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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职业教育的分析与比较

无忧文档网    时间: 2019-11-21 06:06:08     阅读:


  [摘           要]  德国职业教育的成功离不开政府的正确引导、完善的法律作保障和人们的价值取向。对比而言,我国职业教育需要国家加强对职业教育相关法律体系的建设,完善职业教师管理机制,同时需要社会改变对职业教育的偏见,这样才能使我国职业教育步入快速发展的轨道,为我国工业制造输送更多技艺精湛的大国工匠。
  [关    键   词]  德国职业教育;人才培育;比较
  [中图分类号]  G710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  2096-0603(2018)35-0100-02
  德国在“二战”后,凭借顽强的意志和严谨的态度再一次屹立于世界之林,这离不开科学技术的蓬勃发展。发展科技制造业离不开对人才的培育,这与教育机制是密不可分的。德国双元制校企合作在世界职业教育史上堪称典范[1],先后受到世界上多个国家的效仿,中国也在其列。
  “双元制”职业教育体制涉及政府、行会、企业和学校等多方以及职业教师、培训技师和学生等主要的参与体,相比普通教育更加复杂[1]。要想确保其运行流畅,首先必须有系统的、明确的法律法规规范引导,明确校企合作过程中各方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其次对教育者进行既包含又区别于普通教育的系统培训;再次需要社会各界以及学生主体树立正确的意识。
  一、法制建设为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提供了有力保障[2]
  德国政府高度重视职教的发展,国家各个层面的教育研究部和教育联席会通过法律确保职业教育的地位和作用,自上而下形成一个有机整体,全面规范职业学校和企业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早期生产过程中,手工业者为了维护共同的利益,自发组成行会,通过制定规章、条例等对成员进行约束,学徒受制于师傅,而师傅又受制于行会。德国在职业教育发展早期就受到了相关法律条令的约束。法律强制性约束工业生产中师徒的权利与义务可以更好地监督和促进职业教育各方的切身权益,规范生产中的行为,有利于职业教育的早期发展。长期以来,德国职业教育法律、法规逐渐完备,形成了一套完整的法律体系,维护着每一个受教育者和教育工作者的权益,使职业教育健康有序发展。
  有法可依是保障职业教育顺利开展的必要条件,第三方监督也极大地促进了德国职业教育的良性循环。在我国,虽然政府近年来高度重视职业教育的发展,借鉴德国等西方国家先进的职业教育理念,倡导产学结合和校企合作,但这些仍然局限于行政规章的形式,没有清晰规范职业教育过程中的详细条例。
  二、对职业教师的选择与培育机制
  德国对从事职业教育的教师要求十分严格,最低学历为大学本科,从业者需要完成实习,并自行完成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的学习,考取资格证书才可向教育部门提出申请,获批后到学校任教两年,两年试用期兼严格的、系统的培训结束后,再通过多轮国家考试,合格后才可被政府录用。另外,一些州还要求教师具有一定的职业背景或职业经历,高门槛使职业教师整体素质水平得到了保障。执教期间教师还会受到丰富而专业的培训,以提升教育水平。高要求对应高薪酬,职业教师薪酬占到德国学校系统开支中很大的比重[3],通常是一般工薪阶层的1.5~2.0倍。合理的薪酬和较高的社会地位可以增加职业教师这一职业的吸引力,同时也激励教师专心研究职业教育,有助于提高教学质量。
  我国职业院校教师队伍建设仍处于探索阶段,教师引入机制不完善。由于缺乏有效的管理手段,加之教师引入政策变化不断,部分学校偶尔出现规则因人而定的现象,让众多应聘者望而却步。教师门槛忽高忽低也导致职业院校教师水平参差不齐,加之职业院校教师薪酬缺乏竞争力,没有设定合理的绩效评判规则,很容易使职业学校教师缺乏自信心和上进心。此外,我国职业教育教师缺乏系统的培训,除培训本身专业程度不高以外,领导和教师个人层面都对培训缺乏重视,往往敷衍了事。
  三、价值取向引导职业教育的发展
  职业教育的落后在很大程度上与我国工业水平的落后是分不开的。我们的企业需要的大部分是最底层的操作工,达不到高水平操作工人的水准,这一隐性标尺影响着人们对教育目的、方向、内容、途径等的认识。
  德国职业学校教育质量保障体系的基本价值取向凸显人文主义价值观和实用主义价值观,强调本质上职业教育是生命本位的教育,是生命的表达方式,不是培养人的工具[4]。德国的教育政策给了学生更多的选择空间,学生可以自由选择学校以及学习形式。这样可以充分提高学生的思维能力,加快个性发展。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可以自由思考,并通过思考问题寻求解决问题的方法,这样一来可以大幅提高工作能力,更加适合企业对思辨人才的要求。
  德国严谨的职业教育自然会培育出很多制造手艺精湛的工匠,这些工人在各个专业领域享有盛誉,具有很高的社会地位,受人敬仰。因而德国职业教育很受人们欢迎。在工作岗位上,德国人追求精益求精,这种价值取向也督促职业教育环节的参与者认真对待,不敢松懈。
  然而,针对我国数百年来灌输式教育模式和当今现状,这种充分发展学生个性的培育模式很难在短期完全移植于我国职业教育中。追求个性发展的价值取向,首先需要有雄厚的经济基础作支撑,在满足物质追求的基础上才能充分发展以自由为导向的教育。我国国情依然是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追求个性的发展依旧属于少数派。一方面,企業多数只需满足量的要求即可正常运转,对工艺精湛的工人要求并不高,企业对薪资低廉的简单操作工的需求,导致职业教育输送的人才降低了自己的标准。另一方面,经济上得到基本满足,人们才有多余的时间和精力提升自己的思想境界。在职业教育中,学生如此,教师亦如此。受灌输式教育模式的熏染,教师往往成为知识的搬运工,将书本理论知识“精确”运输到学生的知识体系中,使学生成为书本知识的“获益者”。同时,受限于当前刚性考核条框制度,教师很难发挥主观能动性去挖掘学生的潜能。企业单一的工作对学生毫无吸引力,社会对职业教育的评价影响到学生的自我价值取向,不利于自身发展。由此,价值取向的转变对职业教育的良性发展至关重要。
  四、结论
  对比分析德国和我国当今职业教育模式,可以从以下几点加以学习和改善。我国职业教育有效转型与提高依赖于教育法制的不断完善,需要政府层面给予足够的重视并作重大战略引导,提高职业教育在教育业中的地位,从《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基本法律再到相关法律进行完善,为职业教育的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我国现行的职业教育评价体系存在不足之处,可以考虑完善职业教育评价标准,在已有的就业率考核标准上深入追踪毕业学生就业质量情况,如工作企业水平、薪资水平等,定期汇总学生就业反馈信息,如企业和就业学生满意程度,全面了解各方需求,进而因地制宜制订职教发展长效动态评价机制。对学生和教师的评价机制也不可一成不变,固化的评价体制容易扼杀人的创造力和潜能。适当放宽评价标准,给学生更多自由发挥的空间,发展学生个性,更有利于学生的培育和塑造。对教师的评价机制,可以适度考虑学生的建议,能真实地反映教师的教学水平,也能更好地鼓励教师全面提高教学水平。
  职业教育作为我国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地位不应低于任何其他教育体制。职业教育的发展需要社会给予高度重视,需要受教育者树立正确的价值取向。职业无贵贱高低之分,技能与理论知识并重,接受职业教育同样会有出彩的人生。
  参考文献:
  [1]堂林,李加林,马杰.校企合作人才培养模式的中德比较[J].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3(1):77-81.
  [2]冯琳娜.德国职业教育质量保障机制研究[D].陕西师范大学,2010.
  [3]王姬.德国职业学校师资培养培训模式与特点[J].中国职业技术教育,2006(33):30-31.
  [4]符博.中德两国职业学校思想道德教育比较与借鉴[J].职业,2013(1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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