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党建材料 >  入党自传 > 内容

论社会力量加入未成年人犯罪防治体系

无忧文档网    时间: 2019-10-17 06:08:57     阅读: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心理评估制度;观护基地
  长久以来,我国奉行的是单极化的犯罪防治体系,这种犯罪防治体系最主要的特点是由国家主导、自上而下地对犯罪进行预防和治理,行政属性浓厚。因此,在这种单极化的犯罪防治体系下,对已发犯罪进行治理和对预防犯罪所进行的必要社会管控,均由国家的司法系统独立完成,实现犯罪的综合防治所必需的相应人力、物力和财力也都集中于国家各级的司法系统。这种单极化的犯罪防治模式的优势在于能够在特定时期和特定情况下集中利用司法资源,完成对一种或几种频繁发生、亟待整治的犯罪活动进行打击处理,实现短期内遏制犯罪数量上升的防治效果。
  然而,在未成年人犯罪防治的问题上,这种单极化的犯罪防治模式的弊端也是显而易见的:一是长期效果不明显。在全国乃至全世界范围内,未成年人犯罪都是长期存在,甚至有犯罪数量上“增长”和犯罪年龄“低龄化”的趋势,不应过分追求短期内犯罪防控的效果,而应当站在更高的视角看问题,对未成年人犯罪进行宏观的、综合的防控和治理。二是运行成本过高。我国司法系统的业务繁多、工作量大,完全由司法系统投入司法资源进行未成年人犯罪防治这项庞大的工程,运行成本显得过于高昂,各级司法系统“心有余而力不足”,直接影响司法机关的办案质量。三是未成年人群体的特殊性。未成年人是国家未来的希望,未成年人特殊的身心特点也决定了对待犯罪的未成年人不能和成年犯罪人采取一样的“严打”、“专项整治”的行动,因为这样的措施从长远来看,并不会带来特别明显益处,反而可能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
  由此可反映出,构建多元化的未成年人防治体系是十分必要的,毕竟司法只是最后一环,成本高昂,应该引入多元力量,协调各部门工作,围绕着预防犯罪这一中心问题,使司法工作取得更大的效果。
  一、社会力量的事先介入
  在未成年人犯罪治理的问题上,预防犯罪的发生,降低未成年人犯罪的比例是极其重要的,但是司法机关由于人力、财力所限以及时间和效率无法保证,在这一阶段往往只能鞭长莫及,这就需要社会力量及时地介入:
  (1)从社会层面,对特殊家庭、人群进行情感上的关怀和提供物质上的帮助,缓解此类群体物质上的窘迫和精神上的缺乏,预防其选择实施犯罪。
  首先,建立由政府主导,群众团体、非政府组织、企事业单位和群众自治组织、志愿服务组织、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等共同参与的多元化、立体化的,涉及经济、教育、法律服务等多方面的援助体系,通过建立未成年人预防犯罪基金、项目运作以及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解决特殊家庭、人群物质上的基本生活保障,同时帮助他们在思想上树立明辨是非的观念。
  其次,依托各级政府、司法系统和社会中对青少年群体提供援助的的公共服务机构,积极为特殊家庭、人群进行工作、学业和生活上关心、帮助和服务;整合志愿者队伍,针对特殊困难家庭、易犯罪人群开展帮教和援助;利用社区公共文化服务阵地,开展有针对性的活动,吸引和鼓励特殊困难家庭、易犯罪的青少年积极参与,促使其更好地与他人和谐相处;调动社区力量,组织邻居、同事、青少年等开展结对帮扶,定期或不定期地探访、问候、聊天,提供必要的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
  再次,在全社会营造宽容、平等、祥和的社会氛围,尊重特殊困难家庭隐私,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舆论。保障帮扶的家庭、群体的心理健康,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2)发挥学校在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教育的作用。
  首先,学校应当配备具有法治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专门知识的教育师资,将未成年人法治教育纳入教育教学计划,保障每学期对学生进行的法治讲座不少于一定的课时量。
  其次,中等学校(中学、中专等)应配备专职校园警察。校园警察对个人素质有较高的要求,需要他们常驻学校,熟悉学校情况,善于开展教育工作,这样可以有效预防违法犯罪行为,有利于校园和校园周边的安全。此外,小学校园也要成为社区民警的重点管理场所。
  再次,近年来性质恶劣的校园欺凌事件不断出现在公众视野,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有的涉事学校采取内部处理方式,也助长了欺凌者的气焰。可以通过规章、条例等方式规定“校园欺凌”的预防措施和处理措施,要求学校对未成年人的欺凌行为采取“零容忍”原则,预防“欺凌”行为,对可能构成校园治安或刑事案件的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同时对有欺凌行为的未成年人采取专门教育措施,既保障学校学生有一个良好的学习环境,也能够及时地对易犯罪的青少年进行进一步的矫正、教育和预防。
  二、社会力量在司法程序中的介入
  未成年人案件刑事诉讼程序的特点,是由未成年人的心理和生理特点决定的。司法人员,特别是检察人员在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程序中需要做很多社会工作,要求合适成年人到场、进行社会调查和心理辅导、提供法律援助、附条件不起诉、跟踪帮教、回访考察以及适用特别程序和特殊保护等,在挽救、帮教涉罪未成年人,保障涉罪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等方面可谓用心良苦。检察机关也逐渐认识到对涉罪未成年人的心理教育和行为矫治需要社会中专业力量的介入,需要加强与专业心理机构合作,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心理测评,走进他们的内心去探求其犯罪的根源,做到针对性、有效性的教育、感化、挽救。同时,建立由社会力量组成的专门观护组织,引入司法社工、心理咨询师等专业社会力量介入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通过开展对涉罪未成年人的社会调查、心理干预、行为矫治、考察帮教等工作,达到共同帮教、挽救涉罪未成年人的目的。
  (1)加强与专业心理测评機构的合作。法的实施需要良好的道德观念。通常涉罪未成年人心理上存在不同程度的道德缺失。从相关规定上看,关于是否对涉罪未成年人的进行心理疏导和心理测评,最高人民检察院给予地方人民检察院自由选择的权利,并且在做心理测评的时候,还应征得涉罪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我国中西部某些省份相较于我国东部发达地区,经济欠发达,大多数县级、基层检察院由于司法资源紧张、条件不足,地区缺乏具备资质的机构、人才,有些地区只能无奈选择不做涉罪未成年人的心里疏导和测评。笔者希望国家能够加大对这些省份地区司法资源的投入,创造开展涉罪未成人心理问题帮教工作的司法条件,帮助这些省份地区进一步探索实践涉罪未成年人心理评估制度,发挥这项制度在司法程序中的辅助作用,为更好地办理未成年人案件奠定基础。根据有关资料显示,大多数涉罪未成年人都有不同类型、程度的心理问题,只有深入了解涉罪未成年人的心理问题,检察机关才能更准确地判断未成年人的主观恶性程度,对下一步选择进行的司法程序提供重要参考,避免将未成年犯和成年人不区分对待的“一刀切”做法。

《论社会力量加入未成年人犯罪防治体系.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文档为doc格式

相关热搜

《论社会力量加入未成年人犯罪防治体系.doc》

VIP请直接点击按钮下载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请使用最新版的WORD和WPS软件打开,如发现文档不全可以联系客服申请处理。

文档下载
VIP免费下载文档

浏览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