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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研习法在民法教学中的展开

无忧文档网    时间: 2019-11-10 06:21:30     阅读:


  摘 要 裁判文书研习法以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为研习对象,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法律关系分析法和请求权基础分析法撰写判决研习报告,研习内容涉及案件实体问题、程序问题以及证据规则,以期解决传统案例教学法之弊端,综合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及法律推理能力。
  关键词 判决研习法 法院裁判文书 法律方法 案例教学
  基金项目:沈阳师范大学第七批教育教学改革一般项目(JG2015-YB062)。
  作者简介:洪东冬,沈阳师范大学,讲师。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10-231-03
  一、裁判文书研习法的概念
  本文所探讨的判决研习法是指以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网公布的民事裁判文书为研习对象,运用法律关系分析和请求权基础分析的法律方法,以撰写研习报告为研习形式,以实体问题、程序规则以及证据规则为研习内容,以培养学生“法律诠释能力、法律推理能力、法律论证能力,以及探知法律事实的能力”为教学目标的一种案例教学方法。
  二、判决研习法与传统案例教学法的区别
  (一)案例来源不同
  1.传统案例教学法的案例来源。传统案例教学的案例来源有三:一是来源法院真实案例,选用真实案例的优点不言而喻,贴近真实生活,使学生可以直面真实案件,在课堂上学会解决真实案例,使其将来在法律实务中面临真实案件时可以很快进入角色。该部分案例选择应是法学教育中大力倡导的,但囿于大学课程设置教学时数限制,实践中很少采用完全的真实案例。此外,选取真实案例讲解对授课教师的要求很高,必须是真正从事法律实务的教师方能胜任。而大学教师偏重理论研究,从事实务少,选取真实案例讲解对教师难度很大,需要花费大量时间进行课前研究和准备,并且目前对大学教师的考核体系也偏重于科学研究,以论文和科研立项作为评价指标,不考虑教师从事实务的因素,也导致高校教师重理论,轻实务。因此,案例教学实践中能够真正选取真实案例并进行研究讲解的少之又少;二是案例教材。目前选用案例教材中的案例进行案例教学是大部分教师采用的方式。教师愿意选用案例教材进行案例教学的原因主要在于案例教材配合教材理论知识点编排,教师使用方便,教师不用为选取案例而花费大量时间,但案例教材中的案例为了配合知识点讲解多数会对真实案例进行改编,对与知识点无关的相关事实进行删减。或者即使不对事实进行删减,案例解析部分也仅就知识点所涉内容进行分析研究,与知识点无关的部分大多不会提及。这种案例完全为了配合知识点而改编、设置案例,过于简单。且注重案例分析的结果,忽视案例推理的过程,而该过程恰恰是法学院学生应当重点培养的;三是自编案例,这种情况下的案例教学等同于举例教学,教师或依据真实案例或依据案例教材自编简单案例,在知识点讲解后举案例说明,不需学生参与分析,教师只简单介绍后直接给出结论,目的在于帮助学生理解知识点。这种意义上的案例不能称之为真正的案例教学,其实质仍然是讲授式教学,案例是为了讲授法学理论而展开,完全没有对案例分析、推理的过程。
  2.判决研习法的案例来源。判决研习法的案例均来源于法院真实案件,研究对象为法院定期公布的民事裁判文书,完全原汁原味的采用,不进行任何实质性改编。如上述,传统案例教学法较少采用真实案例,其中很重要的原因即在于法院判决不公开,教师很难获得法院案件的第一手资料,为教师依据真实案件进行教学带来障碍。2013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决定设立裁判文书网,统一公布全国范围内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文书。该规定于2014年1月1日生效。自此,各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均需上网公布,为教师从事教学工作,查询相关案例提供了极大便利。该网站设置高级检索功能,可以依据检索词查询精确查询所有相关案例。这为教师针对教学知识点查找案例提供了可能性。例如教师在讲授合同法的过程中需要查找与合同解除相关的案例,在该网站搜索关键词“合同解除”,即可以得到所有与合同解除相关的裁判文书。裁判文书网的设置为教师采用判决研习法展开案例教学提供了可能性。法院判决是审判实践的第一手资料,不同于传统案例教学采用的经过加工改编的案例资料。对其进行研习,对学生大有裨益。
  (二)案例分析的方法不同
  1.传统案例分析的方法。传统的案例分析方法一般采用IRAC模式,I为Issue 的缩写,意指法律焦点问题,案例分析应首先写明需解决的法律焦点问题,R指Rule,意指法律规则,适用该案例的法律规则,A为Application的缩写,意指法律适用,即上述法律规则在本案的具体适用,C指Conclusion,意指结论,即上述法律规则具体运用在本案事实后所得出的结论。其中最为关键的部分为R和A部分,因R即发现法律规则的过程即是法律解释的过程,尤其在法律无名文规定的情况下,需要对现有法律进行解释,以适用该案件,而A即法律适用过程,是将法律的大前提适用在具体案件小前提的过程,也是最培养法律推理能力的过程。但传统的案例教学不注重法律解释的过程和法律推理的过程。案例选取简单,忽略真实性,往往为了配合知识点的讲解而对真实案件进行改编,使学生学习法律规则之后,看到案例事实后可以轻易得出结论,忽略了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的过程,不利于学生法律思维能力的培养。
  2.判决研习法的案例分析方法。判决研习法摒弃上述案例书写规则,采用法律关系分析法、请求权基础分析法以及法律解释的方法,要求学生在厘清各方当事人法律关系的基础上,基于当事人的诉请,确定当事人诉请的请求权基础,在此基础上分析该项请求权的法律构成要件,结合案件事实分析各构成要件的满足情况,进而得出相应结论。该种分析方法注重对请求权的选择,注重对请求权要件的分析。
  对请求权的选择要求学生建立民法的体系化思维,从各种请求权中选择适合于具体个案的请求权。综观民法,包括多种请求权。学生面对具体个案,首先要从上述请求权中选择适用于该案件的请求权。例如一游客在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一日游活动中受伤,诉请旅行社损害赔偿。游客请求旅行社赔偿的请求权基础何在?是违约损害赔偿?抑或侵权损害赔偿?抑或其他请求权?对该案请求权的选择要求学生必须通盘了解民法的各项请求权,并综合比较各请求权,选择对诉请人最有利的请求权基础。对请求权的选择促使学生从更高的角度领会民法 ,帮助学生建立各独立请求权的联系,弱化了传统案例教学就某一知识点设计案例而忽略民法整体联系性的缺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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