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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规制收入分配差距的思考

无忧文档网    时间: 2019-11-30 06:07:15     阅读:


  [摘要]当前我国国民收入分配不公的现象非常突出,国民收入分配的改革已势在必行。收入分配政策不仅涉及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分配的关系,而且涉及到中央与地方利益分配关系。财税制度是调节国民收入的重要手段。深化收入分配的改革,调整财税分配政策,加快财税法制速度,合理调节收入分配,尽快扭转收入差距扩大的趋势,对于我国社会的安定团结和长治久安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完善;财税法律;合理规制;收入分配
  
  国际上通常认为,基尼系数0.4是警戒线,一旦基尼系数超过O.4,表明财富已过度集中于少数人,该国社会处于可能发生动乱的“危险”状态。我国基尼系数已从改革开放初的0.28上升到2007年的0.48,近几年不断上升,实际已超过了O.5,这是非常严重的信号。应当充分认识收入差距扩大、收入分配不公的严重危害。合理调节收入分配,尽快扭转收入差距扩大趋势,不仅关系到经济的可持续协调发展,而且关系到和谐社会的构建,关系到国家的长治久安。
  
  一、收入分配差距扩大的主要成因
  
  (一)经济改革尚不到位,收入分配不公有所扩大
  资源价格改革滞后,形成资源级差收益。资源定价制度不合理,没有正确反映资源的市场供求关系,也没有正常反映资源稀缺程度和生态环境成本。一些资源性行业企业以低成本甚至无偿使用矿产、土地、水域等国有资源,侵占了正常经营收益以外的资源收益,形成不合理的级差收益。同时,垄断行业缺乏市场竞争机制,企业依靠垄断获取超额利润。由于多方面原因,有些领域没有引入公平竞争机制,一些垄断行业市场准入门槛过高,一些企业依靠垄断地位获得超额利润,其中有相当部分利润以各种形式转化为企业的工资福利。一些行业市场准入门槛过高,挤压了民营经济的市场空间,固化了行业收入差距拉大的格局。此外,城乡二元结构严重分割,抑制城乡收入同步增长。我国农业和农村发展长期滞后,根本原因在于城乡二元经济结构所派生的经济社会管理体制尚未打破,由此导致农村生产要素持续流失,对农业的资金技术支持明显不足的局面尚未根本改变。
  
  (二)收入分配改革滞后,收入分配政策不配套
  首先,收入分配政策导向不明确。到目前为止,我国既没有出台收入分配体制改革方案和配套改革方案,又缺乏长远规划和总体统筹考虑,尚未将中央关于深化收入分配改革的大政方针细化为可操作的政策措施。已出台的有关政策,多为治标不治本,对提高居民收入占国民收入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占初次分配的比重这“两个比重”缺乏量化的目标要求。其次,最低工资保障制度不合理。现在我国不少地区最低工资标准定得偏低,严重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再次,企业工资协商机制不落实。目前,我国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名存实亡,不仅工资协商制度覆盖面小,而且普遍存在企业履行难的情况。
  
  (三)基本社会保障制度不完善,调节收入分配力度有限
  目前,我国尚未建立全面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特别是农村社会保障发展缓慢、体制建设滞后,进城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尚未得到有效解决。社会保障水平比较低。虽然城乡居民有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但是最低生活保障线和贫困线过低,比世界银行规定的贫困线还要低50%以上,因而调节贫富差距的作用非常有限。
  
  (四)税制结构不合理,难以加大对收入分配的调节力度
  直接税比重过低,调节收入分配功能薄弱。1994年实施的税制改革,由于过于注重税收组织财政收入的功能,忽视了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因而强化了税收组织收入的功能,弱化了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在现行税制结构下,偏重于组织收入功能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间接税占全部税收收入的比重偏高,而所得税和财产税等直接税占全部税收收入的比重偏低。2009年全国间接税、直接税收税分别占全部税收的28.8%和27.7%,而作为目前调节居民收入主要税种的个人所得税收入仅占全部税收的6.3%。这与世界发达国家以直接税为主(约占全部税收收入的70%)、间接税为辅(约占全部税收收入的30%)的税制结构及其发展趋势正好相反。
  个人所得税分项征收,难以加大对收入差距的调节力度。现行个人所得税采取的分类征税模式,对不同类型所得采用不同的适用税率、费用扣除标准,现行税负相关很大,劳动所得税负重于非劳动所得。由于实行分项征收,可以多次扣除费用,易使高收入者、多来源收入者分解收入、隐蔽收入,又不能对高收入者综合征收超额累进税,无法加大对高收入的调节力度,造成低收入者税负较重、高收入者税负相对较轻的现象。加之税收征管存在漏洞,使得工薪阶层负担了个人所得税税额的60%以上,难以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差距的重要作用。
  税制结构不健全,缺乏调节力度大的税种。在西方发达国家普遍存在对调节收入分配力度较大的财产税,如房产税、遗产和赠与税等。但由于种种原因,目前在我国遗产和赠与税尚未制定出台,房产税的征收范围又太窄,我国的房产税名义上是以房屋财产为征税对象,但实际上其征收范围仅限于城镇的经营性房屋,即按经营性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税。对于拥有多套住宅、豪华别墅的富人,只要其房产不属于经营性住房,包括非出租用房,就不用缴纳房产税,因而没有起到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由于税制结构不合理,缺乏调节力度大的税种,难以加大税收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
  
  二、完善财政税收法律制度的设想
  
  (一)建立和完善公共财政体系,完善财政法律法规
  现阶段合理调节财政分配,加强财政法制建设的重点应当是:理顺财政分配关系,加强宏观调控职能,加大收入分配调节力度,缓解收入分配不公矛盾,促进发展方式转变,加快和谐社会建设,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l.制定《国民收入法》
  《收入法》的主要内容应包括:第一,有关组织国民收入的基本原则,比如组织税收收入和非税收收入的基本原则、基本程序和基本比例关系。第二,有关国民收入分配的基本原则,比如各级政府财政支出的基本原则、基本程序和基本比例关系。第三,有关确认各种分配比例关系的基本原则、基本方法和基本程序,包括积累与消费分配比例、中央与地方分配比例、地区间城乡间阶层间分配比例、按劳按资按能分配比例、经济增长与工资增长以及社保医疗教育等公共服务分配比例等等。第四,有关监督政府和部门执法评价机制及违法违规的责任及追责程序。比如改变地方政府考核内容与办法,增加收支的透明度,实行一票否决和追究连带领导与用人责任制,定期公布官员尤其是一把手财产家庭成员收支等事项,使监督具有可操作性和实效性。
  2.制定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关系法和财政转移支付法,理顺政府间的分配关系,促进财政公共服务水平均等化。具体设想为:
  第一,及时制定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关系法,理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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