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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开(中央电大)法学本科《国际私法》十年期末考试简述题题库(排序版)

无忧文档网    时间: 2020-06-30 21:03:17     阅读:

国开(中央电大)法学本科《国际私法》十年期末考试简述题题库(排序版) (电大期末纸质考试必备资料) 说明:试卷号码:1020;

资料整理于2020年6月22日,收集了2007年7月至2020年1月国开中央电大期末考试的全部试题及答案。

当事人选择处理涉外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时应注意哪些问题?[2007年7月试题] 答:(1)当事人对法律的选择必须是协商一致的结果。对法律的选择必须诚实、善意、合法。

(2)当事人对法律的选择在空间上没有限制。

(3)当事人对法律的选择必须以书面形式明示。

(4)选择时间,在法庭开庭审理案件之前。

(5)中外合资企业合同等三类合同不能选择适用外国法。

(6)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必须是现行的实体法,不包括冲突法和程序法。

(7)当事人所选择的法律不得违背我国的公共秩序。

简述《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适用的法律依据。[2008年1月试题] 简述《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适用的法律依据。[2011年7月试题] 简述《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适用的法律依据。[2012年7月试题] 简述《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适用的法律依据。[2013年7月试题] 答:《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该公约在以下三种情况下适用:
(1)双方营业地分别处于两个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适用公约,但这种适用不具有强制性,当事人可以通过明示选择某个国家的法律来完全或部分排除公约的适用。缔约国当事人在合同中可以对适用的法律依意思自治原则作出选择,如选择某国法作准据法就自动排除公约的适用。如果当事人对法律适用未作选择,则公约当然适用于他们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但是对国际惯例的选择,不构成对公约的排除适用。

(2)非缔约国当事人可以通过意思自治选择适用公约,但这种选择必须是明示的。

(3)当事人双方或一方营业所所在地国不是缔约国,如果国际私法规范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时,公约可以适用于他们之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

简述本地法说。[2007年7月试题] 答:本地法说是美国法学家库克创立的。本地法说的主要观点是:
(1)法院只适用法院地法,不适用外国法律。

(2)在某些情况下,法院可以适用外国法,但此时只能将外国法规范并人本国的法律规范,作为本国法律规范予以适用。

(3)法院执行的是本国法创设的杈利,而不是外国法创设的权利。

本地法说成功地批判了传统国际私法理论,特别是既得权说,为美国法学理论的发展开辟150了道路。

简述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程序。[2008年7月试题] 简述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程序。[2009年1月试题] 简述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程序。[2010年7月试题] 简述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程序。[2015年7月试题] 简述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程序。[2019年1月试题] 答: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程序是指被请求国法院以何种方式承认和执行请求国法院的判决,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程序,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规定不同。

(1)执行令程序:大陆法系国家采用这种方式。被请求国法院根据请求国法院的请求,对原判决进行形式审或实质审,认为该外国法院判决符合承认和执行条件的,须发执行令,交付执行。

(2)诉讼和登记程序:英美国家采用。所谓诉讼式程序,也称重新起诉程序,即英美国家法院不直接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如果外国法院判决需在英美国家得到承认和执行,则需当事人重新在英美国家法院起诉,同时将外国法院判决作为证据提交,经英美国家法院重新审理,如果认为外国法院的判决与本国法律无抵触之处,则作出一个内容与外国法院判决相同的判决,然后根据一般程序予以执行。

简述当事人选择合同准据法的方式。[2015年7月试题] 简述当事人选择合同准据法的方式。[2019年1月试题] 答:当事人选择合同准据法的方式就是指意思自治的方式,通常有两种,明示的意思自治与默示的意思自治。

明示的意思自治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缔约之前或在争议产生之后,以文字或言词明确作出选择合同准据法的意思表示。最通行的方式是在合同中列入“法律选择条款”或通过标准合同作出统一约定。大多数国家的立法都采用明示意思自治的方式。

默示的意思自治是指在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合同准据法的情况下,通过缔约行为或其他一些因素来推定当事人已默示同意该合同受某一特定国家法律的支配。

简述动产三分说。

答:德国法学家萨维尼提出了“动产三分”说,他把动产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不能确定其所在地的,如旅行者随身携带的行李,运输途中的物品等,这类动产经常处于变动状态,故应适用当事人住所地法; 第二类是能够确定其所在地的,如摆设用的家具、图书、美术品等,这类动产应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第三类是所有者在住所地以外不定期托人保管的商品或者旅行者在国外暂时寄存的行李,对这类动产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或适用当事人住所地法,或适用财产所在地法。

萨维尼的“动产三分”说,将动产分为三类,按其能否确定所在地,提出了灵活的法律适用标准,由单纯的动产物权适用属人法过渡到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其学说在理论上为物权不分动产与不动产均适用物之所在地法莫定了基础。

简述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原则。[2012年1月试题] 简述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原则。[2015年1月试题] 简述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原则。[2018年1月试题] 答:国际上,关于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主要以下几种原则:
(1)区别制,也称分割制,即主张在涉外继承案件中,将死者的遗产区分为动产和不动产,分别适用不同的准据法,动产适用被继承人的属人法,不动产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2)同一制,又称为“单一制”,即把遗产视为一个整体,不管遗产分布在多少个国家,也不区分遗产中的动产和不动产,在涉外继承关系中统一适用单一的被继承人属人法的制度。

(3)遗产所在地法。

(4)合并制,极个别国家在解决涉外继承法律问题时,采取以属人法为主,兼采财产所在地法的做法。

简述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2014年1月试题] 简述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2017年1月试题] 简述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2020年1月试题] 答: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如下:
(1)不同国家的法人、公民之间进行经济交往和民事往来,形成大量的涉外民事关系。

(2)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不同国家的法律作出了不同的规定,这是法律冲突产生的重要条件,如果各国对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规定相一致,就不存在法律冲突问题了。

(3)一国法律的域内效力与另一国法律的域外效力同时作用于同一涉外民事关系,而这两个国家的法律规定不同时,便产生法律的域内效力与法律的域外效力的冲突。

(4)一国承认外国人在内国的民事法律地位,这是涉外民事关系法律冲突产生的重要条件。

简述法律关系本座说。[2009年7月试题] 答:法律关系本座说是德国法学家萨维尼l849年在其撰写的《现代罗马法体系》一书中提出的法律适用理论。

这一学说主张以法律关系为出发点,根据法律关系固有的性质确定应适用的法律。这一学说认为,每一种法律关系必然与某一特定的法律制度相联系,每一法律关系都有一个确定的本座,这一本座就是特定的法域。进行法律选择时,应根据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法律关系的本座所在地,本座所在地的法律就是应适用的法律。

法律关系本座说创造性的提出了解决法律选择问题的标准,通过分析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法律关系的本座,从而确定准据法,这在方法论上也是一个历史性地突破。法律关系本座说对国际私法的发展有着巨大的影响,现代国际私法理论都是在法律关系本座说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简述法律规避的概念与构成条件。[2007年7月试题] 简述法律规避的概念与构成要件。[2016年7月试题] 答:法律规避,又称欺诈规避,是指涉外民事关系的当事人为了规避原本应该适用的某一国法律,故意制造一些条件,利用冲突规范,使对其有利的另一国法律得以适用;
或者取消了各国法律中规定的连接点,使涉外民事关系没有适当的法律进行调整,以实现法律规避的目的。

法律规避的构成要件包括:
(1)当事人规避某国法律是出于故意,即当事人的行为是以规避法律为目的的。

(2)规避的法律是本应对当事人适用的强制性法律,而不是任意性法律。

(3)当事人是通过故意改变或制造与连接点有关的事实,利用冲突规范来达到法律规避目的的。

(4)当事人利用冲突规范创造了条件以后,仍与该冲突规范所指向的那个国家或地区存在某种联系。

简述法人国籍确定的依据。[2011年1月试题] 简述法人国籍确定的依据。[2013年1月试题] 答:国际上法人确定的依据主要有:
(1)成立地,法人的属人法是法人据以成立地的法律。

(2)管理中心所在地,法人的属人法是处理商业事务的地方所通行的法律。

(3)主要营业所所在地,法人的属人法是主要经济活动中心地法律。

(4)资本实际控制,法人的属人法是实际控制法人资本的那个自然人的国籍国法。

(5)复合标准,法人的国籍必须同时符合两个或两个以上因素才能确定法人的国籍。

简述反致产生的原因与条件。[2011年1月试题] 简述反致产生的原因与条件。[2012年1月试题] 简述反致产生的原因与条件。[2013年1月试题] 答:反致产生的原因有两点:
(1)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调整,法院地国与同案件有关国家分别规定了不同的冲突规范,这些冲突规范的系属不同。

(2)法院把冲突规范援引适用的外国法理解为包括该外国的冲突法和实体法,而且只适用该外国中的冲突法。

反致产生的条件是: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法院地国家法律与案件有关国家法律之间存在致送关系。

简述国籍冲突的解决。[2014年7月试题] 简述国籍冲突的解决。[2017年6月试题] 答:国籍冲突可分为国籍的积极冲突和国籍的消极冲突,这两种冲突的解决方法是不同的,现分述如下:
(1)国籍积极冲突的解决。

当事人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其中一个是内国国籍,国际上通行的作法是内国国籍优先。

当事人具有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国籍都是外国国籍,其解决的方法为:以当事人最后取得的国籍为其国籍;
以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国家的国籍或以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国家的国籍为其国籍;
由法院从当事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中确定一个国籍为当事人的国籍。

(2)国籍消极冲突的解决。

国籍消极冲突的解决方法主要有:以当事人住所所在地国家的国籍为其国籍。如无住所或住所不能确定,则以居所所在地国家的国籍为其国籍;
由法院来确定当事人的国籍;
以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国籍为当事人的国籍。

简述国籍积极冲突的解决。[2010年1月试题] 答:对于自然人国籍的积极冲突,各国在立法和实践中区别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办法解决:
(1)一个人同时既具有内国国籍,又具有外国国籍时,国际上的通行做法是按照“内国国籍优先的原则”,以内国法为当事人的本国法。

(2)当事人的双重或多重国籍均为外国国籍时,如何确定其本国法,各国的实践不一致,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做法:第一,最后取得的国籍优先。第二,当事人住所或惯常居所所在地国国籍优先。第三,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国家的国籍优先,即适用当事人“实际国籍”所属国法为其本国法,这是当今较有影响的一种理论,为许多学者所赞同。

简述合同中仲裁条款独立有效性原则。[2009年7月试题] 简述合同中仲裁条款独立有效性原则。[2014年1月试题] 简述合同中仲裁条款独立有效性原则。[2017年1月试题] 答:合同中仲裁条款独立有效性原则是指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其有效性不受合同有效性的影响。即使合同无效或合同终止,仲裁条款仍然有效。

仲裁条款独立有效性学说的理论根据是:
(1)合同规定当事人双方实体方面的权利义务,仲裁条款规定当事人实体方面的权利义务得不到实现时的法律救济措施。合同得到全部履行,仲裁条款无须履行,合同未履行,则需履行仲裁条款,二者彼此独立。

(2)仲裁条款有独立于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有效性取决于合同形式要件和合同实质要件是否符合合同准据法的规定,仲裁条款的有效性取决于仲裁机构所在地国家法律或仲裁规则对仲裁条款形式、内容的规定。判断二者有效性的法律根据不同。

(3)仲裁条款独立于合同中的其他条款。合同中的任何其他条款均可与仲裁条款分开,合同中的其他条款是否有效,不影响仲裁条款对当事人的拘束力。

简述美国的“合同要素分析”法。[2016年7月试题] 答:美国的“合同要素分析”是美国法院的法官通过对合同各种因素进行“量”与“质”的综合分析,从而确定准据法的一种判定最密切联系因素的方法。

(1)“量”的分析。法官将与合同有关的全部连接因素列举出来,然后将连接因素在数量上最集中的那个国家或地区确定为最强联系地。但这种“量”的分析绝不等于简单的数字计算,而是深层次的与“质”的分析相结合的综合性分析。

(2)“质”的分析。法官在选择法律时,应当根据各种联结因素的相对重要程度,来确定在特定问题上与案件有最强联系的国家的法律加以适用。即不只是计算各有关国家所拥有的连接点的多少,而是必须对连接点的质量及重要性进行分析。质的分析方法比较抽象,其难点在于如何确定各种联系的相对重要程度。

《冲突法重述(第二次)》开列了法院在进行法律选择时应当考虑的七个因素,如法院地的相关政策、对正当期望的保护、结果的确定性、可预见性和一致性等。这些因素就是确定联系质量应考虑的标准。

按照上述开列的七个因素,并不能使法院当然作出恰当的法律选择,为此,美国(冲突法重述(第二次)》提出了专门适用于合同领域的连接点,包括合同缔结地、合同谈判地、合同履行地、合同标的物所在地以及当事人的住所、居所、国籍、合同成立地及营业地等。

美国在司法实践中,正是依照《重述》在对案件进行“质”、“量”的综合分析基础上,选择最密切联系国家(地方)的法律作合同的准据法。

简述涉外婚姻的实质要件及我国关于涉外结婚、离婚法律适用的规定。[2009年1月试题] 简述涉外婚姻的实质要件及我国关于涉外结婚、离婚法律适用的规定。[2010年7月试题] 简述涉外婚姻的实质要件及我国关于涉外结婚、离婚法律适用的规定。[2015年1月试题] 简述涉外婚姻的实质要件及我国关于涉外结婚、离婚法律适用的规定。[2018年1月试题] 答:涉外婚姻的实质要件是指结婚必须具备的条件和结婚必须排除的条件。这些条件包括:(1)婚龄;
(2)当事人双方自愿;
(3)当事人之间没有血缘关系或近亲关系;
(4)当事人双方与他人之间没有婚姻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1条规定,“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
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
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第22条规定,“结婚手续,符合婚姻缔结地法律、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的,均为有效。” 简述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权在国际民事诉讼中的意义。[2008年1月试题] 简述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权在国际民事诉讼中的意义。[2010年1月试题] 简述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权在国际民事诉讼中的意义。[2011年7月试题] 简述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权在国际民事诉讼中的意义。[2012年7月试题] 简述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权在国际民事诉讼中的意义。[2013年7月试题] 答:(1)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是国家司法管辖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主权的体现。每一主权国家均有属地管辖权和属人管辖权。

(2)管辖权的确定是内国法院受理涉外民事案件的前提条件。

(3)管辖权的确定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审理结果。

(4)正确确定管辖权,有利于判决的承认和执行。

简述涉外民事关系的特征。[2008年1月试题] 简述涉外民事关系的特征。[2008年7月试题] 简述涉外民事关系的特征。[2011年7月试题] 简述涉外民事关系的特征。[2012年1月试题] 简述涉外民事关系的特征。[2012年7月试题] 简述涉外民事关系的特征。[2013年7月试题] 答:涉外民事关系具有以下三个法律特征:
(1)涉外性,涉外民事关系具有涉外因素,这种涉外因素可以表现为法律关系主题的一方是外国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国家、法律关系的客体位于国外、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发生在国外。

(2)广泛性,广泛性指涉外民事关系既包括婚姻家庭关系、财产继承关系、侵权关系等一般意义上民事关系,又包括各种商事合同关系,概言之,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具有涉外因素的财产关系以及与财产相联系的人身关系均属涉外民事关系的范畴。

(3)国际性,涉外民事关系是在国际交往中产生的,在形式上通常表现为不同国家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实质上体现着国家之间的关系。涉外民事关系要服从国家的对外政策,要受国际关系的制约。

简述我国法律关于涉外结婚的法律适用的规定。[2018年7月试题]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1条规定:“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
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
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第22条规定:“结婚手续,符合婚姻缔结地法律、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的,均为有效。” 简述我国关于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条件的规定。[2016年1月试题] 简述我国关于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条件的规定。[2019年7月试题] 答:除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68条规定外,我国与外国签订的司法协助条约也就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条件作了规定,这些条件是:
(1)依被请求国法律,裁决是由无管辖权的法院作出的;

(2)依请求国法律,裁决尚未生效,不能执行;

(3)败诉一方当事人未经合法传唤因而没有出庭参加诉讼,或当事人在缺乏诉讼行为能力时被剥夺了应有的代理或答辩的可能性;

(4)被请求国法院对于同一当事人之间就同一诉讼标的案件已作出了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

(5)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有损被请求国国家主权、安全或公共秩序。

简述我国国际私法学界对公共秩序保留的态度。[2009年7月试题] 答:公共秩序保留是世界各国普遍承认与采用的国际私法制度,其作用在于排除或限制外国法的适用,以维护法院地国的根本利益。

公共秩序保留是一个富于弹性的条款,何为公共秩序,由各国根据其不同时期的政策和利益来解释,在什么场合下适用,由法院根据本国利益和具体案情来决定。

公共秩序保留不能滥用,而应慎重适用,否则,会影响涉外民事关系的稳定,会危害甚至否定国际私法。

简述我国涉外法定继承的法律制度。[2008年7月试题] 简述我国涉外法定继承的法律制度。[2009年1月试题] 简述我国涉外法定继承的法律制度。[2010年7月试题]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对涉外法定继承作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36条规定: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外国人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中国公民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进行了完善。该法第149条规定: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上述法律规定表明我国在涉外法定继承方面采用区别制。

简述先决问题的法律地位。[2010年1月试题] 简述先决问题的法律地位。[2018年7月试题] 答:先决问题有独立于主要问题的法律地位,与主要问题之间不是一种从属关系,而是一种并列关系。其理由是:
(1)先决问题是一个独立的涉外民事关系,具有独立的诉因,当事人可以就先决问题独立的向法院起诉。

(2)先决问题具有独立适用的冲突规范,有独立适用的准据法,法院可以独立的就先决问题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判决。

(3)从时间上看,先决问题是先于主要问题产生的,从法律后果看,先决问题制约着主要问题的解决。先决问题中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不确定,主要问题中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义务也不能确定。

(4)主张先决问题从属于主要问题的学者的主要论据是先决问题是因主要问题的提起而出现的。应该说,先决问题是因主要问题的提起而出现,但先决问题并不是因为主要问题的产生而存在,不能以先决问题是因主要问题的提起而出现就认定先决问题必然从属于主要问题。

简述准据法的法律特征。[2014年7月试题] 简述准据法的法律特征。[2017年6月试题] 答:准据法具有以下两个法律特征:
(1)准据法必须是经过冲突规范援引才能适用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未经冲突规范的援引就能适用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不能称之为准据法。准据法是经过冲突规范援引的实体法,它可以是国内实体法,包括本国实体法和外国实体法,也可以是统一实体法,包括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2)准据法是能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法律。一国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根据冲突规范的指引应适用某一外国法律。如果法院没有适用该国的实体法而是适用了该国的冲突法,则被适用了的法律就不能被看作是准据法。

简述最密切联系的原则。[2011年1月试题] 简述最密切联系的原则。[2013年1月试题] 答:最密切联系联系的原则是指某一涉外民事关系,在当事人没有选择应适用的法律或选择无效的情况下,法院在与该法律关系有联系的国家中,选择一个与该法律关系本质上有重大联系,利害关系最为密切的国家的法律予以适用。

最密切联系的原则是一种法律选择方法,它改变了传统冲突规范中连接因素的单一性,使与案件有关的各种因素都得以考虑,增加了法律适用的科学性。

最密切联系的原则的核心是通过对合同以及与合同有关要素进行综合分析来寻找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最密切联系的原则赋予了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这一方面给法官灵活地选择法律创造了条件,同时也为法官滥用司法权力提供了机会。

我国区际法律冲突的法律特征。[2016年1月试题] 我国区际法律冲突的法律特征。[2019年7月试题] 答:(1)我国的区际法律冲突既包括不同社会制度之间的法律冲突,也包括相同社会制度之间的法律冲突。

(2)我国的区际法律冲突表现为三大法系之间的法律冲突。大陆属中华法系,香港属英美法系,澳门、台湾属大陆法系。

(3)我国的区际法律冲突还表现为中央政府缔结或加入的国际条约的效力范围问题。

(4)我国的区际法律所体现的各法域的权利使单一制的中国带有某些复合制的特征。

(5)我国区际法律冲突是世界上最复杂的区际法律冲突,待大陆与台湾统一后,我国将形成一国两制三法系四法域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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