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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司法案例在教育中的合理应用

无忧文档网    时间: 2019-11-10 06:19:18     阅读:


  摘要:传统的教育模式在很多地方难以适应法律教育目标模式的转换,所以在教育策略上应进行完善与更新,司法案例教育法的引进与实施,并与中国传统教育模式相结合,互为补充,成为当今中国法律教育改革的一个突破口。本文试图从分析司法案例在教育中的功效出发,在考量司法案例在教育中存在的问题的基础上,提出司法案例在教育中的合理应用构建思路。
  关键词:司法案例;教育;合理应用
  中图分类号:G622.0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2851(2009)12-0062-02
  
  一、司法案例在教育中的功效
  
  法律教育目的是要通过法律理论教育和司法司法案例教育培育有创新能力的法律人才。理论教育的主要功能是传授知识,其基本模式是"教师讲、学生听",学生是听众,是知识的接受方,学能够听懂、理解并记忆知识既是理论教育任务的终结,也是评价教育成果的标尺。理论教育是学生接受知识的过程,是实现法律教育初级目标的手段。司法案例教育则是用法律事件提供的虚拟环境进行情景教育,通过案例将所描述的法律事件情景带入课堂,让学生通过自己对法律事件的阅读和分析,在群体讨论中甚至作为某个角色进入特定的法律情景,建立真实感受,追寻解决实际问题的最佳方案。司法案例教育的基本模式是"教师提出问题,学生讨论问题"。学生在讨论发言中,需要对所学知识的各种逻辑关系进行大量的思维,在思维过程中对问题进行判断、分析、研究、论证,并提出解决方案。
  显然,在司法案例教育中,通过教师适当引导和学生亲自操练,学生不但提高了判断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同时也提高了人际沟通能力、群体协调能力和综合决策能力,使他们在将来工作实践中能够应对环境变化,更新知识,开阔视野,改善并升级原有的知识结构,增大知识的新度系数,成为具有创新意识的法律复合型人才。在司法案例教育中,学生是主角,处于主动、积极地管理知识和运用知识的状态,所以,司法案例教育是培养学生能力的教育模式,是实现法律教育高级目标的手段。可以说,司法案例教育既是理论教育的继续,也是对理论教育的检验。没有司法案例教育,理论教育的成果难以充分展现,教育中的不足也难以充分暴露。
  
  二、司法案例在教育中的现状考量
  
  传统的法律教育只注重理论的教授、知识的传播,而忽视学生创新能力、应用能力的开发,即使是当前部分教师引入司法案例教育,案例也仅仅是教师教授理论的辅助材料,远远不能满足现代法律教育的要求。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今天,创新法律教育方法,加强高校司法司法案例教育的以人为本理念,是法律教育改革的一项迫切而艰巨的任务。笔者认为当下存在的问题,有以下几点:
  第一,未全面发挥教师的作用。教师是司法案例教育的指挥者与推动者,除了应当具备准备与组织司法案例教育的能力以外,还应具备丰富的理论知识与较高的学术水平,具备一定的沟通能力,所以教师还应更加深入理论学习、扩大知识面、提高组织协调能力与语言表达能力等综合素质。
  第二,学生没有正确认识司法案例教育的意义。没有以一个当事人的角度主动去分析解决案例,而是跟随老师提示的思路思考问题,最后也是以老师的答案作为标准,很容易盲目否定自己得出的结论,缺乏应有的创造性和主观能动性,也很难以在独立的案例分析过程中感悟到当事人所应具备的紧迫感、挫败感与成就感。
  第三,缺乏系统、合理、规范的案例教材。现在的教材往往是"案例--分析要点--点评"三步曲,缺乏引导性,不能起到司法案例教育"温学旧识--强化新知--实际分析--提高能力"的作用,就很难引导学生按照科学的逻辑思维步骤去分析、解决问题。
  第四,司法案例教育手段落后。国外有比较先进的配套的硬件设备支持,学生通常也拥有计算机辅助操作能力。而在我国的法律教育过程中,难以借助计算机网络、多媒体等辅助设备进行教育,单纯以课堂讲授不能给学生造成生动形象的现场视觉与听觉冲击,也难以适应信息时代的要求。
  
  三、构建司法案例在教育中合理应用的思考
  
  司法案例教育从思维系统性的锻炼出发,以提高教育效率与效果为目的,这样的教育模式对法律教育而言不但具有理论研究意义,更具有实践意义。但我国司法案例教育又存在诸多不足,那么,在目前的司法案例教育模式基础上该从哪些方面对司法案例教育进行构建和完善呢?笔者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提出建议。
  (一)加强案例研究
  在长期的法律教育过程中,虽不乏片段的情景个案,但绝非一个完整的案例,进行司法案例教育关键就是进行案例研究,编辑一批有体系的案例,只有这样在司法案例教育中才不至于教育资源贫乏。
  案例研究是进行实证分析的重要方法,一个案例是对一个教育问题和教育决策的再现,也是对一个教育过程及复杂情景的刻画分析,因此,案例研究具有如下三个特征:一是它的情景教育实用型。司法案例教育可以真实,也可以虚构,但绝不可以滥造。虚构的案例一般要与真实的情况相近,与学生所熟悉的法律环境相吻合,具有现实的可发生性,但又不强调案例的每个细节都必须忠于现实生活,是因为真实的案例往往相对复杂,牵涉的内容相对广泛,并不非常适应每一个教育内容的提出。所以,很多时候,为了培养学生会应用某个法律知识点,采用假定的事实或被设计后的"半真实"事件,更有助于学生参与并进行正确的判断和分析,达到理论与现实的完美结合。二是经过设计后的案例应当是全面、系统、有背景、有来龙去脉、发展过程、人物情节的,最好在附录中还要有完整的图示和数据,让学生读完案例后,至少能掌握所述事情的基本事实以及充分的数据和资料,从而为进一步研究奠定基础。三是一个好的案例必须是一个开放的体系,它所提供的事实场景有矛盾和冲撞,让学生在自我思考和相互讨论中有所发现。而如果案例是一个封闭的体系,无法对事实的矛盾发展过程进行恰当描述,也不符合现实社会的适时发展性。
  案例研究理论工作者除了要明了案例研究的特征之外,还应注意在研究时多考虑案例研究的多种类型,对说明型案例、政策型案例、决策型案例、理论发现型案例等都要有所概括。(下转64页)(上接62页)此外,也要慎重选择案例研究的主题,只有充满着内部矛盾,存在相互冲突的事件才能勾起参与者的兴趣。
  (二)发挥教师在教学的带动性
  在司法案例教育过程中,教师教育不但是一个知识传授过程,也是一个技术处理过程,更是一个演讲、表演过程。所以教师必须将这三个过程相结合,将"法学系统观"贯彻到理论教育及其具体操作中。
  1.课前选择好案例。设计好问题是前提,司法案例教育模式是以司法案例教育为主线,贯穿整个教育过程,案例选择的成败与否直接关系到司法案例教育模式的成败。因此,在选择案例时应遵循以下几条原则:一是针对性原则。案例的选择和设计应针对教育目的,有助于突破教育的重点和难点,有助于加深对基础概念、基础理论的理解和掌握。二是启发性原则。案例中应包含一些矛盾和冲突,可以引导和启发学生的思考。三是典型性原则。现实中的案例多种多样,只有选择典型的案例进行教育,才能使学生掌握有普遍意义的理论和方法,举一反三,不断提高认识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2.在教育编排上分好层次、层层递进。当介绍某一新知识时,可用情节简单的小案例,其目的是针对性地培养学生对该知识点的应用能力;随着学习的不断深入,学生掌握的本学科的知识日渐丰富,教师可以起用较复杂的大案例,它涉及到本学科的多个知识点,可以检测出学生对该学科知识的综合应用能力,防止学生处理问题时思维过于单一;鉴于法学是一门系统性学科,任课教师可以根据学生掌握的其他学科的知识情况,利用学科与学科之间的联系,采用更复杂的案例来培养学生在复杂案情中兼顾各学科统筹管理和运用法律知识的高级能力。
  3.在具体操作中做好教育准备。首先,教师应在课前充分分析案例事实与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并做好课前预测与分析,注意复杂疑难案例可能产生的学科知识体系的冲突及歧义,并在学生的分析、讨论中予以适当的引导与协调;其次,教师应注意讨论的时间控制安排,合理分配案例介绍、问题提出、学生讨论,教师引导、总结、点评,教师答疑的时间,并在整个过程中对教育的硬件设施,如多媒体等予以控制,以营造比较真实的司法案例教育环境。最后,在案例讨论过程中保护与鼓励学生各种积极思维得出的多种答案,同时引导学生如何协调法律冲突,如何站在最适当的法律角度,如何抓住主要法律问题,同时兼顾其它法律问题,最后得出最佳的解决途径。在讨论结束后适当点评以达到举一反三的效果。
  
  参考文献
  [1].唐楚东.法学本科教学应推广案例教学法[J].长沙铁道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2).
  [2]陈攀.从美国判例教学看我国案例教学的深层次改革[J].煤炭高等教育,1997,(4).
  [3]周汉华.法律教育的双重性与中国法律教育改革[J].比较法研究,20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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