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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演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社区参与研究

无忧文档网    时间: 2019-10-11 06:26:45     阅读:


  摘 要: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口头叙述、音乐、舞蹈和戏剧、带有表演性质的民俗活动等都属于表演类非物质文化遗产,这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别于工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属于家传师授、口传心授的常规保护方式,处于相对稳定的传承系统中。本文从表演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点出发,阐述表演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社区中的生存危机,分析表演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社区参与保护的措施,为表演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态保护提供建议。
  关键词:表演类非物质文化遗产 社区
  表演类非物质文化遗产要通过表演者来现场完成,它是发生在特定场域(舞台或祭祀场所)中表演者(传承人)和观众(社区居民)之间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瞬时性、现场性和不可复制性的特点。因此对于表演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更要注重其社区的研究,不仅要对掌握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进行整理、挖掘和记录,更是在要保护的过程中培养受众,即社区的居民,还要注重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文化生态环境,使某些只能在特定场域中发生的表演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不至遗失。
  一、表演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社区中的生存危机
  截止2014年11月11日《国务院关于公布第四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通知》(国发【2014】59号)文件,我国共颁布了四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①。例如,在这四批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中,云南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共有108项,表演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有58项,占总数的54%。对评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一条重要标准就是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否濒危,而整个表演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整个代表性项目名录中占有超过半数,说明表演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堪忧,亟待得到更多的关注。
  1.传承人的年龄结构偏大,后继无人
  由于历史渊源和社会变迁的原因,很多表演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都是年过半百的老人,虽然他们在有生之年也尽力培养一些后继人才,但是表演艺术都是经过长时间的积累和经验所得,在较短时间内无法完全得到这些表演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精髓。通过对于云南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统计上来看,表演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年龄结构偏大,后继无人一直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以哈尼族迁徙史诗“雅尼雅嘎赞嘎”的演唱者为例,现在在西双版纳州勐海县格朗和乡的传承人批二和批哥都是60岁以上的老人,而年轻一辈没有可以演唱史诗的人。在年轻一辈人中都不太喜欢这种古老的表演艺术,相对于流行歌曲来说,迁徙史诗的演唱就是无法逾越的门槛,因为迁徙史诗的演唱用的是古哈尼语,与现代流行文化脱节,需要记忆的内容很多,学识时间也很长,很多年轻人对此望而却步。
  2.政府保护队伍建设较弱
  大部分的表演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因为保留了传统文化的影子,所以在与现代文化接轨方面显得较为薄弱,没有办法通过大量的演出产生经济效益,即便是已经产生经济效益的一些表演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也是经过包装和改良的,融入了适应现代化社会的元素。对于那些只能在特定场合进行表演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来说,这无疑是另一种挑战。对此类表演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是一项长期的工程,需要在政府的扶持下建立一支稳定的专业队伍来对这项工作进行长期的开展和进行。目前,大部分地方文化站、文化馆的一线工作人员专业素质较低,对保护表演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积极性很高,但是普遍存在不知道如何进行记录、调查和研究的问题,在实际工作中形成普查的资料不完整、专业性不强,没有准确而全面的记录表演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全貌,特别是表演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声有色有动作”,一般的文字记录和图片记录都无法完整的刻画出现有表演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全貌,所以也就失去了对表演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真实性”的记录。只有在1992年云南人民出版社出版的《雅尼雅嘎赞嘎》的汉文文字记录,而作为传唱的迁徙史诗,并没有完整的录音或者录像将其记录下来,特别是在近期的田野调查中发现,这部史诗远远不止书中记载的内容,还有很多口头叙述,但没有被记录下来的其他部分。
  3.社区保护意识淡薄,文化生境堪忧
  对于表演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最重要的传承便是在社区中,一个社区中需要这种非物质文化遗产,那么不需要特别的保护和传承,这种非物质文化遗产也能在一个社区或是在一定的地区范围内生存下去,这就对表演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生境提出了很高的要求。但在实际的调查过程中发现,年轻人对这种表演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兴趣已经减弱,现代流行文化的吸引力大过了传统文化对他们的影响,一代又一代的受众减少,使得表演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没有办法在社区中生存下去。像雅尼雅嘎赞嘎这样作为哈尼族迁徙史诗的重要组成部分,却没有年轻人愿意花上几个小时的时间去仔细聆听,领会其先民迁徙和生存的苦难史,就更不用说有人愿意去传承这种传统文化了。所以在保护和传承表演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过程中,不能只注意到传承人技艺的“碎片式”保护,否则其文化生存环境将会堪忧。
  二、表演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社区参与保护的措施
  在近年来的工作中,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有了一些成效,对表演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也进入到了一个新的阶段,除了原有的确认存档、研究调查、宣传弘扬的工作以外、更重要的是要对其进行正规教育或者非正规教育的传承和振兴。从社区这个角度出发,研究社区内部各司其职的群体,才能由多方利益群体中寻找到表演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新路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社区”主体可分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政府、非政府组织、企业、政府咨询团体或专家、学校、社区居民等。以下主要针对社区中的主体提出保护措施:
  1.表演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
  首先,传承人要通过自身的努力,采用文字、图片、录音录像的形式将自己掌握的表演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完整有序的记录下来,以供其传承和发扬。由于表演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有瞬时性的特征,传承一般靠口传身教的形式,但这类遗产的传承人年龄结构偏大,很多传承人不能够完整的回忆或者记录其技艺,而且在表演的过程中所消耗的精力和时间都是一些传承人没有办法承受的,所以传承人应在日常生活中有意识的将自己记得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技艺记录下来,通过这个方式慢慢整理此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力图将表演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全景呈现给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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