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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法律纠纷:现状\归因与对策*

无忧文档网    时间: 2019-10-16 06:19:30     阅读:


  学校法律纠纷是当前教育研究的热点话题。从类型上看,学校法律纠纷包括学生的权利被侵犯造成法律纠纷、教师的权利被侵害造成法律纠纷和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利问题造成的法律纠纷等方面。究其原因,可以从四个方面找到症结。一是办学理念的落后及传统思想下的领导治校;二是市场经济下学校办学主体的多元化;三是教育活动中,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划分不明确并缺乏问责机制;四是中国教育法律体系的不完善以及各地规定的差异。为此,必须明确教育活动中不同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法律关系,提高教育工作者的伦理道德水平,加强对学校行政权力的监督,完善教育法律体系,促进教育法制建设现代化。
  法律纠纷依法办学法律关系学校法律纠纷是指学校在办学过程中,学校、教师、学生及社会其他主体等行为主体由于违反教育法律规范而侵害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或相对人认为其行为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产生的各种法律纠纷。学校办学在此主要指学校内部办学,即学校内部的管理或运转。在现代中国,随着公民素质的提高和国家法律的完善,民众对依靠法律来解决纠纷也越来越认同,学校的法律纠纷呈现一种明显的上升趋势,这种将学校诉诸法院的案例已经越来越普遍。学校自古以来就是被认为教书育人的神圣之地,但是近年来也发生了很多的法律纠纷,如何来看待这些纠纷背后的教育中各个主体的法律关系,怎样防止以后类似的纠纷,努力营造学校优秀的教学环境,都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一、近年来我国学校法律纠纷的现状
  近年来学校的各种法律纠纷,不仅种类繁多,而且涉及的法律也十分繁杂。根据学校法律纠纷的权利主体,可以将学校的法律纠纷划分成以下三种。
  一是学生的权利被侵犯造成法律纠纷。在教育中,作为主体的数量众多的学生是权利被侵犯的主要对象,这种类型的法律纠纷在总的学校法律纠纷中占有相当大的一个比重。二是教师的权利被侵害造成法律纠纷。学校运行中,教师常常也作为弱势的一方,其权利也是经常被侵犯。三是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利问题造成的法律纠纷。学校作为一个社会单位与相关的单位发生的法律纠纷,办学自主权问题就是与上级分管部门或者地方政府部门发生的纠纷等。
  二、学校法律纠纷的原因探讨
  1.办学理念的落后以及传统思想下的领导治校
  在现代社会,随着法制理念的普及,人类进入到了一个权力和义务的时代,人们开始重视和维护自己的权益,这些又被制定成法律予以保护。随着社会对教育培养人才的进一步重视,法律开始全面介入教育领域,而人民的受教育权也急需要法律的保护。近年来我国制定了《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等法律,都是为了规范教育中的各个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可以说现代社会中,没有哪个领域可以离开法律。现在我国的办学思维模式还是一种管理学层面的或者是一种按照教育政策来办学的理念,与现代的依法治校理念还有一定差距,正是这种治校理念问题为如今的学校法律纠纷埋下了隐患。教育是社会的一个系统组成部分,有其特殊性和不同于一般的法律应用。当我们没有依法治校的理念时,学校领导很容易按照个人喜好来制定许多规章制度,这些规章制度缺乏法律依据,甚至有些学校的规章制度直接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悖。例如,随意地开除有不良行为的学生,规定取得学位必须要过英语四级,考试作弊就取消学位授予等。教育部多次重申不得将学位与四六级挂钩,但是很多高校打着办学自主权的旗号,公然无视教育部的规定,如此种种,都是因为缺乏办学治校的法律理念。所以,这种行为就更容易造成法律纠纷。
  2.市场经济下学校办学主体的多元化
  教育从最早的私人办学到近代的国家承担起教育的义务,直至在如今市场经济下办学的主体日益多元化,更多的私立学校出现,使得教育中的法律纠纷愈发多见和复杂。由于私立学校的法律地位和公办学校不同,有更大的办学自主权,关于私立学校的招生、培养和收费等,都会引发争议。如几年前各种高考复习班,号称可以保证孩子上一个什么样的大学,甚至可以签合约保证,当家长交了高昂的费用之后,学生并没有考上大学,但事后学校直接关门,造成家长们维权无门。如此种种,可以说办学主体的多元化显然使得法律调节学校法律纠纷更加棘手,但是我们不能否定这种多元化的办学,更不能一刀切,因为未来社会发展,教育肯定是走向更加多元化的办学。这就更需要国家制定更加详细和有针对性的法律,对于这些处在特殊地位的学校进行法律的规范。
  3.教育活动中,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划分不明确以及缺乏问责机制
  我国的学校管理方式经常是很多部门对学校运行都有管理的权利,但当学校出了事情却又找不出一个能负责的部门。这种只规定权利,却无视对各个主体义务的规定也是亟待改进的。在教育学生中,政府、学校及家长三者对学生负有怎样不同的法律责任?学生在学习期间受到伤害,经常由于三者界定不清,互相推诿,使得保护学生往往成为纸上谈兵。国家制定了很多的法律条例,但是很多纠纷却找不到负责任的一方。教育涉及的主体比较多,教育中的许多问题正是因为对这三者的权利和义务划分得不够明确,使得在学生出了问题之后,找不到该被问责的人员。国家要保证九年义务教育,可是学校却有劝退学生的惩罚权利,还有近来有些家长希望能自己在家教育孩子,父母的家庭教育是否可以当做九年义务教育,也是需要进行更加细致的探讨。这样的情况下,义务教育的实施更需要法律的规范。否则很容易三方都没有尽到义务,从而使得学生的受教育权得不到保护。
  4.教育法律体系的不完善与各地规定的差异
  虽然近年来一直致力于教育法律的修改与完善,相继出台了多部法律来规范教育中的关系。但是依然缺乏对教育更加细致有效的法律,这点特别是到了市场经济下的教育中,体现更加明显。缺乏与现行法律相配套的下位法律,比如说《学位授予法》、《学校筹备资金法》,比如说各个学校收取择校费、如何收取、收取多少这种情况是完全没有法律规定的。所以制定相应的学校办学法律来调整和规范教育活动是十分必要的。而且教育因为涉及到不同的地方因素,难以统一管理。近代以来,将教育权逐渐下放到地方,也加大了教育法律的制定与实施的难度。因为我国地广人多,各地的经济、文化、传统各不相同,直接反映到教育上,就是各地教育政策有很大差别。再加上经济发展的东西部巨大差距,如此一来,也很难从国家层面制定法律来保障和规范各地的教育。就是制定了统一的教育法律,在各地实施中也会面临多种多样的困难。
  三、学校法律纠纷解决的对策及途径
  1.明确教育活动中不同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法律关系
  在我国一直以来对学校的地位有很大的争议,学校能否成为一个法人,学校如何履行自己的法人地位,家长作为孩子的第一监护人,在教育上又该有怎样的权利和义务,国家作为保证九年义务教育的主体,又该怎样保证九年义务教育的顺利实施等。这样权利和义务都要在法律上有一个明确的表述,这样才能减少以后的教育法律纠纷。教育法律关系是以法律为前提而产生的社会关系,教育法律关系是法律调整教育关系而出现的一种状态,凡是纳入了法律调整的教育关系都是教育法律关系。并不是所有的教育关系都有法律调整,只有与社会发展息息相关的重大的教育关系,国家才制定相应的法律来进行规范,以确保各方主体权利义务的实现,维持教育秩序的稳定,促进教育的健康发展。
  2.提高教育工作者的伦理道德水平和加强对学校行政权力的监督
  虽然学校纠纷问题主要是法律问题,但是法律与道德联系密切,许多法律规范来源于道德规范,道德“底线”要求常常会转化为法律规范来加强其对人们行为调节的强制力。紧紧依靠法律不能完全调节学校内部的关系,更多地是要唤醒教育工作者的道德良知,让他们用高尚的道德做出表率,来感染学生,进而在校园内部建成一个人人讲道德、有追求的和谐的求知氛围。关于教师的管理和规范,关于如何保护学生,如何对教师这一职业进行更加严格的挑选和审查,十分有必要借鉴国外的一些成熟的法律模式。当前各学校必须重视教育工作者的职业道德,各地区选拔聘任教师时,首先对其道德予以考察,如有不适合作为教师的,一定要谨慎聘任。入职以后,也要加强对教师的继续教育,提高教师的职业素养。树立全校以人文本的教育理念,倡导教育工作者对学生的爱护和关怀。要与时俱进,在教育工作者中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同时,也应该尊师重教,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解决他们的困难,改善他们的生活和工作条件。在制度保障方面,建立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的指导性制度、政策性制度,完善师德建设的五大机制,即培养机制、激励机制、监督淘汰机制、评价机制、运行机制。
  3.完善教育法律体系,促进教育法制建设现代化
  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制定更加细致和科学的教育法律,比如说像学校处罚学生的法律、学位授予法律,甚至可以制定招生的法律、学费收缴法律等。当前学校里面很多法律纠纷就是因为没有统一的法律来进行校园运行的规定,如当前很多农村开始撤并中小学,这种行为是否合法,是否侵犯了农村学生的受教育权,这些都是需要法律进行更加细致的规定,而且要有相应的监督处罚机制,切不可让法律成为一纸空文。
  二是修改违反上位法的一些地方上的法律条例。很多地方上的法律条例公然侵犯了宪法规定的人们具有的权利,如受教育权、教育选择权等。很多地方法律的错误和狭隘也需要我们纠正和整理规范。做到下位法不违反上位法,上位法不违反宪法。一定要将学校里面的所有违反法律的规章制度予以废除,还有很多法律和规章制度没有涉及到的一些法律纠纷,一定要以保护弱者的视角出发,这样才能真正地做到公平正义。只有将法律自身的问题解决了,法律才可以更好地调整学校的法律关系,也只有法律合法,人们才会更加认同和遵守法律,才会更容易地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才能真正做到依法治校。
  三是要提高法律的权威性、效果性。让所有的教育工作者都将法律视为神圣不可侵犯,也让所有的受害一方相信法律可以维护自己的权益,依靠法律来伸张正义。总之,找出教育法制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实行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构建出能够规范办学行为、保障教育发展的可依、可信、可行的、完善的教育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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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考文献
  [1] 谭细龙.论我国教育法制建设中的问题及其对策.中国教育法制评论(第6辑),2008.
  [2] 李晓燕,陈蔚.学校办学法律纠纷现状、成因与对策探讨.中国教育法制评论(第6辑),2008.
  [3] 周光礼.大众化条件下政府与大学关系的重构.中国教育法制评论(第6辑),2008.
  [4] 余雅风.教育立法必须回归教育的公共性.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5).
  [5] 龙宗智.依法治校与高校领导体制的改革完善.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1).
  
  【责任编辑张茂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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