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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个世纪以来美国基础教育改革及启示

无忧文档网    时间: 2019-10-16 06:07:46     阅读:


  摘 要: 半个世纪以来,美国公立学校改革以促进教育公平和提高教育质量为主题,主要经历了以公平为基础的教育改革、择校运动和以标准为基础的教育改革等改革运动。联邦政府通过教育立法、发布战略性教育报告和政策文件、制定学术标准等方式参与美国教育改革,成为这一时期美国学校教育改革最显著的特征。
  关键词: 美国基础教育改革 以公平为基础的改革 择校运动 基于标准的教育改革
  自二十世纪六十年代以来,美国的基础教育学校改革,主要由三次改革运动主导——以公平为基础的改革(equity-based reform)、择校运动(school choice)、以标准为基础的改革(standards-based reform),旨在促进教育公平、增加学校选择,以及运用学术标准提高教育质量。[1]这半个世纪的教育改革历程,确立了美国基础教育改革的两大核心主题,保证教育机会均等,提高教育质量。平等与质量,成为美国基础教育阶段所有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一、半个世纪以来美国基础教育学校改革的历史进程
  (一)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以公平为基础的教育改革。
  以公平为基础的改革运动成形于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当时美国国内主要的政策争端在于扩大非洲裔美国人的公民权利和消除贫困。而教育改革则是民权运动和“反贫困之战”的关键之匙。一方面,民权运动在教育领域取得的成就极大地推动了民权运动的发展,另一方面,教育又被视为向贫困开战的最重要的措施之一。
  1954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布朗诉托皮卡教育委员会”(Brown v.Board of Education of Topeka)一案的审理中判定,公共教育领域的种族隔离是违宪的。这一判决,使受到鼓舞的美国黑人接着又发起了一系列争取更为广泛的民权的运动,并在六十年代取得了相当的成就。进入七十年代,民权运动对社会的影响进一步扩大,受到触发的其他族裔如墨西哥裔、亚裔、印第安人,以及妇女、残疾人等弱势群体,也纷纷加入到民权运动中来。民权运动在教育事务上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一系列教育立法和法院判例上。如《民权法案》(Civil Rights Act of 1964)、《1972年教育修正法案》(Education Amendments of 1972)、《全体残疾儿童教育法案》(Education for All Handicapped Children Act)等。通过这些联邦法案,联邦政府针对少数族裔儿童、妇女和女童、英语水平有限的儿童、残疾儿童,制订了多种多样的政策和计划,用以保障其平等接受教育的机会。
  同时期,美国国内另一个社会热点在于“反贫困之战”。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初期,仍然有大量的美国人生活依然赤贫。联邦政府在经过长期的关注和考察之后认为,对付贫困最好的办法不是给穷人们钱,而是通过教育、职业培训、社区开发完善他们自身。[2]教育,被视为消除贫困的关键因素。1964年,美国颁布了《经济机会法》(Economic Opportunity Act of 1964),该法案在教育方面最引人瞩目的成就是启智计划(head start)的诞生,启智计划被用以帮助贫困儿童为上学做好准备。[3]而在启智计划颁布不久之后,1965年,美国国会通过了美国历史上最具影响力的一部教育法案——《初等与中等教育法案》(The Elementary and Secondary Education Act,简称ESEA),该法案是到目前为止获得通过的投入最大和最全面的联邦教育法案。根据该法案,由联邦政府提供经费给各个学校,以为贫困儿童提供补偿教育。
  以教育公平为改革方向的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见证了分类的资助计划、法律保护支持的资助计划及民权法规的制定和应用。其中,后两项政策获得了巨大的成功,而且沿用至今。所有政策的结果,针对非洲裔美国人和其他少数裔背景的学生的歧视被视为非法行为,如有发生,将被提起公诉;女童和女性也在教育方面取得了巨大的进步,高中毕业率和大学入学率已经超过了男性;残疾学生也基本上都在正常的教室接受教育,进入高等教育学府继续深造的比例也创造了新的纪录。[4]
  (二)二十世纪八九十年代:择校运动。
  进入二十世纪八十年代,随着社会动荡的平复,以及新的政府的上台,美国基础教育改革的主题逐渐由教育公平转向提高教育质量。由于教育经费持续大幅增加,而学生学业水平未见提高,加之人们对于联邦干预教育的质疑声不绝于耳,熟谙市场经济规律的美国人便将市场化规律引入教育领域,希望以此提高学校教育质量,[5]美国开始大范围推行择校政策。择校有多种形式,主要包括开放入学、教育券、特许学校、教育税减免、家庭学校教育等。
  开放入学(Open Eollment)指打破“就近入学”的限制,允许学生在更广泛的范围内自由选择公立学校入学。[6]学校可按自己的最大容量招生,甚至可招收其他学区的学生。开放入学是美国当前实施最为普遍的择校形式。自1988年明尼苏达州制定全美第一个“开放入学”法令,至2007年,美国已有46个州制定了开放入学政策。[7]
  教育券是指由特定集体性消费单位(如政府、教会、基金会、社团或私人)向适龄儿童家庭发放凭券,家庭持券为子女选择学校并用以支付学费等相关教育费用,学校再向集体性消费单位兑换与教育券面额等值教育经费的一种择校,分为“公助教育券”和“私助教育券”两种形式。[8]1990年,威斯康星州第一个制定法规,允许公共资金用于密尔沃基学区低收入家庭的儿童在公立或者私立学校接受教育。1995年,俄亥俄州效仿威斯康星州制订了一项教育券计划,受众对象是克利夫兰的贫困学生。1999年,佛罗里达州制订了一项全面的州教育券计划,但是后来被州最高法院认定违宪,只有一项面向残疾学生的计划被保留了下来。自此之后,又有几个州和城市制订了多种多样形式的教育券计划,其中也有一些被裁定是违宪的。在2011年,印第安纳州开发了一项受众广泛的教育券计划,涉及全州所有符合特定家庭收入规定的学生,而威斯康星州的教育券计划也由密尔沃基扩大到全州更多的学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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