)民关心的事项。加强民主协商理论研究和实践总结,丰富民主协商理论体系,为城乡社区协商提供理论指导,推进城乡社区协商健康有序发展。要积极开展优秀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征集展示活动,深入做好挖掘、记录、收集、整理工作,总结和推广各地的好经验好做法,形成一批优秀村规民约、居民公约范本,充分发挥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

各乡镇街道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各地村(居)务公开和民主管理、民主协商机制、完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和村(居)务监督工作落实情况上报区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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