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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政视角下的我国财政改革

无忧文档网    时间: 2019-11-30 06:09:19     阅读:


  [摘要]财政制度是国家宪政体制的重要组成,其构建离不开宪政思维。文章是从宪法学的视角切入,探寻国家财政应有的精神内涵,反思我国财政体制漏洞,并立足宪法政治范式,对如何改革我国财政管理体制提出了几点思考,使财政改革体现宪政理念,形成宪政秩序。
  [关键词]宪政理念;财政精神;财政改革
  [作者简介]徐楷行,南京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江苏南京210093
  [中图分类号]D921;F8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728(2007)05—0046—05
  
  一个政府的运作总是建立在一定的财政基础之上。科学合理的财政制度关系到国家的生存和发展。近年来,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审计风暴”,揭示出了我国财政活动存在的一系列问题,引起了一些深层次的思考。但是这些讨论鲜有从宪法学角度对产生问题的根源进行剖析。运用宪法方法分析财政部门法,可以从公共权力与个人权利的一般关系中发现财政的本质属性,在制度本源上把握其基本理念和价值目标。本文试图从宪法学的视角切入,对财政的精神内涵进行分析,在比较中反思我国财政体制上的漏洞,使我国的财政体制改革体现宪政理念。
  
  一、宪政纬度下的财政
  
  所谓财政,是指国家和其他公共团体为满足公共欲望而取得、使用和管理资财活动的总称心。国家财政制度作为一个历史范畴,总是与一定的历史条件相联系,与国家的政治和法律制度相适应。综观西方各国财政制度的发展历史,公共财政与宪政国家始终具有不可分割的相互依赖性。因此,财政制度的精神内涵要体现宪政的基本价值。
  宪政是指一种使政治运作法律化的理念或理想状态,它要求政府所有权力的行使都被纳入宪法的轨道并受宪法的制约。宪政的核心和宗旨是限制政府权力,保证公权力在宪法所规定的范围内行使,以保障公民权利,也就是实行民主政治和法治以保障和实现人权,从而最终达到国家权力回归于人民。民主、法治和人权三要素作为宪政的基本内涵已经得到了学术界的广泛认可。
  现代财政是以实现公共需要和弥补市场失灵为中心展开的,最大可能地体现社会公众的意志。和宪政所指向的目标相一致,财政的核心在于满足“公共欲望”,根本要义在于“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如果对收入的用途没有约束,收入就变得等同于政府决策者的私人收入”,因此在财政制度设计上,也体现了宪政秩序的精神,通过贯彻民主、法定等原则,保证政府的财政行为受到民众的控制。
  
  二、宪政理念下财政精神诠释
  
  国家取得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的过程,直接涉及国家公权力的行使、公民权利与国家公权力间的相互关系、政府部门间的关系以及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等问题。这些方面涉及国家政治的根本性事项,现代国家的宪政制度通过民主、法治、分权等基本精神和制度构件,作出了有效而充分的规定。因此在财政领域,运用宪法学的视角来阐述财政制度的精神内涵,更有助于把握财政的精髓。
  在宪政的品格诠释下,国家财政制度的精神可以概括为以下三点:
  
  (一)宪政理念决定了财政必须遵循民主。宪政的首要原则是“人民主权”,国家公权力的行使受制于人民,表现在财政法领域就是财政民主。在现代国家,政府主要是依靠税收而运作治理社会的,其财政权力根本上来源于人民。政府受社会公众的委托,出于社会公众的共同利益和长远利益,从社会公众手中集中一部分财力,以提供公共安全、公共秩序等公共产品。税收在实质上是凭借公权力对公民私有财产的一种剥夺,因此国家的财政行为也理应受到公民财产权的限制。否则政府若滥用财政权,就会成为对公民财产权赤裸裸的侵犯。
  为了防止政府滥用财政权,宪政国家在授予政府征税权的同时,也为限制其权力作了制度设计。财政民主的理念强调财政由人民控制,首先表现为只有人民同意才征税,其次是人民对财政预算支出的控制与监督。具体到财政制度上,表现为“财政议会主义”,即一国重大财政事项须经过议会同意才能付诸实施,否则就不具备合法性,这实质就是赋予普通公民和企业参与国家财政事务的权力。
  
  (二)宪政理念决定了财政必须遵循法治。法治是宪政的“题中应有之意”,因为宪政本身是法治的最后与最高阶段。没有法治作基础,就不可能产生实质意义上的宪政。宪政强调依法治国,国家的财政行为,同样必须遵循法律规范,实现财政法定。
  财政法定是财政民主实现的重要途径。在财政法的发展史上,财政法定往往与民主交错重叠,英国的《大宪章》《权利法案》,美国的《独立宣言》,法国的《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等重要的宪法文件,大多以人民“同意权”的形式,表述人民在财政方面的基本权利。因此,财政法定实质上是“人民主权”的形式要求,旨在保障民主原则在制度上予以实现。
  财政法定是实现人民在财政方面基本权利的必要手段,也是宪法法治原则的必然要求。伴随着财政职能的扩张,财政的影响越来越大。除了税收之外,费用征收、国债发行、社会保障、转移支付等,无一不关系到人民的切身利益。以往,法律保留的范围一般也只限于侵害行政,而与财政支出有关的授益行政大都通过授权立法的形式由政府决定。事实上,财政支出在法律上并不简单地表现为授益行为。在财政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对特定主体的授益,其实就是对其他主体的侵害。有鉴于此,财政法定的范围不仅仅包括税收,包括其他财政收入形式,也包括财政支出。制度上,财政法定表现为议会对具体财政问题进行审查批准,并将有关财政活动的普遍规则制定为法律,不仅仅国家的财政权力法定、义务法定,而且财政活动的程序也必须法定。
  
  (三)宪政决定了财政必须遵循分权。法治的核心是“他律”而非“自律”。实现国家不同权力之间的相互独立和相互制约,历来是宪政密切关注的。出于对权力行使者可能滥用权力的警惕,宪法强调人民对政府的控制和政府内各部门间的相互制约,关注国家权力的理性设置和运作。宪法中的分权制度既包括确立国家机关之间横向分权的政权组织制度,又包括纵向分权的国家结构形式。
  控制政府的财政权力是有效制约国家权力的关键,财政权力监督制度是权力制约宪政体制的核心与关键。国家权力行使者在没有制衡的情况下,可以肆无忌惮地滥用征税权力侵犯人民的财产权。出于对国家可能滥用征税权的警惕,财政制度同样需要通过分权制衡来限制国家财政。
  和国家宪政的分权相一致,财政制度的合理运转同样涉及横向和纵向两方面的分权制衡。横向上,主要是在国家内部建立相对分散与独立的权力中心,以实现不同部门之间的相互制衡。建立包括立法机构财政监督、司法机构司法审查、审计部门对政府的财政情况审计等在内的权力制衡体制,并从人员、财政、权力等各方面保障其独立性,实现有效的制衡。纵向上,涉及中央与地方之间以及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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